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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商业贿赂 危害 治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及其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描述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并将这种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规定,但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是在1996年11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商业贿赂概念进行了解释,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已成为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表现为:
1.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 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出现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的怪现象, 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2.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3.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了销售飞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商业贿赂。
二、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缺陷
我国历来重视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行为的法律治理,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主体混乱,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了其他部门执法的权力,比如各级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都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而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又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
2.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力度不够。国外对于商业贿赂的制裁非常严厉。如美国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世界上惩治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如德普“回扣门”的主角、总部位于美国的DPC公司就为其在天津的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付出了480万美元罚款。相比之下,国内对商业活动中行贿者的惩罚轻了许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
3.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涉及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过低,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三、关于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1.加强教育,抵制商业贿赂。要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推动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廉洁经营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到诚信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商业贿赂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也并非某一部门力所能及,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明确的处罚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合力。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3.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长远看,建议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但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等。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
参考文献:
[1]付 莹:浅议商业贿赂的特征甘肃社会科学, 2005 (5)
[2]回沪明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刘 敏: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6 (2)
[4]陈晓梅: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研究 河北法学, 2001 (3)
[关键词] 商业贿赂 危害 治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及其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描述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并将这种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规定,但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是在1996年11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商业贿赂概念进行了解释,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已成为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表现为:
1.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 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出现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的怪现象, 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2.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3.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了销售飞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商业贿赂。
二、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缺陷
我国历来重视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行为的法律治理,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主体混乱,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了其他部门执法的权力,比如各级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都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而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又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
2.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力度不够。国外对于商业贿赂的制裁非常严厉。如美国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世界上惩治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如德普“回扣门”的主角、总部位于美国的DPC公司就为其在天津的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付出了480万美元罚款。相比之下,国内对商业活动中行贿者的惩罚轻了许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
3.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涉及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过低,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三、关于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1.加强教育,抵制商业贿赂。要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推动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廉洁经营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到诚信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商业贿赂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也并非某一部门力所能及,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明确的处罚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合力。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3.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长远看,建议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但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等。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
参考文献:
[1]付 莹:浅议商业贿赂的特征甘肃社会科学, 2005 (5)
[2]回沪明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刘 敏: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6 (2)
[4]陈晓梅: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研究 河北法学, 200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