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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典型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与对原告的救济直接相关。现行《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确定判决形式的制度安排,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救济,且规定粗疏。行政诉讼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点安排一审判决,增加确认判决和禁令判决,扩大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调整和细化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