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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提出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本文就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历史背景、厂办大集体改革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