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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能源开发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各国都十分重视通过能源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因此,如何完善能源立法成为了气候变化应对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在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而且进行总体性的能源立法在中国尚属首次,通过比较和借鉴他国立法模式和制度选择,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和完善以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制度方法。
关键词:气候变化 能源法 温室气体
根据科学观察和判断,化石能源材料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而依赖于能源的传统工业却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所以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气候变化与能源发展之间联系日渐紧密且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为了改变传统能源的对气候造成变化这一情况,各国都迫切需要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同时加强节能降耗,因为这种低碳经济模式转变符合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为此,如何完善能源立法成为了气候变化应对的一个核心课题。
一、能源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
由于气候变化所引发的严重自然灾害损失、适应气候变化所消耗的巨大经济环境成本、应对气候变化的高额资金投入等,使高污染、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模式变得越来越"不经济"。所以,气候变化与能源利用紧密联系。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能源产出消费大国和碳排放大國,也面临着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的契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虽然我国的能源立法已初具规模,立法模式以及制度构建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源立法迫在眉睫。
二、国外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立法比较
在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时,美国、德国、日本的能源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成果。
(一)美国的能源立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也是具有普通法立法传统的国家,美国的能源立法特色鲜明,即综合性的能源立法和单行法以及与环境、资源等法律相协调的下位阶法律规范,属于"法典式"的立法模式。美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提高能效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政策能源法》,该法涵盖了有关节能以及税收调节、电力、交通运输燃料以及石油储备等多方面的内容。作为美国能源基本法在美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①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在美国大量的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法案。能源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对这些这一法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清洁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变暖减缓;(4)排放贸易;(5)温室气体的标准;(6)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换;(7)气候变化的适应;(8)农业和森林的相关抵消。这些方面直接或间接的都与气候变化有关。不难看出这部《清洁能源与安全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模式来应对气候变化,其中尤其突出清洁能源以及能源效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另外,此部法案不仅将能源结构的改善作为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还在制度层面规定了"总量控制"的制度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②最后,这部法律将发展绿色能源、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经济转型、提高国家竞争力相结合。虽然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项法案,还没有作为法律正式实施,但是这部法案依然会对美国甚至世界产生重大影响。
(二)德国的能源立法。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先锋,德国非常重视通过能源政策和法律措施来减缓气候变化。德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德国的气候保护政策和能源政策已经走过了紧密联系到相互融合的演进过程。在气候保护与能源政策的指导下,德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能源法体系。其中以《能源经济法》为基本法,由石油立法、煤炭立法、可再生能源立法等专门法为中心内容组成的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就立法技术而言,德国《能源经济法》所采用的是通则模式,起到了统领能源领域立法和指导能源实务的作用。下面就简单介绍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节能、能效法律体系。
(1)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
1990年, 德国颁布《电力输入法》,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0年3月, 德国颁布了替代《电力输入法》的《可再生能源法》③,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措施。2004年、2008年德国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具体来说,2008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措施有强制人网与优先购买,固定入网电价和电价负担均摊等。④
(2)节能与能效法律体系与措施。德国有关节约能源与提高能效的法律规范发展较早, 至今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体系。2001年德国颁布新的《建筑节能法令》, 取代了《建筑保温法令》和《供暖设备法令》。另外,《乘用车强制性能效标识条例》和2009年的《新机动车税制规定》等法律措施的出台都不难看出德国注重用法律手段来应对气候变化。
(三)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能源立法模式。由于日本的自然资源匮乏,人口密集的状况决定了日本能源立法的主要基调是政策性立法模式。最典型的便是《能源政策基本法》,只规定能源战略和规划思想、目标措施、程序以及基本的政策手段。这部法律体现了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理念,即"确保供给"、"适应环境"、"市场机制调节"三个方面。但是这部法律当中包含大量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相关法律规范。另外,日本还制定了许多专门能源立法,如《电力事业法》、《天然气事业法》《原子能基本法》等。同时还有一系列配套实施法令,如《电力事业法施行令》。不难看出,由于日本能源法律体系的规范,所以其立法才能得以推广和实施,这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三、我国能源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能源立法现状。我国能源立法虽然起步相对比较晚, 但是仍然制订了一系列的单行法, 我国已颁布了《电力法》、《煤炭法》和《节约能源法》, 2005年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用可再生能源努力改善中国目前的能源构。但是我国仍然未有一部可以统筹全局的能源基本法,这是能源立法的系统性缺陷,由于能源基本法的缺位,首先许多基本制度无从建立。其次也导致各个能源立法出现部门利益化、衔接不足、无法协调。第三,由于缺少能源基本法,许多相关法律规范仅以规章形式出现,立法位阶的低下直接导致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不足。最后,由于缺少基本法的调节,许多部门法之间因为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的不同产生了许多冲突却无法协调和解决。
(二)我国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能源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单行法中领域中的法律缺位。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都是很重要的资源, 在我国未来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其进行调整的专门法律, 不能有效地对这些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进行规范, 从而弱化了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的效果。另外有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如《风能法》、《太阳能法》等, 我国在该领域也存在着立法的空白。
第二, 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现有能源立法涉及领域较广, 过于原则, 致使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节约能源法》可操作性差, 一些条款内容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贯彻执行, 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未来我国《能源法》制定目标将会更侧重于操作。
第三, 能源立法中经济激励制度的缺失。我国能源法未建立专门的财税激励措施, 虽然《节约能源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和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能源法》草案第96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 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 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但是这些法律太过笼统, 奖励给予何种形式、依据什么标准, 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定,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四、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能源立法模式与制度的选择
(一)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能源立法模式的选择
就《能源法》的立法模式选取而言,我国尚不具备采用美国泛法典化的模式,因为我国在能源领域的立法还不完善,石油、天然气、原子能、风能等领域尚无立法,且已制定的法律也过于抽象并存在许多不协调之处,无法支撑法典化立法模式所需的制度內容。同时,我国也不能采用日本式的政策性立法模式,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制定为理论指导,缺乏行动准则,很难把握,这样基本立法极其容易空洞化。再者,我国也无需采用具有应急立法效应的"通则式"立法模式,因为我国能源立法体系已经初具其形,因此制定《能源法》不是要填补能源领域的相关活动的法律空白,也不是要为其他单行立法提供立法依据,而是应该满足于能源法律体系的自我融洽性和能源实务需求的前瞻性要求,将其定位于能源法领域的综合性立法,主要体现在对能源战略、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监管等全局性问题加以考虑和规范,同时也要对其他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无法解决的问题给予协调和解决。另外,在制定综合性《能源法》的同时,要尽快制定或完善各个单行能源法,以弥补立法空白和缺漏,如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源法》、《风能法》等单行法律,尽快修改《电力法》、《煤炭法》等既存立法。此外,我国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来加强能源基本法和专门立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
(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能源立法制度的选择
《能源法》的主要制度包括适用于能源开发利用的各个领域的共同和基本规则,这是《能源法》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根本要求所在。
从制度内容来看,能源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两者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因此,在设计《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则方面,我国应将上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中所确定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整个能源法律制度之中,并注重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此外,《能源法》作为能源的基本法,也不宜设定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则,而更应注重从法律原则上进行宏观的规定和对各个单行法的协调,对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的法律规则更多地交给单行能源法去制定完成,这样也能更好地发挥《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
在原则方面,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遵循"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最后则是减缓与适应并重。在规则方面,应当重点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规则:第一,促进能源法的生态化。第二,推进清洁发展机制。第三,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第四,积极和广泛的国际合作,《能源法》应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国际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⑤
同时,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能源战略与规划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市场及监管制度;能源环保制度;能源法律责任制度等。
面对气候变暖的问题, 各国已经或正在努力减排, 但是任务仍然艰巨。在想办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同时, 还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可更新能源,制定和完善相关能源法律。只有全球联手行动起来, 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 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 人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注释:
①参见李小林:"温室气体排放研究",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16期,第59页。
②参见李艳芳:"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60-61页。
③德国于2004年、2008年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④参见廖建凯:《德国减缓气候变化的能源政策与法律措施探析》,载《德国研究》2010(2),第27-34页。
⑤参见张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8,第169-172页。
参考文献:
【1】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载《政法论坛》,2009(7)。
【2】李艳芳:"论我国能源法制定",载《法学家》,2008(2)。
【3】肖国兴:"论能源法律制度结构的形成与形态",载《郑州大学学报》,2008(7)。
【4】李艳芳:"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关键词:气候变化 能源法 温室气体
根据科学观察和判断,化石能源材料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而依赖于能源的传统工业却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所以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气候变化与能源发展之间联系日渐紧密且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为了改变传统能源的对气候造成变化这一情况,各国都迫切需要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同时加强节能降耗,因为这种低碳经济模式转变符合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为此,如何完善能源立法成为了气候变化应对的一个核心课题。
一、能源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
由于气候变化所引发的严重自然灾害损失、适应气候变化所消耗的巨大经济环境成本、应对气候变化的高额资金投入等,使高污染、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模式变得越来越"不经济"。所以,气候变化与能源利用紧密联系。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能源产出消费大国和碳排放大國,也面临着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的契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虽然我国的能源立法已初具规模,立法模式以及制度构建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源立法迫在眉睫。
二、国外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立法比较
在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时,美国、德国、日本的能源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成果。
(一)美国的能源立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也是具有普通法立法传统的国家,美国的能源立法特色鲜明,即综合性的能源立法和单行法以及与环境、资源等法律相协调的下位阶法律规范,属于"法典式"的立法模式。美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提高能效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政策能源法》,该法涵盖了有关节能以及税收调节、电力、交通运输燃料以及石油储备等多方面的内容。作为美国能源基本法在美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①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在美国大量的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法案。能源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对这些这一法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清洁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变暖减缓;(4)排放贸易;(5)温室气体的标准;(6)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换;(7)气候变化的适应;(8)农业和森林的相关抵消。这些方面直接或间接的都与气候变化有关。不难看出这部《清洁能源与安全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模式来应对气候变化,其中尤其突出清洁能源以及能源效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另外,此部法案不仅将能源结构的改善作为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还在制度层面规定了"总量控制"的制度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②最后,这部法律将发展绿色能源、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经济转型、提高国家竞争力相结合。虽然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项法案,还没有作为法律正式实施,但是这部法案依然会对美国甚至世界产生重大影响。
(二)德国的能源立法。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先锋,德国非常重视通过能源政策和法律措施来减缓气候变化。德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德国的气候保护政策和能源政策已经走过了紧密联系到相互融合的演进过程。在气候保护与能源政策的指导下,德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能源法体系。其中以《能源经济法》为基本法,由石油立法、煤炭立法、可再生能源立法等专门法为中心内容组成的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就立法技术而言,德国《能源经济法》所采用的是通则模式,起到了统领能源领域立法和指导能源实务的作用。下面就简单介绍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节能、能效法律体系。
(1)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
1990年, 德国颁布《电力输入法》,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0年3月, 德国颁布了替代《电力输入法》的《可再生能源法》③,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措施。2004年、2008年德国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具体来说,2008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措施有强制人网与优先购买,固定入网电价和电价负担均摊等。④
(2)节能与能效法律体系与措施。德国有关节约能源与提高能效的法律规范发展较早, 至今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体系。2001年德国颁布新的《建筑节能法令》, 取代了《建筑保温法令》和《供暖设备法令》。另外,《乘用车强制性能效标识条例》和2009年的《新机动车税制规定》等法律措施的出台都不难看出德国注重用法律手段来应对气候变化。
(三)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能源立法模式。由于日本的自然资源匮乏,人口密集的状况决定了日本能源立法的主要基调是政策性立法模式。最典型的便是《能源政策基本法》,只规定能源战略和规划思想、目标措施、程序以及基本的政策手段。这部法律体现了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理念,即"确保供给"、"适应环境"、"市场机制调节"三个方面。但是这部法律当中包含大量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相关法律规范。另外,日本还制定了许多专门能源立法,如《电力事业法》、《天然气事业法》《原子能基本法》等。同时还有一系列配套实施法令,如《电力事业法施行令》。不难看出,由于日本能源法律体系的规范,所以其立法才能得以推广和实施,这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三、我国能源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能源立法现状。我国能源立法虽然起步相对比较晚, 但是仍然制订了一系列的单行法, 我国已颁布了《电力法》、《煤炭法》和《节约能源法》, 2005年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用可再生能源努力改善中国目前的能源构。但是我国仍然未有一部可以统筹全局的能源基本法,这是能源立法的系统性缺陷,由于能源基本法的缺位,首先许多基本制度无从建立。其次也导致各个能源立法出现部门利益化、衔接不足、无法协调。第三,由于缺少能源基本法,许多相关法律规范仅以规章形式出现,立法位阶的低下直接导致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不足。最后,由于缺少基本法的调节,许多部门法之间因为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的不同产生了许多冲突却无法协调和解决。
(二)我国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能源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单行法中领域中的法律缺位。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都是很重要的资源, 在我国未来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其进行调整的专门法律, 不能有效地对这些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进行规范, 从而弱化了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的效果。另外有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如《风能法》、《太阳能法》等, 我国在该领域也存在着立法的空白。
第二, 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现有能源立法涉及领域较广, 过于原则, 致使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节约能源法》可操作性差, 一些条款内容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贯彻执行, 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未来我国《能源法》制定目标将会更侧重于操作。
第三, 能源立法中经济激励制度的缺失。我国能源法未建立专门的财税激励措施, 虽然《节约能源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和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能源法》草案第96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 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 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但是这些法律太过笼统, 奖励给予何种形式、依据什么标准, 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定,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四、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能源立法模式与制度的选择
(一)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能源立法模式的选择
就《能源法》的立法模式选取而言,我国尚不具备采用美国泛法典化的模式,因为我国在能源领域的立法还不完善,石油、天然气、原子能、风能等领域尚无立法,且已制定的法律也过于抽象并存在许多不协调之处,无法支撑法典化立法模式所需的制度內容。同时,我国也不能采用日本式的政策性立法模式,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制定为理论指导,缺乏行动准则,很难把握,这样基本立法极其容易空洞化。再者,我国也无需采用具有应急立法效应的"通则式"立法模式,因为我国能源立法体系已经初具其形,因此制定《能源法》不是要填补能源领域的相关活动的法律空白,也不是要为其他单行立法提供立法依据,而是应该满足于能源法律体系的自我融洽性和能源实务需求的前瞻性要求,将其定位于能源法领域的综合性立法,主要体现在对能源战略、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监管等全局性问题加以考虑和规范,同时也要对其他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无法解决的问题给予协调和解决。另外,在制定综合性《能源法》的同时,要尽快制定或完善各个单行能源法,以弥补立法空白和缺漏,如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源法》、《风能法》等单行法律,尽快修改《电力法》、《煤炭法》等既存立法。此外,我国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来加强能源基本法和专门立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
(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能源立法制度的选择
《能源法》的主要制度包括适用于能源开发利用的各个领域的共同和基本规则,这是《能源法》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根本要求所在。
从制度内容来看,能源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两者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因此,在设计《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则方面,我国应将上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中所确定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整个能源法律制度之中,并注重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此外,《能源法》作为能源的基本法,也不宜设定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则,而更应注重从法律原则上进行宏观的规定和对各个单行法的协调,对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的法律规则更多地交给单行能源法去制定完成,这样也能更好地发挥《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
在原则方面,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遵循"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最后则是减缓与适应并重。在规则方面,应当重点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规则:第一,促进能源法的生态化。第二,推进清洁发展机制。第三,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第四,积极和广泛的国际合作,《能源法》应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国际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⑤
同时,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能源战略与规划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市场及监管制度;能源环保制度;能源法律责任制度等。
面对气候变暖的问题, 各国已经或正在努力减排, 但是任务仍然艰巨。在想办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同时, 还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可更新能源,制定和完善相关能源法律。只有全球联手行动起来, 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 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 人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注释:
①参见李小林:"温室气体排放研究",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16期,第59页。
②参见李艳芳:"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60-61页。
③德国于2004年、2008年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④参见廖建凯:《德国减缓气候变化的能源政策与法律措施探析》,载《德国研究》2010(2),第27-34页。
⑤参见张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8,第169-172页。
参考文献:
【1】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载《政法论坛》,2009(7)。
【2】李艳芳:"论我国能源法制定",载《法学家》,2008(2)。
【3】肖国兴:"论能源法律制度结构的形成与形态",载《郑州大学学报》,2008(7)。
【4】李艳芳:"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