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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不仅可以在我们生活困难时雪中送炭,也可以在我们生活美满时锦上添花。但是,保险行业的形象逐渐成为了制约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其中,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是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看似关联度不高,然而,它们却有着同一个问题根源——诚信。本文从诚信含义入手,阐述我国寿险行业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的现状,分析出现此现状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加强当前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的举措。
关键词:寿险行业 诚信 建设
一、 诚信的涵义
“诚”与“信”在中国是有着不同含义的两个字,“诚”是指真心实意,真是、的确,果真、如果;“信”是指诚实、不欺,确实,相信,信奉等。诚信概念源远流长,它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而经济学意义上的诚信,即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
二、我国寿险行业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寿险行业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状。目前,我国寿險行业存在的不诚信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保险公司的诚信缺失。(1)保险合同晦涩难懂。笔者曾详细比较过我国目前的寿险合。同与某知名国际寿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区别,比对后,我更加深刻的感受到我们保险合同是何等的“深奥”。对于条款内容而言,由于寿险保单关系到消费者及其指定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该做到“清楚、明白”。然而,我们目前国内的保险合同基本很难让投保人完全看的懂,弄的明。(2)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于其自身信息的披露程度不够。这使得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却毫不知情。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偿付情况及未来发展状况等,消费者只能凭借自身经验做出判断。(3)部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不够规范。拒赔通知书中的理由说明力度明显不够,不能做到在拒赔通知书中详细阐明拒赔理由,以理服人。
1.2投保人的诚信缺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各种各样的骗保事件也已屡见不鲜。
1.3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2.不诚信现状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寿险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必然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保险的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直接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人应避免因为被保险人存在的一些疾病导致将来保险公司对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产生争议。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针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投保人相较于保险公司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的公司营运状态、保险产品等应当更加公开、透明以便于投保人做出更加适合自己的选择。
2.2寿险代理人门槛过低,整体素质亟待提升,利益分配制度需完善。目前我国的寿险代理人文化水品和素质不高,保险公司对于职业道德培训力度也不强,而更为关键的是代理人对于客户的服务品质并没有列为日常考核重要指标,诚信服务和其个人的经济利益完全不挂钩,也就丧失了经济动力。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
2.3保险行业的诚信生态体系建设未全面开展。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只是某一个省份或某一个区域的难题,而是整个行业所有地区之间需要共同构筑的一道防线。就笔者所知,深圳目前的保险行业协会设了专门的诚信管理系统,该系统会上传在深圳各家保险公司里发现的违规销售人员信息,此举固然是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一个大手笔。但是,遗 憾的是,该诚信系统并未在全国铺开,所以仅能查询到深圳地区被保险公司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员,对于深圳以外其他地方的保险公司的信息却没有能够在此系统上及时进行上传。
2.4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三、如何加强我国当前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
1.加强对销售前的风险防范。(1)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代理队伍,加大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日常业绩考评机制,将代理人服务品质管理列为日常考核重要指标,将诚信服务与经济利益挂钩;(2)不仅要加强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梳理,按监管要求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流程;还要强化销售资格和培训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要求,完善岗前培训制度,加大合规培训内容,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3)还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产品宣传资料、培训课件、销售用语等信息披露材料的审核管控,确保信息披露材料合法合规。
2.强化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风险的管控。一方面要加强销售管理、特别是产说会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向消费者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以及明确提示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新单回访制度,确保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加强对接受回访客户的身份识别,确保客户回访资料的真实性。回访用语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3.加强品质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确保销售队伍业绩考核与业务品质紧密挂钩,提高业务品质的考核指标权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误导风险的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检查等手段评估销售误导风险的大小,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而且要落实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问责制度,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
4.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四、结语
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只要我们从源头上防范理赔难、销售误导等有违诚信的行为,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用诚信服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必然能筑造起一座不朽的“诚信长程”,从而有效地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士军.诚信建设是寿险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研究》,2007(11):76-78.
[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P388,247.
[3]孙蓉 王朝明. 《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天府新论2006年第一期.
关键词:寿险行业 诚信 建设
一、 诚信的涵义
“诚”与“信”在中国是有着不同含义的两个字,“诚”是指真心实意,真是、的确,果真、如果;“信”是指诚实、不欺,确实,相信,信奉等。诚信概念源远流长,它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而经济学意义上的诚信,即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
二、我国寿险行业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寿险行业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状。目前,我国寿險行业存在的不诚信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保险公司的诚信缺失。(1)保险合同晦涩难懂。笔者曾详细比较过我国目前的寿险合。同与某知名国际寿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区别,比对后,我更加深刻的感受到我们保险合同是何等的“深奥”。对于条款内容而言,由于寿险保单关系到消费者及其指定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该做到“清楚、明白”。然而,我们目前国内的保险合同基本很难让投保人完全看的懂,弄的明。(2)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于其自身信息的披露程度不够。这使得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却毫不知情。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偿付情况及未来发展状况等,消费者只能凭借自身经验做出判断。(3)部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不够规范。拒赔通知书中的理由说明力度明显不够,不能做到在拒赔通知书中详细阐明拒赔理由,以理服人。
1.2投保人的诚信缺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各种各样的骗保事件也已屡见不鲜。
1.3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2.不诚信现状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寿险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必然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保险的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直接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人应避免因为被保险人存在的一些疾病导致将来保险公司对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产生争议。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针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投保人相较于保险公司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的公司营运状态、保险产品等应当更加公开、透明以便于投保人做出更加适合自己的选择。
2.2寿险代理人门槛过低,整体素质亟待提升,利益分配制度需完善。目前我国的寿险代理人文化水品和素质不高,保险公司对于职业道德培训力度也不强,而更为关键的是代理人对于客户的服务品质并没有列为日常考核重要指标,诚信服务和其个人的经济利益完全不挂钩,也就丧失了经济动力。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
2.3保险行业的诚信生态体系建设未全面开展。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只是某一个省份或某一个区域的难题,而是整个行业所有地区之间需要共同构筑的一道防线。就笔者所知,深圳目前的保险行业协会设了专门的诚信管理系统,该系统会上传在深圳各家保险公司里发现的违规销售人员信息,此举固然是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一个大手笔。但是,遗 憾的是,该诚信系统并未在全国铺开,所以仅能查询到深圳地区被保险公司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员,对于深圳以外其他地方的保险公司的信息却没有能够在此系统上及时进行上传。
2.4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三、如何加强我国当前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
1.加强对销售前的风险防范。(1)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代理队伍,加大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日常业绩考评机制,将代理人服务品质管理列为日常考核重要指标,将诚信服务与经济利益挂钩;(2)不仅要加强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梳理,按监管要求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流程;还要强化销售资格和培训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要求,完善岗前培训制度,加大合规培训内容,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3)还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产品宣传资料、培训课件、销售用语等信息披露材料的审核管控,确保信息披露材料合法合规。
2.强化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风险的管控。一方面要加强销售管理、特别是产说会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向消费者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以及明确提示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新单回访制度,确保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加强对接受回访客户的身份识别,确保客户回访资料的真实性。回访用语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3.加强品质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确保销售队伍业绩考核与业务品质紧密挂钩,提高业务品质的考核指标权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误导风险的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检查等手段评估销售误导风险的大小,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而且要落实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问责制度,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
4.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四、结语
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只要我们从源头上防范理赔难、销售误导等有违诚信的行为,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用诚信服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必然能筑造起一座不朽的“诚信长程”,从而有效地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士军.诚信建设是寿险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研究》,2007(11):76-78.
[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P388,247.
[3]孙蓉 王朝明. 《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天府新论200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