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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要件事实;法学教育;民事诉讼法;诉讼模型
摘要: 实务中的诉讼可以根据要件事实理论组建成标准化模型。作为民事裁判的法官,必须明确诉讼标的的分配方法,而当事人(律师)则必须组建自己的攻防体系,因此,不论是对于法官抑或是律师,要件事实理论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要迅速、适当地解决纠纷,法官与律师必须形成一个能够对话和沟通的共同体——要件事实理论,因此,要件事实教育必须成为法学院教育改革的一部分。
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2)03-0132-05
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以“请求”的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根据请求权的得丧变更审判当事人的“请求”是否适当。具体来说,通过民事裁判解决现实纠纷,须针对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在结合民事裁判的诉讼构造以及法官的判断框架的基础上,考虑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亦即以“要件事实”为脉络展开对于民事实体法的解释〔1〕。要件事实理论是解释民事实体法构成要件并适用于案件事实的一整套技术;而掌握这套技术,必须接受专门的要件事实培训。鉴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研修所,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贯穿要件事实教育就不失为有益的尝试。
一、要件事实论概述
(一)要件事实与要件事实论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一般所谓的要件事实乃指实体法条文(法律要件或构成要件)所揭示的类型化事实(因为是法律概念,所以名之为法律要件要素或者构成要件要素更为妥当)。而与要件事实对应的具体事实(事实概念)称为主要事实〔2〕。由于有些实体法构成要件难以截然区分法律概念与事实,比如过失、因果关系等,因此,也有人主张将要件事实理解为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则称为主要事实。但是,通说认为要件事实一词与主要事实同义,并无二致〔3〕。
近年来,“要件事实论”一词开始被引入我国,但对其研究处于零散状态,尚未形成研究的浓厚氛围。而因研究者视角的不同,各自理解的含义也未必统一。通说认为,所谓要件事实论,是指从当事人攻击防御的角度解释民法,并以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为基础考察民法的一种理论。要件事实论与主张证明责任论(明确主张证明责任的理论)不同,但两者又具有密切的关联,在研究对象上有所交叉。主张证明责任论在要件事实论中的意义,仅仅是特别强调根据与实体法相关的学说和判例中所揭示的解释和思维方式分配需要主张证明的具体事实罢了。也正因为要件事实论包含了上述内容,所以要件事实的分析结果必然会对民事实体法的学说和解释学施加一定的影响。
(二)要件事实论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所谓要件事实即法律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而要件事实论即从事实主张中提取诉讼标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将事实按照法律效果纳入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等攻击防御体系。因此,要件事实论所展开的工作内容包括:抽出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分配法律要件所对应的具体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规整主张的顺序(请求原因、再抗辩等等)。首先,就主张责任而言,哪一方当事人必须主张某事实,亦即当事人没有主张该事实则面临败诉:(1)当事人即便没有主张与法律效果发生相关的事实也不会败诉;(2)没有主张自己承担主张责任的事实也毫无败诉风险;(3)对于一定的事实,待对方当事人抗辩后主张即可的情形下,此前即便没有主张都毫无败诉风险。换言之,虽然当事人不直接主张请求原因事实即败诉,但因在对方当事人抗辩之前都没有必要主张再抗辩事实,所以不主张再抗辩事实亦无伤大雅。其次,证明责任亦与请求息息相关,即哪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该当事实。换言之,规定了当事人在某事实未证明(不能证明)时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形。申言之:(1)当事人即便没有证明与发生法律效果无关的事实也不会遭致败诉;(2)没有证明不属于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亦无败诉风险。因之,若未能充分理解要件事实,对当事人而言,则有未主张应主张之事实、未证明应证明之事实而遭受重大不利益之虞。即便于法院而言,亦有不能准确指挥诉讼的危险。所以说,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4〕。
从前文关于要件事实理论的定义可以看出,要件事实论并非一门特殊的学问,本质上它是民事实体法的解释论,与一般的民法理论并无本质差异。其只是在分析实体法律要件的基础上,根据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基准判断原告与被告各自应该主张证明的要件事实并将其划分为请求原因、抗辩以及再抗辩。正因为本质为民法解释学,所以当要件事实论围绕某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分配主张证明责任的时候,必须参照与该法律条文的制度旨趣、立法理由相关的判例以及民法理论提供的解释论,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分配。
当然,要件事实理论反过来对于民事法学也具有一定的反思作用。具体来说,要件事实论更加关注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要件事实论以法规不适用说、修正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必定一致为理论根据,具有浓厚的观念和逻辑色彩。
必须指出,既然要件事实论本来就是民法解释理论的一个分支,因此,将要件事实理论体系化、精密化便显得尤为重要〔5〕。
二、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的作用
(一)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诉讼模型
依照要件事实论进行的诉讼有如下理念模型,即原告在诉状中必须记载请求原因事实以及相关的重要的间接事实。答辩状中也必须记载抗辩事实以及相关的重要的间接事实。此外,原告在准备诉状时还必须针对被告的答辩状作出否认抑或记载再抗辩事实(重要的间接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程序就是主张过程的不断展开。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遗漏应该主张的要件事实(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将会遭致败诉的后果。换言之,要件事实在主张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二:预防遗漏主张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因为主张责任乃辩论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所以上述要件事实机能的意义、重要性就与辩论主义紧密相连。诚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因为遗漏主张某个事实导致败诉的情形并不多见。而遗漏主张要件事实往往会使诉讼结果瞬间发生逆转,所以法官不仅对要件事实拥有广泛的释明权,而且会对当事人遗漏要件事实的情形格外关注。尽管如此,并非意味着要件事实的重要性在诉讼程序中有所削弱。对当事人而言,提交诉状和答辩状之际仍然需要具体记载相关要件事实。对法官而言,行使释明权之际,亦有必要充分把握相关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的契合性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之间的相互关系。若将来法官的释明范围不断被限定的话,要件事实对于主张过程的规制就更加直接了。另外,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的效果乃争点整理的主要功能。就争点整理的意义而言,比起排除毋庸证明的事实主张,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更为重要。不容置疑的是,争点整理的对象并非仅限于要件事实,往往还会深入案件的间接事实。然而若不首先在要件事实层面确定争点,下一步争点整理根本无从向前推进。
以要件事实论对证明过程的规制为前提,按照要件事实论展开的诉讼还可以做如下设想:若当事人未能证明自己负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将承担败诉危险,所以,当事人为了回避这种风险就需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明过程完全被要件事实论所引导。只要是对己有利的证据,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积极提出之。尚且,由于无法洞穿法官心证的“黑匣子”,当事人也倾向于积极提出证据。所以说,作为诉讼指挥棒的证明责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还能独领风骚未为可知。盖因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前的观点认为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并没有义务配合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本来这一观点就有待商榷,当事人不负担证明责任与当事人不提出自己掌控的证据并无直接干系,何况证明责任乃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状况下败诉风险的负担。理论上,真伪不明的情形与判决结果息息相关。随着证明标准下调论的日渐风行,如果有朝一日该理论成为主流学说的话,与证明责任相关的真伪不明的状况也会急剧减少,客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虽说不至于丧失殆尽,也会日益萎缩。
(二)要件事实理论的作用
对法官而言,要件事实理论具有如下作用:(1)诉状审查。法官最初审查起诉的阶段为诉状审查的阶段。作为诉状中必须载明的事项,诸如当事人、请求的旨趣及原因皆应记载其中。之所以将上述事项作为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乃是出于特定审判对象(诉讼标的)的需要。同时,也应将诉讼标的理解为一定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法院基于要件事实论审查当事人诉状中记载的特定权利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是否有遗漏。(2)争点整理。以判断某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有无作为审判对象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判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要件事实存在与否。因之,在辩论准备程序等争点整理的过程中,必然以要件事实为中心整理争点。但在实际的诉讼中,这么说并非贬抑了要件事实的重要性。因为间接事实毕竟只是推认要件事实罢了;要件事实不明,间接事实也只能无的放矢。(3)判决。判决中,法官必须针对原告提出的审判对象即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否作出判断。不论何种样式的判决书,都必须以判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事实为基础。
而对当事人或律师而言,要件事实理论具有如下作用:(1)法律咨询。当事人在法律咨询的时候定会陈述诸多繁杂的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时候,必须要考虑选择怎样的诉讼标的以及相关的要件事实才容易获胜。若律师将要件事实论抛于脑后,定会在当事人毫无头绪的陈述中迷失方向,最终危及当事人的权利实现。(2)起诉。如前所述,诉状必须记载特定诉讼标的的请求原因事实(要件事实)和旨趣。对原告(律师)而言,要件事实论就是不可或缺的一门技术。即便对于被告(律师)而言,在诉状送达后,也必须考虑请求原因是否充分以及相关的抗辩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斟酌证明的难易提出答辩状。(3)争点整理。争点整理程序须以要件事实(间接事实)为中心,已经屡陈如前。总之,对于当事人(律师)而言,要件事实的素养和功底举足轻重,况且在采用辩论主义民事诉讼的当下,当事人都必须在考虑证明难易以及要件事实存否的基础上整理争点。(4)判决。当事人受领判决书之际,必须慎重审查法官是否对争点及要件事实有遗漏,从而决定是否提起上诉〔6〕。
三、要件事实论与法学院的法曹养成教育
学界现在对于要件事实论的评价各有高见,但我们不应小觑要件事实论对诉讼运营以及判决内容的改善所发挥的机能。也正是因为要件事实论有了这样的机能,它才成为大陆法民事裁判的基础思路,即便在现在的民事裁判实务中,法官裁判都有意无意地以要件事实论为基础展开。法学院创设的第一要务乃是培养法律人才。作为法学院实务教育与理论教育的桥梁,要件事实论应该作为课程之一。
(一)法学院的教育目标
当今的大学并非单纯教授学问并培养学术后来人的场所,还必须承担起大规模职业教育的使命。大学的目的在于训练学生适应职业领域的活动,因此,应传授必要的专门知识、能力及方法,使其具备在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从事科学学习并负责任的采取行动的能力,此外,大学必须根据职业社会的需要、实务及必然发生的变化,不断研究并发展学习的内容和形式。法曹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通晓必要的法律实务、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能力尽责尽职服务于社会多方面法律需求之合格法律家。或曰,法曹教育的目标乃在于赋予法律家在变动社会中应法治国家的、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宪法之要求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其中,尚包含传授法科学生法律认识、在实务中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进步的、科学的操作方法。我国的法曹教育制度应以“统一的法律家”培养模式为起点。亦即,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应当是培养从事所有种类的实际法律实务以及所有职种——不仅是司法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甚至包括行政法律家以及经济法律家等适格法律家的模式〔7〕。
(二)要件事实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我们进行要件事实理论教育的目标乃是希望学生能够体系化理解法律并基于上述理解将法律适用于现实发生的问题。就民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而言,为了实现更为立体的理解民法的目的,必须将民法与程序法作为一个连续体理解。但是,若要推进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交流,即便对于实体法,也只有将要件事实论放到实体法的解释中始有可能〔8〕。
大学也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考能力为宗旨,所以大学法学院的授课多以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教育为中心,涉及实务的部分也仅局限于判例讨论〔9〕。与要件事实相关的科目有:民事诉讼实务基础、民事法综合演习、律师实务基础论和民事模拟裁判,而真正的要件事实教育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传授。因此,必须在民事裁判的程序构造中理解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以及法院的作用,同时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性训练。必须注意,律师、法官所理解的要件事实并非毫无差别,即便是法学院提供的民事基础科目、实务基础科目中,各科目的教育内容也有所差别,所以,要件事实教育的内容和详细程度也略有不同。在法学院中,依据不同的学说对基本案例实施要件事实教育并无不可。
就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而言,法学院应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中心,同时导入实务教育(例如与要件事实和事实认定相关的基础部分),在明确意识的基础上推行与实务进行沟通的教育。据此观点,研究者、教员应在授课内容、方法、教材的选定和制作等方面通力合作,以法曹养成为宗旨,不仅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而且注重培养实务中通用的应用能力。授课的方法应当是所谓的双向授课或者多向授课。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目前的法学课堂中学生自发性发言还不多,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对话多半也不超过两个回合。即使如此,仍有部分学生认为,在双向授课或者多向授课过程中听取其他学生的发言(很有可能还是错误的)往往消磨了他们宝贵的授课时间。不容否认,在充斥学生回答的课堂中,学生的确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但另外一方面,通过双向或多向授课,学生在脑海里思考问题,以图加深理解的同时,教员也可以掌握学生理解的动态,并反映到日后的授课中。实践中,通过讨论意识到自己发生误解、从而加深法律理解的情形并不少见〔10〕。因此,法学院应当坚持双向或多向授课模式。
(三)试题与设问
迄今为止,多数民法的教材、注解等都表现出过度关注制度旨趣、条文存在理由和含义,即便是具体的解释论也以具备何等要件即可以适用、缺乏某要件既不能适用对应法条为中心展开。但是,在具体的民事裁判中,为了具体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针对实体法的各个条文,必须明确民事诉讼的攻击防御构造(主张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等)、主张权利存在的原告应该主张证明的权利发生要件、主张权利消灭的被告或原告为了推翻被告主张的法律效果所应当主张证明的要件。
民事诉讼法科目考试题也要求考生从比较长的描述具体案例的文字中抽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针对基本的法律问题分析主张和证明责任之所在,可以说这也涉及了要件事实的基础理论。即便在劳动法、破产法、经济法等科目的试题中,也可以看到要求考生从较长文字的具体案例中抽出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设问。作为围绕要件事实的设问,这类试题可以说恰到好处,然而,如何就要件事实基础之外的理论出题,就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试题不能过于注重实务方面,而基本不涉猎理论方面。为了能够使设问覆盖方方面面,可以考虑将各种各样的出题形态相互结合,或者根据年度不同使用略有差异的出题形态〔11〕。就出题而言,要考虑丰富日后出题的形式。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科目试题中设置关于要件事实的简答题,容易导致考生死记硬背要件事实理论。当我们以要件事实的思维为前提,仿效例题围绕要件事实设问的时候,必须充分意识到上述危险。
四、结语民事裁判的使命旨在判断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此解决纠纷维持实体法秩序。对于实现上述目的而言,要件事实理论乃是从事民事裁判所不可或缺的必修课。要件事实论基本上是在检讨何谓某法律效果发生所必要的事实(实体法规定的作为法律要件的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主张证明责任的同时,从无数的社会性事实之中,考究哪些是本质性的不可分的事实、哪些又是可分的非本质性的事实,在仅仅抽出必要事实的同时,结合民事裁判的框架的一种机能性思维方法。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论已经成为法官审理判断的指针。因此,应将要件事实理论放在法学院对学习者进行实务训练,便能使之成为沟通法律理论教育与民事裁判实务的桥梁〔1〕。
参考文献:
〔1〕村田涉.法律実務家養成教育としての要件事実の考え方について〔J〕.ジュリスト,2005,(4):58,75.
〔2〕高橋宏志.重点講義民事訴訟法〔M〕.東京:有斐阁,2005:376.
〔3〕司法研修所.增補民事訴訟における要件事実1〔M〕.東京:法曹会,1986:3.
〔4〕伊藤滋夫,山崎敏彦.〔ケ‐スブック〕要件事実、事実認定〔M〕.東京:有斐阁,2002:8.
〔5〕村田涉.要件事実論の課題--学会論議に期待するもの〔J〕.ジュリスト,2005,(6):43.
〔6〕西口元.民事訴訟における要件事実の役割〔J〕.判例タイムズ,2005,(1).12.
〔7〕小島武司.西独訴訟制度の課題〔M〕.東京:中央大学出版会,1988:12.
〔8〕松森宏.要件事実論と法科大学院における法曹養成教育:弁護士の立場から〔J〕.ジュリスト,2005,(6):55.
〔9〕島川勝.ロースケールは要件事実についてどう教えるか〔J〕.判例タイムズ.2005,(1):22.
〔10〕畑一郎.法科大学院における要件事実教育について〔J〕.判例タイムズ,2005,(1):27.
〔11〕畑瑞穗.要件事実論と法科大学院教育〔J〕.ジュリスト.2005,(6):50.
(责任编辑:叶光雄)
摘要: 实务中的诉讼可以根据要件事实理论组建成标准化模型。作为民事裁判的法官,必须明确诉讼标的的分配方法,而当事人(律师)则必须组建自己的攻防体系,因此,不论是对于法官抑或是律师,要件事实理论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要迅速、适当地解决纠纷,法官与律师必须形成一个能够对话和沟通的共同体——要件事实理论,因此,要件事实教育必须成为法学院教育改革的一部分。
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2)03-0132-05
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以“请求”的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根据请求权的得丧变更审判当事人的“请求”是否适当。具体来说,通过民事裁判解决现实纠纷,须针对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在结合民事裁判的诉讼构造以及法官的判断框架的基础上,考虑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亦即以“要件事实”为脉络展开对于民事实体法的解释〔1〕。要件事实理论是解释民事实体法构成要件并适用于案件事实的一整套技术;而掌握这套技术,必须接受专门的要件事实培训。鉴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研修所,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贯穿要件事实教育就不失为有益的尝试。
一、要件事实论概述
(一)要件事实与要件事实论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一般所谓的要件事实乃指实体法条文(法律要件或构成要件)所揭示的类型化事实(因为是法律概念,所以名之为法律要件要素或者构成要件要素更为妥当)。而与要件事实对应的具体事实(事实概念)称为主要事实〔2〕。由于有些实体法构成要件难以截然区分法律概念与事实,比如过失、因果关系等,因此,也有人主张将要件事实理解为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则称为主要事实。但是,通说认为要件事实一词与主要事实同义,并无二致〔3〕。
近年来,“要件事实论”一词开始被引入我国,但对其研究处于零散状态,尚未形成研究的浓厚氛围。而因研究者视角的不同,各自理解的含义也未必统一。通说认为,所谓要件事实论,是指从当事人攻击防御的角度解释民法,并以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为基础考察民法的一种理论。要件事实论与主张证明责任论(明确主张证明责任的理论)不同,但两者又具有密切的关联,在研究对象上有所交叉。主张证明责任论在要件事实论中的意义,仅仅是特别强调根据与实体法相关的学说和判例中所揭示的解释和思维方式分配需要主张证明的具体事实罢了。也正因为要件事实论包含了上述内容,所以要件事实的分析结果必然会对民事实体法的学说和解释学施加一定的影响。
(二)要件事实论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所谓要件事实即法律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而要件事实论即从事实主张中提取诉讼标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将事实按照法律效果纳入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等攻击防御体系。因此,要件事实论所展开的工作内容包括:抽出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分配法律要件所对应的具体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规整主张的顺序(请求原因、再抗辩等等)。首先,就主张责任而言,哪一方当事人必须主张某事实,亦即当事人没有主张该事实则面临败诉:(1)当事人即便没有主张与法律效果发生相关的事实也不会败诉;(2)没有主张自己承担主张责任的事实也毫无败诉风险;(3)对于一定的事实,待对方当事人抗辩后主张即可的情形下,此前即便没有主张都毫无败诉风险。换言之,虽然当事人不直接主张请求原因事实即败诉,但因在对方当事人抗辩之前都没有必要主张再抗辩事实,所以不主张再抗辩事实亦无伤大雅。其次,证明责任亦与请求息息相关,即哪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该当事实。换言之,规定了当事人在某事实未证明(不能证明)时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形。申言之:(1)当事人即便没有证明与发生法律效果无关的事实也不会遭致败诉;(2)没有证明不属于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亦无败诉风险。因之,若未能充分理解要件事实,对当事人而言,则有未主张应主张之事实、未证明应证明之事实而遭受重大不利益之虞。即便于法院而言,亦有不能准确指挥诉讼的危险。所以说,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4〕。
从前文关于要件事实理论的定义可以看出,要件事实论并非一门特殊的学问,本质上它是民事实体法的解释论,与一般的民法理论并无本质差异。其只是在分析实体法律要件的基础上,根据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基准判断原告与被告各自应该主张证明的要件事实并将其划分为请求原因、抗辩以及再抗辩。正因为本质为民法解释学,所以当要件事实论围绕某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分配主张证明责任的时候,必须参照与该法律条文的制度旨趣、立法理由相关的判例以及民法理论提供的解释论,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分配。
当然,要件事实理论反过来对于民事法学也具有一定的反思作用。具体来说,要件事实论更加关注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要件事实论以法规不适用说、修正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必定一致为理论根据,具有浓厚的观念和逻辑色彩。
必须指出,既然要件事实论本来就是民法解释理论的一个分支,因此,将要件事实理论体系化、精密化便显得尤为重要〔5〕。
二、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的作用
(一)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诉讼模型
依照要件事实论进行的诉讼有如下理念模型,即原告在诉状中必须记载请求原因事实以及相关的重要的间接事实。答辩状中也必须记载抗辩事实以及相关的重要的间接事实。此外,原告在准备诉状时还必须针对被告的答辩状作出否认抑或记载再抗辩事实(重要的间接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程序就是主张过程的不断展开。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遗漏应该主张的要件事实(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将会遭致败诉的后果。换言之,要件事实在主张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二:预防遗漏主张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因为主张责任乃辩论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所以上述要件事实机能的意义、重要性就与辩论主义紧密相连。诚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因为遗漏主张某个事实导致败诉的情形并不多见。而遗漏主张要件事实往往会使诉讼结果瞬间发生逆转,所以法官不仅对要件事实拥有广泛的释明权,而且会对当事人遗漏要件事实的情形格外关注。尽管如此,并非意味着要件事实的重要性在诉讼程序中有所削弱。对当事人而言,提交诉状和答辩状之际仍然需要具体记载相关要件事实。对法官而言,行使释明权之际,亦有必要充分把握相关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的契合性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之间的相互关系。若将来法官的释明范围不断被限定的话,要件事实对于主张过程的规制就更加直接了。另外,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的效果乃争点整理的主要功能。就争点整理的意义而言,比起排除毋庸证明的事实主张,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更为重要。不容置疑的是,争点整理的对象并非仅限于要件事实,往往还会深入案件的间接事实。然而若不首先在要件事实层面确定争点,下一步争点整理根本无从向前推进。
以要件事实论对证明过程的规制为前提,按照要件事实论展开的诉讼还可以做如下设想:若当事人未能证明自己负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将承担败诉危险,所以,当事人为了回避这种风险就需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明过程完全被要件事实论所引导。只要是对己有利的证据,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积极提出之。尚且,由于无法洞穿法官心证的“黑匣子”,当事人也倾向于积极提出证据。所以说,作为诉讼指挥棒的证明责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还能独领风骚未为可知。盖因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前的观点认为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并没有义务配合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本来这一观点就有待商榷,当事人不负担证明责任与当事人不提出自己掌控的证据并无直接干系,何况证明责任乃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状况下败诉风险的负担。理论上,真伪不明的情形与判决结果息息相关。随着证明标准下调论的日渐风行,如果有朝一日该理论成为主流学说的话,与证明责任相关的真伪不明的状况也会急剧减少,客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虽说不至于丧失殆尽,也会日益萎缩。
(二)要件事实理论的作用
对法官而言,要件事实理论具有如下作用:(1)诉状审查。法官最初审查起诉的阶段为诉状审查的阶段。作为诉状中必须载明的事项,诸如当事人、请求的旨趣及原因皆应记载其中。之所以将上述事项作为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乃是出于特定审判对象(诉讼标的)的需要。同时,也应将诉讼标的理解为一定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法院基于要件事实论审查当事人诉状中记载的特定权利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是否有遗漏。(2)争点整理。以判断某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有无作为审判对象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判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要件事实存在与否。因之,在辩论准备程序等争点整理的过程中,必然以要件事实为中心整理争点。但在实际的诉讼中,这么说并非贬抑了要件事实的重要性。因为间接事实毕竟只是推认要件事实罢了;要件事实不明,间接事实也只能无的放矢。(3)判决。判决中,法官必须针对原告提出的审判对象即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否作出判断。不论何种样式的判决书,都必须以判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事实为基础。
而对当事人或律师而言,要件事实理论具有如下作用:(1)法律咨询。当事人在法律咨询的时候定会陈述诸多繁杂的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时候,必须要考虑选择怎样的诉讼标的以及相关的要件事实才容易获胜。若律师将要件事实论抛于脑后,定会在当事人毫无头绪的陈述中迷失方向,最终危及当事人的权利实现。(2)起诉。如前所述,诉状必须记载特定诉讼标的的请求原因事实(要件事实)和旨趣。对原告(律师)而言,要件事实论就是不可或缺的一门技术。即便对于被告(律师)而言,在诉状送达后,也必须考虑请求原因是否充分以及相关的抗辩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斟酌证明的难易提出答辩状。(3)争点整理。争点整理程序须以要件事实(间接事实)为中心,已经屡陈如前。总之,对于当事人(律师)而言,要件事实的素养和功底举足轻重,况且在采用辩论主义民事诉讼的当下,当事人都必须在考虑证明难易以及要件事实存否的基础上整理争点。(4)判决。当事人受领判决书之际,必须慎重审查法官是否对争点及要件事实有遗漏,从而决定是否提起上诉〔6〕。
三、要件事实论与法学院的法曹养成教育
学界现在对于要件事实论的评价各有高见,但我们不应小觑要件事实论对诉讼运营以及判决内容的改善所发挥的机能。也正是因为要件事实论有了这样的机能,它才成为大陆法民事裁判的基础思路,即便在现在的民事裁判实务中,法官裁判都有意无意地以要件事实论为基础展开。法学院创设的第一要务乃是培养法律人才。作为法学院实务教育与理论教育的桥梁,要件事实论应该作为课程之一。
(一)法学院的教育目标
当今的大学并非单纯教授学问并培养学术后来人的场所,还必须承担起大规模职业教育的使命。大学的目的在于训练学生适应职业领域的活动,因此,应传授必要的专门知识、能力及方法,使其具备在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从事科学学习并负责任的采取行动的能力,此外,大学必须根据职业社会的需要、实务及必然发生的变化,不断研究并发展学习的内容和形式。法曹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通晓必要的法律实务、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能力尽责尽职服务于社会多方面法律需求之合格法律家。或曰,法曹教育的目标乃在于赋予法律家在变动社会中应法治国家的、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宪法之要求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其中,尚包含传授法科学生法律认识、在实务中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进步的、科学的操作方法。我国的法曹教育制度应以“统一的法律家”培养模式为起点。亦即,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应当是培养从事所有种类的实际法律实务以及所有职种——不仅是司法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甚至包括行政法律家以及经济法律家等适格法律家的模式〔7〕。
(二)要件事实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我们进行要件事实理论教育的目标乃是希望学生能够体系化理解法律并基于上述理解将法律适用于现实发生的问题。就民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而言,为了实现更为立体的理解民法的目的,必须将民法与程序法作为一个连续体理解。但是,若要推进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交流,即便对于实体法,也只有将要件事实论放到实体法的解释中始有可能〔8〕。
大学也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考能力为宗旨,所以大学法学院的授课多以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教育为中心,涉及实务的部分也仅局限于判例讨论〔9〕。与要件事实相关的科目有:民事诉讼实务基础、民事法综合演习、律师实务基础论和民事模拟裁判,而真正的要件事实教育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传授。因此,必须在民事裁判的程序构造中理解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以及法院的作用,同时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性训练。必须注意,律师、法官所理解的要件事实并非毫无差别,即便是法学院提供的民事基础科目、实务基础科目中,各科目的教育内容也有所差别,所以,要件事实教育的内容和详细程度也略有不同。在法学院中,依据不同的学说对基本案例实施要件事实教育并无不可。
就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而言,法学院应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中心,同时导入实务教育(例如与要件事实和事实认定相关的基础部分),在明确意识的基础上推行与实务进行沟通的教育。据此观点,研究者、教员应在授课内容、方法、教材的选定和制作等方面通力合作,以法曹养成为宗旨,不仅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而且注重培养实务中通用的应用能力。授课的方法应当是所谓的双向授课或者多向授课。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目前的法学课堂中学生自发性发言还不多,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对话多半也不超过两个回合。即使如此,仍有部分学生认为,在双向授课或者多向授课过程中听取其他学生的发言(很有可能还是错误的)往往消磨了他们宝贵的授课时间。不容否认,在充斥学生回答的课堂中,学生的确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但另外一方面,通过双向或多向授课,学生在脑海里思考问题,以图加深理解的同时,教员也可以掌握学生理解的动态,并反映到日后的授课中。实践中,通过讨论意识到自己发生误解、从而加深法律理解的情形并不少见〔10〕。因此,法学院应当坚持双向或多向授课模式。
(三)试题与设问
迄今为止,多数民法的教材、注解等都表现出过度关注制度旨趣、条文存在理由和含义,即便是具体的解释论也以具备何等要件即可以适用、缺乏某要件既不能适用对应法条为中心展开。但是,在具体的民事裁判中,为了具体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针对实体法的各个条文,必须明确民事诉讼的攻击防御构造(主张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等)、主张权利存在的原告应该主张证明的权利发生要件、主张权利消灭的被告或原告为了推翻被告主张的法律效果所应当主张证明的要件。
民事诉讼法科目考试题也要求考生从比较长的描述具体案例的文字中抽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针对基本的法律问题分析主张和证明责任之所在,可以说这也涉及了要件事实的基础理论。即便在劳动法、破产法、经济法等科目的试题中,也可以看到要求考生从较长文字的具体案例中抽出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设问。作为围绕要件事实的设问,这类试题可以说恰到好处,然而,如何就要件事实基础之外的理论出题,就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试题不能过于注重实务方面,而基本不涉猎理论方面。为了能够使设问覆盖方方面面,可以考虑将各种各样的出题形态相互结合,或者根据年度不同使用略有差异的出题形态〔11〕。就出题而言,要考虑丰富日后出题的形式。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科目试题中设置关于要件事实的简答题,容易导致考生死记硬背要件事实理论。当我们以要件事实的思维为前提,仿效例题围绕要件事实设问的时候,必须充分意识到上述危险。
四、结语民事裁判的使命旨在判断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此解决纠纷维持实体法秩序。对于实现上述目的而言,要件事实理论乃是从事民事裁判所不可或缺的必修课。要件事实论基本上是在检讨何谓某法律效果发生所必要的事实(实体法规定的作为法律要件的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主张证明责任的同时,从无数的社会性事实之中,考究哪些是本质性的不可分的事实、哪些又是可分的非本质性的事实,在仅仅抽出必要事实的同时,结合民事裁判的框架的一种机能性思维方法。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论已经成为法官审理判断的指针。因此,应将要件事实理论放在法学院对学习者进行实务训练,便能使之成为沟通法律理论教育与民事裁判实务的桥梁〔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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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島武司.西独訴訟制度の課題〔M〕.東京:中央大学出版会,1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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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島川勝.ロースケールは要件事実についてどう教えるか〔J〕.判例タイムズ.2005,(1):22.
〔10〕畑一郎.法科大学院における要件事実教育について〔J〕.判例タイムズ,2005,(1):27.
〔11〕畑瑞穗.要件事実論と法科大学院教育〔J〕.ジュリスト.2005,(6):50.
(责任编辑:叶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