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当履行协助义务:罚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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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即将实施,有关银行违反协助义务处罚更加严厉,法律环境的变化,必将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带来新的冲击。依法协助既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不当履行协助义务的典型案例
  
  银行协助是指有权机关在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等执法环节上,因办案需要依法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的有关款项,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银行资料时,银行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协助义务。银行协助义务包括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存款等内容。
  区级法院法庭小法官VS银行大行长。2007年4月A省行行长赵某在本行科技中心现场办公,偶遇市郊区人民法院某法庭两名法官前来查询个人存款情况,法官所持协助查询通知书中,仅写明被查询人姓名,科技中心主任认为协助查询要素不全,不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表示无法协助查询,两名法官与之发生争吵,赵某表明身份介入争吵,两名法官认为赵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构成妨碍执行,当场填写传票并要求赵某在48小时内到区人民法院接受询问。在两名法官要求其在传票签字时,赵某气愤地说:你区级法庭凭什么传讯厅级行长!当场将传票撕烂,协助不欢而散。次日,两名法官到该行财务室送达法院处罚判决书:对该商业银行处罚人民币3万元,对赵某个人处罚1000元。
  查验身份之惑VS飞来罚款横祸。2007年5月份,B人民法院派人前往C商业银行某分支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单位存款,C行值班副行长沙某接待法院执行人员,在查验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以及法律文书后,明确要求执行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查询。执行人员认为该行做法于法无据,强烈要求协助未果,当场决定对C行处罚人民币3万元。C行被处罚后惊讶地发现,B人民法院要求查询的被执行单位,竟然未在C行开户。C行无奈对处罚申请复议,同时沙某书面向人民法院作出检讨,人民法院最后决定对C行罚款1万元人民币。
  协助执行收费VS中间业务收入。D市信用联社为确保中间业务收入任务完成,动员全社员工开展中间业务创新建议大赛,某员工提出信用社协助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数量多,费时费力,增加了信用社经营成本,应当对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按笔数收取服务费用,按复印账册资料份数收取复印费。该建议获得好评,并认为法律上没有禁止向人民法院收费的规定,联社决定采纳该建议,对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每项收取人民币5元,参照工商部门复印档案、法院复印卷宗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确定每张复印费人民币1元,开具该社申请的税务发票,两项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2007年11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该联社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营业部工作人员接受查询后,开具查询费人民币5元收据,法院执行人员拒绝交纳,认为营业部构成妨碍执行,当场填写处罚判决书,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信用联社营业部罚款人民币30万元。营业部不服处罚,提出复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将罚款额度裁定更改为人民币3万元。至此,该社中止了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收费的决定。
  三起商业银行不同协助执行状况,遭受人民法院同一的处罚结果。协助执行,怎一个罚字了得!
  
  银行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既简单又复杂,因种种原因被处罚现象屡见不鲜。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初步规范查询、冻结、扣划相关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意见不一致时由上级部门共同解决,“意见不一致”的现象则屡屡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多个涉及退税款、工会经费证券期货清算资金、凭证式国债、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封闭贷款、社会保险基金等规范性执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尽管个别文件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尽一致,但是商业银行协助执行事项得到基本规范,减少“意见不一致”现象。后期发生较多的问题则是商业银行以签字审批为由拖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存款转移,个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被执行机关处罚明显增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十一项问题,有效地解决了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执法与金融机构协助义务冲突、维护申请执行人权利与保护存款人利益博弈仍然存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其实,“申诉难”和“执行难”对商业银行而言更是“重灾区”,尤其是执行难问题,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难,商业银行作为被执行人想不被执行更难,商业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不被处罚难上加难,被执行人的网上银行转账、通存通兑提款、未达账项预留、个别法官的粗暴执法、商业银行利益与协助义务冲突,无一不困扰协助执行工作,可以说,商业银行是无奈协助,协助无奈。协助执行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商业银行经营之上,仿佛惩罚之神会随时光临商业银行各个经营网点。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商业银行单位或者个人不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处罚罚款金额上限提高了十倍。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如此高额的罚款,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毫不忌讳地说,2008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对妨碍执行行为最严厉处罚必将最早出现在商业银行,防范因协助执行被处罚法律风险刻不容缓。
  
  银行如何防范协助执行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的不当履行协助义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其风险来源于法制不健全、执法机关违规办案、银行内部违法协助以及被执行人逃废债务转嫁损失等多个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防范协助执行风险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协助程序,避免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或者违法违规。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进行全面地清理,防范“制度陷阱”。
  要审慎处理协助执行争议。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要求协助机关“意见不一致”情形,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一定会有,除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外,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理念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限制,对减少协助执行争议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问题不能少,态度很重要”,商业银行应当以积极、友善、和谐、合法态度避免出现“重罚”现象。
  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商业银行与有权要求协助机关发生争议,有执法者地方保护问题,也有商业银行债权与协助执行义务的冲突问题,还有如何保护客户利益问题,当然保护客户利益也关乎商业银行自身利益。商业银行既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规定,又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客户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及时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重大诉讼状况,审慎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妥善处理协助执行与存款人利益保护矛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当协助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避免商业银行被处罚、被诉赔偿案件的发生。
  要积极维护正当权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当协助处罚中,对单位罚款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罚款额度完全取决于自由裁量权,商业银行被处罚几率较高,后果都很严重。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同于《行政复议法》,其有关复议程序、期间等都无明确规定,上一级法院对此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商业银行维权法律救济路径并不顺畅。尽管如此,商业银行必须对人民法院不当处罚措施法执行行为,积极进行复议、反映,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律监督进行监督,对于违法执法行为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还可以依法提出国家赔偿主张。无论如何,商业银行依法协助、依法合规经营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根本。
  (作者单位: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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