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为法律所认可,但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众多具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因此,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要有法理基础,又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仅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提出一些浅略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必要性 权利救济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一般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简称行政公诉,是指长期居住在一国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①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 同时,"形成中的权利"的司法救是在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的情形下进行的,此时正当利益享有者需要运用诉讼来判断其利益的有无,但应当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②。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
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须知,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当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③。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只能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这不得不得引起我们对该理论的思考!
笔者对上述认识的意旨在于,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我们不应只看到这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我国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基础
(一)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而是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2)人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切正当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赋予了公民、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④。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从司法程序上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基于公益诉讼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二)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
我国出现了多个具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例,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不断的出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被侵犯而提起诉讼。通过向上级有民法院上诉、到信访部门、向中央上访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表明我国公民有法律意识的提高。然而,现阶段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不想告、不敢告、告不了的现象仍一定程度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代表公益或者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四、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环境资源、人文环境、消费环境等公益,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因此要保护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
第三,弥补法治漏洞的需要。依据现行立法,当行政机关违法授予相对人以某种利益时,如行政机关给不合格的食品加工厂发许可证的行为,实际上就出现了因原告资格空缺而导致的对该违法行政行为的无司法统制的现象。因为违法相对人不会起诉,其他人又没有起诉资格。如果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赋予一般公众就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资格,就可以弥补法治漏洞,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实现司法监督体系覆盖面的完整性。
五、结语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依法行政,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充分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有效监督政府执法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筑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应以我国的国情为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制度,以期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立足当前现实与预见未来发展需要相结合。
注释:
①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②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③夏勇主编《走向权利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④《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296页。
⑤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187页。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著,《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2】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于安等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 田萌(1984-),女,汉族,陕西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牛倩倩(1986-),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必要性 权利救济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一般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简称行政公诉,是指长期居住在一国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①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 同时,"形成中的权利"的司法救是在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的情形下进行的,此时正当利益享有者需要运用诉讼来判断其利益的有无,但应当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②。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
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须知,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当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③。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只能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这不得不得引起我们对该理论的思考!
笔者对上述认识的意旨在于,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我们不应只看到这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我国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基础
(一)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而是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2)人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切正当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赋予了公民、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④。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从司法程序上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基于公益诉讼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二)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
我国出现了多个具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例,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不断的出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被侵犯而提起诉讼。通过向上级有民法院上诉、到信访部门、向中央上访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表明我国公民有法律意识的提高。然而,现阶段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不想告、不敢告、告不了的现象仍一定程度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代表公益或者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四、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环境资源、人文环境、消费环境等公益,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因此要保护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
第三,弥补法治漏洞的需要。依据现行立法,当行政机关违法授予相对人以某种利益时,如行政机关给不合格的食品加工厂发许可证的行为,实际上就出现了因原告资格空缺而导致的对该违法行政行为的无司法统制的现象。因为违法相对人不会起诉,其他人又没有起诉资格。如果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赋予一般公众就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资格,就可以弥补法治漏洞,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实现司法监督体系覆盖面的完整性。
五、结语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依法行政,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充分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有效监督政府执法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筑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应以我国的国情为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制度,以期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立足当前现实与预见未来发展需要相结合。
注释:
①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②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③夏勇主编《走向权利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④《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296页。
⑤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187页。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著,《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2】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于安等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 田萌(1984-),女,汉族,陕西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牛倩倩(1986-),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