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葛荣,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现状
举报线索是反贪查案的基础,正好比“水之源,木之根”,它是发现案情,查获犯罪的源头。举报线索主要有来信举报(署名和匿名)、来人举报、单位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等。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反贪查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制约着案件的成案率。
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依靠举报线索而破获案件的数量所占比例不高。我院1999年受理举报线索170件,立案38件,其中通过举报线索立案的是14件,线索成案率为8.2%,占当年立案数的36.8%;2000年受理举报线索169件,立案50件,其中通过举报线索立案的是7件,线索成案率为4.1%,占当年立案数的14%。总体上说,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很低,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尽如人意,真正有价值的,具有可查性的,能够成案的举报线索非常少。举报线索处于“量少质差”的状况。
二、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原因
(一)群众举报中“量少质差”的原因
群众举报历来是反贪查案线索来源的主渠道,是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依法斗争的前沿,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从办案实践来看,群众举报既有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有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怀疑推测的内容,甚至还有为泄私愤利用举报诬告的情况。这是由于举报人的动机、目的、知情程度、所处岗位的不同所致,也是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主要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的认识、所处岗位及知情程度的限制,往往反映犯罪表面的多,举报犯罪事实的少,或虽洋洋千言,但谈的多为表象,无实质性内容,或虽反映的是真实情况,但却事出有因,或举报内容空乏,或过于笼统,过于简单等等。这些都造成举报线索质量差,可查性不强。
2、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动机、目的的不同,或道听途说,或捕风捉影,或主观臆断,或怀疑推测,以致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子虚乌有。
3、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曾因违纪受到单位处理或个人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对领导产生不满和嫉恨,为泄私愤,即捏造、虚构事实,利用举报达到诬告的目的。
4、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匮乏。由于群众对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还缺乏了解,造成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反映的事实不属检察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或对检察机关管辖受理范围内新增加的罪名不知情,而没有群众举报。如举报村官犯罪的线索和一些涉及新罪名的举报线索就很少。
(二)部分单位以自己的利益为重,不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移送案件线索,这是造成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又一原因
有些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和掌握内部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后,不是和检察机关及时取得联系和沟通,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移送,而首先考虑的是本单位的文明单位荣誉和先进称号不被摘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领导者本人的政治仕途不受影响,因此往往将群众的举报和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内部消化,或仅作内部违纪处理,主动移送,上报的少。如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0余万元用于个人集邮。当本单位纪委发现并查实后,仅让涉嫌人退赔贪污款,并作内部行政处罚,而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一起大案被瞒了下来。当侦查人员从知情人处获悉这一线索,主动出击后,涉嫌者才得到刑事追究。由此可见,提高部分单位领导的反腐败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是当务之急。
(三)在乡镇、局行、企业等部门解聘了检察助理员,撤消了检察室,出现了案源信息不畅的状况,使得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减少,这是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第三个原因
原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在乡镇、局行、企业都聘请有检察助理员,它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是起到相当作用的。检察助理员一般都是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接到的群众举报和内部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都了如指掌,他们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预防和宣传的同时,又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信息,是检察机关反贪查案的重要线索来源。而检察室也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和信息后,能及时反馈给反贪部门。近年来由于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检察机关相继解聘了检察助理员,撤消了检察室,因此与乡镇、局行、企业等各部门的联系相继减少,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也随之减少,使各类信息和线索得不到及时反馈掌握。
三、应对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思考
举报线索“量少质差”,使反贪查案陷入“无米之炊”的窘境,如何改变这一现象,是摆在反贪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作为一个侦查人员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
1、转变观念和提高认识,积极拓宽案源渠道。随着反贪工作不断深入,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意识和手段也不断提高,过去单靠群众举报发现犯罪线索的方法已不能适应反贪查案的需要,只有积极的运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去全面获得、捕捉犯罪线索,才能掌握反贪斗争的主动权。
2、根据“案子要上去,干部要下去”的要求,主动出击,深入乡镇、局行、企业开展调研,查摸线索,找米下锅。一要从社会上群众反映大,而没有举报线索的单位中去摸;二要从各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亏损企业中处在管钱管物,发包工程业务等关键岗位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中去摸;三要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经费运作特点或者规律,以采、供、销等案件易发环节中去摸。
3、办案中要防止就案办案,必须树立深挖意识,争取破一案,带一串,挖一个,端一窝,这是解决当前有价值举报线索减少,查案工作难度增大问题的有效途径。(一)要从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挖线索;(二)要从类案特征,作案人的特点中挖线索;(三)要从案件的有关疑点中挖线索;(四)要从案件行贿人中挖线索。
4、对自己经办的缓查线索和查结线索要重新进行分析,梳理和评估,发挥“再生”功能,盘活“存量”线索,使“存查”“缓查”举报线索“起死回生”。一要复查缓查线索和查结线索,从中寻找新的信息;二要将新的举报内容与查结的线索串联起来,对原来不成案的人和事进行重新梳理;三要对原来查无实据的线索,重新进行排摸,炒“回锅菜”。
5、充分利用工作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熟人关系等,在工作往来,朋友叙旧,同学聚会,熟人闲聊等各种社会交往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处处做个有心人,去获取和捕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信息。
一、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现状
举报线索是反贪查案的基础,正好比“水之源,木之根”,它是发现案情,查获犯罪的源头。举报线索主要有来信举报(署名和匿名)、来人举报、单位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等。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反贪查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制约着案件的成案率。
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依靠举报线索而破获案件的数量所占比例不高。我院1999年受理举报线索170件,立案38件,其中通过举报线索立案的是14件,线索成案率为8.2%,占当年立案数的36.8%;2000年受理举报线索169件,立案50件,其中通过举报线索立案的是7件,线索成案率为4.1%,占当年立案数的14%。总体上说,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很低,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尽如人意,真正有价值的,具有可查性的,能够成案的举报线索非常少。举报线索处于“量少质差”的状况。
二、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原因
(一)群众举报中“量少质差”的原因
群众举报历来是反贪查案线索来源的主渠道,是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依法斗争的前沿,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从办案实践来看,群众举报既有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有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怀疑推测的内容,甚至还有为泄私愤利用举报诬告的情况。这是由于举报人的动机、目的、知情程度、所处岗位的不同所致,也是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主要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的认识、所处岗位及知情程度的限制,往往反映犯罪表面的多,举报犯罪事实的少,或虽洋洋千言,但谈的多为表象,无实质性内容,或虽反映的是真实情况,但却事出有因,或举报内容空乏,或过于笼统,过于简单等等。这些都造成举报线索质量差,可查性不强。
2、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动机、目的的不同,或道听途说,或捕风捉影,或主观臆断,或怀疑推测,以致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子虚乌有。
3、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曾因违纪受到单位处理或个人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对领导产生不满和嫉恨,为泄私愤,即捏造、虚构事实,利用举报达到诬告的目的。
4、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匮乏。由于群众对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还缺乏了解,造成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反映的事实不属检察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或对检察机关管辖受理范围内新增加的罪名不知情,而没有群众举报。如举报村官犯罪的线索和一些涉及新罪名的举报线索就很少。
(二)部分单位以自己的利益为重,不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移送案件线索,这是造成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又一原因
有些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和掌握内部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后,不是和检察机关及时取得联系和沟通,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移送,而首先考虑的是本单位的文明单位荣誉和先进称号不被摘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领导者本人的政治仕途不受影响,因此往往将群众的举报和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内部消化,或仅作内部违纪处理,主动移送,上报的少。如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0余万元用于个人集邮。当本单位纪委发现并查实后,仅让涉嫌人退赔贪污款,并作内部行政处罚,而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一起大案被瞒了下来。当侦查人员从知情人处获悉这一线索,主动出击后,涉嫌者才得到刑事追究。由此可见,提高部分单位领导的反腐败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是当务之急。
(三)在乡镇、局行、企业等部门解聘了检察助理员,撤消了检察室,出现了案源信息不畅的状况,使得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减少,这是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第三个原因
原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在乡镇、局行、企业都聘请有检察助理员,它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是起到相当作用的。检察助理员一般都是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接到的群众举报和内部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都了如指掌,他们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预防和宣传的同时,又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信息,是检察机关反贪查案的重要线索来源。而检察室也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和信息后,能及时反馈给反贪部门。近年来由于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检察机关相继解聘了检察助理员,撤消了检察室,因此与乡镇、局行、企业等各部门的联系相继减少,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也随之减少,使各类信息和线索得不到及时反馈掌握。
三、应对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思考
举报线索“量少质差”,使反贪查案陷入“无米之炊”的窘境,如何改变这一现象,是摆在反贪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作为一个侦查人员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
1、转变观念和提高认识,积极拓宽案源渠道。随着反贪工作不断深入,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意识和手段也不断提高,过去单靠群众举报发现犯罪线索的方法已不能适应反贪查案的需要,只有积极的运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去全面获得、捕捉犯罪线索,才能掌握反贪斗争的主动权。
2、根据“案子要上去,干部要下去”的要求,主动出击,深入乡镇、局行、企业开展调研,查摸线索,找米下锅。一要从社会上群众反映大,而没有举报线索的单位中去摸;二要从各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亏损企业中处在管钱管物,发包工程业务等关键岗位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中去摸;三要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经费运作特点或者规律,以采、供、销等案件易发环节中去摸。
3、办案中要防止就案办案,必须树立深挖意识,争取破一案,带一串,挖一个,端一窝,这是解决当前有价值举报线索减少,查案工作难度增大问题的有效途径。(一)要从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挖线索;(二)要从类案特征,作案人的特点中挖线索;(三)要从案件的有关疑点中挖线索;(四)要从案件行贿人中挖线索。
4、对自己经办的缓查线索和查结线索要重新进行分析,梳理和评估,发挥“再生”功能,盘活“存量”线索,使“存查”“缓查”举报线索“起死回生”。一要复查缓查线索和查结线索,从中寻找新的信息;二要将新的举报内容与查结的线索串联起来,对原来不成案的人和事进行重新梳理;三要对原来查无实据的线索,重新进行排摸,炒“回锅菜”。
5、充分利用工作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熟人关系等,在工作往来,朋友叙旧,同学聚会,熟人闲聊等各种社会交往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处处做个有心人,去获取和捕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