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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模式,在提高资源效率、培育经济新动能等方面作用巨大。实践进程中我国分享经济发展面临着产权界定不清、平台信用体系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矛盾困扰。政府治理视域下促进我国分享经济健康发展需要从完善平台征信制度、包容性精准治理、消费者保护制度设计等方面有效推进。
[关键词] 分享经济;政府治理;信用体系;产权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7. 048
[中图分类号] F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7- 0126- 02
0 引 言
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模式,近千家分享经济企业近一半集中在美欧发达国家。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方兴未艾,对实现创新驱动、推进供给侧改革、构建信息时代国家竞争新优势具有深远影响。在新业态构建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越位、缺位、失位”问题使我国分享经济正在走一条“光荣的荆棘路”。
1 当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 “两权分离”权益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冲击
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1]。作为新经济形态的分享经济,主要是通过产权所有者让渡其使用权实现,本质上是一种“使用而不占有”的经济模式。由于使用权可以反复甚至无限度,所以保留所有权而让渡使用权方式的交易费用就相对较低。产权问题是分享经济的核心,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与流转顺畅,才能促进分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分享经济的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技能分享领域。随着问咖、值乎、分答、知乎Live以及喜马拉雅FM“好好说话”的推出,几乎每月都有知识付费产品出现。用户付费后通过Live等方式获取相关领域知识技能。但获得的相关知识该如何界定产权? 通过K68、威客中国、猪八戒网等技能分享平台,用户发布需求,承揽人通过定制的方式及时满足了用户的需求。相关的智力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究竟该归属于谁?其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用户是否会因为对相关成果的使用涉及侵权问题?这些对现有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挑战。
1.2 平台信用体系缺失使交易主体权益受损
分享经济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发展起来的经济模式。如果不能传递真实有效的信息,打造双方互信的平台,分享经济的发展将会遇到极大阻碍。分享经济平台信用体系缺失将导致消费者利益保护、从业者权益保障等利益纠纷错综复杂,交易双方合法利益受损。缺少有效的信用监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难以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加以制约。比如,短租行业房屋被房客随意破坏以及共享单车损坏率较高的问题。从事分享经济的人员多是兼职工作,监管的缺乏会使得这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效信用体系的缺失还会使得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保密等存在隐患。
1.3 法律与规制缺位造成分享经济“成长荆棘”
法律和政策作为上层建筑,往往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的分享经济发展不断打破传统经济的边界,与固有的法律框架冲突需要新的法律来定纷止争,划定边界。分享经济在中国发展已经三年多,相关法律的真空地带与行政规制的错位、缺位,使得分享经济的众多存在形式都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权利和义务主体不明确,交易双方的权责不清晰,导致利益纠纷的处理缺失法律依据。传统法律框架试图将分享经济纳入传统经济的框架,甚至直接套用已有的监管政策。立法部门能否准确把握互联网的特性,确认平台与生产资料的特殊关系,保持新旧产业间合理平衡,成为为分享经济及其新业态制定相关法律与规制的关键。2016年6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自律公约》,2016年11月1日出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约与暂行办法离真正的法律还有很大差距。
1.4 传统思维的藩篱制约政府职能有效发挥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模式,其快速发展不断冲击行业的边界,并催生出新的产业革命力量。例如,网约车的使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民宿的推广也挤占了酒店很大的市场份额。分享经济的新业态使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利益的触碰必然导致传统经济与分享经济的激烈博弈,受到既得利益集团遏制和阻挠[2]。囿于长期计划体制的思维,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新事物、新业态等的构建中普遍出现越位、错位问题。产业政策滞后性使得政府部门在相关政策选择上往往偏向于保护传统产业,对分享经济企业的监管和约束更加严格。作为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分享经济的成长发展须有相对宽容的制度环境,需要允许一定的容错率,在摸石过河中前进。以行政命令过多地干涉分享经济的发展,只会是削足适履,适得其反。例如,目前快车服务的价格几乎与出租车价格趋同,这就是企业垄断与政府监管双重推手共同作用的结果。分享经济的平台治理要正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支持作用。
2 政府治理视域下促进我国分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互联网平台征信制度
分享经济是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基于信任建立短暂的、不确定性较高、合同关系极其脆弱的经济形态,信用体系建立尤为重要。完善网络时代下互联网平台征信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分享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权益。首先,分享经济平台建立科学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对交易双方的信息、身份、资金状况等进行验证,建立全程赔付系统,给从业者保障和消费者保护,从而使得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其次,政府部门着力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治理。公安部门可以向分享平台提供个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入口,有效遏制犯罪率。银行可以向分享平台公开其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记录,方便平台更好地监测信用体系。交管部门可以提供交通事故及不良记录,方便平台对网约车司机进行更好的资质认证。最后,加快培育第三方征信公司的培育和规制,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交易双方进行数据记录,建立信用评级。 2.2 探索以软法指南代替刚性法规约束
正在蓬勃发展中的分享经济,远未到成熟定型的时候,现阶段无法明确分享经济的边界,如果以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予以监管与打压,非但不利于分享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也无法获得充分的消费体验。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不能囿于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衡量和监管。如果没有试错空间,易被传统法律遏制于摇篮里。刚性法律的硬约束也容易引发传统经济业态的反弹,不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软法与指南的双管齐下,将为我国分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政府可以在划定分享经济底线之上,以给予发展分享经济的充分弹性,让其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实现消费者的体验最大化[1]。可以通过制定软法,如《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自律公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公约或者暂行办法的形式取代法律的刚性措施,对消费者权益也予以了充分的明确和保障[3]。此外,还可以通过发布指南的方式,为分享经济发展提供指导意见。例如,2016年6月2日,欧盟公布了《欧洲分享经济指南》。2017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形成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政策环境、鼓励创新监管模式等规划布局[4]。
2.3 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致力于打造“全球分享经济中心”的英国主要在两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第一,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确保严格的审查,特别是对住宿和在线任务共享平台的审查。第二,不同的分享经济业务要集中制定统一的服务和行业准则,通过对平台严格的审查以及服务与行业标准的统一极大地提高为消费者服务的质量。欧盟借助监管平台中介的条例指引,鼓励分享经济保险业务发展,为分享经济确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从而让消费者放心参与P2P分享活动。澳大利亚对于分享经济中消费者安全保护制定了两大措施:一是分享经济公司必须设立适当的保险政策来降低客户和第三方的风险;二是分享经济服务严格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规定,澳大利亚人有权对产品安全、欺诈行为和消费者利益进行维权。加拿大则是通过建立在线声誉机制来代替监管机构和法规以建立信任,通过鼓励买卖双方彼此诚信透明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安全。美国主要是运用地方政府的底线策略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2.4 包容性精准治理
传统監管思路难以适应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会造成巨大的利益冲突。政府既要为分享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又要妥善处理创新引发的利益矛盾的平衡。政府对分享经济进行包容性治理和差异化监管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即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保障分享经济市场准入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在消费者保护与从业者保障两个方面下功夫,使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主体获得合法权益。政府应着力在建立和完善补位性、底线性和保障性的制度和规范等方面多做工作。修改已经明显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以用户安全保障为底线的创新准入政策,完善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治理。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敬凯.席卷全球的分享经济[J].金融博览财富,2016(7):53-55..
[2]马修·汉考克.英国力图打造分享经济的全球中心[J].领导决策信息,2015(5):17.
[3]张传洲.分享经济的现实演进及其发展逻辑[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98-102.
[4]罗知之.滴滴快的将推出“政府版” 提供“后公车改革”用车解决方案[N/OL].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5/0629/c1004-27226061.html.
[关键词] 分享经济;政府治理;信用体系;产权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7. 048
[中图分类号] F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7- 0126- 02
0 引 言
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模式,近千家分享经济企业近一半集中在美欧发达国家。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方兴未艾,对实现创新驱动、推进供给侧改革、构建信息时代国家竞争新优势具有深远影响。在新业态构建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越位、缺位、失位”问题使我国分享经济正在走一条“光荣的荆棘路”。
1 当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 “两权分离”权益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冲击
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1]。作为新经济形态的分享经济,主要是通过产权所有者让渡其使用权实现,本质上是一种“使用而不占有”的经济模式。由于使用权可以反复甚至无限度,所以保留所有权而让渡使用权方式的交易费用就相对较低。产权问题是分享经济的核心,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与流转顺畅,才能促进分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分享经济的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技能分享领域。随着问咖、值乎、分答、知乎Live以及喜马拉雅FM“好好说话”的推出,几乎每月都有知识付费产品出现。用户付费后通过Live等方式获取相关领域知识技能。但获得的相关知识该如何界定产权? 通过K68、威客中国、猪八戒网等技能分享平台,用户发布需求,承揽人通过定制的方式及时满足了用户的需求。相关的智力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究竟该归属于谁?其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用户是否会因为对相关成果的使用涉及侵权问题?这些对现有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挑战。
1.2 平台信用体系缺失使交易主体权益受损
分享经济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发展起来的经济模式。如果不能传递真实有效的信息,打造双方互信的平台,分享经济的发展将会遇到极大阻碍。分享经济平台信用体系缺失将导致消费者利益保护、从业者权益保障等利益纠纷错综复杂,交易双方合法利益受损。缺少有效的信用监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难以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加以制约。比如,短租行业房屋被房客随意破坏以及共享单车损坏率较高的问题。从事分享经济的人员多是兼职工作,监管的缺乏会使得这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效信用体系的缺失还会使得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保密等存在隐患。
1.3 法律与规制缺位造成分享经济“成长荆棘”
法律和政策作为上层建筑,往往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的分享经济发展不断打破传统经济的边界,与固有的法律框架冲突需要新的法律来定纷止争,划定边界。分享经济在中国发展已经三年多,相关法律的真空地带与行政规制的错位、缺位,使得分享经济的众多存在形式都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权利和义务主体不明确,交易双方的权责不清晰,导致利益纠纷的处理缺失法律依据。传统法律框架试图将分享经济纳入传统经济的框架,甚至直接套用已有的监管政策。立法部门能否准确把握互联网的特性,确认平台与生产资料的特殊关系,保持新旧产业间合理平衡,成为为分享经济及其新业态制定相关法律与规制的关键。2016年6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自律公约》,2016年11月1日出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约与暂行办法离真正的法律还有很大差距。
1.4 传统思维的藩篱制约政府职能有效发挥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模式,其快速发展不断冲击行业的边界,并催生出新的产业革命力量。例如,网约车的使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民宿的推广也挤占了酒店很大的市场份额。分享经济的新业态使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利益的触碰必然导致传统经济与分享经济的激烈博弈,受到既得利益集团遏制和阻挠[2]。囿于长期计划体制的思维,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新事物、新业态等的构建中普遍出现越位、错位问题。产业政策滞后性使得政府部门在相关政策选择上往往偏向于保护传统产业,对分享经济企业的监管和约束更加严格。作为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分享经济的成长发展须有相对宽容的制度环境,需要允许一定的容错率,在摸石过河中前进。以行政命令过多地干涉分享经济的发展,只会是削足适履,适得其反。例如,目前快车服务的价格几乎与出租车价格趋同,这就是企业垄断与政府监管双重推手共同作用的结果。分享经济的平台治理要正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支持作用。
2 政府治理视域下促进我国分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互联网平台征信制度
分享经济是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基于信任建立短暂的、不确定性较高、合同关系极其脆弱的经济形态,信用体系建立尤为重要。完善网络时代下互联网平台征信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分享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权益。首先,分享经济平台建立科学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对交易双方的信息、身份、资金状况等进行验证,建立全程赔付系统,给从业者保障和消费者保护,从而使得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其次,政府部门着力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治理。公安部门可以向分享平台提供个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入口,有效遏制犯罪率。银行可以向分享平台公开其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记录,方便平台更好地监测信用体系。交管部门可以提供交通事故及不良记录,方便平台对网约车司机进行更好的资质认证。最后,加快培育第三方征信公司的培育和规制,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交易双方进行数据记录,建立信用评级。 2.2 探索以软法指南代替刚性法规约束
正在蓬勃发展中的分享经济,远未到成熟定型的时候,现阶段无法明确分享经济的边界,如果以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予以监管与打压,非但不利于分享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也无法获得充分的消费体验。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不能囿于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衡量和监管。如果没有试错空间,易被传统法律遏制于摇篮里。刚性法律的硬约束也容易引发传统经济业态的反弹,不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软法与指南的双管齐下,将为我国分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政府可以在划定分享经济底线之上,以给予发展分享经济的充分弹性,让其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实现消费者的体验最大化[1]。可以通过制定软法,如《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自律公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公约或者暂行办法的形式取代法律的刚性措施,对消费者权益也予以了充分的明确和保障[3]。此外,还可以通过发布指南的方式,为分享经济发展提供指导意见。例如,2016年6月2日,欧盟公布了《欧洲分享经济指南》。2017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形成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政策环境、鼓励创新监管模式等规划布局[4]。
2.3 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致力于打造“全球分享经济中心”的英国主要在两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第一,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确保严格的审查,特别是对住宿和在线任务共享平台的审查。第二,不同的分享经济业务要集中制定统一的服务和行业准则,通过对平台严格的审查以及服务与行业标准的统一极大地提高为消费者服务的质量。欧盟借助监管平台中介的条例指引,鼓励分享经济保险业务发展,为分享经济确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从而让消费者放心参与P2P分享活动。澳大利亚对于分享经济中消费者安全保护制定了两大措施:一是分享经济公司必须设立适当的保险政策来降低客户和第三方的风险;二是分享经济服务严格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规定,澳大利亚人有权对产品安全、欺诈行为和消费者利益进行维权。加拿大则是通过建立在线声誉机制来代替监管机构和法规以建立信任,通过鼓励买卖双方彼此诚信透明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安全。美国主要是运用地方政府的底线策略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2.4 包容性精准治理
传统監管思路难以适应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会造成巨大的利益冲突。政府既要为分享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又要妥善处理创新引发的利益矛盾的平衡。政府对分享经济进行包容性治理和差异化监管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即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保障分享经济市场准入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在消费者保护与从业者保障两个方面下功夫,使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主体获得合法权益。政府应着力在建立和完善补位性、底线性和保障性的制度和规范等方面多做工作。修改已经明显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以用户安全保障为底线的创新准入政策,完善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治理。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敬凯.席卷全球的分享经济[J].金融博览财富,2016(7):53-55..
[2]马修·汉考克.英国力图打造分享经济的全球中心[J].领导决策信息,2015(5):17.
[3]张传洲.分享经济的现实演进及其发展逻辑[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98-102.
[4]罗知之.滴滴快的将推出“政府版” 提供“后公车改革”用车解决方案[N/OL].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5/0629/c1004-27226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