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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在国际争端的处理方法上,一直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政治和司法两种手段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争端,主权国家考虑到本国的利益结合争端产生的特点,会选择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国也需要正确理解国际争端具有的政治性,以此为基础选择合适的法律解决途径,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增加胜算。
关键词:国际争端;政治性;法律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8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3-0019-03
0引言
在全球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国际争端不断增加,形势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是作为国际成员的一项主要任务。特别是国际交往局面全面化,加深法律机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面临着新的要求[1]。然而国际司法程序本身在结构性上存在缺陷,在不同时期对不同主题的作用存在差异,任何国家都希望在维持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解决矛盾纷争,更倾向于通过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1国际争端的政治性
1.1 政治性争端
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可以按照法国现实主义理论大师雷蒙·阿隆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性争端指的是当事国和其他国家在根本利益上面的争议问题,此类争端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具有显著的政治敏感性。但从当前国际争端解决的实践方式来看,传统现实主义下的政治性争端在有关因素的作用下,仍然进入了国际法律裁判领域。在这一方面传统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提到了有关政治性争端的解决方法。但为何政治性争端开始进入国际裁判领域,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
在当前实践中,某些政治性争端仅仅涉及到当事方的根本利益,没有涉及到根本利益的另一方可能会选择国际裁判方式。
1.2 政治性背后的手段问题
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也是国际社会成员的主要选择。特别是全球化的发展,让国际争端在解决方法上更倾向于法制化。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利用法律仲裁手段解决非法律争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开始出现,力图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争端诉讼问题。当今时代随着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国际司法机构也面临更加专业化的发展趋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尽管国际争端具有政治性,但传统政治方式和现代法律手段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传统的政治方式看来,主要通过协商谈判后的调查和解为主,在程序上没有明确要求,导致结果缺乏约束力,难以执行。与之相比,法律手段则根据法律基础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做出第三方裁决,国际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以专业性和合法性的手段采取约束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手段重视程序要求,在处理国际争端案件过程中也会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展开各项工作,体现出程序正义价值。总而言之,法律手段比政治手段更加体现国际法的约束作用,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执行状况。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化趋势,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治发展的结果,法庭和仲裁机构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无法完全避免政治因素产生的干预。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手段具有的程序价值和专业性优势能够比传统政治手段更具实效性,从权力导向逐渐转型为规则导向。
2 政治性争端处理需要遵守的原则
对于国际争端的裁判机构而言,他们最终面临的政治性争端,一旦进入程序后产生裁判结果,不仅会影响到当事国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第三方乃至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国际裁判机构如何对政治性争端采取正确处理方式。从司法实践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政治性争端处理需要遵守的两项原则。
2.1 敏感争端的回避原则
对于某些敏感争端而言,无论进行怎样的裁判结果都难以保证当事国的根本利益,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按照传统现实主义的非裁判性原理,法官和仲裁员应该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对此类敏感的政治性争端作出客观判断,而不是单纯定义争端的“是”与“非”。因为在某些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当时国家的利益,还会影響到国际社会的安定。例如1993年的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请求国际法院对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做出裁决,某些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所以可能会影响到世界稳定。即便国际法院作出了核武器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相关裁决,此类结果也不一定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所以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国际法院可以采取回避的做法,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进行判断,绝对是一种更加明智的选择[1]。
2.2 给当事国留有余地原则
考虑到法律手段的本身性质,国际裁判在接受委托之后,按照国际法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其他诉讼情况。对于政治性争端而言,即便国际裁判机构作出相应的判决,也应该留有余地,能够让败诉方根据结果进行合理申诉,防止对国际社会带来严重损害。从原因来看,如果不给败诉方留有余地,败诉方必然会拒绝执行某些判决结果,一些与败诉方有相同利益的国家也会认为此等判罚过于偏执,判决的合理性无法得到承认,不仅会影响到国际裁判机构本身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也会陷入到国际认可的困境当中。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2008年的科索沃独立事件。联合国在2008年10月请求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判定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国际法的有关标准。国际法院虽然没有采取法律强制手段,但由于该事件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在国际社会具有很明显的政治敏感性,使得国际法院最终发表了相对客观的咨询意见,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并没有完全违反国际法,但也没有认为这一行为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要求。所以国际法院仅仅是从程序上做出了解释,但没有说明科索沃在行为实体上的合法程度,显然在结果上“留有余地”。在某些专家学者看来,考虑到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某些事件无法完全进行结论分析,否则会直接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冲突。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产生,国际法院一般会采取某些比较折衷的手段来避免更大程度的纷争。总而言之,对于此类政治性争端,国际裁判机构需要遵循国际政治的逻辑要求,对于某些不得不进行审理的案件,在必要时应该避免判决争端的产生。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传统,这些传统会左右当事国在处理争端上的方式,在处理争端时,也会参考一些成功的解决案例[2]。 3 法律解决方法的分析
3.1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站在中国的角度,中国始终坚持将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进行区分,主张法律性争端,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政治性争端采用政治方法或外交谈判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单纯使用国际裁判方法。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对于法律性争端完全拒绝采取国际裁判方式。因为对中国而言,涉及到政治性的某些争端问题会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甚至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更大程度的影响。之所以一直以来采取非裁判性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争端的司法裁判环节中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弹性即便中国是世界范围内的大国,也无法以硬实力改变规则结果。现有的国际法律规则更多以西方价值观作为参考依据,裁判者也大多来自于某些西方国家,受到西方法学文化的影响程度较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一直坚守政治性争端的政治性解决方法并不意味着中国缺乏问题解决的魄力,中国历来选择协商谈判方式为主,本质上是认为政治手段可以成为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国表现在外交层面的理性选择。然而在某些必要时除去协商谈判的方式,不妨加入一些权力因素,准确来说是加入某些法律手段的支持。现代司法方式成为与政治方式并行的争端解决方法,中国也会遵循国际发展潮流,在某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以更加全面谨慎的态度来合理利用司法手段[3]。
在这里我们可以以南海仲裁案作为研究对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激化了海洋权益的纷争,在菲律宾向国际海洋法庭提出仲裁后,海洋法庭也对南海问题进行了最终审判。显而易见,仲裁结果强行违背了中国的意愿,错误认定菲律宾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从这一角度来看,仲裁员自身的理念和价值观,使得他们无法做出具有公信力的裁决,这不仅和文化差异有关,也和既定立场有关。南海仲裁案的5位仲裁员基本来自于欧洲,他们并不了解亚洲复杂的地理政治特征和亚洲文化。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中国真正参与到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当中,并行使仲裁员的合法权利,仲裁结果过度偏袒菲律宾的状况可以得到有效改观。但即便如此,仍然無法从整体上扭转既定的裁决结果。裁决结果出来后,中国并没有认可这一结果,尝试重新协商谈判以解决南海争端问题[4]。从后续发展来看,结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考虑争端解决的新方法。
3.2 法律发展态势
从法律解决途径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国会努力走向全球治理的中心化地带,力图在国际司法舞台上具有足够匹配国家实力的话语权。尽管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纷争的处理方法上以协商谈判为主,但考虑到历史文化和国际司法能力的新要求,中国需要突破现有局面,在国际争端解决的途径中更多选择主动司法途径,以此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到司法执行的不同环节中。虽然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遵从西方的价值取向,司法机构的裁判方式也倾向于欧洲法系,裁决结果体现的是西方国家政治立场,但中国可以在国际司法中发挥现有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法的规则制定和决策执行,在更多方面拥有话语权。总体来看,中国主动参与国际司法程序,可以为创造良好的国际形象奠定基础,解决司法能力和司法技术层面的短板。要想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相关司法人才的支持,帮助中国在国际司法层面上达到信息共享要求,提升中国在司法案件中的胜诉率[5]。
此外,中国还应该遵循国际争端解决的多元化层次机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思考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南海仲裁案结果的偏向程度激化了局势矛盾,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在争端处理上需要从单一的司法手段转变为司法手段和政治手段的协调配合,让两种方式相互补充。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国际司法存在结构性缺陷,难以具有完全的公正性特征,中国作为当事国,一味采取司法手段可能会影响到自身的国家利益。作为主权国家,中国应该充分考虑各种途径产生的结果和潜在问题,从而在维护国家立场的前提下,以国际大国形象参与到仲裁环节当中,积极整合争端解决的司法方式,建立问题解决的多元化趋势,才能有效应对终端解决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6]。
3.3 司法话语权方面的反思
2016年南海仲裁问题进行了最后裁决,而菲律宾所提供的证据显然断章取义,缺乏说服力。对此中国需要努力提高国际司法话语权,积极参与到国际法律事务当中。例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我国应积极参与到海洋机构的组织建设工作当中,为海洋法律制度的创建和发展提供帮助。从实际行为来看,中国也遵循这一原则,并尝试利用国际司法手段维护国家主权。纵观历史发展进程,我国对于国际司法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明确转变,利用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是中国进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也是无法回避的选择。在国际法治理念下,中国应该具备更多的司法话语权,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避免因争端导致陷入僵局。所有的政治性争端基本都会以当事国的法律诉求所表现出来,现代国际争端具有的特征在法治化理念下应该以有效的法治方案体系,重视国际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尝试,运用多种灵活手段解决争端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并不代表国际裁判机构能够逾越现有的法律界限,一旦政治性争端进入裁判程序后,主权国家也应该有理有据地说服裁判方,让裁判做出正确裁定。因为《联合国宪章》的要求下,国际争端需要以和平手段解决,禁止国家以武力相威胁。
4 结语
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权力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法律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趋势明显,中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提升国际司法参与度和声望,有效运用国际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在合适时机运用国际司法手段解决争端,力图在规则构建完善和发展方面融入更多的中国元素,以世界大国的形象促进世界和平和稳定。
参考文献
[1]潘星容.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以CAFTA争端解决的机制为例[J].国际商务研究,2018,39(05):75-84.
[2]徐崇利.国际争端的政治性与法律解决方法[J].国际政治研究,2018,39(02):11-37 3.
[3]张磊.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途径与中国的应对[J].探索与争鸣,2017(08):92-97.
[4]王生,张雪.国际争端解决的司法途径及中国的应对—从南海仲裁案说起[J].现代国际关系,2016(10):32-38.
[5]何志鹏.菜单、需求与能力:国际争端的解决途径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5(05):69-74.
[6]鲁霜慧.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有管辖权吗?—兼论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局限性[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4,30(03):69-72.
(编辑:董坡)
关键词:国际争端;政治性;法律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8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3-0019-03
0引言
在全球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国际争端不断增加,形势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是作为国际成员的一项主要任务。特别是国际交往局面全面化,加深法律机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面临着新的要求[1]。然而国际司法程序本身在结构性上存在缺陷,在不同时期对不同主题的作用存在差异,任何国家都希望在维持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解决矛盾纷争,更倾向于通过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1国际争端的政治性
1.1 政治性争端
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可以按照法国现实主义理论大师雷蒙·阿隆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性争端指的是当事国和其他国家在根本利益上面的争议问题,此类争端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具有显著的政治敏感性。但从当前国际争端解决的实践方式来看,传统现实主义下的政治性争端在有关因素的作用下,仍然进入了国际法律裁判领域。在这一方面传统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提到了有关政治性争端的解决方法。但为何政治性争端开始进入国际裁判领域,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
在当前实践中,某些政治性争端仅仅涉及到当事方的根本利益,没有涉及到根本利益的另一方可能会选择国际裁判方式。
1.2 政治性背后的手段问题
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也是国际社会成员的主要选择。特别是全球化的发展,让国际争端在解决方法上更倾向于法制化。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利用法律仲裁手段解决非法律争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开始出现,力图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争端诉讼问题。当今时代随着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国际司法机构也面临更加专业化的发展趋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尽管国际争端具有政治性,但传统政治方式和现代法律手段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传统的政治方式看来,主要通过协商谈判后的调查和解为主,在程序上没有明确要求,导致结果缺乏约束力,难以执行。与之相比,法律手段则根据法律基础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做出第三方裁决,国际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以专业性和合法性的手段采取约束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手段重视程序要求,在处理国际争端案件过程中也会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展开各项工作,体现出程序正义价值。总而言之,法律手段比政治手段更加体现国际法的约束作用,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执行状况。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化趋势,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治发展的结果,法庭和仲裁机构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无法完全避免政治因素产生的干预。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手段具有的程序价值和专业性优势能够比传统政治手段更具实效性,从权力导向逐渐转型为规则导向。
2 政治性争端处理需要遵守的原则
对于国际争端的裁判机构而言,他们最终面临的政治性争端,一旦进入程序后产生裁判结果,不仅会影响到当事国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第三方乃至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国际裁判机构如何对政治性争端采取正确处理方式。从司法实践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政治性争端处理需要遵守的两项原则。
2.1 敏感争端的回避原则
对于某些敏感争端而言,无论进行怎样的裁判结果都难以保证当事国的根本利益,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按照传统现实主义的非裁判性原理,法官和仲裁员应该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对此类敏感的政治性争端作出客观判断,而不是单纯定义争端的“是”与“非”。因为在某些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当时国家的利益,还会影響到国际社会的安定。例如1993年的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请求国际法院对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做出裁决,某些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所以可能会影响到世界稳定。即便国际法院作出了核武器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相关裁决,此类结果也不一定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所以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国际法院可以采取回避的做法,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进行判断,绝对是一种更加明智的选择[1]。
2.2 给当事国留有余地原则
考虑到法律手段的本身性质,国际裁判在接受委托之后,按照国际法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其他诉讼情况。对于政治性争端而言,即便国际裁判机构作出相应的判决,也应该留有余地,能够让败诉方根据结果进行合理申诉,防止对国际社会带来严重损害。从原因来看,如果不给败诉方留有余地,败诉方必然会拒绝执行某些判决结果,一些与败诉方有相同利益的国家也会认为此等判罚过于偏执,判决的合理性无法得到承认,不仅会影响到国际裁判机构本身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也会陷入到国际认可的困境当中。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2008年的科索沃独立事件。联合国在2008年10月请求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判定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国际法的有关标准。国际法院虽然没有采取法律强制手段,但由于该事件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在国际社会具有很明显的政治敏感性,使得国际法院最终发表了相对客观的咨询意见,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并没有完全违反国际法,但也没有认为这一行为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要求。所以国际法院仅仅是从程序上做出了解释,但没有说明科索沃在行为实体上的合法程度,显然在结果上“留有余地”。在某些专家学者看来,考虑到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某些事件无法完全进行结论分析,否则会直接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冲突。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产生,国际法院一般会采取某些比较折衷的手段来避免更大程度的纷争。总而言之,对于此类政治性争端,国际裁判机构需要遵循国际政治的逻辑要求,对于某些不得不进行审理的案件,在必要时应该避免判决争端的产生。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传统,这些传统会左右当事国在处理争端上的方式,在处理争端时,也会参考一些成功的解决案例[2]。 3 法律解决方法的分析
3.1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站在中国的角度,中国始终坚持将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进行区分,主张法律性争端,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政治性争端采用政治方法或外交谈判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单纯使用国际裁判方法。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对于法律性争端完全拒绝采取国际裁判方式。因为对中国而言,涉及到政治性的某些争端问题会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甚至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更大程度的影响。之所以一直以来采取非裁判性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争端的司法裁判环节中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弹性即便中国是世界范围内的大国,也无法以硬实力改变规则结果。现有的国际法律规则更多以西方价值观作为参考依据,裁判者也大多来自于某些西方国家,受到西方法学文化的影响程度较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一直坚守政治性争端的政治性解决方法并不意味着中国缺乏问题解决的魄力,中国历来选择协商谈判方式为主,本质上是认为政治手段可以成为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国表现在外交层面的理性选择。然而在某些必要时除去协商谈判的方式,不妨加入一些权力因素,准确来说是加入某些法律手段的支持。现代司法方式成为与政治方式并行的争端解决方法,中国也会遵循国际发展潮流,在某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以更加全面谨慎的态度来合理利用司法手段[3]。
在这里我们可以以南海仲裁案作为研究对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激化了海洋权益的纷争,在菲律宾向国际海洋法庭提出仲裁后,海洋法庭也对南海问题进行了最终审判。显而易见,仲裁结果强行违背了中国的意愿,错误认定菲律宾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从这一角度来看,仲裁员自身的理念和价值观,使得他们无法做出具有公信力的裁决,这不仅和文化差异有关,也和既定立场有关。南海仲裁案的5位仲裁员基本来自于欧洲,他们并不了解亚洲复杂的地理政治特征和亚洲文化。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中国真正参与到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当中,并行使仲裁员的合法权利,仲裁结果过度偏袒菲律宾的状况可以得到有效改观。但即便如此,仍然無法从整体上扭转既定的裁决结果。裁决结果出来后,中国并没有认可这一结果,尝试重新协商谈判以解决南海争端问题[4]。从后续发展来看,结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考虑争端解决的新方法。
3.2 法律发展态势
从法律解决途径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国会努力走向全球治理的中心化地带,力图在国际司法舞台上具有足够匹配国家实力的话语权。尽管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纷争的处理方法上以协商谈判为主,但考虑到历史文化和国际司法能力的新要求,中国需要突破现有局面,在国际争端解决的途径中更多选择主动司法途径,以此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到司法执行的不同环节中。虽然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遵从西方的价值取向,司法机构的裁判方式也倾向于欧洲法系,裁决结果体现的是西方国家政治立场,但中国可以在国际司法中发挥现有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法的规则制定和决策执行,在更多方面拥有话语权。总体来看,中国主动参与国际司法程序,可以为创造良好的国际形象奠定基础,解决司法能力和司法技术层面的短板。要想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相关司法人才的支持,帮助中国在国际司法层面上达到信息共享要求,提升中国在司法案件中的胜诉率[5]。
此外,中国还应该遵循国际争端解决的多元化层次机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思考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南海仲裁案结果的偏向程度激化了局势矛盾,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在争端处理上需要从单一的司法手段转变为司法手段和政治手段的协调配合,让两种方式相互补充。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国际司法存在结构性缺陷,难以具有完全的公正性特征,中国作为当事国,一味采取司法手段可能会影响到自身的国家利益。作为主权国家,中国应该充分考虑各种途径产生的结果和潜在问题,从而在维护国家立场的前提下,以国际大国形象参与到仲裁环节当中,积极整合争端解决的司法方式,建立问题解决的多元化趋势,才能有效应对终端解决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6]。
3.3 司法话语权方面的反思
2016年南海仲裁问题进行了最后裁决,而菲律宾所提供的证据显然断章取义,缺乏说服力。对此中国需要努力提高国际司法话语权,积极参与到国际法律事务当中。例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我国应积极参与到海洋机构的组织建设工作当中,为海洋法律制度的创建和发展提供帮助。从实际行为来看,中国也遵循这一原则,并尝试利用国际司法手段维护国家主权。纵观历史发展进程,我国对于国际司法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明确转变,利用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是中国进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也是无法回避的选择。在国际法治理念下,中国应该具备更多的司法话语权,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避免因争端导致陷入僵局。所有的政治性争端基本都会以当事国的法律诉求所表现出来,现代国际争端具有的特征在法治化理念下应该以有效的法治方案体系,重视国际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尝试,运用多种灵活手段解决争端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并不代表国际裁判机构能够逾越现有的法律界限,一旦政治性争端进入裁判程序后,主权国家也应该有理有据地说服裁判方,让裁判做出正确裁定。因为《联合国宪章》的要求下,国际争端需要以和平手段解决,禁止国家以武力相威胁。
4 结语
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权力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法律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趋势明显,中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提升国际司法参与度和声望,有效运用国际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在合适时机运用国际司法手段解决争端,力图在规则构建完善和发展方面融入更多的中国元素,以世界大国的形象促进世界和平和稳定。
参考文献
[1]潘星容.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以CAFTA争端解决的机制为例[J].国际商务研究,2018,39(05):75-84.
[2]徐崇利.国际争端的政治性与法律解决方法[J].国际政治研究,2018,39(02):11-37 3.
[3]张磊.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途径与中国的应对[J].探索与争鸣,2017(08):92-97.
[4]王生,张雪.国际争端解决的司法途径及中国的应对—从南海仲裁案说起[J].现代国际关系,2016(10):32-38.
[5]何志鹏.菜单、需求与能力:国际争端的解决途径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5(05):69-74.
[6]鲁霜慧.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有管辖权吗?—兼论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局限性[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4,30(03):69-72.
(编辑:董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