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销售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项业务,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对购置固定资产的时间进行判断,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关键词】 销售 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龙城公司2006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2015年2月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000元;2015年1月有留抵增值税5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写出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
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000×2%=2000(元)
注:①该事项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上述事项的会计分录,简化了销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减税政策,并且与开具发票的价款和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不对应,笔者认为:应将销售和减免全面的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
减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000(红字)
应纳税额=3000-1000=2000(元)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享受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区别点:第一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减1%,即按2%征收,享受减税政策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不享受减税政策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例:龙城公司2010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款17000元,经使用后2015年10月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税10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写出购进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00
当月的应纳税额=0,留抵增值税1500元。
三、结语
固定资产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料,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键词】 销售 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龙城公司2006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2015年2月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000元;2015年1月有留抵增值税5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写出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
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000×2%=2000(元)
注:①该事项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上述事项的会计分录,简化了销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减税政策,并且与开具发票的价款和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不对应,笔者认为:应将销售和减免全面的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
减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000(红字)
应纳税额=3000-1000=2000(元)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享受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区别点:第一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减1%,即按2%征收,享受减税政策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不享受减税政策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例:龙城公司2010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款17000元,经使用后2015年10月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税10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写出购进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00
当月的应纳税额=0,留抵增值税1500元。
三、结语
固定资产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料,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