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11月1日,河南省许昌市七里店乡崔代张村村民刘某、周某之子刘某某(2岁)在村上玩耍,不慎掉进已拔的电线杆杆坑内,经抢救无效窒息死亡。2006年2月27日,刘某、周某将许昌供电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第二、三、四、五被告分别为农电工张某、许昌供电公司郊区分局、七里店供电所、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崔代张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10155元(其中包括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15409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