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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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孟子和荀子是继儒家创始人孔子之后最具盛名的两位代表人物。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孟子继承并发展了仁的思想,提出了治理国家需要靠仁政,而仁政的施行需要“礼”来规范。荀子则一方面在继承孔孟仁“礼”思想的基础上,又吸收借鉴了法家思想,融合儒法两家精髓,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治世观点。两位儒家人物在法律思想领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孟子 荀子 礼 法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即使在成为正统思想之前,儒家学说也是诸子百家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有“亚圣”称号的孟子是孔子之后儒家派主要代表人物,他將孔子的“仁”思想发展为“仁政”思想,并成为儒家学说的理论基础。另一位代表人物荀子出生在战国后期,他对孔子、孟子的思想都有继承和新的发展,他在儒家思想中融入了其他学派的优秀思想。本文就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做深入比较与分析,以便更好认识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影响和对现当代法治建设的可借鉴之处。
  一、孟子、荀子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先秦时期的儒家人物孟子和荀子,二者的思想基础都来源于儒家创始人孔子,他们的思想中都包含了儒学中最核心的部分,并对孔子儒学思想有了一定发展。相同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礼”作为思想基础
  孔子思想中的“礼”,孟子和荀子都对它有遵循和发展。孟子认为“礼”应高于法,社会生活中要发挥“礼”的作用。而荀子在“礼”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认为国家治理中应用“礼治”维护社会,将“礼”上升到了相当高的地位,用法来辅助“礼”去管理国家,可见孟荀二人的社会治理基础都在于“礼”。
  (二)以德主刑辅作为国家治理方式
  孟子和荀子两位大儒在思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时,都认为应该是“德主刑辅”,即以德为主,辅之以刑。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在国家的治理中,一方面靠德行实行仁政,另一方面用法律加以约束和惩罚,就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荀子也同样认为德与法相辅相成,在国家治理中应当共同起作用,但他强调德的重要性,德是法的根本。
  (三)以富国教民作为国家预防犯罪的手段
  孟子荀子认为在管理国家中,通过实施富民、国民教化的策略能有效减少和预防犯罪。孟子在富民方面提出: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恒产者无恒心。 苟无恒心。 放肆邪侈,无不为己。[2] ”因此,有“恒产”就能解决温饱或达到小康水平,民众就能安居乐业,犯罪率减少。在教民方面,孟子提出应:“设为庠序以教之”,坚持不懈的“教人以伦”,百姓德行教育高,社会就能国泰民安。荀子提出“富国教民”,只有民众物质和精神富足了,国家才能富强,社会才会安定。他提出国家在征集劳役时要考虑不夺农时,以免影响农民收成,减少农民物产;在教民方面,他提倡兴办各类学校来整饬民众本性,达到教化育人的目的。
  二、孟子、荀子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
  孟子与荀子思想虽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毕竟二人所处的年代不同,对问题的思考也各有差别,主要是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孟子主要把孔子“仁”的部分继续,而荀子主要是从孔子的“礼”方面研究。具体区别有如下方面:
  (一)法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不同
  在政治主张的差异方面,孟子主张实行“仁政”,荀子主张“礼治”,虽有相似之处,但对于“礼”的基础上法的地位究竟如何,两种主张又各有不同。
  孟子主张仁政,主要包括仁义和孝悌两方面。他认为人性本善,依靠人本身带有的良善来治理国家,能够有效维护君王统治及社会秩序。在“礼”与法的关系上,法曲于“礼”,用仁义、孝悌为主的“礼”管理国家优于法作用的效果。在社会治理中,判断一个案件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罪行的轻重、惩罚犯罪时是否需要加重或减轻等情形时,应当将仁义与孝悌作为基本的考量依据。在惩处违法犯罪过程中,要以仁义为根本遵循,反对重刑滥杀无辜,以防暴政和冤假错案出现。此外,根据孝悌的原则,孟子提出了认可复仇的制度,虽然复仇违反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所不允许的,但从宗法角度而言,子报父仇、弟报兄仇是一种孝的表现,有此类案件时国家应当认可该行为并予以减免刑罚。
  荀子认为“礼”与法二者都是治国之本,应当将法与“礼”相提并论,这是他区别于孟子的最主要特点。荀子是在深入传承儒家“礼”的观念后,又借鉴吸收了法家的观点后才形成的。他认为“礼”之所以被人们尊重和遵守,是因为“礼”是一种体现在人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种规范,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领域,也是确定人们社政治地位的主要区别。但“礼”的强制性弱,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自律、传统习惯来维护,在面对恶的人性面前,其惩治手段明显不足,此时需要靠法律加以惩处,因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最后盾的社会规范。因此,荀子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除“隆礼”之外,还必须“重法”。[3]
  虽然荀子重视“礼”法并用,但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在“礼”与法的具体关系上,他还是倾向于“礼”高于法,“礼”是法的核心和前提。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中,“礼”是人们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法是人们行为不应触碰的禁区,如此“礼”法相互衔接补充。
  (二)法在实施方法上的不同
  在孔子“仁政”的思想基础上,孟子提倡“礼”治,“礼”治是一种等级十分严明的治理,最高等级的君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民众因等级差别只能服从于君王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礼”治社会等同于人治社会。同时孟子认为人性本善,通过主要的人治就能达到社会治理。君王作为人治的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应当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暴政无法使政权长久,只有施行仁政才是最有效的方式。这要求人治社会中统治者既要有仁德爱民之心又有任用贤能的才能。   荀子以性恶论为依据,结合法家思想,倡导“礼”法并用,所以要依靠人治与法治的结合来治理。“礼”是治理国家的最重要手段,而法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法者,治之端也”[4],荀子十分重视法治,形成了自己许多法治观点。如他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法律的公开,一方面使贵族势力不能为所欲为,随意践踏法律。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知晓法律,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减少违法行为发生,若有人违法也能够认罪伏法。在法的实施上,特别是在人与法的关系处理上,荀子认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因法有自身局限性不能单独起到作用,法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参与,且实施法治的人需要有德行,有才能。荀子对法治的重视充分体现了他的“礼”法并重主张。
  (三)預防犯罪的手段不同
  因荀子孟子两位大儒在对人性先天本性的理解上大有不同,所以二者在犯罪预防手段上有差别。孟子主张人性本善论,通过学校和社会的人伦教育等知识教化民众,强化道德在人们内心的约束和启迪作用,提高道德素养,防止外界对人性善的破坏,使民众一直能保持和弘扬对社会和对他人的善,以此方式预防犯罪。荀子则认为人性本恶,因恶放纵会导致犯罪,所以需要对人性的恶通过法律惩罚的方式来威慑,使民众虽恶想放纵但因惧怕惩罚而不敢犯罪,用法来矫正人性,从而达到整个社会预防犯罪的效果,是一种对人性恶的反向改造。
  三、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对中国后世治国思想的影响
  孟子的法律思想强调“礼”治,荀子的法律思想强调“礼”和法并用。纵观历代封建统治者,在对孟荀二人法律思想的选择上形成了某些共识。在和平时期,国家的发展需要依靠孟子的仁政思想,君主德行高尚、勤政为民,百姓通过教育修身养性,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繁荣发展,仁政保证了政权的稳定和连续。在战乱时期,为了掌握政权和实现一统局面,就需要荀子“礼”法并用的思想。因“礼”与法互相补充,分别为封建统治者满足了两种不同的需求,依靠“礼”的等级秩序管理和教育民众,依靠法的强制性震慑惩罚犯罪,有效的维护了统治秩序。随着“礼”法并重思想的不断成熟,自汉武帝至清朝末年,中国封建统治者一直沿用此方法,也成为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对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影响
  孟子、荀子两位先秦儒者的法律思想对后期中国社会的国家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西汉时期,汉武帝正式确立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为正统思想,此后延续千年。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一方面将先秦儒家思想的内容披上神秘外衣,使之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另一方面将儒家思想中表达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言推崇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让儒学成为了能适应封建统治者需求的强大精神武器和管理工具。董仲舒吸收的这些思想中孟子、荀子二人中占了大部分,影响深远。
  (二)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对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先秦儒家把“礼”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君权和等级特权,这对后期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巨大。荀子主张“礼”是治国之道,而分是实施“礼”治国家的具体实践。所以,“礼”分的结合成为了重建社会秩序的方法,通过以“礼”明分,按照民众的尊贵、职业、技能等确立等级差异,每人在自己的等级范围内生活,实现尊卑有序,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后世封建统治者根据荀子的“礼”分思想及日益完善的儒家等级思想,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字塔状的层级制度,君王为最高统治者,处在金字塔最顶端;官僚阶级、地主阶级处于中间层级;农民阶级为最下层级。这种等级制度一直持续到清末,所以孟荀法律思想中维护君权、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对后世封建王朝坚持的等级制度影响深远。[5]
  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而言,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法文化之中,因为孟荀二人的法律思想既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沉积,也是传统法文化在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延续,所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建立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上的认识。
  【注 释】
  [1] 《孟子·离娄章句上·第一节》
  [2] 《孟子》卷五 《孟子·滕文公上》
  [3] 赵涛.《荀子与韩非法治思想之比较》.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4] 路德斌.《试论荀子哲学在儒学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中国哲学,2007年第3期。
  [5] 周梅.《浅议荀子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 7期。
  【参考文献】
  [1] 李亚彬.孟荀人性论比较研究[J].哲学研究,1994,8
  [2] 李交发.孔子的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文化[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3] 路德斌.试论荀子哲学在儒学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J].中国哲学,2007,3
  [4] 张泳.孟荀法律思想比较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5] 史芳树,陈延斌.论孟子的“仁政”思想及对中国封建政治的影响[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 12
  [6] 刘柱彬.仁政理想与“礼”法并施的冲突与融合[J].法学评论,2001,3
  [7] 梁涛.荀子对“思孟五行说”的批判[J].中国文化研究,2001,2
  [8] 陆建华.荀子“礼”法关系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9] 赵涛.荀子与韩非法治思想之比较[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10] 周梅.浅议荀子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
  作者简介:付文杰(1990—),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法学硕士,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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