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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馳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于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历了产生、发展,正步入逐渐完善阶段。本文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论述了我国当前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并针对这些问题,为完善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本课题的探讨,对同类其他课题的研究和实践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认定;制度;淡化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通常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我国相关法律保护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一个国家从它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程度,可以看出其社会经济的发达水平。我国从改革开放,加入WTO至今,社会经济处于一种飞速前进的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越发的完善,经济也逐渐与国际接轨,在此过程中更加的体现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也显得相当的重要。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是考虑到他国的利益还是站在消费者或商标所有人的角度,都是必不可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对驰名商标采取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需要企业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积累一种较高的信誉。这种信誉的形成,不仅需要很长时间,还要消耗企业的人力、财力。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较高信誉度,使得其指定商品的价值有所提升,超越了商品自身成本的价值。支撑其高价值的核心就是驰名商标这个特殊的商标称号。若不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的保护,使其被一些商贩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模仿假冒,假冒的伪劣产品就会导致驰名商标的信誉度大减,消费者将不再信任该驰名商标指定的其他产品。
消费者愿意为驰名而付出多于其他品牌的价格,如若放任模仿假冒的产品流通于市场上的话,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一方面,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其无形价值上,驰名品牌可以说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因为假冒产品的价格相对低廉,购买量会比较多,那么使花较高价格购买驰名商标所指定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另一方面,驰名商标是一种信誉的体现。驰名商标所指代的商品,会使消费者习惯的认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如既往的良好,对于该商品的质量不会做出过多的检测。消费者误以为假冒商品是真正的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而购买时,并不会得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极有可能因为商品成分劣质而侵害身体健康。
故对驰名商标采取保护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的法律已逐步改进,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起初并没有得到重视,近几年才开始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依然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我国不少的企业也都因为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而利益受损,当中包括很多老字号的驰名商标。
"狗不理"作为老字号驰名餐饮服务集团在我国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商标法刚建立的时候就注册了商品商标,是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之一。随后在商标法修改后,首批注册了服务商标,并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典型,近几年"狗不理"在日本,香港,美国,澳大利亚接连被抢注,除此之外在济南还因被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将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企业告上了法庭。"狗不理"所遭遇的一系列事件,体现出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关于国际注册保护以及淡化的问题方面存在问题。
类似于"狗不理"这种,发达的国家在本国抢注我国的驰名品牌的案例有很多,"同仁堂""王致和"等一些我国的驰名商标也曾发生过被抢注的情况。会发生这种中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情并不是一种偶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还不够重视,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海外并没有注册保护的意识;而与之相对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利用已经相当熟练。对于我国一些在海外被抢注的驰名商标,应尊重国际公约,按照被抢注国的法律,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诉求。诉讼的过程本身就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倘若最后没有胜诉,将使该企业无法在这个国家占有市场开展业务。对于企业而言,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既然有了这么多的前车之鉴,我们更应该重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海外保护。要增强驰名商标在海外的注册保护意识,在驰名前就要在可能会涉足的国家先行注册,避免驰名后被抢注的情况发生。
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在我国也属于频发性问题。"狗不理"案件中,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 "中华老字号狗不理包子"等字样进行宣传,通过这个招牌揽客,饭店所用的名片和价格单上也印有"狗不理包子"的文字,但其实际的味道以及饭店的环境,服务的水平都与真正的"狗不理"相差甚远。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被告将原告的狗不理驰名商标使用在牌匾上,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但是使用在价格单上则是一种商品名称的使用,因为"狗不理"已经演化为包子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没有恶意,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问题,欧美国家现行法律中都已经建立了明确的反淡化法规,而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反淡化的法规是因为时机并不成熟。一部专门的法规,需要研究多个国家的相同法规,结合它们运行中的经验以及我国自身的环境等多方面的情况而建立的,不能够急于一时,若法规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反淡化法规,但在注册中已经涉及到此理论,即前面提到过的我国商标法的第十三条。目前商标法面临第三次修改,修改草案中仍未涉及到反淡化的法规。
对此,驰名商标所有人自身应增强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意识,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注册防御商标来预防淡化的发生。即是说,商标所有人将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分别注册在非同类的商品上。这样,一旦该商标经过时间的积累以及商标所有人的努力,发展为了驰名商标的时候,就不用担心该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况发生。这是商标所有人的一种预防性的方法。而最有力的保护方法应该是我国结合他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系统的反淡化制度。
若要建立反淡化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淡化"的概念,所以,首先必须要给驰名商标的淡化下明确的定义。美国在1995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是建立反淡化法比较早的国家,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淡化的定义,可以参考美国该法规中的定义来确定。其次是要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淡化内容的构成要件,即怎样算是侵害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方式,即有哪几种淡化的形式;对驰名商标不构成淡化的合理使用的情况都有哪些。除此之外,还要合理利用现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淡化制度在建立初期可能考虑的不够全面,仍需要结合实践来进行完善。此时,就需要其他法律条款来起到补充的作用,以达到全面保护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1
[2]蔡晓东.后Trips时代自由贸易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2(1):14
[3]冯靓 张广良.从华盛顿州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看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知识产权》,2011(10):81
[4]胡世恩.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的反思.《知识产权》,2011(10):65
[5]韩赤风.王致和案: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有限保护的启示.《知识产权》,2010(4):84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认定;制度;淡化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通常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我国相关法律保护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一个国家从它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程度,可以看出其社会经济的发达水平。我国从改革开放,加入WTO至今,社会经济处于一种飞速前进的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越发的完善,经济也逐渐与国际接轨,在此过程中更加的体现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也显得相当的重要。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是考虑到他国的利益还是站在消费者或商标所有人的角度,都是必不可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对驰名商标采取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需要企业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积累一种较高的信誉。这种信誉的形成,不仅需要很长时间,还要消耗企业的人力、财力。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较高信誉度,使得其指定商品的价值有所提升,超越了商品自身成本的价值。支撑其高价值的核心就是驰名商标这个特殊的商标称号。若不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的保护,使其被一些商贩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模仿假冒,假冒的伪劣产品就会导致驰名商标的信誉度大减,消费者将不再信任该驰名商标指定的其他产品。
消费者愿意为驰名而付出多于其他品牌的价格,如若放任模仿假冒的产品流通于市场上的话,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一方面,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其无形价值上,驰名品牌可以说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因为假冒产品的价格相对低廉,购买量会比较多,那么使花较高价格购买驰名商标所指定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另一方面,驰名商标是一种信誉的体现。驰名商标所指代的商品,会使消费者习惯的认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如既往的良好,对于该商品的质量不会做出过多的检测。消费者误以为假冒商品是真正的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而购买时,并不会得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极有可能因为商品成分劣质而侵害身体健康。
故对驰名商标采取保护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的法律已逐步改进,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起初并没有得到重视,近几年才开始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依然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我国不少的企业也都因为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而利益受损,当中包括很多老字号的驰名商标。
"狗不理"作为老字号驰名餐饮服务集团在我国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商标法刚建立的时候就注册了商品商标,是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之一。随后在商标法修改后,首批注册了服务商标,并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典型,近几年"狗不理"在日本,香港,美国,澳大利亚接连被抢注,除此之外在济南还因被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将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企业告上了法庭。"狗不理"所遭遇的一系列事件,体现出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关于国际注册保护以及淡化的问题方面存在问题。
类似于"狗不理"这种,发达的国家在本国抢注我国的驰名品牌的案例有很多,"同仁堂""王致和"等一些我国的驰名商标也曾发生过被抢注的情况。会发生这种中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情并不是一种偶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还不够重视,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海外并没有注册保护的意识;而与之相对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利用已经相当熟练。对于我国一些在海外被抢注的驰名商标,应尊重国际公约,按照被抢注国的法律,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诉求。诉讼的过程本身就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倘若最后没有胜诉,将使该企业无法在这个国家占有市场开展业务。对于企业而言,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既然有了这么多的前车之鉴,我们更应该重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海外保护。要增强驰名商标在海外的注册保护意识,在驰名前就要在可能会涉足的国家先行注册,避免驰名后被抢注的情况发生。
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在我国也属于频发性问题。"狗不理"案件中,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 "中华老字号狗不理包子"等字样进行宣传,通过这个招牌揽客,饭店所用的名片和价格单上也印有"狗不理包子"的文字,但其实际的味道以及饭店的环境,服务的水平都与真正的"狗不理"相差甚远。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被告将原告的狗不理驰名商标使用在牌匾上,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但是使用在价格单上则是一种商品名称的使用,因为"狗不理"已经演化为包子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没有恶意,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问题,欧美国家现行法律中都已经建立了明确的反淡化法规,而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反淡化的法规是因为时机并不成熟。一部专门的法规,需要研究多个国家的相同法规,结合它们运行中的经验以及我国自身的环境等多方面的情况而建立的,不能够急于一时,若法规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反淡化法规,但在注册中已经涉及到此理论,即前面提到过的我国商标法的第十三条。目前商标法面临第三次修改,修改草案中仍未涉及到反淡化的法规。
对此,驰名商标所有人自身应增强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意识,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注册防御商标来预防淡化的发生。即是说,商标所有人将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分别注册在非同类的商品上。这样,一旦该商标经过时间的积累以及商标所有人的努力,发展为了驰名商标的时候,就不用担心该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况发生。这是商标所有人的一种预防性的方法。而最有力的保护方法应该是我国结合他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系统的反淡化制度。
若要建立反淡化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淡化"的概念,所以,首先必须要给驰名商标的淡化下明确的定义。美国在1995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是建立反淡化法比较早的国家,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淡化的定义,可以参考美国该法规中的定义来确定。其次是要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淡化内容的构成要件,即怎样算是侵害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方式,即有哪几种淡化的形式;对驰名商标不构成淡化的合理使用的情况都有哪些。除此之外,还要合理利用现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淡化制度在建立初期可能考虑的不够全面,仍需要结合实践来进行完善。此时,就需要其他法律条款来起到补充的作用,以达到全面保护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1
[2]蔡晓东.后Trips时代自由贸易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2(1):14
[3]冯靓 张广良.从华盛顿州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看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知识产权》,2011(10):81
[4]胡世恩.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的反思.《知识产权》,2011(10):65
[5]韩赤风.王致和案: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有限保护的启示.《知识产权》,201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