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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晓敏,37岁,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合索乡党委书记。他说,乡镇作为中国最基层一级政权,是党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最终实现者,是农民利益的最直接维护者,乡镇干部的表现和形象,关乎民生和党的威信,却被许多人不理解甚至歪曲。参加工作十几年来,他亲眼目睹了乡镇工作性质和职能的演化嬗变过程。为此,他想告诉人们一个真实的乡政府。
(一)
乡级建制在中国历史上,至少封建社会的大段时间是存在的。刘邦做过的那个亭长应该就是吧,还有“去时里正与裹头”中的里正也是吧。说起来,就是在县级政权以下的农村中的直接管理者。在古代,“皇权止于县政”,乡一级办事人员一直是村中的乡绅担任,或由众人推选,也就是说,它是被县级政权领导的、非正式政权性质的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它经历了由乡到人民公社、再到乡镇的一个过程。它的组成人员由国家正式干部担任,而且机构越来越庞大,不再是敲个破锣沿街吆喝的单个人,而是得到《宪法》明确规定的一级地方政府了。
乡政府与县级以上政府不同,没有职能局,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上级各职能部门在这里都有对应的部门或人员,一个乡政府就有五六十个人员了。这些人不但有自己的本职部门工作,更重要的是执行乡政府的中心工作——包点(村)下乡。包村干什么呢?上传下达,执行任务,保稳定,抓发展,都是实实际际的工作。我所在的合索乡,行政村有36个,按每村一个下乡包点人员,机关留三五个人守摊,最少也得40个人。这人员怎么能精简下来?
合索乡的党政机构是这样设置的:副职以上领导11名——书记、乡长、人大主席各1名,副书记2名(其中一名兼纪检书记),党委委员3名(武装部长、组宣员、专职),副乡长3名。在乡里,党政是不分的。一是乡里工作比较具体,意识形态方面搞得不多,你跟老百姓谈理论,不被骂回来才怪;二是乡里工作季节性较强,该做啥了,大家一起上,也就分不开了。
合索乡其他工作人员80多人,这里面有个特殊原因,因为本乡是2001年由两个乡各40多人合并成的,其他未经合并的乡也没有这么多人。在人员构成中,一部分是学校毕业生分配的(即所谓的正式人员,公务员多数);一部分是农村招聘来的(叫农民合同制聘用人员,分干部、工人,待遇同上);一部分是原来的临时人员转成的(叫农民合同制人员,待遇稍差);还有小部分是优秀村干部提拔(根据临时性政策,很少);还有就是临时人员(人数视乡镇而不同)。人多了,花销也大,许多乡镇就采取部分人员回家休息、工资照领的办法解决,只为少一份开销。相比之下,上班的人员有什么好处呢?多个下乡补助(每月二三十元)、领个年终奖(年均五六百元)、混个客饭,更多的还是一份责任心在里边。
乡政府的大部分人员是不需要自己养的,因为现行的乡级体制没有自己的财政。所有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都由上级拨付,需要开支的主要是临时人员的工资、上班人员的补助奖金、机构运转的经费等,自由支配额度很小。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政府不向农民收一分钱,也就没有任何收入了。要靠自身拿出钱来搞建设、上项目,肯定是不可能的。除有限的固定拨付外,全靠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而如今资金争取越来越难,所以乡政府的日子也就越过越穷,运转维艰。
现在的乡里领导干部住在城中居多。一是因为大中专学校毕业,找的家属多在城里上班,有的干部则是从县(区)机关下调的;二是对生活质量、孩子教育的重视,家在农村的也须进城;三是乡镇干部经常调动,家居农村太不方便;四是交通条件发展,使“朝村暮城”成为可能;五是农村夜间工作渐少,也不需要每晚留宿。于是,有的傍亲属单位集资,有的花大价买商品房,纷纷进城了。离农村远了,自然沉不下去,脱离了群众——这是个普遍现象。尽管如此,由于农村工作的不确定性,值班时住宿乡镇是必须的,遇上工作所需连续多天不回家也是常有的事。乡干部常见病有:胃疼(吃饭不规律)、肝不好(酒过量)、老寒腿(骑摩托风吹的),一般在40多岁就显老态了。由于最近十几年基本控制了人员进入,所以年龄老化严重(也就三五个比我年龄小的吧)。另外干部出路不多,故情绪并不太好。
现在的乡干部许多是从学校毕业出来的,属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边缘型人物。他们熟悉农村工作,组织能力强,自身业务熟,工作多面手,讲话万金油,同时又能接触到现代社会的新鲜事物,乡土味大减,家有电脑会上网的不在少数。
(二)
乡政府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同,它的工作依据是“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而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那样“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相比之下,乡政府所受限制就较大,自主性较小,可以说是先天不足的政府。
首先在工作方面,凡是有行政执法权的几乎一律为外设部门。土管所是向其上级国土局负责的,治安属公安派出所管理,民间纠纷调解也由县(区)司法局收回,矿产有矿管局,连畜牧站也由县级收回设中心站,教育、卫生不再管辖,工商、税务早已独立……这些外设部门,有些是事业单位,要靠罚款收入来养活人员,因此在对待一些违法行为上以罚为主,致使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把隐患留在村里和乡里。乡政府与这些单位只能搞协调,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彼此间关系的好坏。
其次,在财的问题上,乡政府仅仅能算上级的一个核算单位而已。随着“三提五统”和农业诸税的取消,乡级财政也随之取消。乡政府要花的钱,除工资及规定的公务费外,几乎全是从上级财政或部门讨要。于是千方百计引进资金,为政绩,也为有个零花钱。而一些重点工程,如修高速路、输电、输气等项目,征地收入不菲,那是机遇性收入。如果能有一个还运转的企业,兄弟乡镇会很羡慕的——那总是自己的钱啊。乡政府的开支可概括为几项:临时人员工资、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补助、政府日常公务及招待费用、上级摊派,以及一些意想不到的支出。如果哪里有了亏空,不是惹了上级,就是惹了下级,那乡官就比较难当了。
再次,用人的问题,乡政府可以用一部分临时工,但由于经费原因,只限于通讯员、伙夫、门房、司机等人。其他则没有用人自主权,从副职到一般工作人员,全由上级决定。也就是说,不管他们中的人多么能干或多么无能,要想提拔或贬用只能由上级决定。时下的乡领导年轻化趋势,使一些年纪大点的同志失去了晋升的机会,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在公务员及领导层有所体现。倒是一些普通业务人员如林业员、水利员等,能够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近些年,随着条管单位的分离,乡镇干部的调动走向渐少,许多人只能终老乡镇,也是比较无奈的事实。
以上是乡政府在权、财、人方面的局限。然而,乡政府的责任却很广泛。有人形容是:有限的职能,无限的责任。
责任主要是领导责任。在上级的重要工作中,乡镇作为一级政府,自然是各项工作的首要负责者,但受以上所述权财人诸方面局限,总显得力不从心。夏季来了,防汛工作首当其冲,出了事乡政府要负责任,但平时的筑坝、清河等工程却是由县级水利局管辖;秋冬春季,防火工作是重中之重,但防的主要是县级林业局管理的林场林地;私采滥挖严重了,乡政府有推不开的责任,但打击与处罚开矿者却是县级矿管局的职责;另外,治安案件、土地纠纷分属派出所、土地所管理,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占地问题出了事却必须由乡政府负责……负什么责?当然是领导责任。最难处理的是稳定工作,群众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上访告状,但乡政府的责任只有一样:必须处理,不管是不是本地的职责范围。
还有一种责任是无法负的责任。在基层,最了解乡下疾苦的莫过于乡村干部了,但无论各种富民政策还是利民措施,上级对乡村干部却常常是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有的机械命令,有的不切实际。比如,对农村建设最早推行实惠措施的是交通部门,村村通油(水泥)路。但对于一些小山村,要拿出二三十万元来修路,而受益者不过十几个人,实际上对国家资源是一种浪费。群众说,给我们修条砖路就可以了,剩下的钱帮我们修修水井可不可以?不行,把修路钱用来修井,是违反上级规定的。那么,把几十万元支持群众移民行不行?不行,移民得有政策,挪用了是要受处分的。再比如,国家给农民的玉米直补款,规定必须由农民直接到乡财政所领款,一个乡几千户农民排队,得排到何时?每人不过领几十块钱,这是为民还是扰民?
其实,这种权责分离的情况体现的是部门利益的扩大化。对中国这样一个大的国家来说,条块权益分配自古以来一直是很难处理的矛盾。现行的国家体制,要制止太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弱化太多的地方利益,因此部门的权益就得到了加强。我认为,对于省级政权,要通过“弱藩”来体现中央的集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县级及以下政府,没必要过分地强调条条利益,动不动就垂直管理,搞得底下无所适从,就不太好了。
(一)
乡级建制在中国历史上,至少封建社会的大段时间是存在的。刘邦做过的那个亭长应该就是吧,还有“去时里正与裹头”中的里正也是吧。说起来,就是在县级政权以下的农村中的直接管理者。在古代,“皇权止于县政”,乡一级办事人员一直是村中的乡绅担任,或由众人推选,也就是说,它是被县级政权领导的、非正式政权性质的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它经历了由乡到人民公社、再到乡镇的一个过程。它的组成人员由国家正式干部担任,而且机构越来越庞大,不再是敲个破锣沿街吆喝的单个人,而是得到《宪法》明确规定的一级地方政府了。
乡政府与县级以上政府不同,没有职能局,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上级各职能部门在这里都有对应的部门或人员,一个乡政府就有五六十个人员了。这些人不但有自己的本职部门工作,更重要的是执行乡政府的中心工作——包点(村)下乡。包村干什么呢?上传下达,执行任务,保稳定,抓发展,都是实实际际的工作。我所在的合索乡,行政村有36个,按每村一个下乡包点人员,机关留三五个人守摊,最少也得40个人。这人员怎么能精简下来?
合索乡的党政机构是这样设置的:副职以上领导11名——书记、乡长、人大主席各1名,副书记2名(其中一名兼纪检书记),党委委员3名(武装部长、组宣员、专职),副乡长3名。在乡里,党政是不分的。一是乡里工作比较具体,意识形态方面搞得不多,你跟老百姓谈理论,不被骂回来才怪;二是乡里工作季节性较强,该做啥了,大家一起上,也就分不开了。
合索乡其他工作人员80多人,这里面有个特殊原因,因为本乡是2001年由两个乡各40多人合并成的,其他未经合并的乡也没有这么多人。在人员构成中,一部分是学校毕业生分配的(即所谓的正式人员,公务员多数);一部分是农村招聘来的(叫农民合同制聘用人员,分干部、工人,待遇同上);一部分是原来的临时人员转成的(叫农民合同制人员,待遇稍差);还有小部分是优秀村干部提拔(根据临时性政策,很少);还有就是临时人员(人数视乡镇而不同)。人多了,花销也大,许多乡镇就采取部分人员回家休息、工资照领的办法解决,只为少一份开销。相比之下,上班的人员有什么好处呢?多个下乡补助(每月二三十元)、领个年终奖(年均五六百元)、混个客饭,更多的还是一份责任心在里边。
乡政府的大部分人员是不需要自己养的,因为现行的乡级体制没有自己的财政。所有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都由上级拨付,需要开支的主要是临时人员的工资、上班人员的补助奖金、机构运转的经费等,自由支配额度很小。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政府不向农民收一分钱,也就没有任何收入了。要靠自身拿出钱来搞建设、上项目,肯定是不可能的。除有限的固定拨付外,全靠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而如今资金争取越来越难,所以乡政府的日子也就越过越穷,运转维艰。
现在的乡里领导干部住在城中居多。一是因为大中专学校毕业,找的家属多在城里上班,有的干部则是从县(区)机关下调的;二是对生活质量、孩子教育的重视,家在农村的也须进城;三是乡镇干部经常调动,家居农村太不方便;四是交通条件发展,使“朝村暮城”成为可能;五是农村夜间工作渐少,也不需要每晚留宿。于是,有的傍亲属单位集资,有的花大价买商品房,纷纷进城了。离农村远了,自然沉不下去,脱离了群众——这是个普遍现象。尽管如此,由于农村工作的不确定性,值班时住宿乡镇是必须的,遇上工作所需连续多天不回家也是常有的事。乡干部常见病有:胃疼(吃饭不规律)、肝不好(酒过量)、老寒腿(骑摩托风吹的),一般在40多岁就显老态了。由于最近十几年基本控制了人员进入,所以年龄老化严重(也就三五个比我年龄小的吧)。另外干部出路不多,故情绪并不太好。
现在的乡干部许多是从学校毕业出来的,属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边缘型人物。他们熟悉农村工作,组织能力强,自身业务熟,工作多面手,讲话万金油,同时又能接触到现代社会的新鲜事物,乡土味大减,家有电脑会上网的不在少数。
(二)
乡政府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同,它的工作依据是“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而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那样“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相比之下,乡政府所受限制就较大,自主性较小,可以说是先天不足的政府。
首先在工作方面,凡是有行政执法权的几乎一律为外设部门。土管所是向其上级国土局负责的,治安属公安派出所管理,民间纠纷调解也由县(区)司法局收回,矿产有矿管局,连畜牧站也由县级收回设中心站,教育、卫生不再管辖,工商、税务早已独立……这些外设部门,有些是事业单位,要靠罚款收入来养活人员,因此在对待一些违法行为上以罚为主,致使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把隐患留在村里和乡里。乡政府与这些单位只能搞协调,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彼此间关系的好坏。
其次,在财的问题上,乡政府仅仅能算上级的一个核算单位而已。随着“三提五统”和农业诸税的取消,乡级财政也随之取消。乡政府要花的钱,除工资及规定的公务费外,几乎全是从上级财政或部门讨要。于是千方百计引进资金,为政绩,也为有个零花钱。而一些重点工程,如修高速路、输电、输气等项目,征地收入不菲,那是机遇性收入。如果能有一个还运转的企业,兄弟乡镇会很羡慕的——那总是自己的钱啊。乡政府的开支可概括为几项:临时人员工资、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补助、政府日常公务及招待费用、上级摊派,以及一些意想不到的支出。如果哪里有了亏空,不是惹了上级,就是惹了下级,那乡官就比较难当了。
再次,用人的问题,乡政府可以用一部分临时工,但由于经费原因,只限于通讯员、伙夫、门房、司机等人。其他则没有用人自主权,从副职到一般工作人员,全由上级决定。也就是说,不管他们中的人多么能干或多么无能,要想提拔或贬用只能由上级决定。时下的乡领导年轻化趋势,使一些年纪大点的同志失去了晋升的机会,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在公务员及领导层有所体现。倒是一些普通业务人员如林业员、水利员等,能够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近些年,随着条管单位的分离,乡镇干部的调动走向渐少,许多人只能终老乡镇,也是比较无奈的事实。
以上是乡政府在权、财、人方面的局限。然而,乡政府的责任却很广泛。有人形容是:有限的职能,无限的责任。
责任主要是领导责任。在上级的重要工作中,乡镇作为一级政府,自然是各项工作的首要负责者,但受以上所述权财人诸方面局限,总显得力不从心。夏季来了,防汛工作首当其冲,出了事乡政府要负责任,但平时的筑坝、清河等工程却是由县级水利局管辖;秋冬春季,防火工作是重中之重,但防的主要是县级林业局管理的林场林地;私采滥挖严重了,乡政府有推不开的责任,但打击与处罚开矿者却是县级矿管局的职责;另外,治安案件、土地纠纷分属派出所、土地所管理,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占地问题出了事却必须由乡政府负责……负什么责?当然是领导责任。最难处理的是稳定工作,群众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上访告状,但乡政府的责任只有一样:必须处理,不管是不是本地的职责范围。
还有一种责任是无法负的责任。在基层,最了解乡下疾苦的莫过于乡村干部了,但无论各种富民政策还是利民措施,上级对乡村干部却常常是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有的机械命令,有的不切实际。比如,对农村建设最早推行实惠措施的是交通部门,村村通油(水泥)路。但对于一些小山村,要拿出二三十万元来修路,而受益者不过十几个人,实际上对国家资源是一种浪费。群众说,给我们修条砖路就可以了,剩下的钱帮我们修修水井可不可以?不行,把修路钱用来修井,是违反上级规定的。那么,把几十万元支持群众移民行不行?不行,移民得有政策,挪用了是要受处分的。再比如,国家给农民的玉米直补款,规定必须由农民直接到乡财政所领款,一个乡几千户农民排队,得排到何时?每人不过领几十块钱,这是为民还是扰民?
其实,这种权责分离的情况体现的是部门利益的扩大化。对中国这样一个大的国家来说,条块权益分配自古以来一直是很难处理的矛盾。现行的国家体制,要制止太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弱化太多的地方利益,因此部门的权益就得到了加强。我认为,对于省级政权,要通过“弱藩”来体现中央的集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县级及以下政府,没必要过分地强调条条利益,动不动就垂直管理,搞得底下无所适从,就不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