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家的税收征收活动以权力作为保障,但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却是国家税收权利(以下简称国家税权),其中的债权和物权则是探究税收存在和发展原理的两个突破口。基于这种对税收的认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有利于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国家税权;债权;物权
长期以来,人们对税收的理解,经历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强调国家税收权力,之后偏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争取和维护。从法治上来看,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还应当看到,纳税人权利实际上是国家税权的一种延伸,而且国家税收权力也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税收的研究,一定要追本溯源,对国家税权进行分析,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和物权,更是重中之重,从长远来看,还影响到税收事业的未来发展。
一、对国家税权中债权的认识
1.税权债权的产生。这是一个抽象的过程。通俗认为这是一种契约关系,并且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对契约关系的内容解释清楚。笔者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实际上指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在中国,人民是是一切领土、资产的所有者,雇佣一部分人组成国家机关,替全体人民管理社会事务,所以这个债权的抽象本质实际上是雇佣成本,是人民为了实现一定目标,所雇佣一部分人从事服务、管理的成本,同时给予他们劳动回报的成本总和。这个成本总和实际上就是最合理的税收静态总量。目前对于税收的调研工作、实现工作其实都是在探索这个最合理的静态总量是多少,理想状态是,达到这个最合理量,雇佣关系才最稳定的,社会的税负最小,国家按照既定目标向前发展,税权债权实现最大效益。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享有的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
2.税权债权的发展。这实际上是税权债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总结起来就是国家机关作为被雇佣者,向社会全体雇佣者提供公共产品的必然结果,比如国防、医疗等。而雇佣者的债务,并不是每次享受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是根据公共产品的生产、管理、维护成本的总量所产生的,这种具体的实现方式的好处在于降低了交易成本,以预算的形式直接确定债务总额,以此来确定债权的实现总额。但这种方式也有缺陷,就是出现了搭顺风车等不公平现象。但总体上来讲,前者这种方式,是目前最适合、最有效的方式,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税收从最基本的实物、贡赋、徭役等与生育来的义务债务,到现在的整体有偿债务,是税收征收的进步。
3.税权债权的特征。这是理解税收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于普通债权的核心所在。第一是动态性。普通债权都是金额多大,然后再算上约定的利息之类的,就可以确定数额。但是税权债权,则是需要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的。从国家层面上来反映,就是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而预算外支出很可能是应对一些突发事件,比如自然灾害等。动态是绝对的,静态是相对的。第二是滞后性,税收实际上是应税行为产生之后才会出现的。但是目前的各项预算支出以及预算外支出,其实都是对未来应税额的一种估计,那么税收就需要为此“估计”埋单,实际上税权债权的滞后性类似于被动性,它是被实际需要所制约和限制的,这也导致了如果对实际情况把握不准,而出现税负过重或者难以满足需要的问题。第三是竞争性。税权债权广义上来讲,是国家对全体纳税人享有的债权,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地方政府管理仍人着一些税种,那么就必然出现不同的地区竞争项目、产业,等“争税”现象,这些都是为了取得更大的税权债权,所以这种竞争性也会导致其具有流动性和趋向性,并有加大的趋势。
二、对国家税权中物权的认识
1.所有权。税权物权的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是有本质不同的。一般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而税权物权中的所有权则是国家替纳税人所有,自己无法成为独立的所有者,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在支配权问题上,一般的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但是税权物权的所有权则还需要通过严格程序才可以支配,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权物权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和独立。这是因为国家在税收的问题上,不属于民法上主体,而是一个特殊的“当事人”,因为税收物权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
2.用益物权。税权物权的用益物权的独特性在于,其收益难以直接返还给所有者,也就是全国人民,一般的用益物权,是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可预知的,但是税权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却是无形的、不直接等值的。比如经济疲软时,国家采用国家投资的办法来刺激经济,拉动内需,以便工厂开工,增加就业,这就是税收的用益物权。但人民虽然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个体无法现实地感觉进而享受到,这也是它的核心特点。
3.担保物权。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税权中的担保物权的使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且应用于特殊情况,如战争时期的国与国之间的借款,凭借的都是隐性的对税收的所有权的担保,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这也是税权物权中的担保物权与一般担保物权最大的不同所在。
三、国家税权中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通过对国家税权中债权和物权的认识,可以看出,债权是基础权利,物权是衍生权利。物权因债权而产生和存在,也是债权通过进入国库的演变。从这个角度来讲,债权和物权是统一的,更是相互衔接的,两者不矛盾、不分离、不对立。因此在税务工作中,应当将两个权利结合起来,才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J].法商研究.2001(6):72-79.
关键词:国家税权;债权;物权
长期以来,人们对税收的理解,经历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强调国家税收权力,之后偏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争取和维护。从法治上来看,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还应当看到,纳税人权利实际上是国家税权的一种延伸,而且国家税收权力也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税收的研究,一定要追本溯源,对国家税权进行分析,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和物权,更是重中之重,从长远来看,还影响到税收事业的未来发展。
一、对国家税权中债权的认识
1.税权债权的产生。这是一个抽象的过程。通俗认为这是一种契约关系,并且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对契约关系的内容解释清楚。笔者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实际上指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在中国,人民是是一切领土、资产的所有者,雇佣一部分人组成国家机关,替全体人民管理社会事务,所以这个债权的抽象本质实际上是雇佣成本,是人民为了实现一定目标,所雇佣一部分人从事服务、管理的成本,同时给予他们劳动回报的成本总和。这个成本总和实际上就是最合理的税收静态总量。目前对于税收的调研工作、实现工作其实都是在探索这个最合理的静态总量是多少,理想状态是,达到这个最合理量,雇佣关系才最稳定的,社会的税负最小,国家按照既定目标向前发展,税权债权实现最大效益。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享有的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
2.税权债权的发展。这实际上是税权债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总结起来就是国家机关作为被雇佣者,向社会全体雇佣者提供公共产品的必然结果,比如国防、医疗等。而雇佣者的债务,并不是每次享受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是根据公共产品的生产、管理、维护成本的总量所产生的,这种具体的实现方式的好处在于降低了交易成本,以预算的形式直接确定债务总额,以此来确定债权的实现总额。但这种方式也有缺陷,就是出现了搭顺风车等不公平现象。但总体上来讲,前者这种方式,是目前最适合、最有效的方式,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税收从最基本的实物、贡赋、徭役等与生育来的义务债务,到现在的整体有偿债务,是税收征收的进步。
3.税权债权的特征。这是理解税收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于普通债权的核心所在。第一是动态性。普通债权都是金额多大,然后再算上约定的利息之类的,就可以确定数额。但是税权债权,则是需要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的。从国家层面上来反映,就是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而预算外支出很可能是应对一些突发事件,比如自然灾害等。动态是绝对的,静态是相对的。第二是滞后性,税收实际上是应税行为产生之后才会出现的。但是目前的各项预算支出以及预算外支出,其实都是对未来应税额的一种估计,那么税收就需要为此“估计”埋单,实际上税权债权的滞后性类似于被动性,它是被实际需要所制约和限制的,这也导致了如果对实际情况把握不准,而出现税负过重或者难以满足需要的问题。第三是竞争性。税权债权广义上来讲,是国家对全体纳税人享有的债权,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地方政府管理仍人着一些税种,那么就必然出现不同的地区竞争项目、产业,等“争税”现象,这些都是为了取得更大的税权债权,所以这种竞争性也会导致其具有流动性和趋向性,并有加大的趋势。
二、对国家税权中物权的认识
1.所有权。税权物权的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是有本质不同的。一般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而税权物权中的所有权则是国家替纳税人所有,自己无法成为独立的所有者,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在支配权问题上,一般的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但是税权物权的所有权则还需要通过严格程序才可以支配,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权物权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和独立。这是因为国家在税收的问题上,不属于民法上主体,而是一个特殊的“当事人”,因为税收物权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
2.用益物权。税权物权的用益物权的独特性在于,其收益难以直接返还给所有者,也就是全国人民,一般的用益物权,是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可预知的,但是税权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却是无形的、不直接等值的。比如经济疲软时,国家采用国家投资的办法来刺激经济,拉动内需,以便工厂开工,增加就业,这就是税收的用益物权。但人民虽然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个体无法现实地感觉进而享受到,这也是它的核心特点。
3.担保物权。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税权中的担保物权的使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且应用于特殊情况,如战争时期的国与国之间的借款,凭借的都是隐性的对税收的所有权的担保,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这也是税权物权中的担保物权与一般担保物权最大的不同所在。
三、国家税权中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通过对国家税权中债权和物权的认识,可以看出,债权是基础权利,物权是衍生权利。物权因债权而产生和存在,也是债权通过进入国库的演变。从这个角度来讲,债权和物权是统一的,更是相互衔接的,两者不矛盾、不分离、不对立。因此在税务工作中,应当将两个权利结合起来,才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J].法商研究.2001(6):7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