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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是判断民事行为有无效力的关键。现实中,表意人常常因为主观上认识的错误而导致其行为并非本人真实的效果意思,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该表示人的民事行为的可撤销。
关键词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可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Shallow Analyse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Meaning
——On Misrepresentations Case
YE Huihua
(Nanhai Campus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Foshan, Guangdong 528225)
AbstractCivil juristic act is core as meaning, is a behaviour that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alterating and destroying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Mean expression is the key point of if the judgment has an effect. In reality, people usually be leaded to that his behavior is not his real effect meaning due to the subjective understanding mistakes, the directly egal consequence is that the people 's civil behavior can be revoked.
Key wordsmean expression; civil law action; misrepresentations; be revoked
案例: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以为是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按洋酒上面的标价收费而遭到关某的拒付。
分析这个消费合同纠纷:某酒店在客房内备有零食和酒水,这是一个对房客所作出的要约,当房客关某饮用该洋酒时,就是对酒店所作出的承诺,至此,酒店和关某之间就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关某在饮用该瓶洋酒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关某所作出的承诺(行为)是否有效,关某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对整个合同行为的效力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关某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当然这个合同有效,但如果这个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关某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本文接下来将详细阐述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1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1.1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一书中所创,①包括《德国民法典》在内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对“意思表示”作出明确的定义。我国有学者一般将之解释为:向外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②是欲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意思的表达。通说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③
1.2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国内主要有两种不同学说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的“三要素”学说,该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④王利明教授也赞同此观点,他把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归为主观要件,而表示行为则属于客观要件。⑤另一种观点是“四要素”说,该说认为意思表示除“三要素”所包括的三个要件外,在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之间还存在一个行为意思,即行为人决定发表效果意思的意思,李开国先生赞同此观点,⑥但依照国内通说观点一般都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⑦因此,本文采“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构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一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欲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⑧
1.3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为生效的民事行为,⑨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是有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说意思表示无效也当然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意思表示有效才会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龙卫球教授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⑩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标准,通常是看“表示”,也应该考虑内心的“意思”。意思表示概念出现较晚,直到18世纪才出现“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人们经常将二者作为同义词来加以使用。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某一民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就不能认为是法律行为。应当承认,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很难区分。有不少学者甚至认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是不能分开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但王利明教授显然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则可能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第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不同;第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不同;第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也不同。民事行为是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而生效的民事行为则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概言之,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和核心,意思表示的效力直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
2 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要发生效力,条件就是行为人主观意思和客观表示行为要一致,传统民法理论将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条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思表示主体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应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第二,意思表示方法的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方式的意思表示则无效;第三,意思表示的内心效力意思的有效条件,即意思和表示要一致;第四,意思决定的有效要件,即意思决定自由;第五,相对人的有效条件。意思表示的效力在正面意义上被概括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在反面意义上则将不符合内在品质要求的意思表示称为“意思的瑕疵”。
意思表示生效要求行为人主观意思和客观表示行为要一致,即“意思”和“表示”二者之间要相互一致。如果二者之间不相一致,则认为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即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将如何?历史上有过三种学说: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法律对于意思表示给予法律效力,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过是为了知道其意思的方法而已,因此,非基于内心效果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表示主义认为,表意人主观的意思很难被得知,只有通过表示行为才能为外部人所知,因此,应当以已经作出的表示为标准来判断其法律效力;折中主义认为,该主张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保护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以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效力。通说认为,在发生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包括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
2.1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主要包括几种情况:(1)真意保留。即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没有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虚假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该表示行为无效。(2)虚伪行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无真意的意思表示,传统民法对虚伪行为的效力有两项原则性规定,第一,虚伪表示在当事人间无效;第二,虚伪表示之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3)隐藏行为。即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此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该依该真实意思得的相关法律确定。(4)错误。即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5)误传。即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
2.2意思与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主要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三种情况。(1)欺诈,就是指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就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或者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3)乘人之危,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3 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分析
重大误解,多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效果意思错误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实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重大误解?立法上只有抽象的标准,而没有具体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里,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是一个主观标准;“造成较大损失”是一个客观标准。根据该《意见》规定,一般可以把下列错误认识作为构成民事行为可撤销原因的重大误解:第一,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第二,对对方当事人的根本错误认识;第三,对标的物的根本错误认识。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误解一方享有撤销权。如果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误解人对善意的相对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个应该看作是误解人对善意人有赔偿责任。在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关某是误解方,酒店是善意相对方,关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个消费合同,但应该对酒店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判定上占据重要地位。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以意思表示为基础,但现实生活当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情形大量存在,尤其是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在实践中,发生重大误解的原因有多种,本文主要从重大误解方面来阐述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以期达到以管窥豹之效果。
注释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11.转引沈达明,梁仁杰.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49.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190.
③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2.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189.
⑤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08-109.
⑥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
⑦⑧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2-143.
⑨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2.
⑩龙卫球.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03.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05.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10-111.
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5.
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7.
参考文献
[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关键词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可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Shallow Analyse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Meaning
——On Misrepresentations Case
YE Huihua
(Nanhai Campus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Foshan, Guangdong 528225)
AbstractCivil juristic act is core as meaning, is a behaviour that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alterating and destroying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Mean expression is the key point of if the judgment has an effect. In reality, people usually be leaded to that his behavior is not his real effect meaning due to the subjective understanding mistakes, the directly egal consequence is that the people 's civil behavior can be revoked.
Key wordsmean expression; civil law action; misrepresentations; be revoked
案例: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以为是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按洋酒上面的标价收费而遭到关某的拒付。
分析这个消费合同纠纷:某酒店在客房内备有零食和酒水,这是一个对房客所作出的要约,当房客关某饮用该洋酒时,就是对酒店所作出的承诺,至此,酒店和关某之间就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关某在饮用该瓶洋酒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关某所作出的承诺(行为)是否有效,关某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对整个合同行为的效力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关某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当然这个合同有效,但如果这个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关某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本文接下来将详细阐述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1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1.1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一书中所创,①包括《德国民法典》在内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对“意思表示”作出明确的定义。我国有学者一般将之解释为:向外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②是欲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意思的表达。通说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③
1.2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国内主要有两种不同学说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的“三要素”学说,该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④王利明教授也赞同此观点,他把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归为主观要件,而表示行为则属于客观要件。⑤另一种观点是“四要素”说,该说认为意思表示除“三要素”所包括的三个要件外,在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之间还存在一个行为意思,即行为人决定发表效果意思的意思,李开国先生赞同此观点,⑥但依照国内通说观点一般都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⑦因此,本文采“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构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一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欲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⑧
1.3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为生效的民事行为,⑨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是有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说意思表示无效也当然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意思表示有效才会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龙卫球教授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⑩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标准,通常是看“表示”,也应该考虑内心的“意思”。意思表示概念出现较晚,直到18世纪才出现“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人们经常将二者作为同义词来加以使用。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某一民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就不能认为是法律行为。应当承认,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很难区分。有不少学者甚至认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是不能分开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但王利明教授显然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则可能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第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不同;第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不同;第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也不同。民事行为是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而生效的民事行为则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概言之,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和核心,意思表示的效力直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
2 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要发生效力,条件就是行为人主观意思和客观表示行为要一致,传统民法理论将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条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思表示主体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应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第二,意思表示方法的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方式的意思表示则无效;第三,意思表示的内心效力意思的有效条件,即意思和表示要一致;第四,意思决定的有效要件,即意思决定自由;第五,相对人的有效条件。意思表示的效力在正面意义上被概括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在反面意义上则将不符合内在品质要求的意思表示称为“意思的瑕疵”。
意思表示生效要求行为人主观意思和客观表示行为要一致,即“意思”和“表示”二者之间要相互一致。如果二者之间不相一致,则认为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即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将如何?历史上有过三种学说: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法律对于意思表示给予法律效力,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过是为了知道其意思的方法而已,因此,非基于内心效果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表示主义认为,表意人主观的意思很难被得知,只有通过表示行为才能为外部人所知,因此,应当以已经作出的表示为标准来判断其法律效力;折中主义认为,该主张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保护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以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效力。通说认为,在发生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包括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
2.1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主要包括几种情况:(1)真意保留。即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没有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虚假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该表示行为无效。(2)虚伪行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无真意的意思表示,传统民法对虚伪行为的效力有两项原则性规定,第一,虚伪表示在当事人间无效;第二,虚伪表示之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3)隐藏行为。即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此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该依该真实意思得的相关法律确定。(4)错误。即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5)误传。即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
2.2意思与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主要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三种情况。(1)欺诈,就是指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就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或者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3)乘人之危,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3 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分析
重大误解,多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效果意思错误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实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重大误解?立法上只有抽象的标准,而没有具体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里,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是一个主观标准;“造成较大损失”是一个客观标准。根据该《意见》规定,一般可以把下列错误认识作为构成民事行为可撤销原因的重大误解:第一,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第二,对对方当事人的根本错误认识;第三,对标的物的根本错误认识。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误解一方享有撤销权。如果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误解人对善意的相对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个应该看作是误解人对善意人有赔偿责任。在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关某是误解方,酒店是善意相对方,关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个消费合同,但应该对酒店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判定上占据重要地位。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以意思表示为基础,但现实生活当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情形大量存在,尤其是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在实践中,发生重大误解的原因有多种,本文主要从重大误解方面来阐述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以期达到以管窥豹之效果。
注释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11.转引沈达明,梁仁杰.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49.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190.
③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2.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189.
⑤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08-109.
⑥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
⑦⑧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2-143.
⑨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2.
⑩龙卫球.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03.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05.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10-111.
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5.
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7.
参考文献
[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