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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会见权力是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提出委托要求之后,律师持三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有关律师完善辩护业务的主要流程和基础步骤。按照现实角度分析,律师会见在刑事辩护环节中基本上得以落实,其间涉及会见次数和时间都没遭受严格限制,律师会见制度渐渐削减了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本文借助律师维权案例进行探析,将有关理论依据和价值意义进行阐述,并渗透有关部门利益冲突、执法力度不够严明的社会现象信息,真正建立其审判主体、公诉人员和当事人角色制衡效应,实现反贪自侦案件高效应对和公平审判,真正维护人权法律效益。
【关键词】 律师会见;反贪;自侦
律师提前介入和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犯罪嫌疑人因法律威慑所带的恐惧。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使得侦查机关攻心为上的讯问策略难以奏效。按照第三角度观察,犯罪嫌疑人同律师接触后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专业咨询,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交流,按照刑罚和罪名审判标准模式分析,律师会对当事人口供和真实意愿做出详细记录和对比验证,同时将各种问题细化提炼完整,保证当事人在陈述自身行为活动中能够有理可依,这些细小的行为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在反贪部门已供述事实的法律性质和严重后果,畏罪心理加大,进而出现心理动摇、供述不断反复、全盘或部分推翻之前供述的情况。
一、增强人才战略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性多、复合型少,即懂法律但不懂科技知识、经济知识等;在侦查技能上经验多,专门型少,而且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面对高智商的职务犯罪,抓紧培养具有真才实学的专门型、复合型职务犯罪侦查实用人才是搞好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这种专门型、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多识,就是既专又博,即懂法律、科技、经济及其他新知识;大智,即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大勇,敢于风险决策,表现为风险立案、拘留、逮捕等。
二、侦查活动中适当调整工作重心,科学制定初查计划方案
反贪部门在下达立案结论之前都要进行严密的证据搜寻活动,当立案流程处理完毕,维权律师才能依法行驶会见权力。在初步调查过程中,任何内部行动和证据资料,该律师都无权过问和参与,所以,反贪部门要切实利用这一时间优势,合理布置初步侦查任务,为之后提出诉讼要求和实施审讯创造基础条件。第一,将初步搜集到的资料做好分类和梳理,尤其是能够提升成案概率的信息要抓紧扩大调查和验证;对于处理时机不当但隐藏价值极高的证据,可以视情况酌情处理,重要的是稳固立案先机,令案件的提出符合现实状况和阶段条件,进而提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初步分析阶段必须将整个案件证据链条初查清楚,坚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争取将任何定案因素和关键资料收集完毕,包括个人银行账户情况、流水账外状况、网上交易记录等,尽量弥补口证行为的力度不足问题。具体说来,初步调查工作就是在争取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广泛汲取行为的计划意义和延伸功能,对任何相关问题进行整合,充分通过合法程序来验证初步证据,这样才能对不特定的辩护律师做出估计和从容应答,减少法律缺口的张力作用。
三、提高拘前审讯效率
在传唤、拘传时间范围下,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知根知底能力尚未完全的时候,保证初步讯问的成功效率,必要时可上报领导并获得适用何种强制行为,将立案侦查内部风险因素减到最少。第一,客观分析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并安插相应地侦查人员。其中不乏存在心理素质和现场行为不够坚定的犯罪嫌疑人,这就要利用审讯人员强势的心理攻击作为渗透利器,进而在其心理高度紧张并丧失防范能力的前提下完成证据固证工作;一些嫌疑人怕自身遭受处罚后影响周边的亲朋好友,这就要按照其年龄特征安排相仿人员去进行推心置腹的诉苦行为,并以此透露出相关信息;一些罪犯心理承受能力较强,并且拥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这就要按照阶段盘问反应实现见招拆招,只要任何阶段其心理和行为上产生恐惧或者动摇,就配合同情牌和强制行为加以诱导,直至其完整交代事件过程结果。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并不是无坚不摧的,有时科学运用视觉现象去处置也是可以的。这类人群因为长期以来做足了心理准备,因此往往都会对侦查人员举止避而不看。例如,让行贿人自己观看已审判的案件处理标准和适当放宽的案例,让其作出老实交代问题比拒绝交代问题的好处;在这些资料文件面前,犯罪嫌疑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交不交代的最终结果,之后会结合得失问题实现出路抉择;另外厚厚的文件堆放在一起,令其产生心理压力,对自己问题产生质疑,便更加轻易能够换取突破口供的主动权。
四、增强与律师沟通、协调能力
新刑诉法制度形成和实施之后,辩护律师成了侦查阶段必不可少的角色,增强与律师间的沟通、协调、交涉能力是反贪侦查员的一门必修课。反贪部门应当建立同律师沟通交流的特别机制模式,鼓励律师提高自身执业道德素质,引导其科学实施权利效益,警示其越权行为的严重性。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赖作用,通过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活动,使辩护律师成为对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政策引导的媒介,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通过对态度不同的对象采取灵活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如实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在尊重与理解基础上,加强与律师沟通,及时了解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罪轻证据等,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反贪部门应当与辩护律师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共同营造既有对抗又有合作,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侦辩关系。
参考文献:
[1]范立娜.我国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之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申玉军.论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D].苏州大学,2006.
[3]卫威.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及保障[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张鑫.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D].河北大学,2010.
【关键词】 律师会见;反贪;自侦
律师提前介入和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犯罪嫌疑人因法律威慑所带的恐惧。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使得侦查机关攻心为上的讯问策略难以奏效。按照第三角度观察,犯罪嫌疑人同律师接触后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专业咨询,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交流,按照刑罚和罪名审判标准模式分析,律师会对当事人口供和真实意愿做出详细记录和对比验证,同时将各种问题细化提炼完整,保证当事人在陈述自身行为活动中能够有理可依,这些细小的行为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在反贪部门已供述事实的法律性质和严重后果,畏罪心理加大,进而出现心理动摇、供述不断反复、全盘或部分推翻之前供述的情况。
一、增强人才战略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性多、复合型少,即懂法律但不懂科技知识、经济知识等;在侦查技能上经验多,专门型少,而且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面对高智商的职务犯罪,抓紧培养具有真才实学的专门型、复合型职务犯罪侦查实用人才是搞好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这种专门型、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多识,就是既专又博,即懂法律、科技、经济及其他新知识;大智,即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大勇,敢于风险决策,表现为风险立案、拘留、逮捕等。
二、侦查活动中适当调整工作重心,科学制定初查计划方案
反贪部门在下达立案结论之前都要进行严密的证据搜寻活动,当立案流程处理完毕,维权律师才能依法行驶会见权力。在初步调查过程中,任何内部行动和证据资料,该律师都无权过问和参与,所以,反贪部门要切实利用这一时间优势,合理布置初步侦查任务,为之后提出诉讼要求和实施审讯创造基础条件。第一,将初步搜集到的资料做好分类和梳理,尤其是能够提升成案概率的信息要抓紧扩大调查和验证;对于处理时机不当但隐藏价值极高的证据,可以视情况酌情处理,重要的是稳固立案先机,令案件的提出符合现实状况和阶段条件,进而提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初步分析阶段必须将整个案件证据链条初查清楚,坚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争取将任何定案因素和关键资料收集完毕,包括个人银行账户情况、流水账外状况、网上交易记录等,尽量弥补口证行为的力度不足问题。具体说来,初步调查工作就是在争取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广泛汲取行为的计划意义和延伸功能,对任何相关问题进行整合,充分通过合法程序来验证初步证据,这样才能对不特定的辩护律师做出估计和从容应答,减少法律缺口的张力作用。
三、提高拘前审讯效率
在传唤、拘传时间范围下,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知根知底能力尚未完全的时候,保证初步讯问的成功效率,必要时可上报领导并获得适用何种强制行为,将立案侦查内部风险因素减到最少。第一,客观分析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并安插相应地侦查人员。其中不乏存在心理素质和现场行为不够坚定的犯罪嫌疑人,这就要利用审讯人员强势的心理攻击作为渗透利器,进而在其心理高度紧张并丧失防范能力的前提下完成证据固证工作;一些嫌疑人怕自身遭受处罚后影响周边的亲朋好友,这就要按照其年龄特征安排相仿人员去进行推心置腹的诉苦行为,并以此透露出相关信息;一些罪犯心理承受能力较强,并且拥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这就要按照阶段盘问反应实现见招拆招,只要任何阶段其心理和行为上产生恐惧或者动摇,就配合同情牌和强制行为加以诱导,直至其完整交代事件过程结果。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并不是无坚不摧的,有时科学运用视觉现象去处置也是可以的。这类人群因为长期以来做足了心理准备,因此往往都会对侦查人员举止避而不看。例如,让行贿人自己观看已审判的案件处理标准和适当放宽的案例,让其作出老实交代问题比拒绝交代问题的好处;在这些资料文件面前,犯罪嫌疑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交不交代的最终结果,之后会结合得失问题实现出路抉择;另外厚厚的文件堆放在一起,令其产生心理压力,对自己问题产生质疑,便更加轻易能够换取突破口供的主动权。
四、增强与律师沟通、协调能力
新刑诉法制度形成和实施之后,辩护律师成了侦查阶段必不可少的角色,增强与律师间的沟通、协调、交涉能力是反贪侦查员的一门必修课。反贪部门应当建立同律师沟通交流的特别机制模式,鼓励律师提高自身执业道德素质,引导其科学实施权利效益,警示其越权行为的严重性。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赖作用,通过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活动,使辩护律师成为对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政策引导的媒介,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通过对态度不同的对象采取灵活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如实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在尊重与理解基础上,加强与律师沟通,及时了解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罪轻证据等,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反贪部门应当与辩护律师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共同营造既有对抗又有合作,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侦辩关系。
参考文献:
[1]范立娜.我国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之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申玉军.论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D].苏州大学,2006.
[3]卫威.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及保障[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张鑫.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D].河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