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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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自由过大、限制较少,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并合理、适度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要的法律控制,笔者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期促进行政裁量权的正确使用。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现实意义;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大多数学者将其限定在行政执法领域,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来加以研究,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选择的决定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最广泛、最经常运用的一种权力。
  由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由于目前国家法制存在的相对滞后性等问题,一般情况下,国家通常是通过建立新的行政机关或授予行政机关新的权力,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作用,来暂时或长久地应付新的社会问题,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客观要求。但与此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自由过大、限制较少,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并合理、适度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要的法律控制,这也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大重点项目。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渐复杂,政府职能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不仅是治安、国防和外交,而且还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领域。由于行政权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从而使愈来愈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志灵活地加以处理,行政自由裁量权便随着行政权的扩大而存在并不断发展。
  其次,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和行政领域的进一步广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所面对的社会情况日益复杂。同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比,行政活动更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具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尤其是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一步增多,从而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为了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多了,行政权力也多了,行政权力更灵活自由了。
  再次,法制的相对滞后和不健全,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一重要原因。国家法制首先强调的是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立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立法的及时性。但由于立法的程序性以及其他细节性问题,使得立法机关在面对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时,不可能及时制定出详尽、周密的法律,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更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甚至所遇到的突发情况作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法律不能完全约束各种行政行为,也就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序上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
  
  二、行政裁量权“自由过度”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实而又似乎很合理地存在着,但是,那并不意味着它就能永远地被合理运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公共利益的及时实现,就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采取强制性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并且,由于缺乏合理控制和有效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经常被滥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下,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事实上,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都是大量存在的,基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我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是以依法、合理、适度为基本原则的,尤其是在行政处罚中,法律法规要求行政主体的处罚措施合理地施加于行政相对人,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公正、公平、合理。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自身条件的局限性,诸如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透彻,甚至是由于违法犯罪的原因,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时,往往会超标准或超范围、超种类,从而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严重失衡,导致滥用、误用,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损失和侵害。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前后不一。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持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往往根据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幅度和种类之内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因此,在行政相对人行為的性质、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也基本相似,行政相对人基本上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或者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甚至从自己的利益以及喜好出发,往往对行为性质、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作出不相一致的处理结果,甚至是根本不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缺乏预见性,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也严重亵渎了国家法制的尊严。
  三是行政迟作为、不作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权力都很大。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尤其是相关违法犯罪现象的存在,借故拖延不履行甚至是根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立法本意,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损坏了法律的威严,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三、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实意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民主与法制的前提下,行使公权力需要制度和国家暴力的保障,更需要相应机制的监督和控制。在行政权力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何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也成为现代法治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应当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监督体系,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权力的行使,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全置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控制之下,全方面、系统化地进行遏制,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如何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几点思考
  
  一是提高行政水平、强化自律意识。行政机关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执法理念,树立科学正确的执法导向,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党性修养,从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全体人员到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摆正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坚持依法律用权、按程序用权,不得超越法定范围、种类、条件、内容行使权力,尽量科学客观的分析具体情况,杜绝主观臆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为人民服务,树立行政机关新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是健全立法控制、促进行政自控。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公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明确了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加强公务员法律责任的立法,建立起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将成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弹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太差,而且程序立法不统一、不完整,很多重要的行政执法领域尚缺乏程序规范,行政程序立法滞后,已成为目前立法领域十分突出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种现状客观上为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提供了方便。所以,加强立法自控,不仅仅是立法上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更要建立健全的行政立法体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原则、规则、程序,更全面、更系统地进行约束。另外,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复核、行政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的作用,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妥善解决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促进行政自控。
  三是加大审查力度、完善司法监督。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司法监督,美国、英国、法国等国有关法律和判例中都有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这说明,运用司法手段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成为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走向法治的中国,在行政诉讼中也必须强化这一方面的内容。我国司法机关应更有效地发挥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应逐步扩大受案范围,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对“滥用职权”标准的明确介定,对违法与犯罪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和分析,严格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控告申诉和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拓展案源,充分挖掘行政执法过程中以及行政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信息,进一步净化政务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五、结语
  
  我国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政府必然向服务型政府发展,更需要正确认识并合理、适度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要的法律控制,从实体上、程序上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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