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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能够很好的发挥,除了要具备良好的制度设计外,还对人大代表有较高的要求,因为人是制度最后的执行者。当前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人大代表制度进行完善,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实现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关键词:人大代表;官员代表;代表比例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390-0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在建国初期借鉴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其作用的发挥能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民代表的存在很多问题,人民代表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仍有待完善。下面就如何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提出几条建议:
一、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
当前,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所占的比例都很大,这样的现象,给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发挥造成了阻碍。(一)不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在人大代表的组成上,上级人大代表有一大部分是从下级的官员中选举出来的,包括司法机关的官员和行政机关的官员,且官员人数多,所占比例较大。这样的官员代表一身兼二职,就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人大代表既使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就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界限,不能达到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监督的目的。(二)容易造成官员代表角色的混淆。人大是立法机关,这样的官代一体,官员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这就混淆了立法者与执法者的界限。尤其是行政官员代表,作为权力的执行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其重要职能,但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许多公共事务上,官员代表并不能完全代表广大民众的意见。(三)不利于普通代表的意见表达。在我国当前的社会里,官本位的思想仍比较严重,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在官员代表是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下级代表在发言时就会受到来上级官员的压力,影响其意思的表达,而普通代表在发言时也会受到官员代表意思的影响。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行政和司法人员不得在议会兼任职务。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分离,有利于达到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更好的实现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但以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来看,我国不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要实现是不可能的。另外,西方的议员都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在成为议员之前都曾有相应的政治经验,能够很好的履行其职责。如果我们取消了官员代表的席位,普通的代表对于政府事物又不够了解,这对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建议是很不利的。限制官员代表的数量,一方面可以发挥官员代表作为高素质人才在人大里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官员代表数量过多所带来的弊端。
二、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过多,优化代表的结构
就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来说选举法规定不超过三千人,但是相关的统计表明,代表的人数已经超过三千人了。人大的会期是有限的,在这么多人的会议里,不能每个代表都能发言,尤其在全体会议上,大多时候都是大会主席团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就减小了。所以,应当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更好的发挥代表们的作用。另外,每年三四月份开两会的时候,这些代表就会齐聚北京,这就给本就已经拥挤的北京交通带来更大的压力,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便,而且这些代表的吃住行又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另一方面,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为了使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在选举法规定按一定比例选举代表。在代表的选举上是按照行业和地域来分配指标的。人大代表的组成除了前面提到的各地方的官员外,还有从各个行业里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另外还有军人代表和党的代表。2010年选举法作出修改,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这一不公正的问题在法律上得到了改善。这将增加农民和农民工代表的数量,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但是由于农民代表的参政议政的能力较低,应防止他们沦为表决器。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军人代表的。在我们国家,军队是一个特殊且独立的力量,这与我们建国的历史原因是分不开的。但是从西方的民主政治来看,军队是属于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为了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军队的人员是不能参与议会活动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军队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人大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与军队无关,没有利益在里面,军人代表在表决时的随意性就很大,不能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所以建议取消人大会里的军人代表。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为了能够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能,发挥人大的作用,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一般都具有高尚的品德,这是代表选举所要求的条件之一。代表工作能否完成好不能仅仅是依据代表的道德或良心而定的,因为道德和良心是不确定的因素,它可能在某一时刻发生了动摇,所以应当制度化,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另外,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在平时是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忙碌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中,在举行人大会议的时候才会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人大会议。兼职代表一般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来履行代表职务的,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有限,这样就会出现代表的不作为,不能很好的履行代表职能。
法律监督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是很重要的监督措施。现行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太强,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难于操作。所以,应当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应当落到实处,发挥出其监督作用,不应流于形式。人大代表述职是原选举单位進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价。代表的述职可以增进选民对代表的了解,有利于对代表进行监督;同时可以给代表一定的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职。
参考文献:
[1]胡敏.人大代表人员构成刍议[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6.
关键词:人大代表;官员代表;代表比例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390-0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在建国初期借鉴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其作用的发挥能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民代表的存在很多问题,人民代表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仍有待完善。下面就如何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提出几条建议:
一、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
当前,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所占的比例都很大,这样的现象,给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发挥造成了阻碍。(一)不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在人大代表的组成上,上级人大代表有一大部分是从下级的官员中选举出来的,包括司法机关的官员和行政机关的官员,且官员人数多,所占比例较大。这样的官员代表一身兼二职,就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人大代表既使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就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界限,不能达到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监督的目的。(二)容易造成官员代表角色的混淆。人大是立法机关,这样的官代一体,官员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这就混淆了立法者与执法者的界限。尤其是行政官员代表,作为权力的执行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其重要职能,但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许多公共事务上,官员代表并不能完全代表广大民众的意见。(三)不利于普通代表的意见表达。在我国当前的社会里,官本位的思想仍比较严重,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在官员代表是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下级代表在发言时就会受到来上级官员的压力,影响其意思的表达,而普通代表在发言时也会受到官员代表意思的影响。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行政和司法人员不得在议会兼任职务。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分离,有利于达到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更好的实现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但以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来看,我国不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要实现是不可能的。另外,西方的议员都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在成为议员之前都曾有相应的政治经验,能够很好的履行其职责。如果我们取消了官员代表的席位,普通的代表对于政府事物又不够了解,这对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建议是很不利的。限制官员代表的数量,一方面可以发挥官员代表作为高素质人才在人大里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官员代表数量过多所带来的弊端。
二、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过多,优化代表的结构
就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来说选举法规定不超过三千人,但是相关的统计表明,代表的人数已经超过三千人了。人大的会期是有限的,在这么多人的会议里,不能每个代表都能发言,尤其在全体会议上,大多时候都是大会主席团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就减小了。所以,应当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更好的发挥代表们的作用。另外,每年三四月份开两会的时候,这些代表就会齐聚北京,这就给本就已经拥挤的北京交通带来更大的压力,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便,而且这些代表的吃住行又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另一方面,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为了使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在选举法规定按一定比例选举代表。在代表的选举上是按照行业和地域来分配指标的。人大代表的组成除了前面提到的各地方的官员外,还有从各个行业里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另外还有军人代表和党的代表。2010年选举法作出修改,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这一不公正的问题在法律上得到了改善。这将增加农民和农民工代表的数量,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但是由于农民代表的参政议政的能力较低,应防止他们沦为表决器。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军人代表的。在我们国家,军队是一个特殊且独立的力量,这与我们建国的历史原因是分不开的。但是从西方的民主政治来看,军队是属于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为了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军队的人员是不能参与议会活动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军队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人大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与军队无关,没有利益在里面,军人代表在表决时的随意性就很大,不能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所以建议取消人大会里的军人代表。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为了能够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能,发挥人大的作用,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一般都具有高尚的品德,这是代表选举所要求的条件之一。代表工作能否完成好不能仅仅是依据代表的道德或良心而定的,因为道德和良心是不确定的因素,它可能在某一时刻发生了动摇,所以应当制度化,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另外,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在平时是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忙碌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中,在举行人大会议的时候才会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人大会议。兼职代表一般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来履行代表职务的,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有限,这样就会出现代表的不作为,不能很好的履行代表职能。
法律监督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是很重要的监督措施。现行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太强,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难于操作。所以,应当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应当落到实处,发挥出其监督作用,不应流于形式。人大代表述职是原选举单位進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价。代表的述职可以增进选民对代表的了解,有利于对代表进行监督;同时可以给代表一定的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职。
参考文献:
[1]胡敏.人大代表人员构成刍议[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