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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息诉工作,指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分析后,认为法院裁判正确,帮助申诉人从事实、法律及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使其对事实、法律及抗诉标准重新认识,自觉接受裁判,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系列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懂得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权利在法院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有些人就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但由于他们中大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难免会出现无理申诉、缠诉缠访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行使抗诉权外,还承担着大量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息诉罢访的任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做好息诉工作。
一、当前息诉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存在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自由行使申请抗诉权,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是大量的。而申诉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抗诉条件的一知半解,以及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是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局面。主要表现在:
1、申诉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多是从客观事实出发而非法律事实。 民事案件申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甚明了,不明白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自己因客观原因不便或不能提供的证据及其他一些情况又不知道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权利,致使败诉。甚至有的申诉人认为自己有理,在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拒绝签收,并一厢情愿地认为开庭传票自己未签收对本人就没有约束力,不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判决之后又拒收判决文书,直到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诉人申诉后,认为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但又举不出证据,又不服判息诉致使缠诉现象屡有发生。
2、部分民行人员专业素质,不适应当前民行息诉工作的需要。 民行监督本身要求民行检察队伍法律业务水平要远远高于法官队伍的水平,而现实却是民行人员存在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偏低、人员严重不足等现象,而且民行人员接触的民行案件较少,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掌握不充分,大有外行监督内行之势,工作起来难免会有力不从心之感,对法院正确的裁判以及涉及弱势群体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能找准切入点从根本上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因而制约了民行息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民行人员要想适应民行工作,成为民行监督方面的专家,没有三到五年的磨练是不可能的,而民行检察部门的现状却是人员不固定,很多人员刚刚适应民行工作却又调离民行部门,甚至有的人在还没有完全明白民行工作的职能时,就调离了民行部门,这也使民行息诉工作举步维艰。
3、受民行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一般来说,多数申诉案件通过努力都能得到解决,但少数案件因历史原因,或者受民行监督范围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限,经过工作虽然取得了申诉人的谅解,但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以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
4、对民行息诉工作没有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影响了民行人员息诉工作的积极性。 现在对民行工作成绩的评价主要是以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成绩为依据,考核的是提请抗诉案件、建议法院再审案件被采纳数量的多少,以及改变原结果案件的多少,而对息诉工作采取的是"惩劣不奖优"的政策,致使在办案时出现重抗诉、轻息诉的倾向,在息诉工作上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求人民满意,只求将申诉人这一烫手的山芋推出检察院,乐得"无事"一身轻。
二、民行申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息诉方法
1、法院判决确实正确,但申诉人因对法律规定的无知或者明知法院的判决正确,出于侥幸心里或者为了拖延时间,为自己逃避法律、转移财产等争取时间的案件 ,从解读法律条文入手,以案说法、以案释疑、以理劝息,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并且从事实入手,用法律解申诉人之惑,从而使申诉人心悦诚服,达到了让申诉人服判息诉的目的。
2、申诉理由不成立,但申诉人认为可以通过缠、闹等方式达到目的的案件。 这些案件有的发生的历史比较久远,由于采用当时的法律判决,现在的法律与当时的法律相冲突,而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所以不能抗诉予以救济。另一部分案件由于申诉人的原因在原审中未尽到应有的举证责任,现在时过境迁,证据已经灭失或证据无法收集,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无法抗诉。
3、对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法院裁决确有不妥具有一定申诉理由的案件。 如双方混和过错责任中各方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以及出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官依据证据的盖然性证明标准,运用自由心证对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检察机关不能依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行使抗诉权。
4、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涉及政策性规定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等,抗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尽可能从情、理、法等各方面说服申诉人息诉服判。
5、因法官工作方法欠妥而使申诉人产生误解的申诉案件。这种案件往往是由于法官对案件当事人一方态度暧昧,或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当,使案件当事人产生疑义。面对这种现象,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当事人说明,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必须用证据说话。
三、做好息诉工作的对策
1、从人民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 办理每一件息诉案件都要以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都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这个大局出发,力争把可能发生的问题和潜在的激化矛盾的危险化解在基层。为此要建立"以人为本"民行息诉工作制度,把人文关怀的精神贯穿到整个民行办案过程,坚持接诉热心,听诉耐心,解訴诚心、理诉公心,息诉恒心。同时借助有关法律资料,让群众亲眼看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说话。努力消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争取申诉矛盾在民行阶段得到化解。
2 、纳入工作考核机制,息诉规范化。 只有将民行息诉工作纳入民行工作考核机制中,才能激发干警的息诉积极性,利于这一工作的开展。为了保证息诉工作的准确性,对有可能缠诉的申诉人或群体申诉案件,应规定息诉工作由承办人提出、科内集体研究、报分管检察长批准的操作程序,防止个人感情用事;并强调做息诉工作时,必须向申诉人告知法定的抗诉条件,不能抗诉的理由,讲解法律条文,做好息诉的谈话笔录,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把息诉工作做得更加圆满。
3、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增强合力。 建立情况通报与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人大、法院、信访、律师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协调配合,协调各方,共同化解矛盾。一是加强与本院控申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情况,尤其是对一些情绪激烈、矛盾突出、可能会缠诉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对群体申诉案件,共同分析研究,联手制订预案。二是完善个案汇报制度。对一些息诉工作难以立即奏效的典型个案,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院汇报,以求得指导、协调和支持。三是加强与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如对有明显缠诉闹访倾向的申诉人,在正式告知审查结果前,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联系,通报案情、申诉人在申诉期间的表现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然后在他们的见证下向申诉人告知审查结果,并利用这一机会共同做息诉疏导工作。
民行息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 减少诉讼成本,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 有利于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神圣的地位,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法律更好的为发展服务。发展民行息诉工作,建立全新的息诉体制,也必将成为民行工作的一个新亮点和突破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懂得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权利在法院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有些人就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但由于他们中大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难免会出现无理申诉、缠诉缠访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行使抗诉权外,还承担着大量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息诉罢访的任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做好息诉工作。
一、当前息诉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存在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自由行使申请抗诉权,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是大量的。而申诉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抗诉条件的一知半解,以及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是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局面。主要表现在:
1、申诉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多是从客观事实出发而非法律事实。 民事案件申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甚明了,不明白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自己因客观原因不便或不能提供的证据及其他一些情况又不知道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权利,致使败诉。甚至有的申诉人认为自己有理,在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拒绝签收,并一厢情愿地认为开庭传票自己未签收对本人就没有约束力,不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判决之后又拒收判决文书,直到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诉人申诉后,认为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但又举不出证据,又不服判息诉致使缠诉现象屡有发生。
2、部分民行人员专业素质,不适应当前民行息诉工作的需要。 民行监督本身要求民行检察队伍法律业务水平要远远高于法官队伍的水平,而现实却是民行人员存在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偏低、人员严重不足等现象,而且民行人员接触的民行案件较少,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掌握不充分,大有外行监督内行之势,工作起来难免会有力不从心之感,对法院正确的裁判以及涉及弱势群体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能找准切入点从根本上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因而制约了民行息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民行人员要想适应民行工作,成为民行监督方面的专家,没有三到五年的磨练是不可能的,而民行检察部门的现状却是人员不固定,很多人员刚刚适应民行工作却又调离民行部门,甚至有的人在还没有完全明白民行工作的职能时,就调离了民行部门,这也使民行息诉工作举步维艰。
3、受民行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一般来说,多数申诉案件通过努力都能得到解决,但少数案件因历史原因,或者受民行监督范围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限,经过工作虽然取得了申诉人的谅解,但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以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
4、对民行息诉工作没有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影响了民行人员息诉工作的积极性。 现在对民行工作成绩的评价主要是以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成绩为依据,考核的是提请抗诉案件、建议法院再审案件被采纳数量的多少,以及改变原结果案件的多少,而对息诉工作采取的是"惩劣不奖优"的政策,致使在办案时出现重抗诉、轻息诉的倾向,在息诉工作上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求人民满意,只求将申诉人这一烫手的山芋推出检察院,乐得"无事"一身轻。
二、民行申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息诉方法
1、法院判决确实正确,但申诉人因对法律规定的无知或者明知法院的判决正确,出于侥幸心里或者为了拖延时间,为自己逃避法律、转移财产等争取时间的案件 ,从解读法律条文入手,以案说法、以案释疑、以理劝息,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并且从事实入手,用法律解申诉人之惑,从而使申诉人心悦诚服,达到了让申诉人服判息诉的目的。
2、申诉理由不成立,但申诉人认为可以通过缠、闹等方式达到目的的案件。 这些案件有的发生的历史比较久远,由于采用当时的法律判决,现在的法律与当时的法律相冲突,而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所以不能抗诉予以救济。另一部分案件由于申诉人的原因在原审中未尽到应有的举证责任,现在时过境迁,证据已经灭失或证据无法收集,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无法抗诉。
3、对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法院裁决确有不妥具有一定申诉理由的案件。 如双方混和过错责任中各方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以及出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官依据证据的盖然性证明标准,运用自由心证对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检察机关不能依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行使抗诉权。
4、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涉及政策性规定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等,抗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尽可能从情、理、法等各方面说服申诉人息诉服判。
5、因法官工作方法欠妥而使申诉人产生误解的申诉案件。这种案件往往是由于法官对案件当事人一方态度暧昧,或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当,使案件当事人产生疑义。面对这种现象,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当事人说明,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必须用证据说话。
三、做好息诉工作的对策
1、从人民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 办理每一件息诉案件都要以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都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这个大局出发,力争把可能发生的问题和潜在的激化矛盾的危险化解在基层。为此要建立"以人为本"民行息诉工作制度,把人文关怀的精神贯穿到整个民行办案过程,坚持接诉热心,听诉耐心,解訴诚心、理诉公心,息诉恒心。同时借助有关法律资料,让群众亲眼看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说话。努力消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争取申诉矛盾在民行阶段得到化解。
2 、纳入工作考核机制,息诉规范化。 只有将民行息诉工作纳入民行工作考核机制中,才能激发干警的息诉积极性,利于这一工作的开展。为了保证息诉工作的准确性,对有可能缠诉的申诉人或群体申诉案件,应规定息诉工作由承办人提出、科内集体研究、报分管检察长批准的操作程序,防止个人感情用事;并强调做息诉工作时,必须向申诉人告知法定的抗诉条件,不能抗诉的理由,讲解法律条文,做好息诉的谈话笔录,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把息诉工作做得更加圆满。
3、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增强合力。 建立情况通报与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人大、法院、信访、律师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协调配合,协调各方,共同化解矛盾。一是加强与本院控申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情况,尤其是对一些情绪激烈、矛盾突出、可能会缠诉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对群体申诉案件,共同分析研究,联手制订预案。二是完善个案汇报制度。对一些息诉工作难以立即奏效的典型个案,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院汇报,以求得指导、协调和支持。三是加强与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如对有明显缠诉闹访倾向的申诉人,在正式告知审查结果前,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联系,通报案情、申诉人在申诉期间的表现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然后在他们的见证下向申诉人告知审查结果,并利用这一机会共同做息诉疏导工作。
民行息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 减少诉讼成本,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 有利于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神圣的地位,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法律更好的为发展服务。发展民行息诉工作,建立全新的息诉体制,也必将成为民行工作的一个新亮点和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