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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博客的广泛应用,由于对博客监管的缺失,侵权事件频频发生。本文就博客在中国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博客Blogger侵权监管缺失言论自由
一、前言
在web2.0 时代,博客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能够以超文本链接和以浏览器查看的,由文字、图像、声音等媒体资料组成的有层次的网页。博客是weblog的中文称谓,其意思为“网络日志”。weblog诞生于1997年,同年12月,由美国人Jorn-Barger第一次使用weblog这个名字。1999年PeterMerholz首次使用缩略词“Blog”,2002年7月,方兴东、王俊秀将Blog译为“博客”。现在人们通常所称的博客对应几层意思,一指网络日志,是名词;二指写博客,是动词;三指写博客的人,即Blogger。Blog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新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博客进入中国已有5年,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到2006年底,我国博客作者规模达到2080万,博客访问量达1.01亿。
二、博客在中国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博客的入门不需任何技术和成本,只需一台连网的电脑即可注册建立博客,记录所见所感,因此,博客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由于Blogger在自己的博客中可以网名自由发表见解,而其他网民亦可与Blogger在博客中交流看法。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好方式,特别是学术博客,学者们跨越了时空限制,相互交流和借鉴,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最大延伸和发挥。博客的运用广泛,已是不争的事实,小到个人的心路日志,大到国家的参政议政。在近两年全国的两会期间,特别是今年,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将两会情况记录下来,在博客中写出自己的提案,从而使两会更具透明性。另一方面,通过博客与群众交流,人大代表的提案才能反映民意。然而,博客也是一把双刃剑,当Bloggers追求自由与权利超过必要限度时便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在博客中存在揭人隐私,侮辱、诽谤他人,泄露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就我国而言,从南京大学陈副教授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到今年女大学生王静开博骂父亲是西门庆一案,从这些事件中都可以看出网民们在网络中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对网络监管的缺失。
三、关于博客的法律问题分析
博客作为新技术发展的产物,使人们的话语权利得到了无比的自由和扩展,但就在Bloggers无比自由的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利时,很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凡有关网络技术的发展,都会催生新事物,而现有的制度和法律又总是滞后于技术,因此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漏洞,博客也不例外。网民们在利用博客这一技术产物时,一不小心就会触雷,通常表现为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己权利被侵犯。
1.博客侵犯他人的权利
在分析博客侵权之前,首先我们要界定博客的性质。博客通常是Blogger在网上发表的有关工作、生活、学习和心情等的文章,其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音乐、动画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博客是一种个人网络日志,带有私人性质。但是,由于博客载体是数字形式,且依附于网络平台,这就决定了博客内容从创作完成时起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共性。也就意味着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可以进入Blogger的博客,并可能进行浏览、下载、链接等网络传播行为。博客引发的常见侵权类型如下:
(1)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是最常见也是最不经意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但不排除行为人恶意地公开他人隐私。Blogger在自己的博客中记录有关信息时,有时会涉及到他人,而如果忽略了他人的真实意愿,使用他人的真实姓名时,就可能会公开他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人生活,这时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另一种情况则是Blogger故意在自己的博客中公开他人不愿让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信息,这类侵权行为多发生在报私怨的情况下。
(2)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也是网上最常见的一类侵权行为。Blogger一般在博客中使用各种言词侮辱或者采取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加以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降低,受到损害。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的影响恶劣,就不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构成了侮辱罪或诽谤罪。如:在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王静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2年。
(3)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表现为在博客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当然这里的“使用他人肖像”是指除公众人物以外的他人的肖像的使用(排除肖像的合理使用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就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即使没有营利目的,笔者也认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果使用的肖像是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那么就同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肖像人的隐私权。
(4)侵犯商业秘密或泄露国家机密。如果Blogger在博客中记载了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便构成了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为该博客中所记载的商业秘密被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获取,就会构成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威胁。如果因此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就超出了民法所调整的范围,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种情况表现为Blogger在工作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由于博客使用方便,网民在博客中记录工作日志时有可能疏忽大意,把国家机密当做一般见闻加以记载。早在1999年就有个案例,该年5月19日,当时的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后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泄密者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5)侵犯他人著作权。博客中使用链接、引用、摘录、或者全文粘贴他人的作品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而这些操作又是Blogger在记录日志中的常用手段。
①关于引用。Blogger在自己博客中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要注明出处,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并且引用量与全文的比例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并不得对原作者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即引用要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否则就构成侵权。
②关于摘录。Blogger在自己的文章中如果摘录他人的作品,则应当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许可仅限于国内的作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并且要按规定支付费用,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③关于全文粘贴。除非原作品的作者声明允许广大网民随意复制、下载等使用行为,否则,在没有经原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全文粘贴到自己的博客中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关于此类行为,有很多博客都还没有意识到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④关于超链接。在博客中的友情链接和门户网站链接的模块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链接链到涉嫌侵权的网站中,就构成了侵权。例如: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的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下载香港正东唱片公司的歌曲,而本身该链接到的网站的歌曲下载就是侵权行为,即使世纪公司仅提供链接,也在客观上参与、帮助了其他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
2.博客自身的权利被侵犯
主要表现为博客的著作权被侵犯。Blogger在博客中记录日志,这是将自己的思想通过网络平台以数字形式表现,这种日志的数字表现形式就构成了作品。由于博客所固有的公共性,必然会有其他网民访问Blogger的博客看到其作品。因此,笔者认为, 在Blogger在网上完成其日志时就行使了作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以后的过程中,Blogger的作品就有可能会被他人转载、引用、摘编,甚至复制、下载等。因而,Blogger自身的著作权也有可能遭受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一分子,Blogger既有可能侵权也有可能被侵权。以上种种侵权行为虽然是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但并非是新出现的侵权种类,而都是传统的侵权行为,只是手段、方式不同而已,本质上并无任何变化。因此,作为网络和现实社会中的公民,都应当清醒认识到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底线在网络环境下同样适用。
四、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的底线之内。而网络世界中网民身份的隐匿,似乎使人们发现了一个可以不受约束的世界。一方面是网民们在网络中要充分实现并不断扩张自己的言论出版自由,而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宪政体制下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超过一定限度便要承担不利后果。正是由于现实中政策、法律滞后于新生事物,才使得网络监管出现空白和博客中的侵权事件频发。
在网络的管理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规、规定不下50种,但有的规定阶位低,效力不高,达不到法院判案依据的高度。并且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往往造成职责不清,管理出现漏洞。即使是去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多做出发生侵权后的补救性规定,而博客的实名制同样具事后补救性质。笔者认为,不应当只注重侵权后的补救措施,而应当防患于未然。使每个网民都像在传统条件下那样,能清楚认识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一旦做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并且要明确Blogger与BSP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侵权,其责任应如何界定。因此,就需要对网络进行集中管理,而不再是多头管理,有一部相对完备的法律或法规来规制网络。另外,采取技术措施使不良行为人不能够实现侵权行为。如:过滤技术、反爬虫抓取技术、添加水印等,以防范不适当的内容出现在网络上和文章、图片被非法复制、传播,并且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快速识别文章或图片的权利归属。最后,提高网民素质。使网民认识到网络世界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做一个有担当的社会责任人,进入网络世界就应守规则,否则,其行为对己、对社会都无价值可言。
参考文献:
[1]《保姆竟然泄露国家机密 百姓也须提高保密意识》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6/2073981.html 2007年3月10日
[2]《博客发展如火如荼 立法规范适逢其时吗?》
http://news3.xinhuanet.com/ec/2006-01/20/content_4078170.htm 2006年01月20日
[3]《音乐、影视、下载免除侵权的出路何在?》
http://www.crazy-quanta.com/article.asp?id=342007年3月10日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博客Blogger侵权监管缺失言论自由
一、前言
在web2.0 时代,博客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能够以超文本链接和以浏览器查看的,由文字、图像、声音等媒体资料组成的有层次的网页。博客是weblog的中文称谓,其意思为“网络日志”。weblog诞生于1997年,同年12月,由美国人Jorn-Barger第一次使用weblog这个名字。1999年PeterMerholz首次使用缩略词“Blog”,2002年7月,方兴东、王俊秀将Blog译为“博客”。现在人们通常所称的博客对应几层意思,一指网络日志,是名词;二指写博客,是动词;三指写博客的人,即Blogger。Blog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新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博客进入中国已有5年,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到2006年底,我国博客作者规模达到2080万,博客访问量达1.01亿。
二、博客在中国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博客的入门不需任何技术和成本,只需一台连网的电脑即可注册建立博客,记录所见所感,因此,博客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由于Blogger在自己的博客中可以网名自由发表见解,而其他网民亦可与Blogger在博客中交流看法。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好方式,特别是学术博客,学者们跨越了时空限制,相互交流和借鉴,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最大延伸和发挥。博客的运用广泛,已是不争的事实,小到个人的心路日志,大到国家的参政议政。在近两年全国的两会期间,特别是今年,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将两会情况记录下来,在博客中写出自己的提案,从而使两会更具透明性。另一方面,通过博客与群众交流,人大代表的提案才能反映民意。然而,博客也是一把双刃剑,当Bloggers追求自由与权利超过必要限度时便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在博客中存在揭人隐私,侮辱、诽谤他人,泄露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就我国而言,从南京大学陈副教授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到今年女大学生王静开博骂父亲是西门庆一案,从这些事件中都可以看出网民们在网络中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对网络监管的缺失。
三、关于博客的法律问题分析
博客作为新技术发展的产物,使人们的话语权利得到了无比的自由和扩展,但就在Bloggers无比自由的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利时,很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凡有关网络技术的发展,都会催生新事物,而现有的制度和法律又总是滞后于技术,因此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漏洞,博客也不例外。网民们在利用博客这一技术产物时,一不小心就会触雷,通常表现为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己权利被侵犯。
1.博客侵犯他人的权利
在分析博客侵权之前,首先我们要界定博客的性质。博客通常是Blogger在网上发表的有关工作、生活、学习和心情等的文章,其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音乐、动画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博客是一种个人网络日志,带有私人性质。但是,由于博客载体是数字形式,且依附于网络平台,这就决定了博客内容从创作完成时起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共性。也就意味着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可以进入Blogger的博客,并可能进行浏览、下载、链接等网络传播行为。博客引发的常见侵权类型如下:
(1)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是最常见也是最不经意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但不排除行为人恶意地公开他人隐私。Blogger在自己的博客中记录有关信息时,有时会涉及到他人,而如果忽略了他人的真实意愿,使用他人的真实姓名时,就可能会公开他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人生活,这时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另一种情况则是Blogger故意在自己的博客中公开他人不愿让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信息,这类侵权行为多发生在报私怨的情况下。
(2)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也是网上最常见的一类侵权行为。Blogger一般在博客中使用各种言词侮辱或者采取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加以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降低,受到损害。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的影响恶劣,就不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构成了侮辱罪或诽谤罪。如:在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王静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2年。
(3)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表现为在博客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当然这里的“使用他人肖像”是指除公众人物以外的他人的肖像的使用(排除肖像的合理使用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就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即使没有营利目的,笔者也认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果使用的肖像是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那么就同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肖像人的隐私权。
(4)侵犯商业秘密或泄露国家机密。如果Blogger在博客中记载了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便构成了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为该博客中所记载的商业秘密被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获取,就会构成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威胁。如果因此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就超出了民法所调整的范围,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种情况表现为Blogger在工作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由于博客使用方便,网民在博客中记录工作日志时有可能疏忽大意,把国家机密当做一般见闻加以记载。早在1999年就有个案例,该年5月19日,当时的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后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泄密者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5)侵犯他人著作权。博客中使用链接、引用、摘录、或者全文粘贴他人的作品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而这些操作又是Blogger在记录日志中的常用手段。
①关于引用。Blogger在自己博客中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要注明出处,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并且引用量与全文的比例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并不得对原作者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即引用要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否则就构成侵权。
②关于摘录。Blogger在自己的文章中如果摘录他人的作品,则应当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许可仅限于国内的作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并且要按规定支付费用,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③关于全文粘贴。除非原作品的作者声明允许广大网民随意复制、下载等使用行为,否则,在没有经原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全文粘贴到自己的博客中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关于此类行为,有很多博客都还没有意识到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④关于超链接。在博客中的友情链接和门户网站链接的模块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链接链到涉嫌侵权的网站中,就构成了侵权。例如: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的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下载香港正东唱片公司的歌曲,而本身该链接到的网站的歌曲下载就是侵权行为,即使世纪公司仅提供链接,也在客观上参与、帮助了其他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
2.博客自身的权利被侵犯
主要表现为博客的著作权被侵犯。Blogger在博客中记录日志,这是将自己的思想通过网络平台以数字形式表现,这种日志的数字表现形式就构成了作品。由于博客所固有的公共性,必然会有其他网民访问Blogger的博客看到其作品。因此,笔者认为, 在Blogger在网上完成其日志时就行使了作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以后的过程中,Blogger的作品就有可能会被他人转载、引用、摘编,甚至复制、下载等。因而,Blogger自身的著作权也有可能遭受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一分子,Blogger既有可能侵权也有可能被侵权。以上种种侵权行为虽然是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但并非是新出现的侵权种类,而都是传统的侵权行为,只是手段、方式不同而已,本质上并无任何变化。因此,作为网络和现实社会中的公民,都应当清醒认识到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底线在网络环境下同样适用。
四、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的底线之内。而网络世界中网民身份的隐匿,似乎使人们发现了一个可以不受约束的世界。一方面是网民们在网络中要充分实现并不断扩张自己的言论出版自由,而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宪政体制下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超过一定限度便要承担不利后果。正是由于现实中政策、法律滞后于新生事物,才使得网络监管出现空白和博客中的侵权事件频发。
在网络的管理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规、规定不下50种,但有的规定阶位低,效力不高,达不到法院判案依据的高度。并且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往往造成职责不清,管理出现漏洞。即使是去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多做出发生侵权后的补救性规定,而博客的实名制同样具事后补救性质。笔者认为,不应当只注重侵权后的补救措施,而应当防患于未然。使每个网民都像在传统条件下那样,能清楚认识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一旦做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并且要明确Blogger与BSP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侵权,其责任应如何界定。因此,就需要对网络进行集中管理,而不再是多头管理,有一部相对完备的法律或法规来规制网络。另外,采取技术措施使不良行为人不能够实现侵权行为。如:过滤技术、反爬虫抓取技术、添加水印等,以防范不适当的内容出现在网络上和文章、图片被非法复制、传播,并且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快速识别文章或图片的权利归属。最后,提高网民素质。使网民认识到网络世界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做一个有担当的社会责任人,进入网络世界就应守规则,否则,其行为对己、对社会都无价值可言。
参考文献:
[1]《保姆竟然泄露国家机密 百姓也须提高保密意识》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6/2073981.html 2007年3月10日
[2]《博客发展如火如荼 立法规范适逢其时吗?》
http://news3.xinhuanet.com/ec/2006-01/20/content_4078170.htm 2006年01月20日
[3]《音乐、影视、下载免除侵权的出路何在?》
http://www.crazy-quanta.com/article.asp?id=342007年3月10日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