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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建设存在三个方面的沉痛教训:一是在人身自由方面并未建立起真正的保障制度,表现为缺乏独立的维宪机构、相应的救济权和足以平衡立法权的司法权威,从而导致生灵涂炭。二是实行无限制的民主制,表现为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群众旁听议会辩论的无序化。三是缺少契约文化,表现为民众高于宪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和高频率的宪法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