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播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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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法是调整传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确立能够全面、充分反映传播法所调整的传播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的传播法原则,对传播法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的原则的意义
  
  法的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人类的法律实践表明,并没有什么法律规范能够总揽无遗甚至能够包括各种各样的只要有可能产生的情况。面对实践的复杂性,法律力量的源泉就在于法律原则的确立。也就是说,法律原则能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活动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动性的矛盾的作用。法的原则是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过程中进行法律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最权威的出发点,对于制定、解释和补充法律、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协调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认传播法原则的标准
  
  传播法的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反映传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体现了传播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传播法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由传播活动产生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率作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性,它并不一定显现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之中,但这些原则表现为法律精神,隐现于法律的规定之中。学理认为,构成法的原则的要件是:1.被确认的法的原则,必须真实、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规定性和同类性的某一类型的社会关系对法律的调整和规范的要求。这是构成法的原则的客观方面的要件。2.被确认的法的原则,必须能够科学地、抽象地概括出以某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存在条件的某一独立法律部门,或者某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规范(通常构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这是构成法的原则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被确认的法的原则,必须为某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子部门所明确肯定或者认可。这是构成法的原则的三个要件。确认传播法的原则也必须以这三个要件为标准。
  就方法论而言,确立传播法的原则应当遵循五个基本要求:一是在客观方面,这个原则需符合论者所确立的传播法调整对象要求;二是在主观方面,这个原则与论者所确立的传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相一致;三是在立法方面,这个原则已经体现或应当体现在有关调整传播关系的法规之中;四是在守法方面,这个原则要便于把握传播法的精髓;五是在司法方面,这个原则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局限性。用这五个标准衡量,传播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方法论上必须具备导向性的功能。
  
  三、传播法的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民法通则》及一些相关的法律都有涉及传播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保护措施。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传播法》规范、监督、保护传播行业。从我国的实践看,传播业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在事实上为传播法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关于传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确立什么样的基本原则是传播法体系建立及完善的重要理论根基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依据。依据确认传播法原则的标准,结合传播法的本质,笔者认为,传播法的原则应包含以下内容:
  传播自由原则。传播自由应是法律规定的制度性权利,也是传播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传播是言论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在我国,传播自由也成为一种宪法规定的制度性基本权利。
  坚持传播自由为传播法的基本原则是因为,首先,传播自由是国家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保障传播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社会公众越来越依赖传播媒体去了解公众所需要的种种信息,传播媒体往往代表公众承担了了解信息并传达给公众、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民主功能,成为联系公众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传播自由正是为大众传播信息和思想,为大众言论自由提供平台,建立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及政府与官员之间的交流与理解,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传播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和保障。
  其次,坚持传播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传播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最方便和最恰当的表现形式,坚持传播自由,可以顺利地疏导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会产生一些不满的情绪,一个国家坚持传播自由,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通过传播渠道就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这些不良情绪反映和宣泄出来,从而在情绪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舒缓,并防止心理和精神的畸变。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通过传播渠道的疏导,民众也会得到很大的心理满足。因此,制度化的传播自由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满情绪转化为非法行为甚至暴力的可能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传播自由应是传播法的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传播自由就其法律本质来说是一项权利,但法律权利总是有法律义务相随。坚持传播自由同样如此。现代国家的法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原则,其主要内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五十八条:“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其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传播活动及传播关系虽然并不完全表现为民事行为及民事法律关系,但依照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仍然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所谓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指一切法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按照这一原则,一切公民和法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即不得滥用其权利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传播从业人员具有特殊的职业领域及职业优势,能够接触和披露普通人不易接触和察觉的事物,有便利的条件将其公之于众甚至传播至更广泛的范围。因此,为防止传播从业人员对传播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对他人的侵权甚至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传播法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必要的。
  传播自由、公序良俗、权利禁止滥用,这几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传播法原则的核心内容。传播自由原则真实、客观和深刻地反映了国家、社会及传播关系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传播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公众等权力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的衡权法,是社会本位法,这就要求在传播活动中,不仅要依法赋予传播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权利,而且要对其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限制,以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目标早日实现。而公序良俗、权利禁止滥用原则的要义,为更好地实现传播法目标确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从实践来看,传播法原则必须贯穿于传播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才能确保我国传播业有序、高效、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甑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魏定仁、甘超英、傅斯明:《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赵树民:《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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