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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摘要】:先占制度由来已久,但是以成文法的方式确定先占制度的国家并不多。通过此课题全面剖析先占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原因以及其渊源、法理基础、发展现状,从而达到协调二者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先占原则;冲突协调
一、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的冲突
(一)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冲突存在的原因
按照前苏联法学建立的意识形态,我国目前各种法学著述均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给予这种所有权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些做法给国家所有权戴上了神秘而又神圣的光环, 使其成为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所有权类型。这种做法使得人们难以用法律科学的规则对这种权利进行分析和研究。[1](3)
1986年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市场经济体系没有在我国确立,在《民法通则》的编纂中,并没有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也就实际影响了法治思维的形成,而且这种思维在中国传统的“以国为本”的理念影响下显得基础更为单薄。这也是“先占原则”在我国法律中难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二)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冲突的表现
冲突之一就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界限和先占取得制度的界限过于模糊,所以二者就有边界上的冲突。究其原因还是不能够对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主体一个合理的解释,使得人们对国家所有权的强制性并不服气,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政治性太强,往往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在这一地方立法活动中,国家权力却越过了其本应遵守的界线。[2](98-104)
冲突之二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无主物都能够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原因就是有些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并不能保证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影响其效率的发挥。如果允许个人取得所有权,可能效果要比国家所有更能发挥经济效益,也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比如“乌木案”的处理,为什么此案能够引起很大的关注,就是因为标的数额太大,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势。这只是一些鼠目寸光的地方政府的一般做法。
冲突之三就在于国家所有权的执行机关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国家所有权即为全民所有,各级政府部门执行此种权利的透明度很低,并不能够保证全民所有权的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彼此并没有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容易形成权力的滥用,所以如何将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去行政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无形之中就显露出了与民争利的嫌疑,全民所有就变成了当地政府所有,所以去行政化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之一。
二、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的冲突的协调
(一)在现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下的调和
在物权归属问题上,如果存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冲突协调的方式,还得依赖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发展方式。
民法学界担心国家所有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凭借所谓的“国家所有权”与民争利。[3]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制定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种规定引发了“地方性法规能否将气候资源纳入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的讨论,一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18]地方政府发生垄断风能、太阳能的思维逻辑可能在于,若自然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则政府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学术界必须审慎思考这种立法逻辑的正当性,否则极易引发政府与民争利的社会隐患。[4](62-63)
在实然法上来讲,既然要调和这种矛盾,处理这种矛盾的关键在于不要一味的靠法学大家的阐述和法理的分析,我们更多的是要把眼光放在立法上,使国家所有权和先占取得制度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既然要确定先占取得制度,归根结底还要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加以确定,梁慧星先生编著的《民法典》专家意见稿中创造性的将先占制度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任何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5](79)对于抛弃物、非经不得依先占取得的动产、野生动植物的先占等的规定都提出了很好地解决思路。其中对于野生动植物的先占的拟制条文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野生动植物可以依先占取得。动植物园、牧场、承包的池塘等有管理人的土地上的动植物以及家养的动植物,不得依先占取得。捕获的动物或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后,可以依先占取得。[5](80)
当然,我们还有别的方法和方式来调和这种冲突和矛盾。我们既然承认先占取得制度,在自然资源划分方面更不能一般性地扩大先占制度客体的范围。但是可以用公权力来调整这种制度带来的弊端。比如,某些没有被法律纳入调整范围的自然资源,如果允许先占取得可能会导致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自然资源的浪费。此时,国家可以以税收的方式来抑制该制度带来的弊端,既能够让老百姓获利,同时也做到经济的增长,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让老百姓在尝到甜头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约束,把先占取得制度导向一个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在地方法规条例中,当下尚未法律具体规定下,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一些规章条例来调和当地的矛盾。
显然,国家所有权的力量要大于先占取得制度,如果我们把先占取得制度排除在外,要想调和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就必须采取一个比较合理的方式。此时,可以采取按比例奖励的方式来阻却纷争的发生。个人在发现自然资源后,国家可以根据国家所有权主张权利,但必须将该自然资源的价值按比例分给发现者一部分,这样也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当然,这只是尝试性的去解决,每个地方应当根据当地习惯来决定划分比例,也就说比例原则可以灵活运用,从而不至于使各方当事人各自站在独木桥的两侧。
(二)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下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下,调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目的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法律的导向达到社会和谐。如果国家所有权一直以强权压制公民所有权,在我们个人力量弱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引进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通过公益组织的介入来增强公民的诉力。现在我们的传统思维还没有真正的解放出来,在某些方面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哪方面有明确的权利。即使知道很少甚至不敢和国家相抗衡,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只要处于同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们就有必要尽最大的可能争取自己的权利。
參考文献:
[1]赵璐璐,徐华阳.浅谈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及权利归属[J].江苏法院网.2013-09-05.
[2]王灿发,冯嘉.从国家权力的边界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1).
[3]李艳芳,穆治霖.关于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探讨[J].政治与法律,法制日报社,2013(1).
[4]孙宪忠.“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悖谬及改革切入点分析[J].法律科学,2013(3).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3.
【摘要】:先占制度由来已久,但是以成文法的方式确定先占制度的国家并不多。通过此课题全面剖析先占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原因以及其渊源、法理基础、发展现状,从而达到协调二者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先占原则;冲突协调
一、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的冲突
(一)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冲突存在的原因
按照前苏联法学建立的意识形态,我国目前各种法学著述均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给予这种所有权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些做法给国家所有权戴上了神秘而又神圣的光环, 使其成为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所有权类型。这种做法使得人们难以用法律科学的规则对这种权利进行分析和研究。[1](3)
1986年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市场经济体系没有在我国确立,在《民法通则》的编纂中,并没有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也就实际影响了法治思维的形成,而且这种思维在中国传统的“以国为本”的理念影响下显得基础更为单薄。这也是“先占原则”在我国法律中难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二)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冲突的表现
冲突之一就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界限和先占取得制度的界限过于模糊,所以二者就有边界上的冲突。究其原因还是不能够对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主体一个合理的解释,使得人们对国家所有权的强制性并不服气,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政治性太强,往往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在这一地方立法活动中,国家权力却越过了其本应遵守的界线。[2](98-104)
冲突之二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无主物都能够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原因就是有些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并不能保证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影响其效率的发挥。如果允许个人取得所有权,可能效果要比国家所有更能发挥经济效益,也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比如“乌木案”的处理,为什么此案能够引起很大的关注,就是因为标的数额太大,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势。这只是一些鼠目寸光的地方政府的一般做法。
冲突之三就在于国家所有权的执行机关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国家所有权即为全民所有,各级政府部门执行此种权利的透明度很低,并不能够保证全民所有权的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彼此并没有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容易形成权力的滥用,所以如何将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去行政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无形之中就显露出了与民争利的嫌疑,全民所有就变成了当地政府所有,所以去行政化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之一。
二、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的冲突的协调
(一)在现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下的调和
在物权归属问题上,如果存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国家所有权与先占取得制度冲突协调的方式,还得依赖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发展方式。
民法学界担心国家所有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凭借所谓的“国家所有权”与民争利。[3]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制定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种规定引发了“地方性法规能否将气候资源纳入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的讨论,一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18]地方政府发生垄断风能、太阳能的思维逻辑可能在于,若自然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则政府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学术界必须审慎思考这种立法逻辑的正当性,否则极易引发政府与民争利的社会隐患。[4](62-63)
在实然法上来讲,既然要调和这种矛盾,处理这种矛盾的关键在于不要一味的靠法学大家的阐述和法理的分析,我们更多的是要把眼光放在立法上,使国家所有权和先占取得制度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既然要确定先占取得制度,归根结底还要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加以确定,梁慧星先生编著的《民法典》专家意见稿中创造性的将先占制度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任何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5](79)对于抛弃物、非经不得依先占取得的动产、野生动植物的先占等的规定都提出了很好地解决思路。其中对于野生动植物的先占的拟制条文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野生动植物可以依先占取得。动植物园、牧场、承包的池塘等有管理人的土地上的动植物以及家养的动植物,不得依先占取得。捕获的动物或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后,可以依先占取得。[5](80)
当然,我们还有别的方法和方式来调和这种冲突和矛盾。我们既然承认先占取得制度,在自然资源划分方面更不能一般性地扩大先占制度客体的范围。但是可以用公权力来调整这种制度带来的弊端。比如,某些没有被法律纳入调整范围的自然资源,如果允许先占取得可能会导致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自然资源的浪费。此时,国家可以以税收的方式来抑制该制度带来的弊端,既能够让老百姓获利,同时也做到经济的增长,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让老百姓在尝到甜头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约束,把先占取得制度导向一个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在地方法规条例中,当下尚未法律具体规定下,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一些规章条例来调和当地的矛盾。
显然,国家所有权的力量要大于先占取得制度,如果我们把先占取得制度排除在外,要想调和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就必须采取一个比较合理的方式。此时,可以采取按比例奖励的方式来阻却纷争的发生。个人在发现自然资源后,国家可以根据国家所有权主张权利,但必须将该自然资源的价值按比例分给发现者一部分,这样也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当然,这只是尝试性的去解决,每个地方应当根据当地习惯来决定划分比例,也就说比例原则可以灵活运用,从而不至于使各方当事人各自站在独木桥的两侧。
(二)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下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下,调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目的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法律的导向达到社会和谐。如果国家所有权一直以强权压制公民所有权,在我们个人力量弱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引进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通过公益组织的介入来增强公民的诉力。现在我们的传统思维还没有真正的解放出来,在某些方面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哪方面有明确的权利。即使知道很少甚至不敢和国家相抗衡,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只要处于同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们就有必要尽最大的可能争取自己的权利。
參考文献:
[1]赵璐璐,徐华阳.浅谈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及权利归属[J].江苏法院网.2013-09-05.
[2]王灿发,冯嘉.从国家权力的边界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1).
[3]李艳芳,穆治霖.关于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探讨[J].政治与法律,法制日报社,2013(1).
[4]孙宪忠.“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悖谬及改革切入点分析[J].法律科学,2013(3).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