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 :大经贸·创业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c5951666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当今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这类新兴产业中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行为,竞争法在规制相关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为寻求网络直播市场中的竞争秩序以及保护该类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权益,应研究并完善出更适应当今探索出更为完善的法律路径来规制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 网络直播平台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违反商业道德条。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属于违反商业道德,但在发条应用中会先考虑其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具体条款,在无具体条款的情况下才选择兜底条款,也就是一般条款。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使用一般条款又分为两类:一是平台盗播或者未经视频作者许可转播他人节目;二是竞争对手“挖主播”的行为。
  第二种类型为混淆行为,是指本平台的直播内容故意与其他平台相同或相似,以至于使人误解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其为同一平台。其混淆行为的经典案例为上海耀宇公司诉广州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以下简称“耀宇诉斗鱼案”) 中,斗魚直播平台未经耀宇许可转播其独家的直播内容,并在其转播页面使用了耀宇公司的“火猫 TV,MarsTV”的标识。此行为致使观众误以为双方存在关联而产生误解。[1]
  第三种类型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耀宇诉斗鱼案”中,其未经许可转播的行为也可被定义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观众在看到斗鱼直播上有与耀宇平台相似的表示致使观众认为二者有关联从而产生误解。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般条款的模糊性。“商业道德”这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过广,致使在法律适用上不具有针对性,实用性较差。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主体间的协议明确规定了有关商业道德的相关内容以及形式,否则法律实践中难以对商业道德作出具体裁判,其往往要结合法官的自身经验以及主观性判断。其次,随着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更多元化多形式的平台直播内容,都会导致商业道德产生不同的变化和发展。[2]
  第二,难以举证。首先,平台网络直播中的虚假宣传行为难以认定。直播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通常会采用对于点击量、在线观看人数数据的虚假宣传。而对此方面的虚假宣传并不受法律所约束,平台也往往以夸大宣传作为辩护理由。其次,对损害其他平台或者创作者利益的行为难以查证。在网络直播中常见的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方式是通过雇佣水军发布不良弹幕或者不正当言论诋毁竞争对手,但由于网络水军的攻击来源难以查证,以及追查网络水军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并且需要相关网络直播平台配合开放其后台数据。因此,在实务中,由于这些因素的限制给适用具体条款规制该行为带来了困难。第三,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其二者的界限并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重叠。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广义的公众传播权可以调整网络直播平台的相关侵权行为。而直播平台的恶意竞争行为当然也属于侵权行为,二者出现重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会出现不同的裁判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其结果可能会完全相反进而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一,一般条款客观化。互联网平台中的商业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应当结合实践客观化,从而避免法律条款与客观实际不符。[3]在法律条文中可规定具体商业行为,只要违法其商业行为就属于违反商业条款。网络直播平台中的商业行为需要结合当下直播平台的客观现状以及消费者的需求,且不以损害其他平台利益和市场秩序为前提。在细致商业条款是还要结合行业未来发展动向以及可能会出现的新行为,合理规定具体商业行为,避免今后出现法律漏洞。同时,在适用已经确立的商业模式认定网络直播不正当行为的性质时,要考察新出现的网络直播的形式是否是技术突破。应合理区分商业模式与技术突破,并注意要对两者进行动态调整,适时推进新的商业模式。[4]
  第二,建立具体条款的适用制度。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网络直播行为并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许多平台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恶意损害其他平台利益。适用具体条款能够有效规制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平台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具体而言 :(1)新设具体条款如对平台故意盗播或者未经授权的擅自直播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制,从而减少因一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以及避免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问题。(2)针对原先具体条款中所没有的,随着经济发展在互联网平台之间所新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对于点击量、在线观看人数数据的新型虚假宣传行为,可将此类行为纳入到现有具体条款当中。与此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以及市场监管者的责任。具体来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水军、新型技术侵权的调查力度,赋予其检查网络直播平台电子信息相关资料的权力,并应明确相关主体调查敏感信息的程序。在保证网络直播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调查。
  第三,明确划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界限。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不两者有重合的范围,因此在网络直播中的不法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在规制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知识产权法应在反不正当经法没有规定或者过于模糊的范围进行补充和具体化,从而避免二者出现重叠,划分二者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内容。首先,网络平台直播中的恶意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是从宏观层面及稳定市场秩序所规制,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方面在由知识产权法所规制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一种兜底条款,频繁适用不利于司法的稳定。[5]对于既可以适用一般条款规制又可以适用知识产权法规制的行为,应优先选择知识产权法。
  【注 释】
  [1] 刘超.网络游戏及其直播的法律适用—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0(03).
  [2] 黎金.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3] 肖顺武.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J]. 法商研究,2017,34(05):36-45.
  [4] 曹丽萍,张璇.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问题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与一般条款适用难点探析[J].法律适用,2017(01): 16-22.
  [5] 郭超然,任弘昂.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网络直播平台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8 (02):122-123+126.
  【参考文献】
  [1] 周杨,何泓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探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05):64-71.
  作者简介:于婷婷(1994—),女,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学生,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法。
其他文献
【摘 要】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国家政策倡导的集体土地产权之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一系列问题,如法律属性、制度构造与创新、实践基础等也进入学界研究范畴,亦引发争议。在改革中,农村集团土地应当着重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模糊等问题;应当强调农户承包身份属性的同时,也注重其财产属性;强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而并不具有身份属性,强化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背后的处分、收益权能。
期刊
【摘 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其中腐败犯罪案件缺席审判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助于惩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纯洁性,增强人民对国家的信赖,维护司法权威。在构建该机制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题,如存在腐败犯罪分子在境外情形查清的迟延、辩护权行使有阻碍以及罪犯的异议权效力过大等问题,由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不足来进行改善以更好地推进缺席审判制度的运行,突出缺席审判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
期刊
【摘 要】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在一定时间积淀的情况下,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固有的刚性弱点。我国在立法和理论系统方面追求完善,但却在实践方面存在瑕疵,而消费者公益诉讼恰恰就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体现我国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交易消费行为进行监督。本文将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基础入手,结
期刊
【摘 要】 在我国经济长期迅猛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的背景下,“三支柱”养老保险暴露出很多问题,“三支柱”发展的不平衡难以在经济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情况下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着重调整平衡“三支柱”比例,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力状态下的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三支柱” 养老保险 体系 思路 平衡  1.养老保险“三支柱”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长
期刊
【摘 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审议,说明我国对人格权的重视,立法机关对人格权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人格权编和其他各编采取的结构模式,均是总分模式。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及学者建议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放在首位,之后再行确立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闪光点与不足但整体上反应了当今我国学者对人格权的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总则 民
期刊
【摘 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它与一般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不同,因此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要建立符合我国生态文明体制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如何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发生时的索赔主体等法律问题。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污染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期刊
【摘 要】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资格,而不包括所谓的违约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能力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既不能被民事行为能力所代替,也不能被其所包含,二者之间尽管具有同根性,然而在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只有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才能
期刊
【摘 要】 大学毕业是大学生正式步入社会的人生节点,而在这一节点也相对脆弱,会与许多劳动法上的问题正面相对。而今年的疫情多少也对大学生就业有一定的影响。那立足于社会整体现状,本文着重列举了一些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劳动法问题并进行分析,试图从大学生自身、学校、社会以及立法层面来找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从而促进大学生就业,并保证大学生的切身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 大学生
期刊
【摘 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当前普惠金融生态体系中的提供者,作为银行资金的有效补充,满足了更下沉人群的融资需求。本文从社会信任环境入手,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和社会信任环境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定量分析,联系起来发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各区域之间的发展并不均衡:以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为首的东部发达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较高,中部地区其次,西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更是还有所欠缺。而社会信任水平则并未呈
期刊
【摘 要】 随着“互联网+公益”这一公益模式的兴起,公益事业发生了一场重大变革。一方面,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的参与公益,使公益主流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因公益不够透明而引发的问题频繁出现,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公益透明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笔者将在“互联网+公益”的背景下研究公益主流化的推进方式及对公益的可视化路径进行尝试性探究。  【关键词】 “互联网+”公益透明度公益主流化  一、绪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