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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央部委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规范我国共享单车发展乱象以来,我国部分省市地区纷纷出台一系列文件和采取措施响应中央部委指示,解决共享单车在便利市民的同时给城市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诸如2017年1月22日的南京鼓楼区政府召开的有关共享单车的座谈会上、针对用户用车不诚信不规范的问题,2017年6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就印发了《合肥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文件、2017年6月5日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指导性文件对本市的共享单车健康发展进行规范指导等。武汉市政府也在2017年8月28日出台了指导性文件,该文件对政府、企业和用户三方的责任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时隔近一年,《意见》的落实情况有待考量。
关键词:共享单车;城市秩序;武汉市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意义
(1)《意见》的精神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引发的城市秩序管理问题,我国一些较大城市的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来加以整治,例如2017年1月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就组织召开了多次包括城管委在内的联系会议,2017年6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汉市政府在2017年8月28日也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总体精神仍然是鼓励和促进共享单车的发展,同时对于共享单车给城市带来的一些问题,从政府和企业以及承租人三个角度出发来界定了各方的职责,应当说,这部文件对于解决武汉市共享单车发展对城市秩序带来的挑战问题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2)《意见》对政府、企业和用户责任的界定
武汉市政府出台的这部意见提出了要完善慢行交通设施;其次是要在城市新建的、正在改建的以及已经建成使用的道路上建设非机动车道从而优化非机动车的通行,鼓励非机动车的出行方式;此外,意见还指出要优化车辆的停放点设置应当优先考虑在轨道交通、常规的公交枢纽以及大型商业圈、医院、办公区以及居住区等用户需求较大的地方规划停车区域。简而言之,该意见要求主要体现在优化共享单车的通行体验以及通过优化停车地点布局来解决共享单车严重的乱停乱放问题。
在具体的责任落实上,该意见将政府的责任细分为各个部门的具体负责的事宜。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武汉市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共享单车的发展当中起到牵头管理作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研究解决共享单车在发展当中遇到的问题,此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共享单车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部门。具体到武汉市政府部门来说,就是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予以协助。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共享单车在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区域、停车技术进行规划和制定标准,会同武汉市各区政府部门制定不同区域的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并负责对共享单车日常停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武汉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慢行道的规划,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慢行道规划的建设实施。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武汉市各个区政府负责编制各自辖区内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顺序以及投放数量,负责监督各自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对于乱停乱放问题较为严重改的企业实施限制投放车辆。
综上对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治理共享单车对市正常秩序挑战的问题上,武汉市主要负责的政府部门有武汉市交运委、武汉市城管委、武汉市城建委、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以及武汉市各个区政府,其中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是武汉市交运委、武汉市城管委和区政府下属部门。
二、对《意见》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
(1)武汉市政府部门落实《意见》精神的举措
据笔者通过对武汉市交运委、城管委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在得知,在意见出台之后,武汉市交运委等部门也都积极响应意见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切实履行了职责,会同武汉市城管委以及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对武汉市共享单车的整改请改做了调查。并且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表现进行评分,评估的标准涉及到企业的登记报备、车辆投放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运维人员管理以及车辆质量卫生、企业服务协议等一系列为《意见》所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履行的职责,并对各个企业进行打分,90分以上为四星级,75分-90分为三星级,60分-75分为二星级,60分一下为一星。就本次调查评估结果显示,武汉市三家主要的共享单车企业(摩拜、哈罗单车和Ofo)得分均未超过80分,其中得分最高摩拜为77.31分,ofo为67.56分,哈罗单车为66.50分。从本次评审结果可知摩拜单车的综合得分远高于ofo和哈罗单车,但仍未达到四星级标准,而ofo单车和哈罗单车的评分相差不大。据武汉市交运委工作人员透露,针对武汉市有限的共享单车容纳量同共享单车企业急需扩张自身市場占有份额的矛盾,交运委将会同其他部门通过以评估得分为依据,逐步按比例减少或者增加各个共享单车企业单车准许投放数量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这也是《意见》的要求。
此外,武汉市交运委通过向武汉市市民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其发放问卷调查的地点选择了武汉市10个区包括地铁站、公交站和火车站等共享单车投放运营较为集中的78个点进行。根据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武汉市共享单车对城市秩序的挑战仍然较为严峻,市民的满意度不高。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仍然是路面上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部分区域的问题单车长期得不到处理。尤其是在大型商圈、地铁站、影院和主干道等公共地段以及学校、背街小巷等地段现象十分突出。第二,《意见》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需要配备不低于投放单车数量5‰的运营维护人员,但就本次调查显示,三家企业的运维人员配比都不达标,此外三家企业也没有按照武汉市交运委、城管委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能够确认核实的运维人员清单。武汉市交运委工作人员表示本次开展的问卷调查一共发放2300余份问卷,共计收回2000份,多数市民对于共享单车的需求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服务仍然不满意,如何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如何能够尽量减少自身运营给公共社会秩序带来麻烦是三家共享单车企业仍需任重道远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武汉市各家共享单车企业已经累计投放了103万辆单车,严重超出了武汉市非机动车空间的承载能力。武汉市交运委表示将在近期内对武汉市政府的共享单车市场的市场容量进行正式的评估,在市场容量评估尚未正式完成之前,将会同武汉市城管委和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研究,依据本次委托评估的得分结果将对武汉市的共享单车总量分批实施调减。预计第一批调减15万辆,以第一名为基数,一次增减10%,也就是根据本次评估结果,摩拜单车需要调减4.55万辆、ofo调减5万辆、哈罗单车调减5.45万辆。该批次调减要求在年内完成,先期由企业自减,若企业减少不到位,则有城管委组织工作人员对超出规定的车辆进行收押。第二批次对武汉市共享单车的调减在对武汉市场容量进行正式的评估只有再正式确定。以上是目前武汉市政府方面对城市共享单车问题已经作出和下一阶段预计作出的解决措施。 (2)共享单车企业对《意见》要求的落实情况
意见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对企业的责任要求当中规定共享单车投放的车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对不具备互联网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半年的过渡期;车辆投放前应当报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划设置的逾期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其中规定企业需要通过卫星定位等技术来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这一点在解决共享单车在城市内的乱停乱放问题应当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在《意见》里面已经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做到的措施。
笔者认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的根本在于从用户角度出发,通过技术手段来敦促用户用完车辆后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区域,倘若不从根本上督促共享单车的租赁使用人合理合规停放车辆,仅仅依靠共享单车企业的员工或者城管委的工作人员来人为的将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重新摆放并不现实,也不能完全解决乱停乱放的问题,更是对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额外加重政府的工作负担。笔者在本项目立项之初提到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电子围栏的措施来促使用户合理停车在《意见》当中也予以了明确,首先通过在共享单车上安装的GPS系统可以随时使企业掌握用户骑行共享单车的轨迹,其次通过设置电子围栏技术根据用户现时的位置来随时在APP上对用户提醒该位置的停车区域,倘若用户没有将车停到系统指引的区域,那么可以认定为用户本次还车不成功或者扣除用户的信用积分亦或者是额外扣除用户的租赁费,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督促用户在用车之初就树立起规范停放车辆的意识。早在共享单车出现井喷式发展之前,部分省市地区就已经出现了有桩式的共享单车,只是同目前的无桩自行车相比,有桩共享单车受到桩位数量限制、设置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不利于用户骑行的方便和费用较高的问题,但同无桩共享单车相比,有桩共享单车是以用户归还共享单车到桩为还车成功的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出现目前乱停乱放严重的问题。而电子围栏技术则可以很好的兼取二者的长处,既可以规范用户在指定区域停车,又不用投放安装车桩,只需要在取得政府交运委、交管局停车区域批准后即可指引用户在指定地点还车,不存在车桩的投放成本,也可以便利用户还车的方便。
采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用户停车的前提是共享单车企业开发的app要实现结束行程和落锁一致化,即用户在app上结束行程之后,企业要能确保用户不能够再使用该共享单车,否则用户极易通过在APP上提前结束行程,而现实中继续骑行车辆来规避电子围栏技术。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了解,目前摩拜单车和哈罗单车都采用了通过车辆落锁来实现判定行程结束的技术,即用户结束行程无需手动在APP上操作,只需停车落锁,通过信息传感技术企业后台系统即可判定行程结束。而Ofo则较为落后,仍然需要用户手动在APP上结束行程,留下了用户的规避空间,现实中也证明仍然有部分不诚信用户出于规避租赁费的目的在扫码开车后,立即在app上结束行程但继续使用共享单车的现象存在,此外ofo尚未建立和使用个人信用系统。
三、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评析
武汉市交运委会同其他部门出台的《意见》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也对各方提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截止笔者发稿之日,意见出台已经一年。笔者对三方落实《意见》要求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总的来说,武汉市交运委、城管委以及交管局对《意见》做出了较为积极的响应,也切实在实际可行的基础上采取了现阶段能够采取的诸多措施,包括通过对企业评分来决定调减单车数量、组织城管工作人员帮助共享单车企业对不同区域内单车数量进行调配等;《意见》中对共享单车企业做出的诸多要求,在这一年间,企业的整改力度较小,仍然有很多标准达不到《意见》的要求,诸如仍未设置电子围栏技术来规范用户还车等,在技术革新方面力度不够,难以达到《意见》对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的要求。目前共享單车企业在解决乱停乱放问题上最为显著的努力即增加了一定的单车管理人员,在各个单车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对乱停乱放的单车实行认为的重新摆放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措施仅是治标不治本,也是最为原始的解决方法,效益比过低,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乱停乱放等问题的空间仍然巨大,亟待改进;至于《意见》对用户的要求落实情况,由于《意见》本身对用户的要求即为较为笼统的指引,没有刚性可估标准,因此在此不做过多评述。
参考文献
[1]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总第7期。
[2]张启燕:《共享单车乱象及法律规制探析》,载《法治社会研究》,2017年总第5期。
[3]许萤:《共享单车新规下的政府、企业与用户》,载《汉坤法律评述》,2017年总第2期。
[4]倪戈:《共享单车出事》,载《安全与健康》,2017年总第438期。
[5]付蕊:《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学报》,2017年总第171期。
[6]钱龙明、罗钏:《“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之法律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学报》,2017年总第322期。
[7]翟业虎:《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载《扬州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8]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9]王文晶:《共享与规范的交融—关于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载《法律博览》,2017年第8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关键词:共享单车;城市秩序;武汉市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意义
(1)《意见》的精神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引发的城市秩序管理问题,我国一些较大城市的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来加以整治,例如2017年1月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就组织召开了多次包括城管委在内的联系会议,2017年6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汉市政府在2017年8月28日也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总体精神仍然是鼓励和促进共享单车的发展,同时对于共享单车给城市带来的一些问题,从政府和企业以及承租人三个角度出发来界定了各方的职责,应当说,这部文件对于解决武汉市共享单车发展对城市秩序带来的挑战问题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2)《意见》对政府、企业和用户责任的界定
武汉市政府出台的这部意见提出了要完善慢行交通设施;其次是要在城市新建的、正在改建的以及已经建成使用的道路上建设非机动车道从而优化非机动车的通行,鼓励非机动车的出行方式;此外,意见还指出要优化车辆的停放点设置应当优先考虑在轨道交通、常规的公交枢纽以及大型商业圈、医院、办公区以及居住区等用户需求较大的地方规划停车区域。简而言之,该意见要求主要体现在优化共享单车的通行体验以及通过优化停车地点布局来解决共享单车严重的乱停乱放问题。
在具体的责任落实上,该意见将政府的责任细分为各个部门的具体负责的事宜。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武汉市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共享单车的发展当中起到牵头管理作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研究解决共享单车在发展当中遇到的问题,此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共享单车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部门。具体到武汉市政府部门来说,就是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予以协助。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共享单车在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区域、停车技术进行规划和制定标准,会同武汉市各区政府部门制定不同区域的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并负责对共享单车日常停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武汉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慢行道的规划,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慢行道规划的建设实施。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武汉市各个区政府负责编制各自辖区内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顺序以及投放数量,负责监督各自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对于乱停乱放问题较为严重改的企业实施限制投放车辆。
综上对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治理共享单车对市正常秩序挑战的问题上,武汉市主要负责的政府部门有武汉市交运委、武汉市城管委、武汉市城建委、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以及武汉市各个区政府,其中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是武汉市交运委、武汉市城管委和区政府下属部门。
二、对《意见》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
(1)武汉市政府部门落实《意见》精神的举措
据笔者通过对武汉市交运委、城管委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在得知,在意见出台之后,武汉市交运委等部门也都积极响应意见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切实履行了职责,会同武汉市城管委以及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对武汉市共享单车的整改请改做了调查。并且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表现进行评分,评估的标准涉及到企业的登记报备、车辆投放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运维人员管理以及车辆质量卫生、企业服务协议等一系列为《意见》所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履行的职责,并对各个企业进行打分,90分以上为四星级,75分-90分为三星级,60分-75分为二星级,60分一下为一星。就本次调查评估结果显示,武汉市三家主要的共享单车企业(摩拜、哈罗单车和Ofo)得分均未超过80分,其中得分最高摩拜为77.31分,ofo为67.56分,哈罗单车为66.50分。从本次评审结果可知摩拜单车的综合得分远高于ofo和哈罗单车,但仍未达到四星级标准,而ofo单车和哈罗单车的评分相差不大。据武汉市交运委工作人员透露,针对武汉市有限的共享单车容纳量同共享单车企业急需扩张自身市場占有份额的矛盾,交运委将会同其他部门通过以评估得分为依据,逐步按比例减少或者增加各个共享单车企业单车准许投放数量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这也是《意见》的要求。
此外,武汉市交运委通过向武汉市市民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其发放问卷调查的地点选择了武汉市10个区包括地铁站、公交站和火车站等共享单车投放运营较为集中的78个点进行。根据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武汉市共享单车对城市秩序的挑战仍然较为严峻,市民的满意度不高。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仍然是路面上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部分区域的问题单车长期得不到处理。尤其是在大型商圈、地铁站、影院和主干道等公共地段以及学校、背街小巷等地段现象十分突出。第二,《意见》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需要配备不低于投放单车数量5‰的运营维护人员,但就本次调查显示,三家企业的运维人员配比都不达标,此外三家企业也没有按照武汉市交运委、城管委等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能够确认核实的运维人员清单。武汉市交运委工作人员表示本次开展的问卷调查一共发放2300余份问卷,共计收回2000份,多数市民对于共享单车的需求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服务仍然不满意,如何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如何能够尽量减少自身运营给公共社会秩序带来麻烦是三家共享单车企业仍需任重道远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武汉市各家共享单车企业已经累计投放了103万辆单车,严重超出了武汉市非机动车空间的承载能力。武汉市交运委表示将在近期内对武汉市政府的共享单车市场的市场容量进行正式的评估,在市场容量评估尚未正式完成之前,将会同武汉市城管委和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研究,依据本次委托评估的得分结果将对武汉市的共享单车总量分批实施调减。预计第一批调减15万辆,以第一名为基数,一次增减10%,也就是根据本次评估结果,摩拜单车需要调减4.55万辆、ofo调减5万辆、哈罗单车调减5.45万辆。该批次调减要求在年内完成,先期由企业自减,若企业减少不到位,则有城管委组织工作人员对超出规定的车辆进行收押。第二批次对武汉市共享单车的调减在对武汉市场容量进行正式的评估只有再正式确定。以上是目前武汉市政府方面对城市共享单车问题已经作出和下一阶段预计作出的解决措施。 (2)共享单车企业对《意见》要求的落实情况
意见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对企业的责任要求当中规定共享单车投放的车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对不具备互联网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半年的过渡期;车辆投放前应当报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划设置的逾期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其中规定企业需要通过卫星定位等技术来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这一点在解决共享单车在城市内的乱停乱放问题应当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在《意见》里面已经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做到的措施。
笔者认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的根本在于从用户角度出发,通过技术手段来敦促用户用完车辆后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区域,倘若不从根本上督促共享单车的租赁使用人合理合规停放车辆,仅仅依靠共享单车企业的员工或者城管委的工作人员来人为的将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重新摆放并不现实,也不能完全解决乱停乱放的问题,更是对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额外加重政府的工作负担。笔者在本项目立项之初提到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电子围栏的措施来促使用户合理停车在《意见》当中也予以了明确,首先通过在共享单车上安装的GPS系统可以随时使企业掌握用户骑行共享单车的轨迹,其次通过设置电子围栏技术根据用户现时的位置来随时在APP上对用户提醒该位置的停车区域,倘若用户没有将车停到系统指引的区域,那么可以认定为用户本次还车不成功或者扣除用户的信用积分亦或者是额外扣除用户的租赁费,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督促用户在用车之初就树立起规范停放车辆的意识。早在共享单车出现井喷式发展之前,部分省市地区就已经出现了有桩式的共享单车,只是同目前的无桩自行车相比,有桩共享单车受到桩位数量限制、设置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不利于用户骑行的方便和费用较高的问题,但同无桩共享单车相比,有桩共享单车是以用户归还共享单车到桩为还车成功的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出现目前乱停乱放严重的问题。而电子围栏技术则可以很好的兼取二者的长处,既可以规范用户在指定区域停车,又不用投放安装车桩,只需要在取得政府交运委、交管局停车区域批准后即可指引用户在指定地点还车,不存在车桩的投放成本,也可以便利用户还车的方便。
采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用户停车的前提是共享单车企业开发的app要实现结束行程和落锁一致化,即用户在app上结束行程之后,企业要能确保用户不能够再使用该共享单车,否则用户极易通过在APP上提前结束行程,而现实中继续骑行车辆来规避电子围栏技术。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了解,目前摩拜单车和哈罗单车都采用了通过车辆落锁来实现判定行程结束的技术,即用户结束行程无需手动在APP上操作,只需停车落锁,通过信息传感技术企业后台系统即可判定行程结束。而Ofo则较为落后,仍然需要用户手动在APP上结束行程,留下了用户的规避空间,现实中也证明仍然有部分不诚信用户出于规避租赁费的目的在扫码开车后,立即在app上结束行程但继续使用共享单车的现象存在,此外ofo尚未建立和使用个人信用系统。
三、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评析
武汉市交运委会同其他部门出台的《意见》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也对各方提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截止笔者发稿之日,意见出台已经一年。笔者对三方落实《意见》要求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总的来说,武汉市交运委、城管委以及交管局对《意见》做出了较为积极的响应,也切实在实际可行的基础上采取了现阶段能够采取的诸多措施,包括通过对企业评分来决定调减单车数量、组织城管工作人员帮助共享单车企业对不同区域内单车数量进行调配等;《意见》中对共享单车企业做出的诸多要求,在这一年间,企业的整改力度较小,仍然有很多标准达不到《意见》的要求,诸如仍未设置电子围栏技术来规范用户还车等,在技术革新方面力度不够,难以达到《意见》对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的要求。目前共享單车企业在解决乱停乱放问题上最为显著的努力即增加了一定的单车管理人员,在各个单车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对乱停乱放的单车实行认为的重新摆放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措施仅是治标不治本,也是最为原始的解决方法,效益比过低,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乱停乱放等问题的空间仍然巨大,亟待改进;至于《意见》对用户的要求落实情况,由于《意见》本身对用户的要求即为较为笼统的指引,没有刚性可估标准,因此在此不做过多评述。
参考文献
[1]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总第7期。
[2]张启燕:《共享单车乱象及法律规制探析》,载《法治社会研究》,2017年总第5期。
[3]许萤:《共享单车新规下的政府、企业与用户》,载《汉坤法律评述》,2017年总第2期。
[4]倪戈:《共享单车出事》,载《安全与健康》,2017年总第438期。
[5]付蕊:《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学报》,2017年总第171期。
[6]钱龙明、罗钏:《“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之法律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学报》,2017年总第322期。
[7]翟业虎:《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载《扬州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8]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9]王文晶:《共享与规范的交融—关于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载《法律博览》,2017年第8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