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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高考招生旺季,报纸上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广告特别多。到底这些项目质量如何,是否可信,有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批准,很多考生和家长都很茫然。这些担心对于2010年的考生来说已不复存在,教育部已从2009下半年开始,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评估,先在天津等四省市试点,再推行至全国,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拉开了大幕。
[政策回放]
2009年8月4日,教育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教育部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并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本次评估的对象是,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评估方式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先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教育部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前者共有9个一级指标,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系、资金资产管理、质量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培养质量、社会效益、办学特色等。后者分为8个一级指标,包括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培养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组织、培养质量、社会效益、办学特色等。
罗隆福:重在管理体系评估
新一轮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重点在于管理体系评估,一个办学机构的管理体系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其办学质量。因此我们应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中关于管理体系的评估指标逐项理解。
管理机构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成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且中方组成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是否建立了管理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确定了符合法规的议事程序,对中外合作办学发挥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是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管理队伍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人员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否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资历结构,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比较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是否建立了评价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
资产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资产;固定资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独立设立固定资产账户,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单价、使用年限、使用部门进行记录;大型、精密、贵重资产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完成固定资产清理程序;是否存在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的情况等。
资金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是否符合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的报告情况。
招生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教学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教学方式是否体现外方教育资源的特色和优势;是否开设了必要的国情课程和实践活动等。
教学监督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执行情况等。
文凭证书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李格非:教学师资评估必不可少
教学师资是一个办学机构的教学保障,因此《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就教学师资、教学设施等设立了多项评估指标。
师资评聘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 位、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师资状况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等;外方合作者是否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教,是否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中发挥了作用等。
师资队伍建设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教学设施状况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教学设施建设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维护制度及执行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
[政策回放]
2009年8月4日,教育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教育部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并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本次评估的对象是,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评估方式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先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教育部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前者共有9个一级指标,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系、资金资产管理、质量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培养质量、社会效益、办学特色等。后者分为8个一级指标,包括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培养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组织、培养质量、社会效益、办学特色等。
罗隆福:重在管理体系评估
新一轮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重点在于管理体系评估,一个办学机构的管理体系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其办学质量。因此我们应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中关于管理体系的评估指标逐项理解。
管理机构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成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且中方组成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是否建立了管理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确定了符合法规的议事程序,对中外合作办学发挥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是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管理队伍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人员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否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资历结构,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比较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是否建立了评价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
资产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资产;固定资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独立设立固定资产账户,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单价、使用年限、使用部门进行记录;大型、精密、贵重资产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完成固定资产清理程序;是否存在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的情况等。
资金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是否符合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的报告情况。
招生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教学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教学方式是否体现外方教育资源的特色和优势;是否开设了必要的国情课程和实践活动等。
教学监督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执行情况等。
文凭证书管理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李格非:教学师资评估必不可少
教学师资是一个办学机构的教学保障,因此《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就教学师资、教学设施等设立了多项评估指标。
师资评聘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 位、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师资状况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等;外方合作者是否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教,是否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中发挥了作用等。
师资队伍建设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教学设施状况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教学设施建设评估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维护制度及执行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