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技术交底工作中处理效果的好坏,决定了监理企业能否做好监理工作,这对于监理企业能否顺利承包工程项目具有较大的影响,是展示企业自身硬实力的过程,也是树立企业自身形象的一个机会,为监理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宣传机会。通常的监理公司,在参与大型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时,一般由监理企业的管理层亲自把关技术交底工作。本文主要针对监理单位第一次监理例会对各单位进行针对性的交底工作。
【关键词】 第一次监理例会;交底工作;质量控制;安全控制
受金基房地产公司委托我南京普兰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对八宝东街地块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实施监理。现场项目监理部将按照本公司制度的相应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该工程实行:“四控、二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在工程建设期间,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公司制度配合项目监理部工作,并接受项目部的监督管理。
一、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的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托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所报的资料作废,然后重新报验重新做隐蔽验收、自检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纪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有隐蔽部位未报验,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后,将责令施工单位将未报验的部位全部返工处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視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四、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这是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砼工程计量制度
砼工程施工时,承包单位应在搅拌现场支设磅秤,并应根据检测试验室出具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所用的砂、石材料进行过磅计量,并做好过磅记录,以备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检查。
六、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成品、构配件,如困特殊情况未及时试验,施工单位因工期紧张,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先用于工程中,但如事后试验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装饰、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做好样板工程。经各方检查合格后,方准大面积施工,否则,所引起一切损失将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变更设计制度
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四方会勘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项目监理组审核无误,签发《设计变更指令》。
九、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应齐全,并能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施工组织编写完毕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重新报审。
十、现场管理及其他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监督站工地巡视或检查所下达的质量隐患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人员,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报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字,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工程的各种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无资料的不签字验收,后补资料监理不签字、不认可。
3、监理工程师所下发的监理通知单中所指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同时附有施工单位的书面整改报告。
4、严格材料及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制度,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方可通知监理部进行验收。为了加强分项工程验收的严肃性,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该报验资料作废,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部二次核验,二次核验时应重新填报资料。凡二次核验仍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监理部对该分项工程24小时内不予验收,望施工单位配合。
十一、罚则
以上监理工作交底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如有违反,监理人员将以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整改。如不整改,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协商,对其进行扣款处理,扣款的数额,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大小及影响后果决定。
【关键词】 第一次监理例会;交底工作;质量控制;安全控制
受金基房地产公司委托我南京普兰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对八宝东街地块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实施监理。现场项目监理部将按照本公司制度的相应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该工程实行:“四控、二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在工程建设期间,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公司制度配合项目监理部工作,并接受项目部的监督管理。
一、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的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托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所报的资料作废,然后重新报验重新做隐蔽验收、自检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纪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有隐蔽部位未报验,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后,将责令施工单位将未报验的部位全部返工处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視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四、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这是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砼工程计量制度
砼工程施工时,承包单位应在搅拌现场支设磅秤,并应根据检测试验室出具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所用的砂、石材料进行过磅计量,并做好过磅记录,以备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检查。
六、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成品、构配件,如困特殊情况未及时试验,施工单位因工期紧张,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先用于工程中,但如事后试验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装饰、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做好样板工程。经各方检查合格后,方准大面积施工,否则,所引起一切损失将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变更设计制度
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四方会勘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项目监理组审核无误,签发《设计变更指令》。
九、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应齐全,并能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施工组织编写完毕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重新报审。
十、现场管理及其他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监督站工地巡视或检查所下达的质量隐患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人员,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报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字,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工程的各种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无资料的不签字验收,后补资料监理不签字、不认可。
3、监理工程师所下发的监理通知单中所指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同时附有施工单位的书面整改报告。
4、严格材料及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制度,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方可通知监理部进行验收。为了加强分项工程验收的严肃性,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该报验资料作废,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部二次核验,二次核验时应重新填报资料。凡二次核验仍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监理部对该分项工程24小时内不予验收,望施工单位配合。
十一、罚则
以上监理工作交底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如有违反,监理人员将以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整改。如不整改,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协商,对其进行扣款处理,扣款的数额,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大小及影响后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