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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已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于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有着重大意义。为适应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认真研究商事制度改革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提升卫生监督的总体效能,这是卫生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况特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管的挑战进行探讨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66-01
随着深圳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圳市的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形势下,为适应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认真研究商事制度改革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实现新实施的商事登记体制和既往的监管体制的整体优化,提升卫生监督的总体效能,这是卫生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况及其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管的挑战进行探讨与分析。
1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况
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推进以下内容:改革现行的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个体工商登记制度,逐步实现自然人经营豁免登记;改革现行的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等。
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1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圳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企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较低、行政性干预过多,阻碍了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对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关键作用。
2.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社会经济协调运转。
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重点,迫切需要打破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利益格局,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建立“宽入严管”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新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有利于主管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静态监管为后端控制、动态监管;有利于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最终实现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2.3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随意干预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多用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方式,少用行政责任和行政手段,有利于真正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使法治、诚信、效率、公平成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价值。
2.4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提升政府办事效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主要实现了四个提速。只要申办了营业执照,就能拥有商事主体资格,实现了程序提速; 登记内容和登记材料简化,商事主体登记不再登记和审核经营范围、实收资本,不需收取和审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报告、前置审批文件等材料,实现了审核提速; 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了技术提速。
3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卫生许可的影响
此前,我国的监管重心一直放在事前监管,种类繁多的前置审批使得市场准入程序繁琐,条件严格。前置审批一般有两种: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另一种是专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改革后营业执照将只是商事主体资格凭证,而不再是经营资格凭证,也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消防、环保、卫生等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可以在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自由经营;如果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则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在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需取得许可审批文件方可进行经营。对于卫生行政部门而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意味着工作重心后移,即从“重审批轻监管”到“轻审批重监管”,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将大量出现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商事主体,改变了以往的工作模式,增加了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4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
4.1 以民为本,规范服务。
以服务民众、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中心,既要凸显商事登记审批制度的革新,又要重视服务细节的优化、服务质量的提升、服务范围的扩大,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效,让广大企业切实感受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捷和实惠,同时为建设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注入新的改革生命力和执行力。
4.2 部门联动,宽进严管。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卫生许可从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等不同监管方式,克服监管职能重叠、交叉问题,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联动监控的后续信用管理及监测体系,实现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4.3 信息支持,系统互联
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积极利用好信息系统和电子化产品的效能,建立与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把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和商事主体信用评级作为商事登记的核心功能,将有关商事主体信用的资料和信息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从信用的社会舆论监管上增强政府部门监管效能。
4.4 總体设计,稳步推进。
在充分对商事登记改革进行全面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系统性和延续性要求,深入完善改革措施和服务细节,不断夯实配套基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改革,并与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共同部署、共同推进。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66-01
随着深圳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圳市的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形势下,为适应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认真研究商事制度改革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实现新实施的商事登记体制和既往的监管体制的整体优化,提升卫生监督的总体效能,这是卫生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况及其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管的挑战进行探讨与分析。
1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况
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推进以下内容:改革现行的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个体工商登记制度,逐步实现自然人经营豁免登记;改革现行的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等。
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1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圳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企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较低、行政性干预过多,阻碍了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对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关键作用。
2.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社会经济协调运转。
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重点,迫切需要打破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利益格局,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建立“宽入严管”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新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有利于主管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静态监管为后端控制、动态监管;有利于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最终实现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2.3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随意干预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多用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方式,少用行政责任和行政手段,有利于真正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使法治、诚信、效率、公平成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价值。
2.4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提升政府办事效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主要实现了四个提速。只要申办了营业执照,就能拥有商事主体资格,实现了程序提速; 登记内容和登记材料简化,商事主体登记不再登记和审核经营范围、实收资本,不需收取和审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报告、前置审批文件等材料,实现了审核提速; 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了技术提速。
3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卫生许可的影响
此前,我国的监管重心一直放在事前监管,种类繁多的前置审批使得市场准入程序繁琐,条件严格。前置审批一般有两种: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另一种是专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改革后营业执照将只是商事主体资格凭证,而不再是经营资格凭证,也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消防、环保、卫生等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可以在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自由经营;如果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则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在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需取得许可审批文件方可进行经营。对于卫生行政部门而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意味着工作重心后移,即从“重审批轻监管”到“轻审批重监管”,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将大量出现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商事主体,改变了以往的工作模式,增加了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4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
4.1 以民为本,规范服务。
以服务民众、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中心,既要凸显商事登记审批制度的革新,又要重视服务细节的优化、服务质量的提升、服务范围的扩大,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效,让广大企业切实感受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捷和实惠,同时为建设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注入新的改革生命力和执行力。
4.2 部门联动,宽进严管。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卫生许可从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等不同监管方式,克服监管职能重叠、交叉问题,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联动监控的后续信用管理及监测体系,实现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4.3 信息支持,系统互联
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积极利用好信息系统和电子化产品的效能,建立与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把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和商事主体信用评级作为商事登记的核心功能,将有关商事主体信用的资料和信息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从信用的社会舆论监管上增强政府部门监管效能。
4.4 總体设计,稳步推进。
在充分对商事登记改革进行全面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系统性和延续性要求,深入完善改革措施和服务细节,不断夯实配套基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改革,并与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共同部署、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