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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绝非无边无际,否则其最终只会将其自身侵蚀的“体无完肤”,新兴的“人肉搜索”式的言论自由过度被公众推崇,并逐渐向“言论暴力”异化,严重的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对该式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人肉搜索;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15-02
作者简介:徐艳君(1991-),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言论自由作为开放、民主社会的时代“宠儿”,在多国宪法或其它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宪法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存在着。言论自由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社会价值的意义都极为重大,备受现代社会所亲睐。“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①
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产生的“基石”之一。只有公民的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才能称之民主,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基础之上。它承载着公民参与社会自治和民主自治的基本权利。它监督并制约着公共权力的肆意扩张。言论自由有利于解决公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和冲突,它为双方提供了和平解决问题的机制:双方通过自由表达各自想法进而达到互相理解、退让、折衷。言论自由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史实表明,任何禁锢思想、压制言论的朝代都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社会动荡和革命。日常生活中,人们会不时的产生某种“奇思异想”,享有言论自由可以使人们自由表达其“奇思异想”,让“非主流”得到合理的宣泄。使其心理上得到社会“安慰”。即便他们不能“言而成实”,也因“被倾听”而不至于负面情绪受积压。保障通畅的言路是保障人们和谐相处、社会稳定的前提。言论自由有利于形成宽容的社会氛围。允许言论自由,是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理解和宽容,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冲突,增进社会和谐。与现代提倡价值多元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的思想潮流相接。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言论自由的表达将不可避免的引发人们思考。而思考将使得人们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审思和检验,或对错误的观点提出质疑。不经意之间,人们就在不断地纠正偏差与错误,使社会在不断进步。
二、言论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决定对言论自由需要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以防止权力对其随意践踏。而有保障就应还有限制,世间万物皆有其两面性,言论自由也不例外,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关系体系中,一方权利的行使必然以另一方承担义务为代价。②讲求公平的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一方毫无限制地行使权利、另一方无限制地承担义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可避免要有所限度,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但同时51条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适当的克减。言论自由的行使依法而有所克减,但这种克减、限制不是为了取消这一权利,而是以适度性证其正当性,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通常,国家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一为了保障其自身更为有效的实施;二是基于它的价值与其它宪法所保障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取舍。概括的讲,政府对言论自由采取相应的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一,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荣誉。如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二,危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权利行使的要保证不违反公共秩序并不侵犯国家安全。三,侵犯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当今社会不只追求言论自由这一个目标,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也是当今社会追求的众多目标之一,其也需和言论自由一样得到保障。四,保护未成年人。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社会的职责,不当的言论自由会伤害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引入歧途。
三、“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不期而遇:言论自由抑或网络暴力?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作为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而更为学者研究所青眯。一方面,人们有着极强的好奇心理和看热闹心理,热衷搬弄别人的“是非”。其希望了解一切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自已享有思想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人们极其反感自己及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被他人过分关注,并希翼法律保护其私生活的安宁。在这种扭曲的人性心理下,如何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就显得极具技术性。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公众的舆论监督权、知情权、评论权与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与公共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如言论自由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监督的权利与义务,而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其监督权,将不可避免的牵扯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的问题。了解其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勤政状况有利于公民的监督权,而基于仇官心理以丑化他人或以他人私密信息作为满足个人谈资、娱乐的不良动机行使所谓的言论自由权则将不可避免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我国新兴起了一种“人肉搜索”式的言论自由。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新兴时曾打击了一批批腐败官员,于此层面上看,这种言论自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权利,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晚近年来“人肉搜索”却被公众过度推崇,官员稍有些“特殊性”就几乎不可避免的被搜出“前世今生”。并对其冠上敏感的标题、夸张的词语,公民在这种敏感用语的误导下,更多的是讨论其中的暗示,而非客观事实。这将蚕食人们对官员的信任,加剧民众对其的仇视心理,不仅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侵犯其应有的隐私权。事实上,即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展开信息搜罗,也需为其预留相应的私生活空间,对其与工作关系不大的极私密的信息不得随意搜罗汇总并“符号化”。
除去国家工作人员,现在对普通公民展开人肉搜索也已成为一种常态。普通人稍有不慎就飞来“横祸”被置顶于“网络头条”,敏感标题、夸张用语和部分网络运营商在个中事件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置他人隐私权于不顾,甚至还在幕后操作或推波助澜,使得普通人被”人肉搜索”伤的“体无完肤”。“人肉搜索”已逐渐沦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引发“网络暴力”。
“前世今生”都被挂到网上任人议论不是每个公众都能承受的心灵挫伤。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不受限制,谁也不清楚自己或身边的人将何时被贴上了不雅“标签”,供人饭后谈资,成为“明星”级人物。“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用之不当其危害远甚于传统的带有地域局限性、时间滞后性的言论不当的危害性。并非耸言怂听,任“人肉搜索”这种“横祸”肆意妄行下去必将会使社会交流受阻人心惶惶,社会信任缺失。
虽然言论自由意味着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一切意见,但自由发表意见、想法也是有条件的。最起码在方式上是有所节制的,在程度上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不侵犯他人其它宪法权利是保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前提。未经普通公民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擅自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是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目前“人肉搜索”事态严重,此种言论自由若不受限制,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是致命的。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异化的表现形式,“人肉搜索”已经完全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应有的界限。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又具有偏离放大螺旋效应,稍有不慎就沦为一种“言论暴力”伤公民同“万箭穿心”。在“人肉搜索”异化成“网络暴力”时,限制该式言论自由、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 注 释 ]
①[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141.
②桑晗睿.浅析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J].金田,2014(总第312期).
[ 参 考 文 献 ]
[1]翁国民,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J].突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
[2]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J].河北法学,2007(1).
[3]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11).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人肉搜索;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15-02
作者简介:徐艳君(1991-),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言论自由作为开放、民主社会的时代“宠儿”,在多国宪法或其它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宪法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存在着。言论自由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社会价值的意义都极为重大,备受现代社会所亲睐。“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①
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产生的“基石”之一。只有公民的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才能称之民主,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基础之上。它承载着公民参与社会自治和民主自治的基本权利。它监督并制约着公共权力的肆意扩张。言论自由有利于解决公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和冲突,它为双方提供了和平解决问题的机制:双方通过自由表达各自想法进而达到互相理解、退让、折衷。言论自由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史实表明,任何禁锢思想、压制言论的朝代都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社会动荡和革命。日常生活中,人们会不时的产生某种“奇思异想”,享有言论自由可以使人们自由表达其“奇思异想”,让“非主流”得到合理的宣泄。使其心理上得到社会“安慰”。即便他们不能“言而成实”,也因“被倾听”而不至于负面情绪受积压。保障通畅的言路是保障人们和谐相处、社会稳定的前提。言论自由有利于形成宽容的社会氛围。允许言论自由,是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理解和宽容,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冲突,增进社会和谐。与现代提倡价值多元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的思想潮流相接。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言论自由的表达将不可避免的引发人们思考。而思考将使得人们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审思和检验,或对错误的观点提出质疑。不经意之间,人们就在不断地纠正偏差与错误,使社会在不断进步。
二、言论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决定对言论自由需要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以防止权力对其随意践踏。而有保障就应还有限制,世间万物皆有其两面性,言论自由也不例外,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关系体系中,一方权利的行使必然以另一方承担义务为代价。②讲求公平的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一方毫无限制地行使权利、另一方无限制地承担义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可避免要有所限度,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但同时51条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适当的克减。言论自由的行使依法而有所克减,但这种克减、限制不是为了取消这一权利,而是以适度性证其正当性,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通常,国家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一为了保障其自身更为有效的实施;二是基于它的价值与其它宪法所保障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取舍。概括的讲,政府对言论自由采取相应的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一,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荣誉。如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二,危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权利行使的要保证不违反公共秩序并不侵犯国家安全。三,侵犯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当今社会不只追求言论自由这一个目标,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也是当今社会追求的众多目标之一,其也需和言论自由一样得到保障。四,保护未成年人。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社会的职责,不当的言论自由会伤害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引入歧途。
三、“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不期而遇:言论自由抑或网络暴力?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作为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而更为学者研究所青眯。一方面,人们有着极强的好奇心理和看热闹心理,热衷搬弄别人的“是非”。其希望了解一切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自已享有思想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人们极其反感自己及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被他人过分关注,并希翼法律保护其私生活的安宁。在这种扭曲的人性心理下,如何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就显得极具技术性。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公众的舆论监督权、知情权、评论权与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与公共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如言论自由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监督的权利与义务,而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其监督权,将不可避免的牵扯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的问题。了解其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勤政状况有利于公民的监督权,而基于仇官心理以丑化他人或以他人私密信息作为满足个人谈资、娱乐的不良动机行使所谓的言论自由权则将不可避免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我国新兴起了一种“人肉搜索”式的言论自由。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新兴时曾打击了一批批腐败官员,于此层面上看,这种言论自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权利,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晚近年来“人肉搜索”却被公众过度推崇,官员稍有些“特殊性”就几乎不可避免的被搜出“前世今生”。并对其冠上敏感的标题、夸张的词语,公民在这种敏感用语的误导下,更多的是讨论其中的暗示,而非客观事实。这将蚕食人们对官员的信任,加剧民众对其的仇视心理,不仅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侵犯其应有的隐私权。事实上,即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展开信息搜罗,也需为其预留相应的私生活空间,对其与工作关系不大的极私密的信息不得随意搜罗汇总并“符号化”。
除去国家工作人员,现在对普通公民展开人肉搜索也已成为一种常态。普通人稍有不慎就飞来“横祸”被置顶于“网络头条”,敏感标题、夸张用语和部分网络运营商在个中事件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置他人隐私权于不顾,甚至还在幕后操作或推波助澜,使得普通人被”人肉搜索”伤的“体无完肤”。“人肉搜索”已逐渐沦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引发“网络暴力”。
“前世今生”都被挂到网上任人议论不是每个公众都能承受的心灵挫伤。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不受限制,谁也不清楚自己或身边的人将何时被贴上了不雅“标签”,供人饭后谈资,成为“明星”级人物。“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用之不当其危害远甚于传统的带有地域局限性、时间滞后性的言论不当的危害性。并非耸言怂听,任“人肉搜索”这种“横祸”肆意妄行下去必将会使社会交流受阻人心惶惶,社会信任缺失。
虽然言论自由意味着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一切意见,但自由发表意见、想法也是有条件的。最起码在方式上是有所节制的,在程度上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不侵犯他人其它宪法权利是保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前提。未经普通公民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擅自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是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目前“人肉搜索”事态严重,此种言论自由若不受限制,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是致命的。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异化的表现形式,“人肉搜索”已经完全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应有的界限。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又具有偏离放大螺旋效应,稍有不慎就沦为一种“言论暴力”伤公民同“万箭穿心”。在“人肉搜索”异化成“网络暴力”时,限制该式言论自由、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 注 释 ]
①[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141.
②桑晗睿.浅析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J].金田,2014(总第312期).
[ 参 考 文 献 ]
[1]翁国民,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J].突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
[2]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J].河北法学,2007(1).
[3]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