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从教学与研究关系理论的角度而言,法学研究在科学性上的阙如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困境。判解学分析法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吸取了传统研究方法思辨的精髓,以及新型研究方法对现实回应性的长处。法学教育者宜在该方法的指引下重构课堂案例教学法,从而使学生在提高知识与理论素养的同时,增强学理创新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为充分发挥判解学分析法对案例教学的指引作用,教育者需要在相应激励机制的促动下,消除高校教育去哲学化的不良影响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判解学分析法 案例教学法 科教结合激励
一、法学教育困境探因——以法学研究方法为视角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
法学教育中所凸显的弊端目前在社会上已受到普遍的认知与关注,其中较为突出者有二:一是教育与社会需求严重错位,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背离甚远;二是由于学科设置和学习周期设置等因素,法学专业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的理论底蕴积淀不够。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时既难以胜任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又无法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学界对于上述困境的成因作了广泛与深入的探讨。有的学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数量剧增的情况下却在科学素质上没有显著提高,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对于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1]还有人主张目前的窘境主要由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和实务培训欠缺等因素所致。论者认为,法学是实践性科学,而我国法科学生获得的教育的显著特征在于:重理论知识传授,轻职业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训练。[2]
(二)困境成因再探析
然而论者忽略了制约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法学理论研究的状况。在认知心理学家与信息加工理论法学倡导者看来,理论研究按照从事的主体范围,以及成果是否可以共享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体理论研究与两种普遍理论研究。前者为个体或者特定群体所专有的私我或局部理论研究形态,而后者为群体所共有的普遍理论研究形态。[3]两种研究对教育的影响都是根本的:一方面,根据西方著名教育家菲利普·杰克逊所提出的内隐理论,法学专业教师对课程的规划安排,以及对课堂事件的处理能力取决于其教学观念与知识结构,而这一观点与结构形成于以个体理论为内核的解释框架。而挪威学者汉德与莱沃斯进一步阐明,教师的知识、思维、教学观念与模式奠基于其通过长期从事科研活动而形成的个人理论体系。[4]另一方面,法学等特定领域普遍理论研究开展的进度与成果如何,对该领域的教育在专业定位科学化、教学理念提升、教学方法高效化和教育条件完善等多方面具有促进作用。
而正如后文将要阐述的那样,由于我国法学研究方法已不能回应现今和以后已经或者即将凸显的社会问题,从而理论研究对法学教育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导向作用减弱甚至出现误导,同时也阻碍了专业教师个体理论研究的发展;而功利主义、理性主义与工具实用主义等思想在高校教育尤其是在法学教育中滋长与延伸,导致法学教育与已经较为薄弱或者说不足的法学个体理论研究成果脱节。以上两个弊端成为了羁绊法学专业定位、教育理念提升与方法改进的根本因素。
二、判解学研究法导引的法学研究路径创新
(一)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之弊
根据前文理论研究与教学关系的原理,法学研究与教学的路径选择应当契合该学科的特征。法学的理论体系及其实践成果——法律规范体系与实施体制——既根植于一国的国情,又深受时代进步国际交流加深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学知识框架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这意味着,法学领域的研习者既要应用注释法学的方法对国内现行法加以阐释,又要放眼海外与未来,遵循分析法学的套路致力于法的移植与改革。同时,蕴含着深邃理论与精妙技术的法学又具有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广泛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在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法学研究者们应用得最广泛的是概念法学及价值论分析法,前者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法律结构体系的构造,后者则注重以自然法中作为绝对标准的价值作为构建与完善法律制度的标尺。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以及社会由此对法学科教提出的要求变化,以上两种研究方法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按照概念法学的思维进路,法律被先验地视为有利于现实生活之外的自主体系,研究者们“从一开始就……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的判令全部当作昨天决定的,而不是视为历史发展的结晶”。[5]而在价值论的视野中,正义、效率、秩序等法的价值很容易被视为内容永恒不变的真理,从而忽略人们在特定国情与时代环境下对价值的再选择,以及对价值尺度本身的变更。如果两种方法被绝对化地应用,势必导致法学研究的成果缺乏对社会新问题的回应能力,从而制约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学人才的产出。
(二)判解学研究法的证立
认识到了以上研究方法的弊端后,学者对法学的研究路径创新作了可贵的探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是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系统阐发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二是我国学者苏力倡导用语境论视角构建法律制度。按照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经济学中定量分析方法被引入法学研究过程中,学者采用成本—收益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6]而语境论要求研究者们考察法律制度所赖以建立与存在的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科技发展水平等相对稳定的因素。[7]然而,法经济学与语境论所制导的研究途径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从而它们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人们对法经济学理论与思维进路质疑与批判得最多的一点是,是否将法所有调整对象都归为交易关系,以及能否用经济学中的效率价值替代公平、秩序等作为法律制度设定与实施的唯一标准;而沿循语境论进路的研究者需要相当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知识,这对于术有专攻的法学研习者(尤其是法学专业本科与研究生)而言往往是难以达到的。此外,以上两种理论偏重于从实证角度分析法律现象,从而无从发挥概念法学与价值论特有的思辨功能。
因此法学研究者为了制导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成功转型,不宜形而上学地单纯抛弃传统的概念法学、价值论路径或全盘接受新兴的法经济学、语境论研究方法,而应当综合以上方法之长对研究进路加以创新。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提出判解学分析法的设想以期指导法学教研方法的改革。该方法的实施步骤是,研习者以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为基础,在评析案情与审理过程与结果的同时探讨其背后蕴含的相关理论问题。在进行相关理论探讨时,研习者以阐释案情中涉及的概念为起点,对所涉及的法学原理(如法的价值)对案情进行抽茧剥丝的分析,再采用有效的研究方法(如利益分析法、语境分析法怀法经济学分析法)对现行法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探讨。基础概念及原理的引入,能够保持法学概念体系的有序性,及法的价值的善,从而高屋建瓴地指导我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同时在对法理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语境分析法及法经济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特长得到发挥。[8]
三、判解学视野中案例教学法的重构与实施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重构
在本文所涉及的语境中,判解分析法作为法学研究方法创新的成果需要被转化菲利普·杰克逊笔下的“内隐理论”,以指引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改革,从而使我们能较为科学地回应存在于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固有问题。沿循判解学研究的进路,本文试图将此前已被广泛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中的案例教学法作方法上的重构:首先,简介教学该章节所包括的主要知识点,使学生在头脑当中形成对所要论及的理论问题的初步印象;其次,精选一些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典型案例,选择的标准为从精与从新;再次,列举与本案相关的我国现行法规定,在引导读者对如何处理该案进行思考同时为我们分析用现行法处理该案的利弊奠定基础;最后,对于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即论述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综合应用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例,探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阐述从应然的角度须如何加以立法规制和对本案处理。
判解学分析法制导的案例教学法能够达到以下效果:其一,通过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发现蕴含于其中的法学价值、原则与理论,并将处理案件中的实践经验融合于学说阐释与知识讲授当中,将它们加以整理与阐发后,使之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学理论体系,从而体现法学领域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其二,在分析法理时以对我国现行法的解释与评论为起点,结合对于与案例相关问题的国外先进立法例,以及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势指明现行法中值得商榷之处,阐明对该问题进行立法时的应然作法,从而使学生对我国立法、司法与执法科学化、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作了解;其三,通过介绍案件从案发到审理的来龙去脉与评析案件处理当中出现的问题,使法学研习者对于所阐释的知识与理论有一个感性与直观的认识。以此一方面消除该学科理论深邃性与艰涩性对于学习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并调动研习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知识吸收的效果。另一方面促使研习者随着对案情了解的深入不断思考,进而启发其思维,培养其实际应用知识参与实践操作及对知识与理论加以创新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方法的实施
施行判解学研究视野下的案例教学法,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有较为深厚的概念法学及价值论功底,而且要掌握实证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及语境论分析法等分析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在高校教育去哲学化的不良影响下,法学专业教师也日渐受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价值取向的侵蚀,鲜有甚或鲜能将理论研究中的成果应用于教学研究当中。我从2008年3月到2009年9月曾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外语学院;重庆三峡学院等几所位于我国西部法学教学科研重镇重庆的高校中的法学院系专业教师任教情况做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8.5%的法学专业教师具有律师执业或者实习证,其中49%的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律师业务而非科研与教学上;所有的专业教师中仅有17.5%将其自己或他人的最新研究成果用于课堂当中,而95.5%的人认为法学教育者应当致力于教会学生寻求致富之道。由于过于注重现实和经济效应,崇尚实用而放逐理想,学校、院系与教师大学更关注的是法学教育如何带来中短期的丰厚收入和名声效应,从而法律科学悠久、优秀的哲学思辨传统逐渐被实用主义解构和经济利益消融,而新近的研究成果又得不到及时吸收,从而成为了法学教学方法改进、教育发展的瓶颈。[9]
因此,促使法学院系与专业教师注重法学研究并将其中的成功应用于教学当中,是判解学研究制导的案例教学法实施的保障,也是消除现有法学教育种种弊端的基础。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中,法学院系等教学研究负责单位通过设立对科研及科教结合的激励性制度,能够帮助教师建立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当中的偏好,从而使教学方法更加科学。[10]就成果评估机制而言,我国法学院系普遍存在评价标准欠缺科学性的问题。譬如相当多数(尤其位处欠发达地区)的高校目前对登载于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期刊的成果重视程度轻于北京大学版核心期刊中的成果,这无疑压制了专业教师向更具有权威性的前一种期刊投稿的积极性,因此原则上应当同等对待;就成果转化的评估机制而言,为激励专业教师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当中,高校宜在学生对教师评学的标准中增加“我的能在讲授中应用最新的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一项,并适当增加该项的权重分值。
参考文献:
[1]史颖.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J].中国成人教育2008(14):14-18.
[2]霍艳梅.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内涵[J].教育与职业,2007,(32):25.
[3]佐藤学著.钟启泉译.课程与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2.
[4]佐藤学著.钟启泉译.课程与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2.s
[5]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
[6]卢现祥.法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7]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4.
[8]齐爱民,李仪.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化判解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
[9]陈嘉.去哲学化倾向对大学教学的影响[J].教育评论,2008,(4):63.
[10]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6.
课题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欠发达地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基本问题研究》:编号:08XFX023
(作者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判解学分析法 案例教学法 科教结合激励
一、法学教育困境探因——以法学研究方法为视角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
法学教育中所凸显的弊端目前在社会上已受到普遍的认知与关注,其中较为突出者有二:一是教育与社会需求严重错位,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背离甚远;二是由于学科设置和学习周期设置等因素,法学专业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的理论底蕴积淀不够。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时既难以胜任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又无法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学界对于上述困境的成因作了广泛与深入的探讨。有的学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数量剧增的情况下却在科学素质上没有显著提高,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对于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1]还有人主张目前的窘境主要由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和实务培训欠缺等因素所致。论者认为,法学是实践性科学,而我国法科学生获得的教育的显著特征在于:重理论知识传授,轻职业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训练。[2]
(二)困境成因再探析
然而论者忽略了制约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法学理论研究的状况。在认知心理学家与信息加工理论法学倡导者看来,理论研究按照从事的主体范围,以及成果是否可以共享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体理论研究与两种普遍理论研究。前者为个体或者特定群体所专有的私我或局部理论研究形态,而后者为群体所共有的普遍理论研究形态。[3]两种研究对教育的影响都是根本的:一方面,根据西方著名教育家菲利普·杰克逊所提出的内隐理论,法学专业教师对课程的规划安排,以及对课堂事件的处理能力取决于其教学观念与知识结构,而这一观点与结构形成于以个体理论为内核的解释框架。而挪威学者汉德与莱沃斯进一步阐明,教师的知识、思维、教学观念与模式奠基于其通过长期从事科研活动而形成的个人理论体系。[4]另一方面,法学等特定领域普遍理论研究开展的进度与成果如何,对该领域的教育在专业定位科学化、教学理念提升、教学方法高效化和教育条件完善等多方面具有促进作用。
而正如后文将要阐述的那样,由于我国法学研究方法已不能回应现今和以后已经或者即将凸显的社会问题,从而理论研究对法学教育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导向作用减弱甚至出现误导,同时也阻碍了专业教师个体理论研究的发展;而功利主义、理性主义与工具实用主义等思想在高校教育尤其是在法学教育中滋长与延伸,导致法学教育与已经较为薄弱或者说不足的法学个体理论研究成果脱节。以上两个弊端成为了羁绊法学专业定位、教育理念提升与方法改进的根本因素。
二、判解学研究法导引的法学研究路径创新
(一)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之弊
根据前文理论研究与教学关系的原理,法学研究与教学的路径选择应当契合该学科的特征。法学的理论体系及其实践成果——法律规范体系与实施体制——既根植于一国的国情,又深受时代进步国际交流加深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学知识框架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这意味着,法学领域的研习者既要应用注释法学的方法对国内现行法加以阐释,又要放眼海外与未来,遵循分析法学的套路致力于法的移植与改革。同时,蕴含着深邃理论与精妙技术的法学又具有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广泛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在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法学研究者们应用得最广泛的是概念法学及价值论分析法,前者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法律结构体系的构造,后者则注重以自然法中作为绝对标准的价值作为构建与完善法律制度的标尺。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以及社会由此对法学科教提出的要求变化,以上两种研究方法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按照概念法学的思维进路,法律被先验地视为有利于现实生活之外的自主体系,研究者们“从一开始就……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的判令全部当作昨天决定的,而不是视为历史发展的结晶”。[5]而在价值论的视野中,正义、效率、秩序等法的价值很容易被视为内容永恒不变的真理,从而忽略人们在特定国情与时代环境下对价值的再选择,以及对价值尺度本身的变更。如果两种方法被绝对化地应用,势必导致法学研究的成果缺乏对社会新问题的回应能力,从而制约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学人才的产出。
(二)判解学研究法的证立
认识到了以上研究方法的弊端后,学者对法学的研究路径创新作了可贵的探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是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系统阐发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二是我国学者苏力倡导用语境论视角构建法律制度。按照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经济学中定量分析方法被引入法学研究过程中,学者采用成本—收益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6]而语境论要求研究者们考察法律制度所赖以建立与存在的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科技发展水平等相对稳定的因素。[7]然而,法经济学与语境论所制导的研究途径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从而它们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人们对法经济学理论与思维进路质疑与批判得最多的一点是,是否将法所有调整对象都归为交易关系,以及能否用经济学中的效率价值替代公平、秩序等作为法律制度设定与实施的唯一标准;而沿循语境论进路的研究者需要相当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知识,这对于术有专攻的法学研习者(尤其是法学专业本科与研究生)而言往往是难以达到的。此外,以上两种理论偏重于从实证角度分析法律现象,从而无从发挥概念法学与价值论特有的思辨功能。
因此法学研究者为了制导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成功转型,不宜形而上学地单纯抛弃传统的概念法学、价值论路径或全盘接受新兴的法经济学、语境论研究方法,而应当综合以上方法之长对研究进路加以创新。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提出判解学分析法的设想以期指导法学教研方法的改革。该方法的实施步骤是,研习者以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为基础,在评析案情与审理过程与结果的同时探讨其背后蕴含的相关理论问题。在进行相关理论探讨时,研习者以阐释案情中涉及的概念为起点,对所涉及的法学原理(如法的价值)对案情进行抽茧剥丝的分析,再采用有效的研究方法(如利益分析法、语境分析法怀法经济学分析法)对现行法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探讨。基础概念及原理的引入,能够保持法学概念体系的有序性,及法的价值的善,从而高屋建瓴地指导我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同时在对法理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语境分析法及法经济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特长得到发挥。[8]
三、判解学视野中案例教学法的重构与实施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重构
在本文所涉及的语境中,判解分析法作为法学研究方法创新的成果需要被转化菲利普·杰克逊笔下的“内隐理论”,以指引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改革,从而使我们能较为科学地回应存在于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固有问题。沿循判解学研究的进路,本文试图将此前已被广泛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中的案例教学法作方法上的重构:首先,简介教学该章节所包括的主要知识点,使学生在头脑当中形成对所要论及的理论问题的初步印象;其次,精选一些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典型案例,选择的标准为从精与从新;再次,列举与本案相关的我国现行法规定,在引导读者对如何处理该案进行思考同时为我们分析用现行法处理该案的利弊奠定基础;最后,对于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即论述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综合应用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例,探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阐述从应然的角度须如何加以立法规制和对本案处理。
判解学分析法制导的案例教学法能够达到以下效果:其一,通过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发现蕴含于其中的法学价值、原则与理论,并将处理案件中的实践经验融合于学说阐释与知识讲授当中,将它们加以整理与阐发后,使之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学理论体系,从而体现法学领域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其二,在分析法理时以对我国现行法的解释与评论为起点,结合对于与案例相关问题的国外先进立法例,以及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势指明现行法中值得商榷之处,阐明对该问题进行立法时的应然作法,从而使学生对我国立法、司法与执法科学化、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作了解;其三,通过介绍案件从案发到审理的来龙去脉与评析案件处理当中出现的问题,使法学研习者对于所阐释的知识与理论有一个感性与直观的认识。以此一方面消除该学科理论深邃性与艰涩性对于学习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并调动研习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知识吸收的效果。另一方面促使研习者随着对案情了解的深入不断思考,进而启发其思维,培养其实际应用知识参与实践操作及对知识与理论加以创新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方法的实施
施行判解学研究视野下的案例教学法,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有较为深厚的概念法学及价值论功底,而且要掌握实证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及语境论分析法等分析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在高校教育去哲学化的不良影响下,法学专业教师也日渐受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价值取向的侵蚀,鲜有甚或鲜能将理论研究中的成果应用于教学研究当中。我从2008年3月到2009年9月曾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外语学院;重庆三峡学院等几所位于我国西部法学教学科研重镇重庆的高校中的法学院系专业教师任教情况做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8.5%的法学专业教师具有律师执业或者实习证,其中49%的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律师业务而非科研与教学上;所有的专业教师中仅有17.5%将其自己或他人的最新研究成果用于课堂当中,而95.5%的人认为法学教育者应当致力于教会学生寻求致富之道。由于过于注重现实和经济效应,崇尚实用而放逐理想,学校、院系与教师大学更关注的是法学教育如何带来中短期的丰厚收入和名声效应,从而法律科学悠久、优秀的哲学思辨传统逐渐被实用主义解构和经济利益消融,而新近的研究成果又得不到及时吸收,从而成为了法学教学方法改进、教育发展的瓶颈。[9]
因此,促使法学院系与专业教师注重法学研究并将其中的成功应用于教学当中,是判解学研究制导的案例教学法实施的保障,也是消除现有法学教育种种弊端的基础。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中,法学院系等教学研究负责单位通过设立对科研及科教结合的激励性制度,能够帮助教师建立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当中的偏好,从而使教学方法更加科学。[10]就成果评估机制而言,我国法学院系普遍存在评价标准欠缺科学性的问题。譬如相当多数(尤其位处欠发达地区)的高校目前对登载于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期刊的成果重视程度轻于北京大学版核心期刊中的成果,这无疑压制了专业教师向更具有权威性的前一种期刊投稿的积极性,因此原则上应当同等对待;就成果转化的评估机制而言,为激励专业教师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当中,高校宜在学生对教师评学的标准中增加“我的能在讲授中应用最新的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一项,并适当增加该项的权重分值。
参考文献:
[1]史颖.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J].中国成人教育2008(14):14-18.
[2]霍艳梅.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内涵[J].教育与职业,2007,(32):25.
[3]佐藤学著.钟启泉译.课程与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2.
[4]佐藤学著.钟启泉译.课程与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2.s
[5]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
[6]卢现祥.法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7]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4.
[8]齐爱民,李仪.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化判解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
[9]陈嘉.去哲学化倾向对大学教学的影响[J].教育评论,2008,(4):63.
[10]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6.
课题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欠发达地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基本问题研究》:编号:08XFX023
(作者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