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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考试的实施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为了能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法学教育改革走得更远更宽,本文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从而提出辩证理解两者的关系的观点,然后进一步提出改革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司法考试;通识教育;法律专业教育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3月,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如期举行。至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成功地举行了八次。对于司法考试制度的评价各界褒贬不一,但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无容置疑的。传统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不同年代的洗礼,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法学教育制度不断地受到质疑,要求改革的呼声不断,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如何推进法学教育改革成为我国当前建立法治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探求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完善之路。
一、我国法学教育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现状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也随之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从上世纪90年代起,法学专业成为了学生报考的热门专业,各种办学形式的出现,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我国法学管理体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改善,法学专业与法学课程设置趋于合理,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对外交流也日益频繁。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带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我国法学研究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社会的发展,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进一步暴露出法学教育的弊端,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
1.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张,教学层次过于庞杂,造成教学质量下降。法学教育存在严重的“泡沫”现象,盲目扩招、培养层次过多,法学院系的不断膨胀,必然衍生出师资力量跟不上,学校硬件设施不足等问题,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效果无法保障。部分低水平的法学教育造成了整个法学教育的危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的是通识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从而使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一时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及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过分强调通识教育使我国的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职场上的法律精英,以及达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学研究所需的专业人才。
3.教学方法较单一,课堂缺乏互动。由于我国高中以前的教学模式是大部分属于应试教育,此种模式被延续到了大学阶段。学生习惯了填鸭式的授课方式,从小就缺乏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有一位外国学者对中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做出这样的评价:中国学生的记忆力超强,但缺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正揭示了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一大弊端。
4.缺乏有效的法学教育评价机制。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不断扩招,以及各种层次的院校都热衷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使得教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即使是重点大学里面学识渊博的教授们,面对超负荷的教学任务,也无法为学生提供全面的辅导。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驱动,部分有能力的法学教师都会兼职成为律师及其他的法律工作,教学工作已不是他们最重要的任务,甚至沦为了其自建品牌的一个职业背景而已,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但是,面对如此的教学水平,我国各高校卻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评价机制,让学生及时作出评价,让学校及时了解,如此恶性循环,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未来确实令人忧心。
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其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1.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建立沟通交流的制度渠道和公共平台,促进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逐步形成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双向良性互动关系。
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司法考试能使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凸显出来,迫使法学教育部门思考改革的路径。通过司法考试的引导,促进高等法学教育适应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尽快走上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轨道,成为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3.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检验的作用。在司法考试实施以前,国家没有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统一检验标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简单的笔试、面试来判断应征人员是否符合招聘要求,对应聘者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法检验。司法考试的出现,成为了检验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知识及法学院校教育成果的一个重要评判途径,虽然这不是唯一的途径,但却是相对有效的、公平的、合理的方式。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
一方面,如果高校过分看重司法考试的作用,司法考试就会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使我国法学教育走向应试教育的歧途。由于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使其成为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法律专业学生最直观的评价标准。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越来越严峻的现实,容易使司法考试的评价作用被无限放大,以至于部分高校将司法考试看成是检验法学教育成败与否的唯一标准,使法学教育陷入为“司考”服务的危险。
另一方面,如果高校漠视司法考试的影响力,仍然故我的继续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法律职业脱轨,那就会令现在已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司考培训中心来得更猛烈些,最终导致“双学校”现象。培训中心由于其针对性和强化性必定会使大部分考生在短时间内收到较好的效果,从而会使学生有一种错觉,认为读法律最重要是要通过司法考试,而通过司法考试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司考培训班,至于高校的正规教育就会变得可有可无,或者会严重削减他们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及深入研究的兴趣。事态的发展不堪设想。
(三)必须正确理解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有如一把双刃剑,面对其对法学教育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冲击,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存在积极的影响就无限扩大其作用。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评判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漠 视甚至敌视这一考试。因为司法考试还是能一定程度的反映法律职业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借着司法考试的东风推动法学教育改革,使法学教育能适应时代的潮流,摒弃不合时宜的观念。合理借鉴、适度调整、整体规划将是我们法学教育改革努力的方向。
三、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建议
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我们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而目前司法考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风向标。正因为司法考试的重要性,所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也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置越合理、越符合社会的需求,对法学教育就越具参考价值,越能减少其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1、必须尽快改变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之一,这一对学历及专业的要求正是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效果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法制完善的国家,类似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中均要求参考人员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我国从司法考试实施以来都没有这一规定,只要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就允许一些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参考。由于司法考试的考题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司法考试出现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律专业不如非法律专业的怪现象。允许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报考司法考试,让一批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只凭几个月死记硬背考试通过的同学们加入法律工作这一职业中,会使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改变这一报考条件,只允许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刻不容缓。
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
司法考试实行两轮考试的模式应是司法考试未来发展的趋势,其重要作用已经有许多学者论述,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了。但笔者认为,在第一轮司法考试后,应加入法律职业培训的课程,在考生完成这一阶段的培训后再进行第二轮的考试,而第二轮考试的内容应该是主观题为主,形式除了笔试外还可以考虑加入口试的形式。这样的考核就能较全面的评价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及职业能力。
3、继续深化司法考试内容的改革,使司法考试内容更具实操性。减少单靠记忆回答的命题,继续增多案例形式的题目,使司法考试能充分考验考生的法律原理、条文的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
(二)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议
法学教育改革已实践了多年,社会进步的同时,法学教育制度也在随着时代的巨轮不断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创新的精神,看清现实形势,在充分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之路,才是法学教育制度得以不断完善的正确方向。以下是笔者对任何推进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议:
1、改变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之争从未停止过,但单纯地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合理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精英教育是需要提倡的。但鉴于我国现阶段无法完全照搬如美国等国家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方法,因此,在不颠覆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制度的前提下,改变法学教育观念,重视法律专业教育,同时适当进行通识教育,让学生有选择学习方向的机会,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能既培养出专业的法律职业人才,也能培养出研究型人才。
2、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多层次、臃肿的法学教育体制是当今法学教育难以实现既定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体制改革也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1)严格限制法学专业扩招。2000年以来,部分学校为了创收以及缓解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法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都进行了扩招,使得本科生比大专生多,研究生比本科生还多的畸形组成结构。盲目地扩招只会带来一系列的教学质量问题,因此,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应严格限制各院校法学专业扩招,对一些师资、硬件设施无法承受扩招影响的学校的扩招行为坚决制止。
(2)统一办学标准,淘汰不符合办学条件及师资条件的学校开办法律专业的课程,取消本科以下的学校开办法学专业。滥设法学专业是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如今,法学专业几乎成为每一个学校的必开专业,连中专也开设法律专业,使得法学教育成为平民教育、兜底专业。因此,必须统一法律专业的办学标准,提高准入条件,让真正有能力开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校承担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
(3)确立统一的法学教育模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学教育的起点差别太大,无法确保生源的质量。因此,必須确立统一法学教育的模式,只允许法律专业设置在本科以上的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着重于通识教育,让学生能较全面地接受专业及以外的知识。本科毕业后,学生自然分流,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法律职业,若选择从事法律职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通过第一轮考试后参加法律职业培训课程,再参加第二轮的考试。这样,能保证加入执法、司法、律师队伍的人是真正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职业能力的,他们应该是对法律职业有坚持、有追求的群体,这样能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净性。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司法考试;通识教育;法律专业教育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3月,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如期举行。至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成功地举行了八次。对于司法考试制度的评价各界褒贬不一,但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无容置疑的。传统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不同年代的洗礼,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法学教育制度不断地受到质疑,要求改革的呼声不断,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如何推进法学教育改革成为我国当前建立法治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探求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完善之路。
一、我国法学教育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现状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也随之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从上世纪90年代起,法学专业成为了学生报考的热门专业,各种办学形式的出现,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我国法学管理体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改善,法学专业与法学课程设置趋于合理,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对外交流也日益频繁。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带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我国法学研究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社会的发展,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进一步暴露出法学教育的弊端,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
1.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张,教学层次过于庞杂,造成教学质量下降。法学教育存在严重的“泡沫”现象,盲目扩招、培养层次过多,法学院系的不断膨胀,必然衍生出师资力量跟不上,学校硬件设施不足等问题,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效果无法保障。部分低水平的法学教育造成了整个法学教育的危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的是通识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从而使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一时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及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过分强调通识教育使我国的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职场上的法律精英,以及达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学研究所需的专业人才。
3.教学方法较单一,课堂缺乏互动。由于我国高中以前的教学模式是大部分属于应试教育,此种模式被延续到了大学阶段。学生习惯了填鸭式的授课方式,从小就缺乏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有一位外国学者对中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做出这样的评价:中国学生的记忆力超强,但缺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正揭示了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一大弊端。
4.缺乏有效的法学教育评价机制。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不断扩招,以及各种层次的院校都热衷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使得教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即使是重点大学里面学识渊博的教授们,面对超负荷的教学任务,也无法为学生提供全面的辅导。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驱动,部分有能力的法学教师都会兼职成为律师及其他的法律工作,教学工作已不是他们最重要的任务,甚至沦为了其自建品牌的一个职业背景而已,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但是,面对如此的教学水平,我国各高校卻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评价机制,让学生及时作出评价,让学校及时了解,如此恶性循环,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未来确实令人忧心。
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其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1.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建立沟通交流的制度渠道和公共平台,促进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逐步形成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双向良性互动关系。
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司法考试能使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凸显出来,迫使法学教育部门思考改革的路径。通过司法考试的引导,促进高等法学教育适应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尽快走上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轨道,成为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3.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检验的作用。在司法考试实施以前,国家没有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统一检验标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简单的笔试、面试来判断应征人员是否符合招聘要求,对应聘者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法检验。司法考试的出现,成为了检验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知识及法学院校教育成果的一个重要评判途径,虽然这不是唯一的途径,但却是相对有效的、公平的、合理的方式。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
一方面,如果高校过分看重司法考试的作用,司法考试就会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使我国法学教育走向应试教育的歧途。由于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使其成为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法律专业学生最直观的评价标准。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越来越严峻的现实,容易使司法考试的评价作用被无限放大,以至于部分高校将司法考试看成是检验法学教育成败与否的唯一标准,使法学教育陷入为“司考”服务的危险。
另一方面,如果高校漠视司法考试的影响力,仍然故我的继续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法律职业脱轨,那就会令现在已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司考培训中心来得更猛烈些,最终导致“双学校”现象。培训中心由于其针对性和强化性必定会使大部分考生在短时间内收到较好的效果,从而会使学生有一种错觉,认为读法律最重要是要通过司法考试,而通过司法考试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司考培训班,至于高校的正规教育就会变得可有可无,或者会严重削减他们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及深入研究的兴趣。事态的发展不堪设想。
(三)必须正确理解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有如一把双刃剑,面对其对法学教育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冲击,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存在积极的影响就无限扩大其作用。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评判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漠 视甚至敌视这一考试。因为司法考试还是能一定程度的反映法律职业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借着司法考试的东风推动法学教育改革,使法学教育能适应时代的潮流,摒弃不合时宜的观念。合理借鉴、适度调整、整体规划将是我们法学教育改革努力的方向。
三、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建议
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我们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而目前司法考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风向标。正因为司法考试的重要性,所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也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置越合理、越符合社会的需求,对法学教育就越具参考价值,越能减少其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1、必须尽快改变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之一,这一对学历及专业的要求正是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效果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法制完善的国家,类似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中均要求参考人员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我国从司法考试实施以来都没有这一规定,只要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就允许一些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参考。由于司法考试的考题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司法考试出现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律专业不如非法律专业的怪现象。允许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报考司法考试,让一批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只凭几个月死记硬背考试通过的同学们加入法律工作这一职业中,会使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改变这一报考条件,只允许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刻不容缓。
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
司法考试实行两轮考试的模式应是司法考试未来发展的趋势,其重要作用已经有许多学者论述,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了。但笔者认为,在第一轮司法考试后,应加入法律职业培训的课程,在考生完成这一阶段的培训后再进行第二轮的考试,而第二轮考试的内容应该是主观题为主,形式除了笔试外还可以考虑加入口试的形式。这样的考核就能较全面的评价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及职业能力。
3、继续深化司法考试内容的改革,使司法考试内容更具实操性。减少单靠记忆回答的命题,继续增多案例形式的题目,使司法考试能充分考验考生的法律原理、条文的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
(二)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议
法学教育改革已实践了多年,社会进步的同时,法学教育制度也在随着时代的巨轮不断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创新的精神,看清现实形势,在充分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之路,才是法学教育制度得以不断完善的正确方向。以下是笔者对任何推进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议:
1、改变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之争从未停止过,但单纯地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合理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精英教育是需要提倡的。但鉴于我国现阶段无法完全照搬如美国等国家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方法,因此,在不颠覆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制度的前提下,改变法学教育观念,重视法律专业教育,同时适当进行通识教育,让学生有选择学习方向的机会,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能既培养出专业的法律职业人才,也能培养出研究型人才。
2、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多层次、臃肿的法学教育体制是当今法学教育难以实现既定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体制改革也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1)严格限制法学专业扩招。2000年以来,部分学校为了创收以及缓解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法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都进行了扩招,使得本科生比大专生多,研究生比本科生还多的畸形组成结构。盲目地扩招只会带来一系列的教学质量问题,因此,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应严格限制各院校法学专业扩招,对一些师资、硬件设施无法承受扩招影响的学校的扩招行为坚决制止。
(2)统一办学标准,淘汰不符合办学条件及师资条件的学校开办法律专业的课程,取消本科以下的学校开办法学专业。滥设法学专业是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如今,法学专业几乎成为每一个学校的必开专业,连中专也开设法律专业,使得法学教育成为平民教育、兜底专业。因此,必须统一法律专业的办学标准,提高准入条件,让真正有能力开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校承担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
(3)确立统一的法学教育模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学教育的起点差别太大,无法确保生源的质量。因此,必須确立统一法学教育的模式,只允许法律专业设置在本科以上的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着重于通识教育,让学生能较全面地接受专业及以外的知识。本科毕业后,学生自然分流,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法律职业,若选择从事法律职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通过第一轮考试后参加法律职业培训课程,再参加第二轮的考试。这样,能保证加入执法、司法、律师队伍的人是真正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职业能力的,他们应该是对法律职业有坚持、有追求的群体,这样能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