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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日,陆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某鱼塘(13亩)包给陆某养鱼,鱼塘土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陆某只有管理和使用权,不得出租、买卖,不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转包,否则,村委会有权收回鱼塘;承包期从2000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共计5年。还约定:如国家征用或集体建设需要时,陆某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而产生的补偿费,除当年青苗费归陆某外,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