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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庄严宣誓。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必须下决心彻底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改革根本的出路就在于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理念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司法公开的工作现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还存在一定差距。要以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为切入点,首先就需要解放思想,确立“十个公开”的基本理念。
“依法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该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和机制进行,公开的途径、方式、范围、程度要有规则可依,依法应该公开的,必须公开;依法不應公开的,不能公开。
“全面公开”是指依法公开的范围内全面公开,不能是人民法院有选择性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审判信息的公开,还应该包括审务信息的公开。审判公开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
“实质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实行全面公开,特别是要公开那些“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活动”的信息,公开那些能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当司法需求的信息。
“及时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仅渠道要畅通,还应该注重时效性,满足一定的公开时限要求。尤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牵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及时、高效公开,更容易赢得当事人和百姓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
“审务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仅仅包括具体案件信息的公开,还包括人民法院从事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信息、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自身发展、改革举措等信息的公开。
“过程公开”是指将审判公开从裁判结果、执行结果公开,扩张到对案件审理、案件执行各个过程和节点的公开,通过当事人对审判权的实质制约及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来约束裁判结果和执行结果。
“判理公开”是指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要公开审理过程、裁判结果,还要公开裁判理由,要公开关键证据认证过程,公开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相对公开”是指司法公开要区别不同的对象进行,有些信息需要向当事人公开,有些信息则需要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防止公开“绝对化”的极端,尤其是结合敏感案件、维稳案件等现实因素,相对地调控司法公开更为妥当。
“适度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该把握合适的度,不能超越对象、范围公开司法信息,要平衡独立审判和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合理监督的关系,要平衡公开审判和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有责公开”是指畅通司法公开的反馈机制,允许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提出意见、建议、异议、投诉和救济申请,对于违反依法公开制度的审判活动应认定无效,对于违反依法公开制度的审判人员要追究责任。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任务
近年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公开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前,应当以“十个公开”为指导,着力完成好以下三项任务。
强化审判公开,实现审判执行的全流程公开。完善向当事人提供电子案卷查阅服务,在现有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功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简单、明了、快捷、便利的查阅服务;设立“一点通”式上诉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只需在触摸屏上输入上诉案件的年份、一审法院及案号等基本情况便可方便快捷地查到二审立案日期、案号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及时了解到案件审理进程;推出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结合执行流程工作自身特点,尽快启用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可以详细了解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可以查询案件所处的具体流程环节以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基本执行信息。
加强司法透明,实现民生司法的全领域公开。在“一站式”审判服务大厅设立专门诉讼引导服务,提供案件查询跟踪服务,代为发送公告服务,诉讼材料接转服务;推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使当事人进入法院便可知晓自己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明确查阅的程序及手续,使诉讼材料和程序更加公正透明,便于社会的监督;组织审判人员、尤其是青年法官深入到企业、农村、小区进行调解办案,让审判人员走进广播电视、网络平台,与人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对涉民生案件强化诉讼指导、庭审释明、判后答疑、执行告知等措施,确保当事人明白诉讼流程、了解权利义务、读懂裁判文书、理解判决理由。
打造阳光司法,实现司法工作的全方位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置专门新闻发布机构,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基础审务信息、大要案审理情况及司法改革方面的重要举措,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完善多渠道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电话、网络、电子查询设备以及传统媒介,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基础审务信息、案件信息和其他司法信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信息的需求。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执行过程。畅通案件查询渠道,加强审前准备阶段公开,建立完善立案异议复核机制、诉权协商机制,公开诉讼变动事项和相关审判流程时限。着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坚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公开的具体规定,力行多种形式公开裁判文书,实现“审理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裁判理由公开”三个功能。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关系。充分认识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产生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能够正常地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同时切实避免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专家意见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和影响。畅通司法公开机制反馈渠道。建立和畅通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反馈途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定期听取各方对于法院司法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当事人异议和救济制度,建立社会意见限期处理回馈机制。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方向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推进司法公开不仅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前提基础,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们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进一步紧抓司法公开工作不放松、不懈怠,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性进展。
不断革新司法公开理念,切实实现观念的“四个转变”。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以往许多举措经常是出于“上命下从”的考虑而“不得不为”,以至于改革的内生动力不足,改革流于表面。但要扭转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情绪,除了大力深化公开之外,别无他途,因此必须增强公开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工作的创新精神、实干精神。要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出于审慎性考虑,许多公开举措遵循了“内部公开试点、外部公开推广”的路径,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举措仅止于内部的公开,从而丧失了公开机制的本意。提出司法公开举措的一个战略考量,就是要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提升司法公信的“鲶鱼效应”,因此只有面向外部的公开,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要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以往一些法院领导和部分审判人员出于“要面子”、“护短”心理或是害怕暴露工作中的一些纰漏,而以“报喜不报忧”为原则选择公开事项。司法公开要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就必须通过全面、彻底的公开,促使人们把精力放在改进工作质量上,通过真正提高司法能力来提升司法公信,而不是去琢磨如何粉饰太平。要变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开举措没能回应当事人对司法信息的核心需求,仅仅满足于“摆样子”、“凑数字”,流于形式主义。司法公开的核心是要公开那些“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活动”的司法信息,以利当事人诉讼和社会监督。“招不在多,管用就行”。一切公开举措都要以此为根本标准。
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切实让司法公开驶入信息化的快车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移动通讯技术的突破,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传统司法公开制度面临着一次巨大革命,司法公开也因此完全具备在“点”上进一步深入和在“面”上进一步拓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网络直播技术进步,深刻改变了以往的庭审公开模式,将庭审从物理空间拓展到虚拟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庭审旁听,大大拓宽了庭审公开的范围。由于视频信号传输技术发展,一些交通不便、住所偏远的当事人得以就近参加诉讼,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成本。由于移动通讯和电子阅读技术进步,公众不必再依赖传统媒介获知司法信息,司法信息的传送可以做到随时随地到达特定个体,极大地提高了传播效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引入,不仅大大提升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也带动提升了传统举措的公开效果,已经成为推动司法公开工作整体进步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当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充分用好用活这一有利条件。
不断强化裁判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集中体现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司法产品”。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出现各种低级错误以及说理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等问题,是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决定》特别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高文书质量,进而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抓住了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实现工作突破的重要抓手。建立繁简分流的文书制作机制。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详尽说理,调解书、法律关系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判决书,仅具程序意义的裁定书、决定书,当简则简,而社会关注度高、指导意义强、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则应当精心制作、详细说理。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样式,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动专业化审判,规范裁量权行使。切实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将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证据采纳情况、法律适用和权利义务分配结果予以公开,有利于促使法官将外在的压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有利于从根本上形成推动審判质效提升的直接动力,不仅能够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也是司法文明尺度的集中体现,更是反映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最为科学客观的标尺。不断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裁判文书不仅公开案件事实和裁判说理,还公开审判组织,有助于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充分落实司法责任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促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社会辐射效应。通过公开失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提高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提高侵权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明确社会生活规则,从而有效引导公众行为预期,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全民法治意识提升,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数量。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魏晔玲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理念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司法公开的工作现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还存在一定差距。要以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为切入点,首先就需要解放思想,确立“十个公开”的基本理念。
“依法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该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和机制进行,公开的途径、方式、范围、程度要有规则可依,依法应该公开的,必须公开;依法不應公开的,不能公开。
“全面公开”是指依法公开的范围内全面公开,不能是人民法院有选择性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审判信息的公开,还应该包括审务信息的公开。审判公开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
“实质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实行全面公开,特别是要公开那些“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活动”的信息,公开那些能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当司法需求的信息。
“及时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仅渠道要畅通,还应该注重时效性,满足一定的公开时限要求。尤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牵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及时、高效公开,更容易赢得当事人和百姓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
“审务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仅仅包括具体案件信息的公开,还包括人民法院从事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信息、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自身发展、改革举措等信息的公开。
“过程公开”是指将审判公开从裁判结果、执行结果公开,扩张到对案件审理、案件执行各个过程和节点的公开,通过当事人对审判权的实质制约及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来约束裁判结果和执行结果。
“判理公开”是指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要公开审理过程、裁判结果,还要公开裁判理由,要公开关键证据认证过程,公开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相对公开”是指司法公开要区别不同的对象进行,有些信息需要向当事人公开,有些信息则需要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防止公开“绝对化”的极端,尤其是结合敏感案件、维稳案件等现实因素,相对地调控司法公开更为妥当。
“适度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该把握合适的度,不能超越对象、范围公开司法信息,要平衡独立审判和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合理监督的关系,要平衡公开审判和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有责公开”是指畅通司法公开的反馈机制,允许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提出意见、建议、异议、投诉和救济申请,对于违反依法公开制度的审判活动应认定无效,对于违反依法公开制度的审判人员要追究责任。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任务
近年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公开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前,应当以“十个公开”为指导,着力完成好以下三项任务。
强化审判公开,实现审判执行的全流程公开。完善向当事人提供电子案卷查阅服务,在现有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功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简单、明了、快捷、便利的查阅服务;设立“一点通”式上诉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只需在触摸屏上输入上诉案件的年份、一审法院及案号等基本情况便可方便快捷地查到二审立案日期、案号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及时了解到案件审理进程;推出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结合执行流程工作自身特点,尽快启用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可以详细了解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可以查询案件所处的具体流程环节以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基本执行信息。
加强司法透明,实现民生司法的全领域公开。在“一站式”审判服务大厅设立专门诉讼引导服务,提供案件查询跟踪服务,代为发送公告服务,诉讼材料接转服务;推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使当事人进入法院便可知晓自己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明确查阅的程序及手续,使诉讼材料和程序更加公正透明,便于社会的监督;组织审判人员、尤其是青年法官深入到企业、农村、小区进行调解办案,让审判人员走进广播电视、网络平台,与人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对涉民生案件强化诉讼指导、庭审释明、判后答疑、执行告知等措施,确保当事人明白诉讼流程、了解权利义务、读懂裁判文书、理解判决理由。
打造阳光司法,实现司法工作的全方位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置专门新闻发布机构,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基础审务信息、大要案审理情况及司法改革方面的重要举措,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完善多渠道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电话、网络、电子查询设备以及传统媒介,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基础审务信息、案件信息和其他司法信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信息的需求。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执行过程。畅通案件查询渠道,加强审前准备阶段公开,建立完善立案异议复核机制、诉权协商机制,公开诉讼变动事项和相关审判流程时限。着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坚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公开的具体规定,力行多种形式公开裁判文书,实现“审理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裁判理由公开”三个功能。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关系。充分认识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产生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能够正常地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同时切实避免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专家意见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和影响。畅通司法公开机制反馈渠道。建立和畅通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反馈途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定期听取各方对于法院司法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当事人异议和救济制度,建立社会意见限期处理回馈机制。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方向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推进司法公开不仅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前提基础,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们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进一步紧抓司法公开工作不放松、不懈怠,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性进展。
不断革新司法公开理念,切实实现观念的“四个转变”。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以往许多举措经常是出于“上命下从”的考虑而“不得不为”,以至于改革的内生动力不足,改革流于表面。但要扭转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情绪,除了大力深化公开之外,别无他途,因此必须增强公开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工作的创新精神、实干精神。要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出于审慎性考虑,许多公开举措遵循了“内部公开试点、外部公开推广”的路径,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举措仅止于内部的公开,从而丧失了公开机制的本意。提出司法公开举措的一个战略考量,就是要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提升司法公信的“鲶鱼效应”,因此只有面向外部的公开,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要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以往一些法院领导和部分审判人员出于“要面子”、“护短”心理或是害怕暴露工作中的一些纰漏,而以“报喜不报忧”为原则选择公开事项。司法公开要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就必须通过全面、彻底的公开,促使人们把精力放在改进工作质量上,通过真正提高司法能力来提升司法公信,而不是去琢磨如何粉饰太平。要变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开举措没能回应当事人对司法信息的核心需求,仅仅满足于“摆样子”、“凑数字”,流于形式主义。司法公开的核心是要公开那些“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活动”的司法信息,以利当事人诉讼和社会监督。“招不在多,管用就行”。一切公开举措都要以此为根本标准。
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切实让司法公开驶入信息化的快车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移动通讯技术的突破,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传统司法公开制度面临着一次巨大革命,司法公开也因此完全具备在“点”上进一步深入和在“面”上进一步拓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网络直播技术进步,深刻改变了以往的庭审公开模式,将庭审从物理空间拓展到虚拟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庭审旁听,大大拓宽了庭审公开的范围。由于视频信号传输技术发展,一些交通不便、住所偏远的当事人得以就近参加诉讼,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成本。由于移动通讯和电子阅读技术进步,公众不必再依赖传统媒介获知司法信息,司法信息的传送可以做到随时随地到达特定个体,极大地提高了传播效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引入,不仅大大提升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也带动提升了传统举措的公开效果,已经成为推动司法公开工作整体进步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当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充分用好用活这一有利条件。
不断强化裁判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集中体现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司法产品”。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出现各种低级错误以及说理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等问题,是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决定》特别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高文书质量,进而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抓住了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实现工作突破的重要抓手。建立繁简分流的文书制作机制。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详尽说理,调解书、法律关系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判决书,仅具程序意义的裁定书、决定书,当简则简,而社会关注度高、指导意义强、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则应当精心制作、详细说理。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样式,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动专业化审判,规范裁量权行使。切实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将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证据采纳情况、法律适用和权利义务分配结果予以公开,有利于促使法官将外在的压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有利于从根本上形成推动審判质效提升的直接动力,不仅能够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也是司法文明尺度的集中体现,更是反映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最为科学客观的标尺。不断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裁判文书不仅公开案件事实和裁判说理,还公开审判组织,有助于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充分落实司法责任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促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社会辐射效应。通过公开失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提高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提高侵权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明确社会生活规则,从而有效引导公众行为预期,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全民法治意识提升,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数量。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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