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指出,当前我国要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很多,需要领导干部转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成为新时期衡量党的工作的新尺度、硬指标。为此,不仅需要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更需要具体制度和法治环境的保障,使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重大现实问题的能力得以提升。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依法办事
作者简介:郑文晖,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48-03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期望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期望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即实现制度现代化,最终完成政治现代化。二是从人的法治化出发,期望通过实现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而领导干部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促成这一转变的前提。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不仅决定于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全面提升。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执政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深刻理解和贯彻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通俗地说,就是把问题纳入法律框架中进行思考,目的是实现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法治思维运用于现实问题的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成为新时期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现代治理的主体力量,对其他群体起着示范和榜样引领的作用。在当今中国,如果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会越发行不通了,为此,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前进中问题的需要显得尤为迫切。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基本形成,有法可依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都得以体现,但是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无法时刻跟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凸显的社会矛盾,因此执政者是否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这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二)领导干部自身能力建设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奋斗目标,能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进行深化改革,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这是检验改革是否具有成效的体现。领导干部如果能够养成法治思维,那么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会注意法律的要求和标准,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提高自身廉洁性;能够学习法律常识,领会法治思维中的内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能够养成自身的法治意识,减少甚至避免推卸责任、越权执法等违规行为,充分正确地履行自身职责,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所以,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内在要求。
(三)解决工作中具体问题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落实到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解决具体问题上。从宏观理念角度看 ,法治思维可以指引领导干部在理念层面培养法治的信仰,当他面临解决问题的诸多方式方法、手段时,能够首先研判其处理方式是否依法依规,懂得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维权与维稳、改革与法、法理情等重大关系;从微观的思维角度看,法治思维中的程序思维,不仅仅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养成按程序办事的理念,也可以促使领导干部明白该如何按照程序的具体要求进行社会管理。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自觉地培养起一套符合法治精神的管理风格,这种能力的提升为解决矛盾问题找到了突破口,也进一步解决了中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关键性问题。
二、当前领导干部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要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很多,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生态的、文化的,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可忽视。究竟选择何种法治方式,主要看现实问题是什么。现实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相应的法治方式。对于县市来说,下列方面更需要法治思维和方式。
(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问题
反腐必须在法治基础上进行,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缺失,致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基础不牢。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反腐败体系的法律有待完善,大多数现行规定还没有细化为法律制度,目前急需解决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廉政法、政府道德法、公务员财产公开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尚未出台;二是反腐败法规执行力差,致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刚性不强。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法不责众观念,以功抵罪做法,以情乱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出现,影响了法规制度的权威和效果。选择性反腐的存在也会丧失反腐败的道德合法性。三是反腐败价值认同不一,致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绩效不佳。不按法规制度执行而按领导意志决定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否,对同一问题的处罚因时、因人、因地、因行政层级而异等等。这些问题都与法治原则相违背,与依规治党的要求不相符,消解和弱化了反腐败势能。
(二)信访问题
信访的功能是民众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当前存在的信访问题有:一是信访立法不完善。《信访条例》最大的问题是违宪。条例虽赋予信访机关以行政纠纷处理权,使之处理各部门的矛盾和纠纷,致使其与国务院一样具有综合管理职能,成为“小国务院”,但其职权不科学。表现为信访成为矛盾的汇集点,其实没有实体处理权,只能协调、批转和督办,无法处理其汇集的矛盾和纠纷,信访总局自我赋权,考核下级政府群体上访次数,作为综治一票否决的依据,致使地方政府和部门采取截访等高压维稳方式,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紧张关系。二是政府不依法行政是信访总量居高不下的关键原因。三是司法大门的不畅通是造成信访困局的主要原因。大量的信访案件其实是需要通过司法来处理的,但诉讼成本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不够,司法职能有限,领导喜欢批示,致使民众“宁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信访案件成堆。最后,信访与监督问责相脱节。现实中信访以登记和批转的方式处理不了问题。这些造成民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困局。 (三)征地拆迁问题
征地拆迁是当前社会矛盾高发多发的领域。短期效益最大化发展模式催生了土地财政,大规模征地拆迁就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必然之举。我国近年来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不完善。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管理法,征地拆迁实体和程序规定均不科学,土地补偿费过低,急需修订法律或立法。二是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现在一些地方先征先拆后补后安置、甚至征地拆迁后不予安置补偿,也不鲜见。评估不公正、不合理,也不在少数。三是执法简单粗暴。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够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意愿,通过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逼走村民,遇到大的阻力时甚至动用警力进行震慑,这样极易造成突发事件的发生。四是司法救济缺失。很多地方法院不能受理征地拆迁案件,致使征地拆迁矛盾不能有效化解,转化为信访或群体性事件。
(四)群体性事件问题
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多是偏离了法治轨道,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有效的民意诉求机制不健全。而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干部行政行为不规范甚至有违法现象, 对涉及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事件,没有严格依法处理与按政策办事;对超越合法形式的,没有认识到违法后果的严肃性和严重性;没有真正从导向上将群体性事件引入法制的轨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实现有效管控,将事态从无序转为有序从非法转为合法,从对抗转为对话。
导致上述重大现实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方式上存在的误区,表现为主要包括“人治”思维的问题、权力本位思维的问题以及唯结果思维的问题外,还与体系和制度设计的漏洞有关,致使部分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
三、当前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提升对策
(一)通过内在自身修炼来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树立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灵魂。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价值取向,若要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作为现代领导干部必须敬畏法治,敬畏法治就是敬畏法治对权力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必须明确公权力的范围,严格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归属,以尊重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己任,树立合法性思维、人权和权利思维、公平正义思维、正当程序思维、权力有限思维、理性平和思维、宪法至上思维,从而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规则意识,促使自己的行为、决策更趋合法性。
2.丰富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的必备要素。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是养成法律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前提条件。除了法律法规条文外,还要学习法的原则、法理精神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从而增强对法的认知,形成法观念,提升法律修养。其次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领导干部必须要广泛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在亲力亲为中锤炼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如出庭应诉、参加庭审旁听、下基层调研、情景模拟等等提升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实践活动,都可以有效弥补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不足。此外,还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治思维,才可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当前凸显的尖锐社会矛盾问题,而这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学习法律知识。
3.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思维的实践表现。它要求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应符合几个要件:一是行政职权的存在、行使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意图;二是行政文件是否依法做出;三是行政决策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行政裁量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合理行政原则。特别是对于需依法作出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关环境保护的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决策,均需要依法作出,做到决策合法。既要实体合法,也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程序合法,了解民众的诉求,引导民众走司法程序,还应慎用警力。要求领导干部每作出一项决策,不仅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更要考虑法律效果。
(二)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完善法律体系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制度化基石。立法是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主要方式,但凡普遍性、重大性现实问题均需要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在新阶段,立法工作要解决的不再是量的问题,而是质的问题。立法听证是西方科学立法的普遍做法。一是守住立法的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及立法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二是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和内容,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三是依法科学立法。现阶段的立法,强调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科学性,而科学立法应建立在民主性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法律科学的有益成果,广泛征求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这是提高立法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2.建立严格问责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保障。问责制度的完善将有效保障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但凡可能涉及到责任追究制度的行政决策、执法、司法等行为,要进行论证分析;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范畴的事项,只要是由于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都要对错误决策承担责任,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将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可以通过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问责。只有通过理性设计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促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首要考虑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使法治要素成为他们重要的行动指南,从而在制度上充分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3.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和选拔机制。科学的干部考核和选拔机制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关键。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的同时,重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作为守法的带头人和模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关键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领导干部法治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法治绩效导向,把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领导干部通过表彰、晋职、晋级等正向激励引导机制进行正确任用;反之,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问责。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确立明确的法治导向,从而引导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决策和处理问题。有了这样硬性的指标,地方领导干部就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还必须重视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这是落实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方式,也说明未来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将处于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周晓燕.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庆社会科学.2014(2).
[2]梁秋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视阈下的反腐败探析.学术论坛.2014(10).
[3]王晓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技术与市场.2014(11).
[4]张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14.
[5]陈范.我国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的消解对策研究——以南京市Q区为例.南京师范大学.2013.
[6]领导干部如何养成“法治思维” .法制日报.2012-11-14.
[7]周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思考.新湘评论.2015-01-28.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依法办事
作者简介:郑文晖,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48-03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期望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期望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即实现制度现代化,最终完成政治现代化。二是从人的法治化出发,期望通过实现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而领导干部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促成这一转变的前提。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不仅决定于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全面提升。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执政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深刻理解和贯彻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通俗地说,就是把问题纳入法律框架中进行思考,目的是实现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法治思维运用于现实问题的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成为新时期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现代治理的主体力量,对其他群体起着示范和榜样引领的作用。在当今中国,如果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会越发行不通了,为此,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前进中问题的需要显得尤为迫切。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基本形成,有法可依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都得以体现,但是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无法时刻跟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凸显的社会矛盾,因此执政者是否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这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二)领导干部自身能力建设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奋斗目标,能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进行深化改革,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这是检验改革是否具有成效的体现。领导干部如果能够养成法治思维,那么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会注意法律的要求和标准,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提高自身廉洁性;能够学习法律常识,领会法治思维中的内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能够养成自身的法治意识,减少甚至避免推卸责任、越权执法等违规行为,充分正确地履行自身职责,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所以,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内在要求。
(三)解决工作中具体问题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落实到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解决具体问题上。从宏观理念角度看 ,法治思维可以指引领导干部在理念层面培养法治的信仰,当他面临解决问题的诸多方式方法、手段时,能够首先研判其处理方式是否依法依规,懂得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维权与维稳、改革与法、法理情等重大关系;从微观的思维角度看,法治思维中的程序思维,不仅仅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养成按程序办事的理念,也可以促使领导干部明白该如何按照程序的具体要求进行社会管理。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自觉地培养起一套符合法治精神的管理风格,这种能力的提升为解决矛盾问题找到了突破口,也进一步解决了中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关键性问题。
二、当前领导干部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要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很多,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生态的、文化的,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可忽视。究竟选择何种法治方式,主要看现实问题是什么。现实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相应的法治方式。对于县市来说,下列方面更需要法治思维和方式。
(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问题
反腐必须在法治基础上进行,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缺失,致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基础不牢。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反腐败体系的法律有待完善,大多数现行规定还没有细化为法律制度,目前急需解决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廉政法、政府道德法、公务员财产公开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尚未出台;二是反腐败法规执行力差,致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刚性不强。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法不责众观念,以功抵罪做法,以情乱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出现,影响了法规制度的权威和效果。选择性反腐的存在也会丧失反腐败的道德合法性。三是反腐败价值认同不一,致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绩效不佳。不按法规制度执行而按领导意志决定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否,对同一问题的处罚因时、因人、因地、因行政层级而异等等。这些问题都与法治原则相违背,与依规治党的要求不相符,消解和弱化了反腐败势能。
(二)信访问题
信访的功能是民众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当前存在的信访问题有:一是信访立法不完善。《信访条例》最大的问题是违宪。条例虽赋予信访机关以行政纠纷处理权,使之处理各部门的矛盾和纠纷,致使其与国务院一样具有综合管理职能,成为“小国务院”,但其职权不科学。表现为信访成为矛盾的汇集点,其实没有实体处理权,只能协调、批转和督办,无法处理其汇集的矛盾和纠纷,信访总局自我赋权,考核下级政府群体上访次数,作为综治一票否决的依据,致使地方政府和部门采取截访等高压维稳方式,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紧张关系。二是政府不依法行政是信访总量居高不下的关键原因。三是司法大门的不畅通是造成信访困局的主要原因。大量的信访案件其实是需要通过司法来处理的,但诉讼成本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不够,司法职能有限,领导喜欢批示,致使民众“宁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信访案件成堆。最后,信访与监督问责相脱节。现实中信访以登记和批转的方式处理不了问题。这些造成民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困局。 (三)征地拆迁问题
征地拆迁是当前社会矛盾高发多发的领域。短期效益最大化发展模式催生了土地财政,大规模征地拆迁就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必然之举。我国近年来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不完善。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管理法,征地拆迁实体和程序规定均不科学,土地补偿费过低,急需修订法律或立法。二是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现在一些地方先征先拆后补后安置、甚至征地拆迁后不予安置补偿,也不鲜见。评估不公正、不合理,也不在少数。三是执法简单粗暴。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够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意愿,通过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逼走村民,遇到大的阻力时甚至动用警力进行震慑,这样极易造成突发事件的发生。四是司法救济缺失。很多地方法院不能受理征地拆迁案件,致使征地拆迁矛盾不能有效化解,转化为信访或群体性事件。
(四)群体性事件问题
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多是偏离了法治轨道,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有效的民意诉求机制不健全。而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干部行政行为不规范甚至有违法现象, 对涉及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事件,没有严格依法处理与按政策办事;对超越合法形式的,没有认识到违法后果的严肃性和严重性;没有真正从导向上将群体性事件引入法制的轨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实现有效管控,将事态从无序转为有序从非法转为合法,从对抗转为对话。
导致上述重大现实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方式上存在的误区,表现为主要包括“人治”思维的问题、权力本位思维的问题以及唯结果思维的问题外,还与体系和制度设计的漏洞有关,致使部分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
三、当前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提升对策
(一)通过内在自身修炼来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树立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灵魂。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价值取向,若要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作为现代领导干部必须敬畏法治,敬畏法治就是敬畏法治对权力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必须明确公权力的范围,严格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归属,以尊重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己任,树立合法性思维、人权和权利思维、公平正义思维、正当程序思维、权力有限思维、理性平和思维、宪法至上思维,从而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规则意识,促使自己的行为、决策更趋合法性。
2.丰富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的必备要素。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是养成法律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前提条件。除了法律法规条文外,还要学习法的原则、法理精神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从而增强对法的认知,形成法观念,提升法律修养。其次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领导干部必须要广泛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在亲力亲为中锤炼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如出庭应诉、参加庭审旁听、下基层调研、情景模拟等等提升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实践活动,都可以有效弥补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不足。此外,还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治思维,才可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当前凸显的尖锐社会矛盾问题,而这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学习法律知识。
3.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思维的实践表现。它要求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应符合几个要件:一是行政职权的存在、行使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意图;二是行政文件是否依法做出;三是行政决策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行政裁量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合理行政原则。特别是对于需依法作出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关环境保护的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决策,均需要依法作出,做到决策合法。既要实体合法,也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程序合法,了解民众的诉求,引导民众走司法程序,还应慎用警力。要求领导干部每作出一项决策,不仅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更要考虑法律效果。
(二)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完善法律体系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制度化基石。立法是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主要方式,但凡普遍性、重大性现实问题均需要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在新阶段,立法工作要解决的不再是量的问题,而是质的问题。立法听证是西方科学立法的普遍做法。一是守住立法的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及立法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二是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和内容,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三是依法科学立法。现阶段的立法,强调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科学性,而科学立法应建立在民主性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法律科学的有益成果,广泛征求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这是提高立法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2.建立严格问责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保障。问责制度的完善将有效保障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但凡可能涉及到责任追究制度的行政决策、执法、司法等行为,要进行论证分析;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范畴的事项,只要是由于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都要对错误决策承担责任,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将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可以通过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问责。只有通过理性设计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促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首要考虑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使法治要素成为他们重要的行动指南,从而在制度上充分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3.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和选拔机制。科学的干部考核和选拔机制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关键。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的同时,重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作为守法的带头人和模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关键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领导干部法治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法治绩效导向,把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领导干部通过表彰、晋职、晋级等正向激励引导机制进行正确任用;反之,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问责。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确立明确的法治导向,从而引导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决策和处理问题。有了这样硬性的指标,地方领导干部就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还必须重视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这是落实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方式,也说明未来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将处于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周晓燕.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庆社会科学.2014(2).
[2]梁秋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视阈下的反腐败探析.学术论坛.2014(10).
[3]王晓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技术与市场.2014(11).
[4]张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14.
[5]陈范.我国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的消解对策研究——以南京市Q区为例.南京师范大学.2013.
[6]领导干部如何养成“法治思维” .法制日报.2012-11-14.
[7]周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思考.新湘评论.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