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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教育民主运动逐渐兴起,民众权利意识日益成熟,校内管理行为是否“过界”的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学校与学生之间围绕在隐私、正当程序等话题上的分歧越演越烈,由这些争议引发的纠纷促使法院开始关注到教育领域的事务上来。法院在调节校生之间的冲突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的过程中,往往会基于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来做出相应的司法裁决。
关键词 学生权利 学校权力 法院 冲突 平衡
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the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American Educational Disput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tudents' Rights
JIANGW Wei
(College of Educatio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Abstract After the 1960s, the movement of educational democracy is on the upgrade, people's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 Whether th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is beyond boundaries has caused speculation .The topics around privacy and due process between the school and students are increasingly growing differences. Disputes come into being becaus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which makes the court starts to focus on the events of educational areas. When the court coordinates these conflicts to make a balance of both sides' interests, there are some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which guide the judicial decision.
Key words students' right; school authority; court; conflict; balance
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国学生的法律权利是有限的,即使他们已达到法定成人年龄,也常被视为是“二等公民”(second-class citizens)。①而在此之后的一段时期,教育民主运动开始兴起,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校生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扩大和升级。在这一形势下,法院开始将目光转移到学生和学校的争执上来。在法院处理教育纠纷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对教育有重大影响的经典判例,②确立了一些能够指导相似教育案件的基本原则。
1 校园安全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美国校园安全的问题十分尖锐,校内学生的暴力事件、携带武器、毒品进入学校的现象时有发生,日益严峻的形势对学校当局来说是阻碍其既定教育功能实现的重大隐患。学校管教学生的不良行为成为了越来越迫切的任务,这也迫使教育机构加强了对学生的管教力度,“如颁布《改善美国学校法案》、《安全与没有毒品的学校法案》等,并对毒品和武器滥用采取‘零容忍’措施”。③校方为了将这些不安全因素消除,有时必须对学生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包括学生的私人物件、身体、储物柜,甚至其尿液也是学校排查的对象。诚然,学生进入公立学校是要受到一定的管理,然而学生的公民身份又限制了校方的不合理行为,学生权利仍然受到宪法保障。在“新泽西诉T.L.O”(New Jersey v. T.L.O)案之前,许多低等法院就公立学校是否受联邦第四修正案的拘束的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而在此案之后则明确了第四修正案适用于公立学校之中的观点,即学生的隐私权作为其宪法保障权利不得受到学校的无故侵犯。但是学校的搜查行为又不能像政府对公民运用搜查权力那样严格,学校的特殊性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来有效率地维持校园秩序的稳定。因此法院进一步指出:“基于学校的特殊性,某种程度上的灵活性是需要的,属实的合理怀疑就足够了。”④就像布莱克门(Blackmun)法官在判决中赞同的那样:由于校园内武器与毒品问题日益严峻,教师需要权力以便迅速地对这些问题作出反应来维持一个有助于学生学习和保护其安全的环境。所以说,联邦最高法院在为学校搜查行为确立标准时不同于政府的搜查行为,针对学校搜查行为的限制要宽松些,并且搜查所需的程序要更容易达到。法院并不想像要求政府实施搜查行为时所需要的搜查证和合理理由标准那样来限制教师,并认为“用来评判学校搜查行为的合适标准是基于搜查行为能够发现学生违背法律或是学校规定的合理怀疑。”⑤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平衡二者权益时并没有为学校的搜查行为施加太多的负担以至于不能够就某些紧急情况作出快速的反应,同时又规制校方搜查行为不得无故干扰学生隐私权。
2 学生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
当学生违背了学校的纪律或是法律的规定,学校会对学生的不当行为予以相应惩罚。惩罚的方式多种多样,当学生认为学校的某种惩罚措施并不公正时,与学校权力的冲突也随之产生。接下来的争议就是:学校能否不经法律程序而对学生给予处分?事前的程序是否必要?学生的(下转第11页)(上接第7页)权益是否也在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范围内?此类争议的焦点在于学生在接受罚则前是否要经过正当程序,对于这一疑问法院在“戈斯诉洛佩斯”(Goss v. Lopez)一案中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在这起关于对学生采取短期停学处罚的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学生拥有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权利,此项权利要求学校在惩罚学生之前必须为其提供通知与听证。也就是说,即便是10天以内的短期停学,正当程序的条款仍然适用其中,最起码应当包括通知与听证的基本要件。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学生拥有对公立教育的合法请求权,这是作为一种财产利益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停学恰恰是剥夺了此种权利。同时,怀疑学生与对学生停学的不良记录容易损害学生的自由利益,这种自由利益体现在好的名声、尊重、荣耀和尊严等利益上也是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⑥为了维持校园秩序,适度的惩戒是必要的,然而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应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不给学生交流的机会告诉学生所犯的错误,只是单向蛮横地在学生身上施加权力只会使惩戒措施毫无意义。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双方利益的权衡上,考虑到惩戒的最终意义还是体现在它的教育价值上,认为对学生施以停学前所提供的必要程序是有必要的,学生在被停学前应当予以口头或是书面的通知,并且要对学生说明学校所掌握的关于学生不当行为方面的证据以及学生有参与陈述事实的机会。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法院一贯的意见是:只要侵犯到了学生财产利益或是自由利益,并且判断这种利益是否受到司法保护的标准是其性质而不是其重要性,如果这种利益损害并不是微不足道的,那么就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正当程序,这种正当程序的最基本标准应当包含告知与听证的要件。
虽然说法院的介入切实解决了许多校生之间的教育纠纷,然而法院并没有对学校权力使用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这片区域又成为引发双方权益冲突的多发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⑦法院虽然一直试图平衡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为学校权力的伸缩留下一定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又对学校权力的使用进行规制以维护学生宪法保障的权利,但在这个过程中所确立下来的标准并不明确,遗留下来的问题仍会成为学生与学校博弈的主战场,围绕这些模糊区域的相关争讼在短时间内还不会止歇。
注释
① 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② 判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宪法和法律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解释,或为补充制定法的不足而提出某种司法原则,判例对于相似案件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③ 吴亮.论美国的校园安全管理及其合法限度[J].外国教育研究,2012(3).
④ NewJersey v.T.L.O.,469 U.S.340(1985).
⑤ NewJersey v.T.L.O.,469 U.S 340-41(1985).
⑥ Goss v. Lopez, 419 U.S,419 U.S.574(1975).
⑦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关键词 学生权利 学校权力 法院 冲突 平衡
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the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American Educational Disput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tudents' Rights
JIANGW Wei
(College of Educatio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Abstract After the 1960s, the movement of educational democracy is on the upgrade, people's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 Whether th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is beyond boundaries has caused speculation .The topics around privacy and due process between the school and students are increasingly growing differences. Disputes come into being becaus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which makes the court starts to focus on the events of educational areas. When the court coordinates these conflicts to make a balance of both sides' interests, there are some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which guide the judicial decision.
Key words students' right; school authority; court; conflict; balance
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国学生的法律权利是有限的,即使他们已达到法定成人年龄,也常被视为是“二等公民”(second-class citizens)。①而在此之后的一段时期,教育民主运动开始兴起,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校生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扩大和升级。在这一形势下,法院开始将目光转移到学生和学校的争执上来。在法院处理教育纠纷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对教育有重大影响的经典判例,②确立了一些能够指导相似教育案件的基本原则。
1 校园安全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美国校园安全的问题十分尖锐,校内学生的暴力事件、携带武器、毒品进入学校的现象时有发生,日益严峻的形势对学校当局来说是阻碍其既定教育功能实现的重大隐患。学校管教学生的不良行为成为了越来越迫切的任务,这也迫使教育机构加强了对学生的管教力度,“如颁布《改善美国学校法案》、《安全与没有毒品的学校法案》等,并对毒品和武器滥用采取‘零容忍’措施”。③校方为了将这些不安全因素消除,有时必须对学生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包括学生的私人物件、身体、储物柜,甚至其尿液也是学校排查的对象。诚然,学生进入公立学校是要受到一定的管理,然而学生的公民身份又限制了校方的不合理行为,学生权利仍然受到宪法保障。在“新泽西诉T.L.O”(New Jersey v. T.L.O)案之前,许多低等法院就公立学校是否受联邦第四修正案的拘束的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而在此案之后则明确了第四修正案适用于公立学校之中的观点,即学生的隐私权作为其宪法保障权利不得受到学校的无故侵犯。但是学校的搜查行为又不能像政府对公民运用搜查权力那样严格,学校的特殊性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来有效率地维持校园秩序的稳定。因此法院进一步指出:“基于学校的特殊性,某种程度上的灵活性是需要的,属实的合理怀疑就足够了。”④就像布莱克门(Blackmun)法官在判决中赞同的那样:由于校园内武器与毒品问题日益严峻,教师需要权力以便迅速地对这些问题作出反应来维持一个有助于学生学习和保护其安全的环境。所以说,联邦最高法院在为学校搜查行为确立标准时不同于政府的搜查行为,针对学校搜查行为的限制要宽松些,并且搜查所需的程序要更容易达到。法院并不想像要求政府实施搜查行为时所需要的搜查证和合理理由标准那样来限制教师,并认为“用来评判学校搜查行为的合适标准是基于搜查行为能够发现学生违背法律或是学校规定的合理怀疑。”⑤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平衡二者权益时并没有为学校的搜查行为施加太多的负担以至于不能够就某些紧急情况作出快速的反应,同时又规制校方搜查行为不得无故干扰学生隐私权。
2 学生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
当学生违背了学校的纪律或是法律的规定,学校会对学生的不当行为予以相应惩罚。惩罚的方式多种多样,当学生认为学校的某种惩罚措施并不公正时,与学校权力的冲突也随之产生。接下来的争议就是:学校能否不经法律程序而对学生给予处分?事前的程序是否必要?学生的(下转第11页)(上接第7页)权益是否也在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范围内?此类争议的焦点在于学生在接受罚则前是否要经过正当程序,对于这一疑问法院在“戈斯诉洛佩斯”(Goss v. Lopez)一案中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在这起关于对学生采取短期停学处罚的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学生拥有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权利,此项权利要求学校在惩罚学生之前必须为其提供通知与听证。也就是说,即便是10天以内的短期停学,正当程序的条款仍然适用其中,最起码应当包括通知与听证的基本要件。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学生拥有对公立教育的合法请求权,这是作为一种财产利益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停学恰恰是剥夺了此种权利。同时,怀疑学生与对学生停学的不良记录容易损害学生的自由利益,这种自由利益体现在好的名声、尊重、荣耀和尊严等利益上也是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⑥为了维持校园秩序,适度的惩戒是必要的,然而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应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不给学生交流的机会告诉学生所犯的错误,只是单向蛮横地在学生身上施加权力只会使惩戒措施毫无意义。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双方利益的权衡上,考虑到惩戒的最终意义还是体现在它的教育价值上,认为对学生施以停学前所提供的必要程序是有必要的,学生在被停学前应当予以口头或是书面的通知,并且要对学生说明学校所掌握的关于学生不当行为方面的证据以及学生有参与陈述事实的机会。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法院一贯的意见是:只要侵犯到了学生财产利益或是自由利益,并且判断这种利益是否受到司法保护的标准是其性质而不是其重要性,如果这种利益损害并不是微不足道的,那么就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正当程序,这种正当程序的最基本标准应当包含告知与听证的要件。
虽然说法院的介入切实解决了许多校生之间的教育纠纷,然而法院并没有对学校权力使用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这片区域又成为引发双方权益冲突的多发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⑦法院虽然一直试图平衡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为学校权力的伸缩留下一定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又对学校权力的使用进行规制以维护学生宪法保障的权利,但在这个过程中所确立下来的标准并不明确,遗留下来的问题仍会成为学生与学校博弈的主战场,围绕这些模糊区域的相关争讼在短时间内还不会止歇。
注释
① 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② 判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宪法和法律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解释,或为补充制定法的不足而提出某种司法原则,判例对于相似案件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③ 吴亮.论美国的校园安全管理及其合法限度[J].外国教育研究,2012(3).
④ NewJersey v.T.L.O.,469 U.S.340(1985).
⑤ NewJersey v.T.L.O.,469 U.S 340-41(1985).
⑥ Goss v. Lopez, 419 U.S,419 U.S.574(1975).
⑦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