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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困境,提出了提高监管的法律素养和能力;及时制定、修改相应的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加快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等措施。
关键词 法律 国有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对策措施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即俗称的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貸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同时我国银行系统也采用国际通用的信贷管理方法,此管理方法以贷款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并合理运用其他手段。这套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即“五级分类法”,将贷款的风险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这种分类方法按照债务人所能实际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按照不同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并将此项准备金专门用于核销贷款呆账,并将其管理目标设定为贷款质量的升级。“五级分类法”中的后三类被称为“不良贷款”。
二、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1、很多企业管理者不懂法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有的企业甚至无视《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对财务会计的规定,私自设立账户,没有完善的账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乱,严重浪费了企业资金。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挥霍企业资产,企业资金流向无法从账簿上完全反应出来,国有企业资金流失严重,企业一旦亏损或者破产,这样的企业的资金去向就很难落实查明,甚至连账单中应收账款也不能体现,造成到期债权无法由债权人申请执行,银行大量的呆坏账就这样产生了。有的企业甚至利用《破产法》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等等,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
2、法律滞后、法律位阶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的混乱也是由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商业银行本应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然而直到1995年我国才出台《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此时才将商业银行的独立地位确定,并真正划清了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国务院颁布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或法律空白问题。
3、执法不严,缺乏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司法公正常常被行政力量干预;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明显,这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地进行依法维权,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很难实现债权。比如有些地方受地方政府干预和地方利益驱使,地方法院不能公正审理金融债权纠纷,如有意宣布债权零受偿拖延执行已生效判决等,赢了官司也赔钱胜诉容易执行难等现象普遍。
三、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对策
1、提高监管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一是充实监管人员,并且通过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法律素质。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只有建立起一支法律素养和经理过硬的监管队伍,才能真正做到为金融行业良好发展保驾护航。二是相关部门要从强化行政管理转变为实现法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商业银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让银行充分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
2、普及金融法律知识。鉴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尤其是金融行业也是最近十几年得到了飞速发展,所以金融法律知识需要大量地进行普及,只有通过这样的普及,金融法制观念才会得到实现。社会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的同时,国家也应该注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金融行业在金融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的相互促进和发展下,定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3、及时制定、修改相应的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完备法律体系和创造良好司法环境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外部环境。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破产法 》等法律。目的是确立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享有的主体地位,还有就是其享有的自主权利和承担的相应责任,更加明确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为防止企业利用破产等其他违法形式逃避银行债务。尽快使银行资产业务在优良的法律环境下健康成长。同时,法律也必须与金融创新相适应。当今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了金融业蓬勃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法》应当支持商业银行的创新行为,并且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4、加快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应的司法机关应当增强对于银行债券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债务才能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进行债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不良资产过错的追责和处罚力度,彰显法律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震慑力。
参考文献:
[1]孔媛.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及处置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11):8.
[2]李永强.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1(6):3.
[3]特荣.如何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J].北方经济:学术版,2007(7):8.
[4]唐旭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制度研究[J].武汉工程大学,2010(3):19.
[5]何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4):1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关键词 法律 国有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对策措施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即俗称的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貸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同时我国银行系统也采用国际通用的信贷管理方法,此管理方法以贷款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并合理运用其他手段。这套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即“五级分类法”,将贷款的风险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这种分类方法按照债务人所能实际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按照不同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并将此项准备金专门用于核销贷款呆账,并将其管理目标设定为贷款质量的升级。“五级分类法”中的后三类被称为“不良贷款”。
二、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1、很多企业管理者不懂法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有的企业甚至无视《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对财务会计的规定,私自设立账户,没有完善的账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乱,严重浪费了企业资金。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挥霍企业资产,企业资金流向无法从账簿上完全反应出来,国有企业资金流失严重,企业一旦亏损或者破产,这样的企业的资金去向就很难落实查明,甚至连账单中应收账款也不能体现,造成到期债权无法由债权人申请执行,银行大量的呆坏账就这样产生了。有的企业甚至利用《破产法》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等等,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
2、法律滞后、法律位阶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的混乱也是由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商业银行本应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然而直到1995年我国才出台《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此时才将商业银行的独立地位确定,并真正划清了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国务院颁布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或法律空白问题。
3、执法不严,缺乏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司法公正常常被行政力量干预;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明显,这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地进行依法维权,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很难实现债权。比如有些地方受地方政府干预和地方利益驱使,地方法院不能公正审理金融债权纠纷,如有意宣布债权零受偿拖延执行已生效判决等,赢了官司也赔钱胜诉容易执行难等现象普遍。
三、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对策
1、提高监管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一是充实监管人员,并且通过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法律素质。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只有建立起一支法律素养和经理过硬的监管队伍,才能真正做到为金融行业良好发展保驾护航。二是相关部门要从强化行政管理转变为实现法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商业银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让银行充分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
2、普及金融法律知识。鉴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尤其是金融行业也是最近十几年得到了飞速发展,所以金融法律知识需要大量地进行普及,只有通过这样的普及,金融法制观念才会得到实现。社会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的同时,国家也应该注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金融行业在金融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的相互促进和发展下,定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3、及时制定、修改相应的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完备法律体系和创造良好司法环境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外部环境。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破产法 》等法律。目的是确立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享有的主体地位,还有就是其享有的自主权利和承担的相应责任,更加明确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为防止企业利用破产等其他违法形式逃避银行债务。尽快使银行资产业务在优良的法律环境下健康成长。同时,法律也必须与金融创新相适应。当今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了金融业蓬勃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法》应当支持商业银行的创新行为,并且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4、加快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应的司法机关应当增强对于银行债券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债务才能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进行债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不良资产过错的追责和处罚力度,彰显法律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震慑力。
参考文献:
[1]孔媛.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及处置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11):8.
[2]李永强.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1(6):3.
[3]特荣.如何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J].北方经济:学术版,2007(7):8.
[4]唐旭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制度研究[J].武汉工程大学,2010(3):19.
[5]何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4):1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