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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局长谭某1998年以单位名义购进一辆豪华轿车,却长期放在家中供家人使用达两年之久。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察,发现他家的电视机、音响、空调等高档商品全是从单位“借”来的,遂以贪污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却力辩这些物品全是向单位“暂时借用”,并都向单位出具了借条,无永久占有之目的,不构成贪污罪。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予以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