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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在实践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与执行职责不清等诸多问题,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应该在借鉴国际政府采购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解决。
关键词: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问题;改善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思想和准则,同时,也是衡量和判断采购行为是否规范的标准和依据。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性原则。在市场经济化的今天,竞争是其特征之一。要想用有限的资源取得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就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最优选择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达到。竞争必须是公开的,只有公开的竞争才能平等化,也就是说,才能给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是有本质区别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通过批量采购可以实现以量制价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竞争可以实现质美价廉。
现代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政策功能,一是节约财政资金,使财政资金支出效益得以提高;二是反腐倡廉;三是对宏观经济管理进行辅助。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还需不断进行改造和探索。而国际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因此,我国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国际经验,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我国的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政府采购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管理体制必须与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相符,充分体现经济体制转轨和财政管理改革的方向。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完善是需要各方面改革的配套进行。
(二)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
纵观各国的政府采购,不外乎三种管理模式,这三种管理模式的划分是基于采购主体的不同。一是集中式采购或称集权式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统筹采购;二是分散式采购或称分权式采购模式,即各级单位或部门按需自行采购;三是混合式采购或称适度集权式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统筹采购和各级单位或部门自行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管理模式。无论采用哪一种采购管理模式,在实施采购行为时都必须选择规范的方式。考虑到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现状,政府采购采用混合式采购管理模式较为合理。我国政府采购的混合式管理模式,在具体操作上即为各级财政集中采购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采购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采购主体则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的对象主要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要的、通用性的物品,如基础设施项目、汽车、锅炉、办公设备、打印纸等;分散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个性化的、零碎的物品,如价格较低的特殊規格型号的设备仪器、批量较小的物资、造价较低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等。
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框架下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框架,同时也确立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政府采购法》第6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一条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置,形成两个相互制约的机构,从而在法律上解决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体制问题。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大体为: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合同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这就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组织问题上的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混合采购组织模型,特征是:一是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制度。即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二是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集中采购。由此可见,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集中采购的混合模式。
3、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国家设立或认可的独立法人,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不同,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专门从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代理活动的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又称非官方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和履行等。从法律意义上看,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在我国开展的历史不长,《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也很短,政府采购工作刚刚纳入法制轨道。因此,现阶段政府采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一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政府采购法》仅仅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实际操作性差,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配套;二是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础建设落后,全国各政府采购网站还没有连通,信息发布也不规范;三是我国的采购队伍专业化人才缺乏,既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又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专门性采购人才不多,这不利于我国采购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四是财政预算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配套。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部门采取直接付款形式,直接向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拨付货款,但现行的预算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急需进行预算管理改革。 2、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此外,采购机构没有将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和具体操作分开,而是将政策与事务合一,既制定相关政策,又负责组织实施,职责不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3、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问题。绝大部分地区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在执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问题,《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未作规定,也未对“非营利”行为作出具体规定,造成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不统一。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最佳办法。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要依靠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有效的运作,而实现这一切,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健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和采购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
第一,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能,将管理与执行分开,分别设置机构,使之相互制约,更好完成政府采购目标。当前首先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不得直接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特别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指导和规范。
第二,管理法制建设方面:加快建立统一法律法规的步伐,逐步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配套措施。加强社会监督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咨询、评价的渠道,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管理手段方面:完善和規范电子化政府采购程序,有效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机制。加快在全国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步伐。
第四,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队伍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前期教育培训,以适应政府采购国际化的需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财政部门一些人员、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五,各级领导应当提高重视,要把搞好政府采购管理,作为执政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直接关系国家和政府形象的好坏、政府职责的实现与否、能否向社会有效提供公关产品和服务等等。因此必须加大投资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技术更新速度,增加国际交流机会。
参考文献:
[1]周丽俭.我国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7,(02).
[2]唐琴.浅析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J].现代商业,2010(23).
关键词: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问题;改善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思想和准则,同时,也是衡量和判断采购行为是否规范的标准和依据。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性原则。在市场经济化的今天,竞争是其特征之一。要想用有限的资源取得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就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最优选择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达到。竞争必须是公开的,只有公开的竞争才能平等化,也就是说,才能给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是有本质区别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通过批量采购可以实现以量制价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竞争可以实现质美价廉。
现代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政策功能,一是节约财政资金,使财政资金支出效益得以提高;二是反腐倡廉;三是对宏观经济管理进行辅助。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还需不断进行改造和探索。而国际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因此,我国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国际经验,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我国的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政府采购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管理体制必须与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相符,充分体现经济体制转轨和财政管理改革的方向。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完善是需要各方面改革的配套进行。
(二)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
纵观各国的政府采购,不外乎三种管理模式,这三种管理模式的划分是基于采购主体的不同。一是集中式采购或称集权式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统筹采购;二是分散式采购或称分权式采购模式,即各级单位或部门按需自行采购;三是混合式采购或称适度集权式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统筹采购和各级单位或部门自行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管理模式。无论采用哪一种采购管理模式,在实施采购行为时都必须选择规范的方式。考虑到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现状,政府采购采用混合式采购管理模式较为合理。我国政府采购的混合式管理模式,在具体操作上即为各级财政集中采购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采购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采购主体则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的对象主要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要的、通用性的物品,如基础设施项目、汽车、锅炉、办公设备、打印纸等;分散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个性化的、零碎的物品,如价格较低的特殊規格型号的设备仪器、批量较小的物资、造价较低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等。
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框架下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框架,同时也确立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政府采购法》第6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一条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置,形成两个相互制约的机构,从而在法律上解决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体制问题。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大体为: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合同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这就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组织问题上的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混合采购组织模型,特征是:一是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制度。即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二是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集中采购。由此可见,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集中采购的混合模式。
3、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国家设立或认可的独立法人,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不同,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专门从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代理活动的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又称非官方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和履行等。从法律意义上看,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在我国开展的历史不长,《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也很短,政府采购工作刚刚纳入法制轨道。因此,现阶段政府采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一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政府采购法》仅仅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实际操作性差,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配套;二是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础建设落后,全国各政府采购网站还没有连通,信息发布也不规范;三是我国的采购队伍专业化人才缺乏,既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又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专门性采购人才不多,这不利于我国采购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四是财政预算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配套。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部门采取直接付款形式,直接向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拨付货款,但现行的预算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急需进行预算管理改革。 2、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此外,采购机构没有将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和具体操作分开,而是将政策与事务合一,既制定相关政策,又负责组织实施,职责不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3、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问题。绝大部分地区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在执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问题,《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未作规定,也未对“非营利”行为作出具体规定,造成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不统一。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最佳办法。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要依靠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有效的运作,而实现这一切,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健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和采购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
第一,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能,将管理与执行分开,分别设置机构,使之相互制约,更好完成政府采购目标。当前首先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不得直接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特别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指导和规范。
第二,管理法制建设方面:加快建立统一法律法规的步伐,逐步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配套措施。加强社会监督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咨询、评价的渠道,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管理手段方面:完善和規范电子化政府采购程序,有效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机制。加快在全国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步伐。
第四,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队伍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前期教育培训,以适应政府采购国际化的需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财政部门一些人员、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五,各级领导应当提高重视,要把搞好政府采购管理,作为执政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直接关系国家和政府形象的好坏、政府职责的实现与否、能否向社会有效提供公关产品和服务等等。因此必须加大投资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技术更新速度,增加国际交流机会。
参考文献:
[1]周丽俭.我国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7,(02).
[2]唐琴.浅析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J].现代商业,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