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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農地流转主体创新问题。研究的问题包括:(1)如何界定农地流转主体;(2)对农地流转主体的分类,然后在对原有的土地流转主体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分离出新的主体,对新的主体进行可行性、收益性等方面的研究;(3)农地流转主体变化对农户收益以及农业经营模式的影响;(4)论证和探索农地流转新主体的联合经营模式。
关键词:农地流转;新主体;联合经营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土地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研究主线之一,有其研究的特殊性和现实必要性。日新月异的农村经济发展滚轮给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农村改革之初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已无法完全适应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要求。由此形成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农地流转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新武器”。学术界相关研究也深刻的印证农地流转这一新型土地经营模式成为了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动力。
(一)学术界相关文献梳理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提出准许农民将自有承包的土地用互换、出租、转包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随后2005年又颁布了农地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法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承包权流转的表述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农地流转问题是伴随农村改革进程而生的,是农村改革进程发展的必然产物。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权,规范土地流转市场。
农地流转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近10年来,更是学术研究的热点。学术界探讨了农地流转的概念、农地流转的类型方式等。比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一概念,学术界大体存在三种观点:张红宇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家庭承包框架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的转让。”<2>蒋月等认为土地经营权应分别定义。“在家庭承包下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的部分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在其他形式的承包情况下,是指不改变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土地经营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行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流动,并实行土地效益经营的制度”。<4>关于农地流转的类型和方式和模式,相关的研究文献同样很多,比如刘卫柏集中研究了农村的土地流转的类型、方式和模式创新问题。<5>也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农地流转与资源配置行为,将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与资源配置行为结合起来展开研究。<6>
农地流转的主体问题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关注。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拥有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的人,也就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7>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农村土地经过不同方式进行流转,那么流转后进行承包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说就是农地流转的主体。<8>我认为,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中土地流转的主体就变成现有的、拥有土地经营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组织或个人,这些主体可以是集体,也可以使国家、也可以是承包农户土地的企业等等。除了农地流转主体的界定外,一些学者进一步探讨了农地流转的主体权益保障等等。<9>这一系列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本文展开论述提供了指引和帮助。
(二)问题提出
在对文献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农地流转的主体是指对农村土地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群体。我国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只有经营权。农地流转的实体是农民。但农地流转的现实并不支持这种观点。实际上,农地流转的主体除了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者的农民个体外,还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等等这些经营群体。这类群体在农村中土地流转中扮演着特殊的经营角色,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新主体。如果说农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上的创新,那么本文主要探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创新。研究的问题包括:(1)如何界定农地流转主体;(2)对农地流转主体的分类,然后在对原有的土地流转主体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分离出新的主体,对新的主体进行可行性、收益性等方面的研究;(3)农地流转新主体主体继续提升其经营水平的建议。
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对已有的农地流转主体研究基础上进行新的思考,探索出农地流转新主体下的新经营模式,为农地流转运行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另辟发展和操作的蹊径。
二、南宁市良庆区农地流转主体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南宁市良庆区农地流转现状
1.南宁市良庆区概况及农地流转现状
据据实地调研,整个良庆区土地流转规模约达到32678亩土地,其中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有约26803亩,其他开发的约有5876亩。<10>良庆区农地流转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通过有偿征用农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这种类型主要分布在良庆镇,第二种是将自有土地建成住宅用来出租或者建成商铺出租。如良庆镇当地村民将住房出租是将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村民出卖住房的使用权,而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第三种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农地流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农户转租土地给承包大户或公司。
2.农地流转主体的现状
根据良庆区的农地流转类型,我们可以看出,良庆区的农地流转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农民个体。农民个体进行的农地流转类型主要有:
a: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大批赋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工人,使得大量闲富土地流转出去。承包大户用从承包散户的土地用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b: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公司。以那马镇为例,某牧业公司公司利用租用的土地进行兴建牧场、职工生活区等,然后公司购买生产原材料雇佣农户生产并最终购买农户土地。农户除了出租土地所得,还收获劳动所得,这就是典型的“公司加农户”的经营形式。 c:农户通过继承得到土地。很多农户通过遗产继承并转换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形式获得土地的经营权或家庭承包权。其直系亲属通过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成为新的土地产权证所有者,从而完成土地流转。
(2)地方政府。
d: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成为农地流转的主体。国家统一建设规划下征用农民土地,规划新区或者建设,这也是城市化过程中的特别现象。这种类型的土地流转的例子就是良庆镇整镇城市化,纳入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工程。
农民集体组织。农民集体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两种类型。
e: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将有能力生产的农户集中在一起,以某种或多种农作物为主打产品,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或合作入股的形式完成土地流转。以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为例,当地农户进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成立无公害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
(二)良庆区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南宁市良庆区的调研文字资料和访谈记录中体现:土地流转的主体发生变化时,农地流转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1.以农户为农地流转主体时存在的问题
(1)边界纠纷。这类问题顾名思义就是农村土地各家所有土地边界不明带来利益纠纷。农户实际所有地面积于记录不符,这便是纠纷产生的源头。
租户与农户就租金僵持不下。农户并不满意土地还是被低价值租赁,开发商并不想增加租用土地的费用,长久的谈判给农地流转的开展带来阻碍。实际上这是农村使用价格相对租价低廉,使得农民宁愿粗放地经营。<11>
家族内部土地利益纠纷。这类纠纷最为普遍,主要发生在土地产权证变更之后,作为遗产继承时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众多问题中较难解决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理。
(4)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备使农户对流转不信任。由于农村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保障项目还不够健全,通货膨胀农民,再则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时间很长,农民长期稳定收益得不到保障,农民不愿意参与流转土地的项目。
2.以地方政府为农地流转主体时存在的问题
(1)有些地区农地流转会增加国家开发成本。公司得到土地会进行商业开发,地方政府再想有偿征用就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例如:良庆镇被规划为五象新区,将良庆镇的农村土地变成城市用地,就免去了土地流转要支付高额赔偿的可能。
(2)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很多公司以租代征的行为也确实给国家的整体规划带来阻碍,因此,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一系列政策限制城市周边农地市场流转。“1999年至今,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2>等等一系列的规定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3)历史遗留问题。这类问题跟我国土地制度变革时土地分配机制有关系。《城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3>集体用地包括荒芜的山、荒芜的山丘、荒芜的沟、荒芜的滩等等。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就是是集体用地。
3.以农民集体组织为流转主体时存在的问题
这类土地流转类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纠纷。以集体名义流转的土地存在收益究竟是集体所有,还是按户籍分配还是按常住人口分配的问题。文贯中认为,中国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城乡差距扩大,土地自由买卖后的农民就会流入城市寻求新的生活。<14>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集体组织流转的难度。
三、新主体经营下的农地流转收益分析
(一)土地流转主体变化的农户受益分析
从理论上讲,农地流转盘活了农村土地,实现经营方式多元化,使土地流转真正成为农村经济走向中兴的“新武器”。农地流转主体变化后土地流转双方均是利益收获方。根据我将调研特例中的几种土地流转类型的分析看来,都能印证这个理论。
1.传统土地流转前后农民收益分析
我们首先对a类型中农民流转土地前后利益进行对比。
案例A:农民a一家三口人,以每口人分得两亩多土地来算,一户共分得7-8畝土地,用来种无公害蔬菜。土地流转土地前:1亩/纯收益(元)=1亩/收入(元)—1亩/总支出(元),支出包括:化肥、农药、种子、劳力投入等,收入:农产品当季收购价格。一亩地大概一年收入4000元到10000元不等,但是农业收入很不稳定需要刨去天气、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基本上平均每亩的收益是4000元左右,当除去支出成本(不包括劳力成本)后会远远低于2000元/亩。如果农户家选择种粮食作物或者是经济作物收益会更加低。也就是说农户年纯收入在一般情况会少于1.4万-1.6万(农作物价格特别好的年份除外)。在这种纯收益情况下还没有刨开农户的劳力成本,所有农户纯收入是绝对少于1.4万/每年。
农户以每亩两千元/每年的价格将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租地所得收益是1.4万/每年。承包大户优先聘用租地农户做工,农户在农忙时工作所得是80-100元/每天。这样农户每年的收益是大大超过1.4万/每年的。
我们接着对类型b中“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进行收益分析。
在土地流转前,类型b中的农户收益大体上同案例A中的农户a家的持平。而在土地流转之后,农户收益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案例B:那马镇某村的农户与某牧业公司签订了50年的土地租用合同。牧业公司优先安排当地农户进行牧业生产,公司负责给农户提供牧业生产所需的奶牛、饲料、技术支持,农户要将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该公司。农户还可以承担牧区的牧草种植、厂区维护等工作。农户一般是2-3人结成对子一起生产,年收入能达到10-20万不等,也就是人均年收入有5-7万/年。
2.政府征地前后农民收益对比分析
在国家规划下展开整镇城市化,将土地整体划归国有,这样便于统一开发和建设。在这种模式下,农地土地经由政府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由国家来统一经营,付给当地村民一定的补偿来保障村民的生活。统一建设后的五象新区给当地村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新的收益途径,惠及当地村民子孙后代并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正如周其仁所阐述的,农民的收入除了依靠外出打工收入、卖出农产品取得收入、地租上涨获得收益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来源。而绝大多数农民很少能够从地租上涨中获得实质性的收益增长。<15>因此我期待政府在五象新区的建设规划真真正正将农民增收落到实处。 3.以农民集体组织为新主体的农地流转收益分析
在农民集体组织推动下的农地流转模式,也就是将集体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出去并市场化,这样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宏观经济增长等巨大社会效益。<16>
同样比较典型的收益对比案例出自类型e,这个类型中,农户以合作社或兴趣社的形式,合资入股的形式,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案例C:那马镇某村村民以无公害蔬菜为当地主打特色农产品建立无公害蔬菜合作社,将蔬菜进行精加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再与超市或菜市场签订分销合同。这样的销售方式,提高了菜价,也保证了销路,保证农户的收益的同时帮助农户增收,更值得欣喜的是这样的生产方式打出了品牌,增加了无公害蔬菜协会的无形资产。
案例A告诉我们农户土地流转后收益大于土地流转前的收益。我们可以由此认为这种土地流转模式能够帮助农民提供收入,农村中的承包大户作为土地流转新主体能够盘活农村经济。案例B给我们启示是农村经济复兴单靠农民的力量毕竟有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引入新力量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新的利益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带动农村发展建设。案例C启示我们:新型农民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建设,农民要有经济头脑,在当地政府和当地村委的帮助下积极寻找致富途径,努力提高致富能力。先进的农民要带动整村整镇的村民一起致富,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新主体联合经营下的农地流转模式才能使农民收益最大化。
四、土地流转中新主体联合经营
调研中我们发现广西良庆区的土地流转主体变化后,按照流转主体不同,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这三种经营模式涉及到的主体变化。虽然主体单一的经营模式简单、可行性大,易于广泛推广,但只能做到全方位发展,不能完成深层次变化,这必将导致后期农地流转后的经营后劲不足,发展缓慢。只有新主体结合经营下的农地流转模式才能是农户收益最大化。
1.创造新主体联合经营的环境
农地流转,离不开农地流转主体。要实现农地流转主体创新,必须培育农地流转新主体。培育新主体使现有主体在思想和经营理念上发生质变,实现创新。我认为新主体的培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国家资金投入力度和扶持力度,给予农地流转主体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的帮助。
(2)农地流转主体主动与高校结成研究、开发同盟,将先进理念、技术应用于农村,高校学者深入研究农地流转主体,给予农地流转主体经营、发展模式创新提供帮助。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让基层组织成为推动农地流转的新主体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4)在参与土地流转并作为土地流转新主体而存在的私企,国家要对其进行社会责任感教育,让私企成为兼顾社会责任的土地流转新主体,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5)当地政府以及集体组织可以倡导以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得推动土地流转的经营进展。这个模式在很多地方都是这么实行的,这种方式可以消除部分农户担心风险的观望心理,推进农地流转产业化经营。
2.以农村土地为载体的联合经营模式设想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是承接运行和发展两大主体模式的桥梁,我们分析经营模式,农地经营模式的创新将推动农地流转不断深化,从而创新农地流转主体。我认为农地流转可以采取以国家或集体组织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来运营,做到创新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拥有高产量的同时要避免产品囤积,农地流转经营模式创新如果采取在农业产业化框架下推进农业专业化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产品囤积,完成农业产品价值实现。
农地流转的经营模式革新,开发土地流转经营性发展,首先要对主体进行创新,而且要使其构成主体复杂化,采取多种经济主体混搭的形式。我國很多地方的主体创新,主要是变更主体,改变农地流转经营的主体对象。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经济建设、农民增收、农村政治稳定、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但是长远来讲,还是显得不给力、不持久。我认为农村可以采取复杂流转主体结构的方式,这种方式之于农村经营模式变革类似于罗宋汤的烹调,各种材料汇聚,又不至于互强鲜味,融合成其美味,也可以理解为1+1大于2的经济学效果,整合多种主体力量,多种主体混搭的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就可以达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地流转经营模式创新采取以国家、集体组织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运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国家、集体组织的权威,集中力量发展农业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更是保障经营主体收益最大化的强势力量。农地流转采取以国家、集体组织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身就是在产业化经营基础上的创新。农地流转由粗放式经营到产业化经营模式的转变就好比工业生产中从手工生产变为机器化大生产。产业化经营模式不但为农村劳动力解绑,而且极大的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保障农地流转主体的收益。如果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大批量生产,那么在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上采取农地流转专业化经营就是定制生产。农地流转新主体应当时刻关注实时动态、市场需求,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产品与市场对接,实现产品的价值,保障农地流转主体的收益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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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高林远等.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5.
<2>张红宇.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40.
<3>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5.
<4>陈小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0
<5>刘卫柏.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6>朱文.农户土地流转与资源配置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7>贺雪峰.农地流转需慎重.理论参考,2009年第2期.
<8>韩志才.关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探讨.商业时代,2008(26).
<9>王麗果.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利保障研究.河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
<10>资料来源:南宁市良庆区发改局.
<11>黄丽萍.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原因探讨.农业经济问题,2005(8).
<12>廖洪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六十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8.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14>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选择周刊》总第104期.
<15>周其仁.变革土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南方周末》,2007年10月18日.
<16>黄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M].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2.
关键词:农地流转;新主体;联合经营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土地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研究主线之一,有其研究的特殊性和现实必要性。日新月异的农村经济发展滚轮给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农村改革之初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已无法完全适应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要求。由此形成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农地流转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新武器”。学术界相关研究也深刻的印证农地流转这一新型土地经营模式成为了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动力。
(一)学术界相关文献梳理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提出准许农民将自有承包的土地用互换、出租、转包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随后2005年又颁布了农地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法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承包权流转的表述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农地流转问题是伴随农村改革进程而生的,是农村改革进程发展的必然产物。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权,规范土地流转市场。
农地流转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近10年来,更是学术研究的热点。学术界探讨了农地流转的概念、农地流转的类型方式等。比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一概念,学术界大体存在三种观点:张红宇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家庭承包框架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的转让。”<2>蒋月等认为土地经营权应分别定义。“在家庭承包下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的部分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在其他形式的承包情况下,是指不改变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土地经营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行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流动,并实行土地效益经营的制度”。<4>关于农地流转的类型和方式和模式,相关的研究文献同样很多,比如刘卫柏集中研究了农村的土地流转的类型、方式和模式创新问题。<5>也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农地流转与资源配置行为,将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与资源配置行为结合起来展开研究。<6>
农地流转的主体问题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关注。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拥有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的人,也就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7>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农村土地经过不同方式进行流转,那么流转后进行承包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说就是农地流转的主体。<8>我认为,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中土地流转的主体就变成现有的、拥有土地经营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组织或个人,这些主体可以是集体,也可以使国家、也可以是承包农户土地的企业等等。除了农地流转主体的界定外,一些学者进一步探讨了农地流转的主体权益保障等等。<9>这一系列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本文展开论述提供了指引和帮助。
(二)问题提出
在对文献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农地流转的主体是指对农村土地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群体。我国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只有经营权。农地流转的实体是农民。但农地流转的现实并不支持这种观点。实际上,农地流转的主体除了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者的农民个体外,还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等等这些经营群体。这类群体在农村中土地流转中扮演着特殊的经营角色,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新主体。如果说农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上的创新,那么本文主要探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创新。研究的问题包括:(1)如何界定农地流转主体;(2)对农地流转主体的分类,然后在对原有的土地流转主体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分离出新的主体,对新的主体进行可行性、收益性等方面的研究;(3)农地流转新主体主体继续提升其经营水平的建议。
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对已有的农地流转主体研究基础上进行新的思考,探索出农地流转新主体下的新经营模式,为农地流转运行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另辟发展和操作的蹊径。
二、南宁市良庆区农地流转主体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南宁市良庆区农地流转现状
1.南宁市良庆区概况及农地流转现状
据据实地调研,整个良庆区土地流转规模约达到32678亩土地,其中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有约26803亩,其他开发的约有5876亩。<10>良庆区农地流转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通过有偿征用农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这种类型主要分布在良庆镇,第二种是将自有土地建成住宅用来出租或者建成商铺出租。如良庆镇当地村民将住房出租是将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村民出卖住房的使用权,而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第三种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农地流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农户转租土地给承包大户或公司。
2.农地流转主体的现状
根据良庆区的农地流转类型,我们可以看出,良庆区的农地流转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农民个体。农民个体进行的农地流转类型主要有:
a: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大批赋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工人,使得大量闲富土地流转出去。承包大户用从承包散户的土地用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b: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公司。以那马镇为例,某牧业公司公司利用租用的土地进行兴建牧场、职工生活区等,然后公司购买生产原材料雇佣农户生产并最终购买农户土地。农户除了出租土地所得,还收获劳动所得,这就是典型的“公司加农户”的经营形式。 c:农户通过继承得到土地。很多农户通过遗产继承并转换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形式获得土地的经营权或家庭承包权。其直系亲属通过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成为新的土地产权证所有者,从而完成土地流转。
(2)地方政府。
d: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成为农地流转的主体。国家统一建设规划下征用农民土地,规划新区或者建设,这也是城市化过程中的特别现象。这种类型的土地流转的例子就是良庆镇整镇城市化,纳入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工程。
农民集体组织。农民集体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两种类型。
e: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将有能力生产的农户集中在一起,以某种或多种农作物为主打产品,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或合作入股的形式完成土地流转。以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为例,当地农户进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成立无公害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
(二)良庆区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南宁市良庆区的调研文字资料和访谈记录中体现:土地流转的主体发生变化时,农地流转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1.以农户为农地流转主体时存在的问题
(1)边界纠纷。这类问题顾名思义就是农村土地各家所有土地边界不明带来利益纠纷。农户实际所有地面积于记录不符,这便是纠纷产生的源头。
租户与农户就租金僵持不下。农户并不满意土地还是被低价值租赁,开发商并不想增加租用土地的费用,长久的谈判给农地流转的开展带来阻碍。实际上这是农村使用价格相对租价低廉,使得农民宁愿粗放地经营。<11>
家族内部土地利益纠纷。这类纠纷最为普遍,主要发生在土地产权证变更之后,作为遗产继承时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众多问题中较难解决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理。
(4)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备使农户对流转不信任。由于农村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保障项目还不够健全,通货膨胀农民,再则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时间很长,农民长期稳定收益得不到保障,农民不愿意参与流转土地的项目。
2.以地方政府为农地流转主体时存在的问题
(1)有些地区农地流转会增加国家开发成本。公司得到土地会进行商业开发,地方政府再想有偿征用就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例如:良庆镇被规划为五象新区,将良庆镇的农村土地变成城市用地,就免去了土地流转要支付高额赔偿的可能。
(2)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很多公司以租代征的行为也确实给国家的整体规划带来阻碍,因此,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一系列政策限制城市周边农地市场流转。“1999年至今,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2>等等一系列的规定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3)历史遗留问题。这类问题跟我国土地制度变革时土地分配机制有关系。《城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3>集体用地包括荒芜的山、荒芜的山丘、荒芜的沟、荒芜的滩等等。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就是是集体用地。
3.以农民集体组织为流转主体时存在的问题
这类土地流转类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纠纷。以集体名义流转的土地存在收益究竟是集体所有,还是按户籍分配还是按常住人口分配的问题。文贯中认为,中国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城乡差距扩大,土地自由买卖后的农民就会流入城市寻求新的生活。<14>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集体组织流转的难度。
三、新主体经营下的农地流转收益分析
(一)土地流转主体变化的农户受益分析
从理论上讲,农地流转盘活了农村土地,实现经营方式多元化,使土地流转真正成为农村经济走向中兴的“新武器”。农地流转主体变化后土地流转双方均是利益收获方。根据我将调研特例中的几种土地流转类型的分析看来,都能印证这个理论。
1.传统土地流转前后农民收益分析
我们首先对a类型中农民流转土地前后利益进行对比。
案例A:农民a一家三口人,以每口人分得两亩多土地来算,一户共分得7-8畝土地,用来种无公害蔬菜。土地流转土地前:1亩/纯收益(元)=1亩/收入(元)—1亩/总支出(元),支出包括:化肥、农药、种子、劳力投入等,收入:农产品当季收购价格。一亩地大概一年收入4000元到10000元不等,但是农业收入很不稳定需要刨去天气、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基本上平均每亩的收益是4000元左右,当除去支出成本(不包括劳力成本)后会远远低于2000元/亩。如果农户家选择种粮食作物或者是经济作物收益会更加低。也就是说农户年纯收入在一般情况会少于1.4万-1.6万(农作物价格特别好的年份除外)。在这种纯收益情况下还没有刨开农户的劳力成本,所有农户纯收入是绝对少于1.4万/每年。
农户以每亩两千元/每年的价格将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租地所得收益是1.4万/每年。承包大户优先聘用租地农户做工,农户在农忙时工作所得是80-100元/每天。这样农户每年的收益是大大超过1.4万/每年的。
我们接着对类型b中“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进行收益分析。
在土地流转前,类型b中的农户收益大体上同案例A中的农户a家的持平。而在土地流转之后,农户收益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案例B:那马镇某村的农户与某牧业公司签订了50年的土地租用合同。牧业公司优先安排当地农户进行牧业生产,公司负责给农户提供牧业生产所需的奶牛、饲料、技术支持,农户要将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该公司。农户还可以承担牧区的牧草种植、厂区维护等工作。农户一般是2-3人结成对子一起生产,年收入能达到10-20万不等,也就是人均年收入有5-7万/年。
2.政府征地前后农民收益对比分析
在国家规划下展开整镇城市化,将土地整体划归国有,这样便于统一开发和建设。在这种模式下,农地土地经由政府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由国家来统一经营,付给当地村民一定的补偿来保障村民的生活。统一建设后的五象新区给当地村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新的收益途径,惠及当地村民子孙后代并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正如周其仁所阐述的,农民的收入除了依靠外出打工收入、卖出农产品取得收入、地租上涨获得收益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来源。而绝大多数农民很少能够从地租上涨中获得实质性的收益增长。<15>因此我期待政府在五象新区的建设规划真真正正将农民增收落到实处。 3.以农民集体组织为新主体的农地流转收益分析
在农民集体组织推动下的农地流转模式,也就是将集体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出去并市场化,这样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宏观经济增长等巨大社会效益。<16>
同样比较典型的收益对比案例出自类型e,这个类型中,农户以合作社或兴趣社的形式,合资入股的形式,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案例C:那马镇某村村民以无公害蔬菜为当地主打特色农产品建立无公害蔬菜合作社,将蔬菜进行精加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再与超市或菜市场签订分销合同。这样的销售方式,提高了菜价,也保证了销路,保证农户的收益的同时帮助农户增收,更值得欣喜的是这样的生产方式打出了品牌,增加了无公害蔬菜协会的无形资产。
案例A告诉我们农户土地流转后收益大于土地流转前的收益。我们可以由此认为这种土地流转模式能够帮助农民提供收入,农村中的承包大户作为土地流转新主体能够盘活农村经济。案例B给我们启示是农村经济复兴单靠农民的力量毕竟有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引入新力量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新的利益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带动农村发展建设。案例C启示我们:新型农民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建设,农民要有经济头脑,在当地政府和当地村委的帮助下积极寻找致富途径,努力提高致富能力。先进的农民要带动整村整镇的村民一起致富,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新主体联合经营下的农地流转模式才能使农民收益最大化。
四、土地流转中新主体联合经营
调研中我们发现广西良庆区的土地流转主体变化后,按照流转主体不同,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这三种经营模式涉及到的主体变化。虽然主体单一的经营模式简单、可行性大,易于广泛推广,但只能做到全方位发展,不能完成深层次变化,这必将导致后期农地流转后的经营后劲不足,发展缓慢。只有新主体结合经营下的农地流转模式才能是农户收益最大化。
1.创造新主体联合经营的环境
农地流转,离不开农地流转主体。要实现农地流转主体创新,必须培育农地流转新主体。培育新主体使现有主体在思想和经营理念上发生质变,实现创新。我认为新主体的培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国家资金投入力度和扶持力度,给予农地流转主体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的帮助。
(2)农地流转主体主动与高校结成研究、开发同盟,将先进理念、技术应用于农村,高校学者深入研究农地流转主体,给予农地流转主体经营、发展模式创新提供帮助。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让基层组织成为推动农地流转的新主体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4)在参与土地流转并作为土地流转新主体而存在的私企,国家要对其进行社会责任感教育,让私企成为兼顾社会责任的土地流转新主体,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5)当地政府以及集体组织可以倡导以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得推动土地流转的经营进展。这个模式在很多地方都是这么实行的,这种方式可以消除部分农户担心风险的观望心理,推进农地流转产业化经营。
2.以农村土地为载体的联合经营模式设想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是承接运行和发展两大主体模式的桥梁,我们分析经营模式,农地经营模式的创新将推动农地流转不断深化,从而创新农地流转主体。我认为农地流转可以采取以国家或集体组织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来运营,做到创新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拥有高产量的同时要避免产品囤积,农地流转经营模式创新如果采取在农业产业化框架下推进农业专业化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产品囤积,完成农业产品价值实现。
农地流转的经营模式革新,开发土地流转经营性发展,首先要对主体进行创新,而且要使其构成主体复杂化,采取多种经济主体混搭的形式。我國很多地方的主体创新,主要是变更主体,改变农地流转经营的主体对象。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经济建设、农民增收、农村政治稳定、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但是长远来讲,还是显得不给力、不持久。我认为农村可以采取复杂流转主体结构的方式,这种方式之于农村经营模式变革类似于罗宋汤的烹调,各种材料汇聚,又不至于互强鲜味,融合成其美味,也可以理解为1+1大于2的经济学效果,整合多种主体力量,多种主体混搭的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就可以达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地流转经营模式创新采取以国家、集体组织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运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国家、集体组织的权威,集中力量发展农业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更是保障经营主体收益最大化的强势力量。农地流转采取以国家、集体组织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身就是在产业化经营基础上的创新。农地流转由粗放式经营到产业化经营模式的转变就好比工业生产中从手工生产变为机器化大生产。产业化经营模式不但为农村劳动力解绑,而且极大的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保障农地流转主体的收益。如果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大批量生产,那么在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上采取农地流转专业化经营就是定制生产。农地流转新主体应当时刻关注实时动态、市场需求,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产品与市场对接,实现产品的价值,保障农地流转主体的收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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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高林远等.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5.
<2>张红宇.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40.
<3>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5.
<4>陈小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0
<5>刘卫柏.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6>朱文.农户土地流转与资源配置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7>贺雪峰.农地流转需慎重.理论参考,2009年第2期.
<8>韩志才.关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探讨.商业时代,2008(26).
<9>王麗果.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利保障研究.河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
<10>资料来源:南宁市良庆区发改局.
<11>黄丽萍.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原因探讨.农业经济问题,2005(8).
<12>廖洪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六十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8.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14>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选择周刊》总第104期.
<15>周其仁.变革土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南方周末》,2007年10月18日.
<16>黄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M].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