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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实践中,公证证明的内容是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的,所以,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的效力是在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前提下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性质是对无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任务则可分为两点: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二是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证的作用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决定了我国的公证在法律上具有四种效力:作为证据的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域外效力。
一、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具有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特殊的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这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证作为证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已经经过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办理过各种各样的公证业务。其中,有许多公证事项就体现出了公证的证据效力。例如:我办理过这样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某男和某女,因双方以前都有过婚史,所以,他们在结婚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权利达成协议,要求公证处予以公证。我在受理了这个公证事项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他们出具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并送达双方每人一份公证书。今年,双方的婚姻出现了问题,男方欲侵占女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办理此项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女方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予以确认,顺利地处理了双方财产,解决了婚姻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证明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这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公证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必须经过公证,该法律行为方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二种,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有些法律行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显规定必须经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如果商定該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后,才能成立的,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公证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发生应有的效力。我们在日常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有许多协议中都有一条“本协议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约定,对于这样的协议,就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公证程序之后,协议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专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后,若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证明,同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同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表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为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域外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一种广泛的效力,除了表现在国内经济、民事活动中,还表现在涉外经济、民事活动中。公证书的域外效力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涉外公证的效力。所谓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与国内公证相比较,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多数是华侨、侨眷或是有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二、申办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在我国申请,也可以从境外申请;三、出证的机关不同。涉外公证必须由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资格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出证,也有一部分可由我驻外使、领馆出证;四、发往使用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地域不同。涉外公证一般是发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使用,并在那里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涉外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已发往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国际间涉及民事关系中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大多需要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取得使用国的承认。我国公民到域外探亲、定居、学习、继承遗产、从事贸易活动等,都需要持有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情况。
以上所述的公证的四大效力,都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作用和效能,都是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的效力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公证的作用也将在社会活动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刘颖(1970.5.25----),45岁,女,汉族,籍贯辽宁省抚顺市,在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工作,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史晋枫(1978.8.4----),37岁,女,汉族,籍贯山西省运城市,在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工作,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一、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具有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特殊的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这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证作为证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已经经过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办理过各种各样的公证业务。其中,有许多公证事项就体现出了公证的证据效力。例如:我办理过这样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某男和某女,因双方以前都有过婚史,所以,他们在结婚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权利达成协议,要求公证处予以公证。我在受理了这个公证事项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他们出具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并送达双方每人一份公证书。今年,双方的婚姻出现了问题,男方欲侵占女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办理此项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女方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予以确认,顺利地处理了双方财产,解决了婚姻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证明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这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公证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必须经过公证,该法律行为方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二种,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有些法律行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显规定必须经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如果商定該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后,才能成立的,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公证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发生应有的效力。我们在日常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有许多协议中都有一条“本协议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约定,对于这样的协议,就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公证程序之后,协议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专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后,若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证明,同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同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表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为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域外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一种广泛的效力,除了表现在国内经济、民事活动中,还表现在涉外经济、民事活动中。公证书的域外效力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涉外公证的效力。所谓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与国内公证相比较,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多数是华侨、侨眷或是有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二、申办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在我国申请,也可以从境外申请;三、出证的机关不同。涉外公证必须由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资格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出证,也有一部分可由我驻外使、领馆出证;四、发往使用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地域不同。涉外公证一般是发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使用,并在那里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涉外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已发往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国际间涉及民事关系中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大多需要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取得使用国的承认。我国公民到域外探亲、定居、学习、继承遗产、从事贸易活动等,都需要持有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情况。
以上所述的公证的四大效力,都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作用和效能,都是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的效力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公证的作用也将在社会活动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刘颖(1970.5.25----),45岁,女,汉族,籍贯辽宁省抚顺市,在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工作,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史晋枫(1978.8.4----),37岁,女,汉族,籍贯山西省运城市,在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工作,研究方向:公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