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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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为人类提供的利益可分为经济性利益与生态性利益。自然的经济性利益易于分割,已转化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自然的生态性利益是一种整体性、保障性的利益,无法转化为具体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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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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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806010198);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排污许可法律体系与立法方案研究”(2016YFC0208402);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16BFX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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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为人类提供的利益可分为经济性利益与生态性利益。自然的经济性利益易于分割,已转化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自然的生态性利益是一种整体性、保障性的利益,无法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生态性利益的保护是财产权利存在的前提,保护自然因此构成财产权利的内在要求。界权论主张环境法本质上是对现有财产权利体系进行重新界定之法,通过将生态要素注入现有财产权利体系,调整现有权利边界,使自然的经济性利益与生态性利益之间实现平衡。从界权论的视角出发,可以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现象进行新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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