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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贸易在WTO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逐渐削弱,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日益明显,并且引起了WTO各成员高度关注,集中体现为两个2/3:国际贸易新规则的2/3是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影响贸易的新规则的2/3也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具体说,1995年世贸组织正式运行至2005年底,各成员通报(即各成员制定的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20387件,其中涉及技术规则的13861件,占总量的68%,超过2/3;自加入WTO至2006年8月,我国通报总量683件,其中涉及技术规则的461件,占我国通报总量的67.5%,超过2/3。
可以说,日益活跃的技术因素正在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多数企业目前还不能很好的适应这一趋势,对目标市场准入条件的变化不敏感,产业链实现技术整合、联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很弱,出口商品中仍然存在着技术含量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少,易受国外技术壁垒限制等问题。
为此,2006年12月25日,商务部召开“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会上发布了《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成立第二批10家“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发布第四批10个“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并开通了“出口商品技术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可以说,我国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本期封面文章是对报告的一次全面介绍,并特别约请质检总局标准与法规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撰稿,期望能帮助国内出口企业洞悉和掌握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规律,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并最终破“壁”而出,顺畅地走出国门。同时,亦期望本篇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相关研究者有所裨益。
——编者
报告的产生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各地方、各行业出口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基本情况,了解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问题和需求,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6]14号),2005年8月,商务部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抽样调查”。调查范围涉及食品土蓄、轻工、机电高新、纺织、五矿化工、医疗保健6大行业22大类出口产品(按海关税则分类)的1269家企业,回收问卷1045份,回收率82.35%。据悉,商务部的这项工作将作为一项基本职能和长期工作,每年定期开展。
报告总体情况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调查表明,2005年我国有15.1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在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产品由于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金额达到691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9.0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17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国出口贸易额的2.8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19.29%。
对我国各行业的影响
这次调查显示,食品土畜产品受到的影响面最宽,纺织产品直接损失比较严重,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增加成本最多,从趋势上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已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延伸。
具体来说,食品土畜产品受影响的绝对值虽然不高,但相对于其全年出口的比例却最高,其直接损失与当年出口额之比为26.7%,机会损失与当年出口额之比高达96.6%;纺织产品的直接损失比较严重,为298.7亿美元,占我国出口全部直接损失的43.2%。2005年,海关编码第16类产品(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增加成本最多,占全国增加成本总额的44.1%。
可以看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特别是欧盟颁布《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禁止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来,我国机电高新产品生产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了出口成本。
对我国各地区的影响
调查显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的影响涉及所有省份,其中发达地区受影响的绝对值高,中西部地区相对值高。从直接损失的绝对值看,超过50亿美元的有深圳、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均为经济发达地区;从直接损失的相对值看,西藏、海南、吉林、广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直接损失占当地年出口额的比例较高,均超过20%。按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四大政策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增加成本和机会损失的绝对值均远远超过其他三个地区;而西部地区的直接损失、增加成本和机会损失占该地区当年出口额的比重最大。
国别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欧、美、日、韩仍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但对我造成影响的行业各有不同。调查反映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企业中,81.30%的企业反映受到过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其次是欧盟(57.72%)、日本(31.71%)和韩国(9.76%)。从各行业看,食品土畜行业在日本和欧盟受到影响较为严重;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在美国和欧盟受到影响较为严重;机电高新行业的影响则主要集中在欧盟地区;医保和五矿化工行业在美、欧、日都受到较大影响。
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方式
调查显示,“不断提高技术标准”是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方式。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企业中,67.6%的企业认为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主要方式是标准提高。同时,增加检验检疫项目(45.7%)、调整技术法规(45.1%)、审查手续复杂(24.7%)、合格评定程序变化(24.7%),以及人为拖延检验检疫时间(12%)等也是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同方式。
2005年,欧美日韩等主要贸易对象国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三个最主要方式同样是“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法规变化”。其中,国内企业对日本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反映最为强烈。在出口日本的受损企业中,有90% 的企業反映受到了以标准提高为方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除日本外,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力度较强的地区依次为欧盟、美国和韩国。
从受损行业来看,食品土畜、机电高新行业是受“标准提高”影响最严重的两个行业,分别有76.5%和69.0%的企业反映受到了“标准提高”方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医疗保健行业也有67%的行业反映在对外贸易中遭受“标准提高”这一措施,此外,食品土畜、轻工两个行业遭受“增加检验检疫项目”为方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较为严重。食品土畜、轻工、机电高新三个行业内均有约半数企业反映受到了由于“法规变化”产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纺织业反映遭受以“审查程序复杂”为方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较为严重。
与原外经贸部2002年的调查结果比较可以看出,“标准提高”始终是企业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国外的技术要求一直在不断提高和调整。
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内容
调查结果显示,在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企业中,46.5%认为进口国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内容是“环保”,43%认为是“安全”,35.2%认为是“包装”,30.3%认为是“卫生”,21.8%是“标签”。此外,还有27.5%的企业认为存在其他内容,比如,价格、质量等。
不同行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表1统计了六大进出口行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内容。
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原因
在2005年的受损企业中,认为进出口国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原因依次为:进口方意在保护国内产业(69%)、我国企业和进口国的法律、规则、标准、生产方式不同(60.6%)、进口对象国为保护人类健康、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55.6%)、进口方对我国企业实施歧视性待遇(45.1%),或者由于特定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不同(23.2%)。此外,还有3.5%的企业认为是出于其他原因,比如,知识产权、调整贸易逆差、配额问题等。
此外,不同行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的原因也有所差异。表2统计了六大进出口行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原因。
由表2可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各个行业普遍认为,出口对象国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首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
2、 食品土畜和纺织业对国外实施歧视性待遇的问题反应更为强烈;
3、 各个行业普遍反映,我国企业与贸易对象国的法律、规则、标准、生产方法不同,也是企业受损的重要原因;
4、 轻工、机电高新和食品土畜行业的出口企业认为,“保护人类健康、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发达国家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借口。
综上所述,我国受损企业目前普遍认为:出口对象国保护国内产业是其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目的;保护人类健康、环境等公共利益是发达国家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借口;而不断提高标准或实施歧视性待遇则是其采取的主要手段。此外,许多企业反映,我国的检验方法常与客户所在国的检验方法不统一,检验检疫标准不一致,也很难满足企业跨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需要。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的主要影响
2005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发展的影响形式依然严峻。在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企业中,81%的企业认为会导致减少市场份额,80%的企业认为会失去贸易机会,33.1%的企业认为会是企业退出市场,29%的企业认为会损害企业信誉,还有12.7%的企业认为还存在其他一些影响,例如,增加成本和出口的费用,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不同行业出口企业的影响情况如表3所示。
在所有行业中,绝大部分出口企业均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会使企业失去贸易机会和减少市场份额。这个情况与2002年相比未发生变化。此外,食品土畜和机电高新行业的出口企业依然是“退出市场的比例最大”的行业(分别达到44.1%和31%)。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与2002年相比,轻工、纺织和五矿化工行业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比例明显提高。此外,医疗保健出口企业退出市场的比例也达到了26.3%。由于一系列附加值较高的出口企业被迫退出出口国市场,导致我国外贸出口出现严重的机会损失。
我国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调查发现,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动意识有所提高,技术改造和申请认证是主要应对措施。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已经意识到主动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键。
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71.8%的企业选择通过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或对方标准来积极应对;63.4%的企业认为还要争取获得国际权威认证和出口国认证。此外,企业还希望通过多双边磋商(38%)、WTO争端解决机制(37.1%)、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24.6%)或出口目标市场标准制修订(24.6%),以及司法救济(14.1%)等方式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报告指出,需要关注的是,在此次调查的受损企业中,约有21.8%的企业选择放弃出口国市场。这说明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面临的主要困难
调查显示,有50.7%的企业认为当前应对的主要困难是“资金缺乏,难以进行技术改造和获得国际认证”;43.7%的企业认为“信息不灵,不知道对方规定已经改变”;41.5%的认为“渠道不畅,受到不公正待遇不知道向谁反映”;40.8%的企业认为“没有技术服务,缺乏技术解决方案”;31.7%的认为“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无法达到对方的技术要求”。
整体来看,资金问题、信息问题和技术问题是六大行业共同面临的主要困难。资金缺乏在轻工、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三个行业是首要亟待解决的问题,纺织行业主要被信息不灵所困扰,食品土畜行业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它所存在的主要困难是缺乏技术解决方案。此外,渠道不畅和技术水平差距也是各行业中比较突出的困难。尤其是在食品土畜、纺织和医疗保健行业体现得较为明显。
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针对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商务部专门会同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指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整体提升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技术竞争力,必须加强政策引导,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在“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实现对主要国际市场的技术准入条件的动态监测;要向企业无偿提供重点出口商品的技术指南服务,并在每个重点商品领域培育若干自主创新的示范企业;要重点发展并掌握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关键技术;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要重点培育并显著提高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市场不断严格的技术要求的能力,自主应用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提高出口综合效益的能力,运用自有优势技术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为实现上述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了几点具体措施。
1.完善出口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积极为帮助企业跨越国外技术壁垒提供技术服务。
具体措施有:商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在出口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求,针对重点出口商品,组织有关地区、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制定并统一发布《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目标市场的技术准入条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规避国外技术壁垒可能带来的贸易风险。“十一五”期间,为企业无偿提供的《指南》服务将至少涉及年出口额50%的商品。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要客观、及时、有效地跟踪研究主要目标市场对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出口商品的技术准入条件(尤其是国外新制修订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及我国出口商品被国外预警、扣留、退回或销毁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监测体系,形成动态监测及定期报告制度,定期衡量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与市场需求的适应程度,调查和评价国外技术壁垒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辅助决策和规划。
2.加大评议工作力度。选择国外实施的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积极组织评议,为多双边工作奠定基础。
特别是组织企业参与对WTO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研究、评议工作,及时、有效地反映既符合WTO规则,又代表我国整体利益的评议意见,争取对我出口有利的目标市场环境,使国外最终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国外技术要求的变化情况快速做出适当调整,以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目标市场新的技术要求。各部门和企业可直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TBT/SPS通报咨詢中心网站了解和下载最新通报措施的情况。
3.加强多双边磋商,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利益。
4.加强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鼓励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制定国内标准时,要大力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争取在国际标准制修订中充分体现我国应有利益。进一步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直接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农业、环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标准立项和制定。
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要逐步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的认证认可体系,逐步完善认证认可法规、市场监管、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机构管理及市场监管和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推进实施国家信息安全、农产品、环保产品等新的自愿性认证和跨部门认证。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逐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录,稳步推进国际互认活动。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国际规则的制修订工作。
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各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指定专门机构和适量人员专门负责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工作,切实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并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联合,实现上下游产业链的技术整合,互通信息,形成跨行业合力,扩大国际交流的合作,收集、研究、分析并向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反映企业遭遇的技术壁垒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根据需要参与对外交涉,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提倡各有关行业将《指南》作为规范出口经营行为的重要自律守则之一,从源头抓起,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竞争力,树立和维护行业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
鼓励出口贸易公司和生产加工企业指定或设立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专门部门和适量人员,负责跟踪、研究、应对及向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遭遇壁垒的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外最新的技术要求并指导企业有效应对。鼓励企业自愿试点,参照《指南》组织出口经营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提出优先指导、服务、培育等政策支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研究,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提升技术竞争力,开展研发关键技术、技改、国际认证方面的活动。
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育,达到统一评价标准的试点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试点企业的申请,实施初审、并报送至商务部。经有关部门和行业综合评审,商务部将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录,并对示范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走出去”等方面给与鼓励和支持。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自主提升国际竞争力。要充分运用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十一五”期间,要培育若干家重点企业,通过关键技术、核心标准等手段成功开拓國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