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反倾销争端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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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是《反倾销协议》生效后经专家小组审理的第一个反倾销调查案件。而该案专家小组报告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在整体上没有被DSB采用的报告。该案上诉机构报告对于审理以后的争议纠纷至关重要。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原始反倾销调查
  1995年9月21日,危地马拉唯一的水泥生产商Cemento Progreso SA提出反倾销调查的请求,并于10月9日提交补充请求。1996年1月11日,危地马拉经济部发布了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直到1996年1月22日,危地马拉经济部才将发起反倾销调查一事通知墨西哥政府。1996年8月16日,危地马拉决定自1996年8月28日起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征收38.72%的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于1996年12月28日期满。1996年10月14日,危地马拉将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时间延长。1997年1月17日,危地马拉决定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征收89.54%的最终反倾销税。
  
  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WT/DS60)
  1996年10月15日,墨西哥要求与危地马拉磋商。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是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1997年2月13日,墨西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这一争议,3月20日,DSB成立了审查这一争议的专家小组。在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的书面请求中,墨西哥提出了对危地马拉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质疑,但是,没有对《反倾销协议》第17.4条中的三项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提出质疑。危地马拉据此声称专家小组无权审理这一纠纷。专家小组认为,自己有权审理这一案件,并于1997年6月19日完成和提交了专家小组报告。危地马拉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审理认为,专家小组的审查结论即它有权审理墨西哥对危地马拉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指控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根据DSU的规定,判定专家小组无权审理这一纠纷,从而否定专家小组的报告,在WTO解决纠纷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的一次。这一案件在本文中被称为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
  
  危地马拉 — 水泥第二案(WT/DS156)
  上诉机构对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的审查没有涉及危地马拉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的实体法问题。上诉机构也声明:“我们的审查结论,即在本案中,根据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专家小组无权审理墨西哥的诉请,不阻止墨西哥就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的进口波特兰水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一事,寻求与危地马拉磋商;不阻止墨西哥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条各条款和DSU各条款提出另一个指控。”
  因此,墨西哥于1999年1月5日,就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uz Azul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进行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和反倾销调查行为中的问题,要求与危地马拉磋商。1999年2月23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是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1999年7月26日,墨西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这一案件。在1999年9月22日的会议上,DSB成立了审查这一争议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于2000年10月24日完成了最终报告。专家小组的审查结论认为,危地马拉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危地马拉使其反傾销措施符合其根据《反倾销协议》承担的责任,包括撤消对来自墨西哥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措施。但是,专家小组不支持墨西哥要求危地马拉返还已征收的反倾销税的诉求。危地马拉和墨西哥都没有提出上诉。DSB于2000年11月22日采纳了专家小组的报告。
  本文所称“WTO反倾销争端第一案”包括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和危地马拉——水泥第二案。
  
  专家小组审理案件的合法性
  
  在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中, 危地马拉认为,专家小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墨西哥没有指明《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规定的三项反倾销措施中的任何一项作为“提交DSB解决的事项”。专家小组认为,它的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使它有权审查“墨西哥在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中提交的事项”。 危地马拉对专家小组的上述审查结论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审查认为:(1)专家小组错误地解释了《反倾销协议》第17.4条与DSU规则和程序的关系;(2)专家小组错误地给予第17条中“措施(measure)”一词宽泛的释义,使之成为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其他WTO最终文件的诉请(allegation)的同义词;(3)专家小组错误地得到如下结论:在反倾销纠纷中,《反倾销协议》第17.5条不特别要求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指明涉及的特殊措施”。
  上诉机构接着解释了《反倾销协议》第17条“事项(matter)”一词,即争议的主旨或主题事项,并认为“提交DSB的事项”由两个因素构成:即涉及的特殊措施和诉请的法律基础。上诉机构认为,在《反倾销协议》之下提出的、与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有关的纠纷中,申诉方必须指明最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或临时措施,作为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和DSU第6.2条提交DSB解决的事项的一部分。在审查了墨西哥的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和墨西哥自己的解释之后,上诉机构确认,墨西哥的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没有指明《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规定的三项反倾销措施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上诉机构的审查结论是,该案提交专家小组审理的事项不符合WTO的规定;专家小组认为自己有权审理墨西哥对危地马拉在反倾销的发起与进行中的行为提出的诉请,是错误的。
  
  案件主要争议及法律分析
  
  危地马拉——水泥第二案涉及的争议颇多,限于篇幅,仅将有代表性的争议分述如下:
  
  涉及《反倾销协议》第6.8条的争议及分析
  因为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拒绝在危地马拉的现场核实组中包括两位曾经在美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代表美国水泥生产商反对墨西哥水泥生产商的非政府专家,危地马拉根据“可利用的最佳信息”作出了反倾销的最终决定。然而,专家小组认为,危地马拉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作出反倾销的最终决定违反了第6.8条。专家小组列举的理由是(1)危地马拉求助于“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的原因是它没有能力核实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提供的数据,而不是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拒绝提供某些销售和成本数据;(2)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提供的资料是可以核实的,危地马拉没有证明在调查中使用这些资料时有“过度的困难”;(3)墨西哥水泥生产商反对在危地马拉的现场核实组包括那两位非政府专家不构成“严重阻碍调查”,因为墨西哥完全有理由反对。
  另外,专家小组还指出,如果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1)拒绝调查当局使用必需的信息,(2)以某种方式不提供必需的信息,或者(3)严重阻碍调查, 第6.8条允许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如果当局打算求助于“可利用的最佳信息”,则必须注意第6.8条规定的、进一步得到附录II(3)支持的严格的标准。
  “可利用的事实”这一术语第一次出现是在第6.8条。“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第一次出现在第8.6条,又出现在附录II。让我们举例说明这两个术语在第6.8条和附录II中的含义。假设有三个公司受到反倾销调查,它们的名称分别为A、B、C。A和B向调查当局提供了计算它们的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所必需的数据。但是,C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数据。(当然,没有一个公司会公然这样做。)调查当局使用A和B提供的数据计算了A和B的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因为C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需的信息,调查当局可以使用A的或B的或A、B两者的正常价值计算C的倾销幅度;对于调查当局来说,A或B的正常价值就是“可利用的事实”。如果调查当局认为,A的正常价值比B的正常价值更可靠或更合理,调查当局可以仅使用A的正常价值计算C的倾销幅度;对于调查当局来说,A的正常价值就是“可利用的最佳信息”。当然,为了计算C的倾销幅度,调查当局也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可利用的、并且符合《反倾销协议》要求的信息。
  
  涉及《反倾销协议》第6.1.2条的争议及分析
  墨西哥提出,危地马拉违反了第6.1.2和6.4条,因为危地马拉拒绝墨西哥水泥生产商使用反倾销调查的行政案卷(该案件含有危地马拉反倾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墨西哥水泥生产商遭遇了太多的拒绝,以至于不得不请一位公证人记录危地马拉当局的拒绝的态度。墨西哥提交了公证人的证明以支持其诉请。该公证人的证明声称,1996年11月4日,危地马拉以负责该案卷的人不在国内为理由,拒绝了墨西哥水泥生产商使用该案卷;墨西哥水泥生产商还被告知,即使负责该案卷的人回国后,墨西哥也不能使用该案卷,因为调查当局要先评价和审查其中的文件。危地马拉则声称,1996年11月4日,向墨西哥水泥生产商提供了该案卷。专家小组认为,第6.1.2条规定,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可供其余当事方迅速地利用。第6.4条规定,一当事方应当能够及时地看到与辩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信息。从字面看,第6.1.2和6.4条都没有要求向当事方提供该案卷。然而,如果各当事方之间没有提供证据的服务措施,或者调查当局没有提供拷贝的规定,那么,为了使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可供其余当事方迅速地利用(为符合第6.1.2条),或者为了使当事方应当能够及时地看到与辩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信息(为符合第6.4条),使用案卷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专家小组认为,如果使用案卷是经常的、例行的事,就满足了第6.1.2和6.4条的要求。在审查了本争议涉及的情况后,专家小组认为,本案中存在阻止经常地、例行地使用案卷的行为;这种行为阻碍了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可供其余当事方迅速地利用,并阻碍了当事方应当能够及时地看到与辩护其利益有关的信息。专家小组确认,危地马拉不能证明向墨西哥提供了该案卷,因为危地马拉没有保存当事方使用案卷的记录。专家小组不接受危地马拉的下述观点:墨西哥水泥生产商在其提交的众多文件中提及了该案卷中的证据,这证明墨西哥使用了该案卷。因此,专家小组得到结论:公证人证明描述的1996年11月4日危地马拉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第6.1.2和6.4条的违约行为。
  另外,在本案中,墨西哥水泥生产商请求危地马拉当局提供危地马拉水泥生产商在1996年12月19日听证会上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危地马拉直到1997年1月17日才向墨西哥提供了该复印件,延迟多达20天。危地马拉断言,它完全有理由推迟向墨西哥提供该文件,因为该文件可能含有机密信息。专家小组认为,原则上讲,20天的延迟违反了危地马拉按照第6.1.2条应承担的使墨西哥能够“迅速地”利用该文件的义务。对于危地马拉有关“机密信息”的观点,专家小组注意到,第6.1.2条的义务受到修飾语“在满足保护机密信息的条件之下”的制约。因此,原则上讲,如果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是“机密的”,不一定需要使之能够“迅速地”被各当事方利用。然而,就机密问题而论,第6.5条处理如何对待保密信息,应当在第6.5条的背景下理解第6.1.2条。专家小组认为,只有在“提出了正当理由”时,第6.5条才保留对“机密”信息的特殊处理;提交文件的当事方必须提出并满足“正当理由”的要求。危地马拉没有证明、甚至没有主张危地马拉水泥生产商要求对其1996年12月19日提交的文件作机密处理,或者在别的地方提出了要求作机密处理的“正当理由”。即使危地马拉水泥生产商要求了机密处理,调查当局应当要求它(按照第6.5.1条)提供能够“迅速地”被其他当事方利用的、非机密的摘要,或者要求它提供“不能做摘要的理由的说明书”。 在第6.5条的背景下,第6.1.2条关于“要求保护机密信息”的但书不能被解释为允许调查当局延迟20天才使一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被另一当事方利用,而其理由仅仅是该证据可能包含有机密信息,而这所谓的可能性也没有得到提交文件当事方的机密处理要求的支持。因此,专家小组审查认为,危地马拉违反了第6.1.2条,因为危地马拉直到1997年1月17日才使危地马拉生产商于1996年12月19日提交的文件能够被墨西哥利用。
  
  案件意义及启示
  
  危地马拉——水泥第一案是《反倾销协议》生效后经专家小组审理的第一个反倾销调查案件。而该案专家小组报告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在整体上没有被DSB采用的报告。该案上诉机构报告对于审理以后的争议纠纷至关重要,因为上诉机构第一次明确地解释了WTO争议解决体制中的“事项(matter)”、“措施(measure)”和“诉请(claim)”等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同样重要的是,上诉机构第一次明确地解释了DSU附录2列出的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与DSU条款之间的关系。
  今后,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时,不管作为第三方,还是作为起诉方或被诉方,都应该对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问题(包括事项、措施、诉请等三项内容)给予高度重视。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是专家小组进行审理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参加WTO争端解决各方提出各自主张的基础。
  危地马拉 — 水泥第二案的特殊之处在于:(1)专家小组明确建议危地马拉撤消对来自墨西哥的进口灰色波特兰水泥的反倾销措施。到2001年8月31日为止,任何其他审理反倾销纠纷案件的专家小组都没有提出这样严厉的建议。尽管墨西哥在本案中胜诉,但是花费了3年又10个多月的时间。在WTO争议解决体制下,解决任何争议的正常的时间是1年又3个月。墨西哥仅仅因为建立专家小组请求书不恰当,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这是任何有可能参加WTO争议诉讼程序的人应当汲取的教训。
  (2)专家小组第一次对反倾销调查当局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的条件进行阐明,为今后专家小组判断调查当局在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时是否违反《反倾销协议》第6.8条提供基本依据。“可利用事实”和“可利用的最佳信息”是反倾销调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反倾销调查当局宜参照本案专家小组关于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的条件谨慎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我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也应该对“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给予充分关注,如果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使用“可利用的最佳信息”的做法违反WTO规定,那么我国企业应该及时向该调查当局提出抗议。如果国内外反倾销调查当局对此置之不理,我国政府可以考虑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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