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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作为“公民权利”概念的萌芽,自成其独特的思想体系。本文对此进行系统的解读,揭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在对公民主体有所界定的基础之上,以公正作为核心概念,将追求“城邦善”作为公民的终极目的,构建了公民权利完整的思想体系。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其局限性不容忽视并要求我们对此进行深刻反思。
关键词:公民权利 公民 公正 应得
中图分类号:B13文献标识码:A
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现代国家,如何实现公民与国家的平衡关系之问题已然迫在眉睫。公民权利作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其实现和维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探究伦理思想史,公民权利一词产生不过几十年,然而公民权利的思想萌芽早在公元前就已出现在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之中。有人认为,亚氏未提及“权利”一詞而断然否定其公民权利思想的火花。但在笔者看来,亚氏虽未明确提出“公民权利”这一概念,但通读其代表著作不难发现,亚氏不仅对公民及公民权利有所探究,并且有其独特的公民权利思想体系。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民、公正、应得等一系列概念的解读,揭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
一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的核心——公正
纵观古希腊伦理思想史,并无今天我们所熟悉的同等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概念。然而不难发现,它并不缺乏与我们“权利”概念相似甚至相通的概念,诸如:“公正”、“公平”、“中道”、“所得”、“使用”等等。这些词语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政治、伦理、法律层面的“权利”概念之意蕴。因此,若只以词语、概念的有无而判断思想、观念的有无,是不甚可取的,是片面武断的。
“公正”这一范畴向来被学者们冠以“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核心范畴”,并成为研究亚氏思想体系的轴心。如今,我们探讨亚氏的“公民权利”观念,也必须从“公正”开始。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一些看法,包含了重要的“所得”之概念,这与当下公民被赋予的权利之“应得”意义相呼应。毫不夸张的说,亚氏的“公正”思想无疑是“公民权利”思想产生的源泉。相较于一些学者批评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古希腊学者只注重找寻自身的“理智的”、“合乎德性”的生活方式,罗斯显得要客观一些,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道德体系主要以自我为中心,很少提及利他的方面。但亚氏在论述公正时指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公正“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是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在古希腊学者的理想世界中,的确首先关注的是个人的品质、个人的德性。人的四个主要德性中的三个都与自我有关:“勇敢”是指能战胜艰难,维护城邦共同体的安全;“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整个生活的有益之事,是在城邦中生活的人们能够实现自足;“节制”是指不受情欲摆布,活得自由轻松;唯有“公正”是与社会生活中的他人有关的。亚里士多德也在对四种德性的论述中指出,“在各种德性之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人因为有了这种德性,才能不仅善待自己,而且也善待他人。这正是亚里士多德把公正称作一种“完全的德性”的缘由。也正因如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作为城邦当中拥有最高地位及权力的臣民,只有真正做到公正,才能成为城邦的统治者,挽救城邦于水深火热之中。
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的体系当中我们才能窥见“公民权利”之端倪。亚氏对公正进行不同的分类,揭示了公正作为一个完满的德性蕴含的深刻涵义。在亚氏看来,公正可以分为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整体的公正是从人与整个城邦的关系而言的,是个人向外延寻求的公正,它要求城邦给予在其中生活的人们公正的荣誉、财务和安全;部分的公正是从共同体中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言,体现“在荣誉、财务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部分的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要求平等的公正,在这种公正之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应得”。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亚氏绘本中的整体公正或是部分公正,都是公民对其自身某些权利之诉求的雏形,是古希腊人民对于作为政治动物的人类自身权利的原始追求。
必须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在对部分公正的论述中将其分为比例公正和矫正性公正。这两种公正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亚氏对于公民权利的探索。比例公正涉及财富、荣誉、权力等等可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事物。它强调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寻求一个中庸之道而非绝对的均等,人们应当受到与自身身份、地位相等的待遇。矫正性公正则旨在维护人的生活交往和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强调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些都无一例外地展现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应得”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因为在他看来,城邦危机必须要在城邦中的人们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都得到自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显然,我们无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确切的“公民权利”这一概念,我们能看到的仅是他在论述城邦生活中个人与城邦、与他人之间的“公正”关系,以及亚氏“公正”概念的核心范畴——“应得”。然而正是这“应得”以及“公正”的概念,充分地表达了亚里士多德思想体系中“公民权利”的重要内涵,即公民在城邦生活当中对其他社会成员以及城邦享有合理及正当的要求。具体的说,当公民个体交往之时应当如何选择公正的原则,当公民个体之间产生矛盾应当如何公正的应对,当公民利益和城邦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应如何公正的处理,这些都由“应得”作为尺度、准则和依据,甚至是道德上的支持,供城邦中的公民度量并做出选择。既然如此,“应得”和“公正”实质上就是一种公民的道德权利或者法律权利观念,公民选择何种尺度、何种准则、何种依据就是选择了何种权利。总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念有着一定意义上的权利意识意蕴,是公民权利意识产生的萌芽。
二 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公民概念
在将“公民”本身视为目的的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那些能够超越个人利益、抛开家务事而关注公共事务、为城邦福祉而服务的人,才能够成为公民。根据他的论点,“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即人是政治动物,是为成为公民而生的。
所谓的公民,就是同时适合于统治别人也被别人统治的人。所以统治行为是人类最高才能的一种展现。作为具有理智和目的的存在,人类具有指导事物朝向某一个目的的欲望,终生追求的也是一个同一的目的——善。故生活在城邦当中的公民,将实现“城邦善”作为最终的目标。因为,作为政治动物的人,其天性决定他要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因为任何个人都是不能自足的,只能通过完全的城邦生活才能真正地满足生活需求。而为了实现城邦善必须指导万物随同人类一起。从事这种指导行为就是人类内在最佳本质的一种表达,因此从事统治是人类才能的一个卓越表现。根据这样的逻辑,统治行为是否更好和被统治对象的是否更好成正比;也就是说,如果被统治者本身越好,统治效果就会越好。那么,统治动物将比统治事物好,统治奴隶又优于统治动物,统治女人好过统治奴隶;更进一步,统治城邦中的公民则是统治行为的最高形式。
显然,公民作为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拥有城邦中包括参与及管理权力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公民是城邦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是城邦生活的参与者也是管理者,是城邦权威的捍卫者也是城邦权威的体现。因此,这样理想的“公民”在亚氏心目中是一个具有完满的德性的公正的人:他应当以实现和维护城邦的善为己任,为了城邦的善的实现而舍弃个人的利益。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能具有这种理性选择的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制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性、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
三 亚里士多德公民权利观的局限性及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公民权利观,是一种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公民只有在抛开家庭事务,在不需要为了生活而从事经济活动,完全抛开自己私人事务的基础上才能从事城邦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因此,我们不难看到处于公民权利萌芽时期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观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亚氏而言,城邦生活的公共领域是高于私人领域的。能够拥有公民资格,以参与城邦管理是公民个人最高的“善”。因此公共领域比私人领域优越且真实,而私人生活则是进入城邦公共生活的工具,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追求的目的。亚氏将城邦利益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在民主政治高度发展的今天看来是有颇多争议的。公民个人生活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不可割裂。只有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也只有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才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只有寻求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相对平衡之途径,在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之间探索一条协调发展之道路,才对中国民主事业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腊城邦中的公民权利由于公民身份的限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使得享有公民权利的城邦生活主体范围受到限制,也约束了公民权利本身的内涵。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闲暇时间去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没有一定财产、地位、身份的普通成员;以及不具有理性的女性、孩童、奴隶,都不具有成为公民的资格。因此,只有处于城邦中的中产阶级以上的男性才有资格成为公民,参与城邦政治事务。不难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权利只是一种有一定阶级性的政治权力。然而在当下大规模的政治实体中,公民已然不再是某一阶级或某一性别、种族的代名词。在女性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在民族解放运动后几十年的今天,在讲求“人人平等”的今天,在文化高度发展、民主意识日益深化的今天,多元化、差异化的公民主体,作为公共生活的载体对其自身权利的呼求和维护更加迫切。同时,公民权利作为一种底线权利是不能撼动、也不能被剥夺的;作为一种刚性的公正,公民权利必须要涉及底线公正。当下公民权利问题凸显的中国,“不劳动者不得食”对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不能成立的。“住房难”问题使党和国家只能提出“只保证居民有居住权,但不保证有所有权”这一维护底线公正的方案。而关于医疗卫生安全所涉及的等等其他一系列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寻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亚氏提出的比例公正、矫正性公正的思想,但是要真正缓和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必须要寻求有效的分配性公正和补偿性公正机制。因此,亚里士多德对公民主体狭隘的界定已然不再适用于今日,也为民主国家实现“人人平等”的重要意义敲响了警钟。
此外,亚里士多德寻求的“城邦公共善”是否真正存在,公共性公正是否能够有效确立,是否被每一个公民公正的享有,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如果公民追求的美好事物当中无法提炼和凝聚出一个共同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即城邦中的公民所追尋的并非是同一种幸福的生活方式,那么共同体中的公民就失去了共同的认知基础。如此这般,以追寻政治生活为核心的城邦共同体也就变成了虚幻,且不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追求是否成为枉然,城邦生存和建立的基石也有被撼动的危机。
参考文献:
[1] 黄显中:《亚里士多德公正的性的伦理类型》,《文史哲》,2006年第5期。
[2] 周国文:《“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评述》,《哲学动态》,2006年第3期。
[3] 崔昆:《亚里士多德“公正”的两种意义及其实现》,《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4] 黄显中:《亚里士多德论公正》,《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5] 吴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现状评述》,《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6] 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亚里士多德,姚仁权译:《政治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和敬,女,1985—,云南丽江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伦理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生伦理、政治伦理、管理伦理等。
关键词:公民权利 公民 公正 应得
中图分类号:B13文献标识码:A
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现代国家,如何实现公民与国家的平衡关系之问题已然迫在眉睫。公民权利作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其实现和维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探究伦理思想史,公民权利一词产生不过几十年,然而公民权利的思想萌芽早在公元前就已出现在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之中。有人认为,亚氏未提及“权利”一詞而断然否定其公民权利思想的火花。但在笔者看来,亚氏虽未明确提出“公民权利”这一概念,但通读其代表著作不难发现,亚氏不仅对公民及公民权利有所探究,并且有其独特的公民权利思想体系。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民、公正、应得等一系列概念的解读,揭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
一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的核心——公正
纵观古希腊伦理思想史,并无今天我们所熟悉的同等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概念。然而不难发现,它并不缺乏与我们“权利”概念相似甚至相通的概念,诸如:“公正”、“公平”、“中道”、“所得”、“使用”等等。这些词语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政治、伦理、法律层面的“权利”概念之意蕴。因此,若只以词语、概念的有无而判断思想、观念的有无,是不甚可取的,是片面武断的。
“公正”这一范畴向来被学者们冠以“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核心范畴”,并成为研究亚氏思想体系的轴心。如今,我们探讨亚氏的“公民权利”观念,也必须从“公正”开始。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一些看法,包含了重要的“所得”之概念,这与当下公民被赋予的权利之“应得”意义相呼应。毫不夸张的说,亚氏的“公正”思想无疑是“公民权利”思想产生的源泉。相较于一些学者批评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古希腊学者只注重找寻自身的“理智的”、“合乎德性”的生活方式,罗斯显得要客观一些,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道德体系主要以自我为中心,很少提及利他的方面。但亚氏在论述公正时指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公正“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是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在古希腊学者的理想世界中,的确首先关注的是个人的品质、个人的德性。人的四个主要德性中的三个都与自我有关:“勇敢”是指能战胜艰难,维护城邦共同体的安全;“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整个生活的有益之事,是在城邦中生活的人们能够实现自足;“节制”是指不受情欲摆布,活得自由轻松;唯有“公正”是与社会生活中的他人有关的。亚里士多德也在对四种德性的论述中指出,“在各种德性之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人因为有了这种德性,才能不仅善待自己,而且也善待他人。这正是亚里士多德把公正称作一种“完全的德性”的缘由。也正因如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作为城邦当中拥有最高地位及权力的臣民,只有真正做到公正,才能成为城邦的统治者,挽救城邦于水深火热之中。
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的体系当中我们才能窥见“公民权利”之端倪。亚氏对公正进行不同的分类,揭示了公正作为一个完满的德性蕴含的深刻涵义。在亚氏看来,公正可以分为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整体的公正是从人与整个城邦的关系而言的,是个人向外延寻求的公正,它要求城邦给予在其中生活的人们公正的荣誉、财务和安全;部分的公正是从共同体中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言,体现“在荣誉、财务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部分的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要求平等的公正,在这种公正之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应得”。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亚氏绘本中的整体公正或是部分公正,都是公民对其自身某些权利之诉求的雏形,是古希腊人民对于作为政治动物的人类自身权利的原始追求。
必须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在对部分公正的论述中将其分为比例公正和矫正性公正。这两种公正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亚氏对于公民权利的探索。比例公正涉及财富、荣誉、权力等等可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事物。它强调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寻求一个中庸之道而非绝对的均等,人们应当受到与自身身份、地位相等的待遇。矫正性公正则旨在维护人的生活交往和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强调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些都无一例外地展现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应得”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因为在他看来,城邦危机必须要在城邦中的人们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都得到自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显然,我们无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确切的“公民权利”这一概念,我们能看到的仅是他在论述城邦生活中个人与城邦、与他人之间的“公正”关系,以及亚氏“公正”概念的核心范畴——“应得”。然而正是这“应得”以及“公正”的概念,充分地表达了亚里士多德思想体系中“公民权利”的重要内涵,即公民在城邦生活当中对其他社会成员以及城邦享有合理及正当的要求。具体的说,当公民个体交往之时应当如何选择公正的原则,当公民个体之间产生矛盾应当如何公正的应对,当公民利益和城邦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应如何公正的处理,这些都由“应得”作为尺度、准则和依据,甚至是道德上的支持,供城邦中的公民度量并做出选择。既然如此,“应得”和“公正”实质上就是一种公民的道德权利或者法律权利观念,公民选择何种尺度、何种准则、何种依据就是选择了何种权利。总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念有着一定意义上的权利意识意蕴,是公民权利意识产生的萌芽。
二 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公民概念
在将“公民”本身视为目的的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那些能够超越个人利益、抛开家务事而关注公共事务、为城邦福祉而服务的人,才能够成为公民。根据他的论点,“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即人是政治动物,是为成为公民而生的。
所谓的公民,就是同时适合于统治别人也被别人统治的人。所以统治行为是人类最高才能的一种展现。作为具有理智和目的的存在,人类具有指导事物朝向某一个目的的欲望,终生追求的也是一个同一的目的——善。故生活在城邦当中的公民,将实现“城邦善”作为最终的目标。因为,作为政治动物的人,其天性决定他要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因为任何个人都是不能自足的,只能通过完全的城邦生活才能真正地满足生活需求。而为了实现城邦善必须指导万物随同人类一起。从事这种指导行为就是人类内在最佳本质的一种表达,因此从事统治是人类才能的一个卓越表现。根据这样的逻辑,统治行为是否更好和被统治对象的是否更好成正比;也就是说,如果被统治者本身越好,统治效果就会越好。那么,统治动物将比统治事物好,统治奴隶又优于统治动物,统治女人好过统治奴隶;更进一步,统治城邦中的公民则是统治行为的最高形式。
显然,公民作为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拥有城邦中包括参与及管理权力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公民是城邦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是城邦生活的参与者也是管理者,是城邦权威的捍卫者也是城邦权威的体现。因此,这样理想的“公民”在亚氏心目中是一个具有完满的德性的公正的人:他应当以实现和维护城邦的善为己任,为了城邦的善的实现而舍弃个人的利益。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能具有这种理性选择的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制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性、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
三 亚里士多德公民权利观的局限性及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公民权利观,是一种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公民只有在抛开家庭事务,在不需要为了生活而从事经济活动,完全抛开自己私人事务的基础上才能从事城邦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因此,我们不难看到处于公民权利萌芽时期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观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亚氏而言,城邦生活的公共领域是高于私人领域的。能够拥有公民资格,以参与城邦管理是公民个人最高的“善”。因此公共领域比私人领域优越且真实,而私人生活则是进入城邦公共生活的工具,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追求的目的。亚氏将城邦利益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在民主政治高度发展的今天看来是有颇多争议的。公民个人生活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不可割裂。只有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也只有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才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只有寻求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相对平衡之途径,在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之间探索一条协调发展之道路,才对中国民主事业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腊城邦中的公民权利由于公民身份的限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使得享有公民权利的城邦生活主体范围受到限制,也约束了公民权利本身的内涵。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闲暇时间去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没有一定财产、地位、身份的普通成员;以及不具有理性的女性、孩童、奴隶,都不具有成为公民的资格。因此,只有处于城邦中的中产阶级以上的男性才有资格成为公民,参与城邦政治事务。不难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权利只是一种有一定阶级性的政治权力。然而在当下大规模的政治实体中,公民已然不再是某一阶级或某一性别、种族的代名词。在女性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在民族解放运动后几十年的今天,在讲求“人人平等”的今天,在文化高度发展、民主意识日益深化的今天,多元化、差异化的公民主体,作为公共生活的载体对其自身权利的呼求和维护更加迫切。同时,公民权利作为一种底线权利是不能撼动、也不能被剥夺的;作为一种刚性的公正,公民权利必须要涉及底线公正。当下公民权利问题凸显的中国,“不劳动者不得食”对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不能成立的。“住房难”问题使党和国家只能提出“只保证居民有居住权,但不保证有所有权”这一维护底线公正的方案。而关于医疗卫生安全所涉及的等等其他一系列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寻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亚氏提出的比例公正、矫正性公正的思想,但是要真正缓和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必须要寻求有效的分配性公正和补偿性公正机制。因此,亚里士多德对公民主体狭隘的界定已然不再适用于今日,也为民主国家实现“人人平等”的重要意义敲响了警钟。
此外,亚里士多德寻求的“城邦公共善”是否真正存在,公共性公正是否能够有效确立,是否被每一个公民公正的享有,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如果公民追求的美好事物当中无法提炼和凝聚出一个共同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即城邦中的公民所追尋的并非是同一种幸福的生活方式,那么共同体中的公民就失去了共同的认知基础。如此这般,以追寻政治生活为核心的城邦共同体也就变成了虚幻,且不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追求是否成为枉然,城邦生存和建立的基石也有被撼动的危机。
参考文献:
[1] 黄显中:《亚里士多德公正的性的伦理类型》,《文史哲》,2006年第5期。
[2] 周国文:《“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评述》,《哲学动态》,2006年第3期。
[3] 崔昆:《亚里士多德“公正”的两种意义及其实现》,《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4] 黄显中:《亚里士多德论公正》,《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5] 吴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现状评述》,《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6] 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亚里士多德,姚仁权译:《政治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和敬,女,1985—,云南丽江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伦理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生伦理、政治伦理、管理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