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法律问题探究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ngyang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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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一则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农民工这一概念,所谓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但是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是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该特殊群体是由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不断涌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是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产物。从社会身份上讲,农民工是农民;从职业身份上讲,农民工是工人。身份的模糊界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农民工始终游离于体制之外,不能受到工人同等的权益保障。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使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当时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但是很多问题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随着时间的流逝,媒体与公众对此关注热度有所下降,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依旧是层出不穷。
  从私营企业的行业薪酬统计中我们发现,工资最低的是建筑安装业,不到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一半,而且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就是在这个平均工资水平相当低的行业,拖欠工资现象却是最严重的。本文尝试从行业特点对此作出解读。
  在建筑业一个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参与方众多,业主提供资金做出决策,专家组成咨询部门提供咨询,勘察及设计单位提供勘察与设计服务,政府机关负责立法审判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融通资金,监理单位负责监督,供应商提供原材料与设备,承包人负责建筑及安装,分包人从总承包人处分包工程非主体部分,分包人之下还有众多大小包工头,农民工是最终的落实房屋建筑的劳动力,是整个资金链的最终一环。
  建筑项目的资金来源也是相当广泛,有的是政府拨款,有的是开发商自有资金,有的是银行贷款,有的是房屋预售款,还有的是承包商投标的时候自己垫付的资金。而从资金落实到位开始施工到农民工拿到工资之间,资金的流通之广与时间之长很多时候是不受预期的控制的,这是导致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
  以承包商垫付资金为例,建设方并不是一次付清所有的工程款,而是要求由施工企业先行垫资开工,甚至在招标投标的时候把这一点作为重要条件。而承包商为了从业主(发包人)处得到这个工程,往往硬着头皮垫付资金。施工企业的自有资金毕竟是有限的,一个建设项目需要资金的地方很多,比如原材料费、设备的租赁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往往就是最软弱可欺的农民工成为受害者。
  农民工工资一般不是按月发放,而只是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工资采取年终结算的模式,而且在年终结算的时候往往不能够全额发放。现实操作中会采取发放一部分剩下的部分打白条的方式,承诺给予一定的年利息,拖到下一年再发放。这种情况下,如果资金周转不顺利,后果可想而知。更有甚者,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之中就会出现资金断链,导致按月发放的生活费都得不到保障,这就是建筑业的行业特征所导致的农民工问题的本质体现。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只有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规定法律位阶比较低,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且规定的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针对种种问题,笔者尝试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工资立法。按照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也同样适用相关规定,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与对农民工没有实行月薪制有直接的关系。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在建筑行业中对工资支付应该有特别的规定,施工单位建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账户,不能随意挪用工资支付账户,对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动工之前,必须将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的金钱存入银行,作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以其名义存入指定银行,银行部门出具资金存入证明,然后拿着资金证明才能去领取建设部门领取施工证,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与行政建设部门得到建筑企业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举报,就应从工资保障经中优先得到支付,从而解决拖欠行为。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的方式维护农民工权益,避免出现农民工在对用工单位索要劳动报酬时采取暴力行为,有利于社会和谐健康秩序化发展。设立专门的针对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中心,从而将保护农民工落到实处。律师应该主动的为农民工讨薪行为提出免费咨询帮助,让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势必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我们才能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条路任重而道远,相信有关部门能够给与足够的重视。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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