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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司考放榜日,又是几家欢乐几家愁。自然不是所有司法考试过关的考生都得到欢乐,通过只是取得了一个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并不意味着就能进入法律职业圈。事实上,越来越多过关的考生年复一年地在司法机关门外徘徊,因为司法机关每年向社会开放的增编补员名额太少。
与此相映照,并非所有没过关的考生都将陷入忧愁。比如对一些已是中西部地区司法机关在编人员的考生来说,他们参加司考不过是“热热身”。在统一的司考之外,还有一场系统内的“特权司考”正在等着他们——这种“只能做不可说”的内部考试,就是“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据了解这种“试点”在有的地区通过率居然达到95%。如果说这些年司法考试因通过率过高而有“放水”之嫌,那么“特权司考”简直是决堤溃坝。
这很容易让人想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前的状况。其时的初任审判员、助检员/检察员、助检员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相比,就难度而言堪称天壤之别。在那个“前司考时代”,“两院”的资格考试不仅自行出题、自行组织、自行阅卷,最后还是自行决定合格率,结果自然是皆大欢喜。
正如贺卫方教授当年所言,各自为政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进入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当时调侃法官与律师错位的段子比比皆是,有“法官一思考,律师就发笑”;还有“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法官搞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职业之间分裂如此,法院权威与司法公信的不彰也就不难理解。
在各界的共同呼吁与努力推动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三考合一”终于在2002年成为现实。统一司法考试被普遍认为是最近十余年来司法领域最大、也是最实质的改革成果,誉之为司改“里程碑”也不为过。在这一制度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受到冲击,作为专业技能的法律技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较之因人而异的道德考察,司法考试也更能保证公平和体现公正。
但这一制度也不可避免地伤及某些既得利益阶层。一是之前已经在编却又没有法律资格的“政法干警”,他们将无法走个形式就自然进入司法官序列;二是之后“两院”的主要领导在招人方面,想利用特权就要困难得多,即便利用特权让人进了“两院”的门,没通过司考也很难有好的发展前景。
统一司法考试的“统一性”最终受到了挑战。《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出的理由是,“扩大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旨在“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果真存在严重的法官短缺,以至于不得不借助于“特权司考”来加以弥补吗?且不说这种说法本身就存疑无据,因为越是边远地区,越拥有“无需法律的秩序”。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流动人口聚集地有着不同的化解之道。仅就两种社会形态而言,陌生人社会更需要法官。
对于以适用国家法为职责的司法机关,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是必要的前置条件。司法考试并不是选拔性考试,而只是一个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制度诉求主要是法律职业的同质化,而不是精英化。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仅仅是及格(60分万岁),而不是优秀——这是从事法律三职业的最低门槛。法官本应是精英中的精英,若连法律行业的最低门槛都要靠特权照顾,谈何职业尊荣?
事实上,司法考试与早期的律师资格考试相比,难度已大大降低,通过率则是大幅提升。司法考试2008年报名人数为37万人,通过率为27%;2009年报名人数42万人,通过率为22%;2010年报考39万人,通过率大概为20%。与律师资格考试长期一位数的通过率相比,司法考试确有“放水”的嫌疑。
而“放水”的司法考试仅在2008年到2010年,就有27万多考生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哪怕其中只有十分之一的考生进入司法机关,人员也多达2.7万,足以弥补司法官的缺额。更何况,在正常的公开招考之外,还可以向律师群体开放遴选司法官。即便西部边远地区因地缘因素,无法吸引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也可以通过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对口支援,以及全国范围内司法官的灵活调配和多重奖励来加以解决。
事实上,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正视了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法律职业者缺乏这一难题。司法部从2003年开始,就不断为此开口子。截至2010年底,国家司法考试适用优惠政策地区覆盖了全国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2011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最低的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仅为280分。如此优惠之下,还要悄悄地搞“特权司考”,让人怀疑它究竟是不是为了弥补司法官的缺额。“特权司考”的实际作用,在部分地区已异化为部分人的“福利”。让那些通过司考无望的行政人员甚至是工勤人员由此解决“法官资格”,进而让他们能领到一份“法官津贴”的途径。
所以,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西部边远地区缺法官,而在于有资格、想进去的进不去;进去了、通不过司考的又赖着不出来。本来是“铁饭碗”无法打破,却要照顾那群不合格的人,让他们利用特权通过考试并继续留在司法机关。对无识无才者如此迁就,这种“特权司考”与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已背道而驰。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与此相映照,并非所有没过关的考生都将陷入忧愁。比如对一些已是中西部地区司法机关在编人员的考生来说,他们参加司考不过是“热热身”。在统一的司考之外,还有一场系统内的“特权司考”正在等着他们——这种“只能做不可说”的内部考试,就是“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据了解这种“试点”在有的地区通过率居然达到95%。如果说这些年司法考试因通过率过高而有“放水”之嫌,那么“特权司考”简直是决堤溃坝。
这很容易让人想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前的状况。其时的初任审判员、助检员/检察员、助检员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相比,就难度而言堪称天壤之别。在那个“前司考时代”,“两院”的资格考试不仅自行出题、自行组织、自行阅卷,最后还是自行决定合格率,结果自然是皆大欢喜。
正如贺卫方教授当年所言,各自为政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进入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当时调侃法官与律师错位的段子比比皆是,有“法官一思考,律师就发笑”;还有“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法官搞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职业之间分裂如此,法院权威与司法公信的不彰也就不难理解。
在各界的共同呼吁与努力推动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三考合一”终于在2002年成为现实。统一司法考试被普遍认为是最近十余年来司法领域最大、也是最实质的改革成果,誉之为司改“里程碑”也不为过。在这一制度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受到冲击,作为专业技能的法律技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较之因人而异的道德考察,司法考试也更能保证公平和体现公正。
但这一制度也不可避免地伤及某些既得利益阶层。一是之前已经在编却又没有法律资格的“政法干警”,他们将无法走个形式就自然进入司法官序列;二是之后“两院”的主要领导在招人方面,想利用特权就要困难得多,即便利用特权让人进了“两院”的门,没通过司考也很难有好的发展前景。
统一司法考试的“统一性”最终受到了挑战。《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出的理由是,“扩大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旨在“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果真存在严重的法官短缺,以至于不得不借助于“特权司考”来加以弥补吗?且不说这种说法本身就存疑无据,因为越是边远地区,越拥有“无需法律的秩序”。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流动人口聚集地有着不同的化解之道。仅就两种社会形态而言,陌生人社会更需要法官。
对于以适用国家法为职责的司法机关,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是必要的前置条件。司法考试并不是选拔性考试,而只是一个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制度诉求主要是法律职业的同质化,而不是精英化。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仅仅是及格(60分万岁),而不是优秀——这是从事法律三职业的最低门槛。法官本应是精英中的精英,若连法律行业的最低门槛都要靠特权照顾,谈何职业尊荣?
事实上,司法考试与早期的律师资格考试相比,难度已大大降低,通过率则是大幅提升。司法考试2008年报名人数为37万人,通过率为27%;2009年报名人数42万人,通过率为22%;2010年报考39万人,通过率大概为20%。与律师资格考试长期一位数的通过率相比,司法考试确有“放水”的嫌疑。
而“放水”的司法考试仅在2008年到2010年,就有27万多考生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哪怕其中只有十分之一的考生进入司法机关,人员也多达2.7万,足以弥补司法官的缺额。更何况,在正常的公开招考之外,还可以向律师群体开放遴选司法官。即便西部边远地区因地缘因素,无法吸引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也可以通过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对口支援,以及全国范围内司法官的灵活调配和多重奖励来加以解决。
事实上,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正视了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法律职业者缺乏这一难题。司法部从2003年开始,就不断为此开口子。截至2010年底,国家司法考试适用优惠政策地区覆盖了全国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2011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最低的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仅为280分。如此优惠之下,还要悄悄地搞“特权司考”,让人怀疑它究竟是不是为了弥补司法官的缺额。“特权司考”的实际作用,在部分地区已异化为部分人的“福利”。让那些通过司考无望的行政人员甚至是工勤人员由此解决“法官资格”,进而让他们能领到一份“法官津贴”的途径。
所以,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西部边远地区缺法官,而在于有资格、想进去的进不去;进去了、通不过司考的又赖着不出来。本来是“铁饭碗”无法打破,却要照顾那群不合格的人,让他们利用特权通过考试并继续留在司法机关。对无识无才者如此迁就,这种“特权司考”与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已背道而驰。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