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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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必须对事故进行认定,确定属于重大交通世故范畴。但交通事故认定,并不能简单地作为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剖析,分析了两者间的关系。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73-01
  作者简介:周珍珍(1987-),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本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案情介绍
  2016年3月3日下午,陈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后车厢搭载周某某及货物纸板箱)在道路上行驶。后在行车过程中,后车厢乘坐人周某某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后陈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诉
  陈某某行为构成犯罪的逻辑脉络是:陈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违反规定载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1、综合全案来看,被害人周某某要坐在后车厢纸板箱上,陈某某已尽到一定的阻止义务,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周某某对自己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在纸板箱装上车后,为了省事图方便,向陈某某建议不要拉绳子固定,说送货的距离比较近,纸板箱就直接叠上去,他自己人压在纸板箱上。陈某某口头予以阻止,但周某某仍执意爬到纸板箱上,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跌落死亡。2、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其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后积极配合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3、系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小。4、陈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方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陈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事实出发,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诉。
  (二)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建议作存疑不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能查明,是陈某某驾驶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周某某跌落或是案发当时风速过大,将周某某从纸板箱上吹落还是周某某自己的不当行为从纸板箱上跌落?
  如果确是陈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周某某跌落,那么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无异议,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案发当时风速过大,将被害人周某某从纸板箱上吹落,那陈某某可能只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周某某自己的不当行为从纸板箱上跌落,那陈某某可能只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陈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分析,在周某某的致死原因未能查明的情况下,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見
  对以上两种意见分歧的辨析,我们不难发现,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机械地套用刑法分则或者司法解释的条文,还应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我们要正确区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关系,正确对待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一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得以发生,其原因往往是多种多样的。要判断某违规行为对最后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则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进行断定才行。而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并非全能型人才,尤其是对于纷繁复杂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借用交警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妥。只是我们在办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犯罪行为人在交通管理法规上承担的违章责任与刑法上承担的刑事责任。交通管理法规强调的是对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刑法强调的是对行为人的道义谴责和制裁,处罚手段是最严厉的,要绝对遵循证据原则。故笔者认为,陈某某虽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不能排除是案发当时风速过大,将被害人周某某从纸板箱上吹落还是周某某自己的不当行为从纸板箱上跌落等原因,故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建议作存疑不诉。
  [ 参 考 文 献 ]
  [1]管满泉.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6).
  [2]万尚庆,程宏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法律性质分析[J].法学杂志,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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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晓雅.浅析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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